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合伙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有哪些特殊规定

&&&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
  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渠道不断丰富,参与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随金海贷小编一起来了解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途径。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的QDII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监管的QDII业务。
  1、证监会监管的QDII:可通过购买该等证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募集的相关QDII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完成境外投资。
  2、银监会监管的QDII:根据《信托QDII暂行办法》,境内个人可以通过拿到银监会QDII牌照的信托公司进行境投资。
  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境内个人投资金融资产达到300万人民币的,就可以通过持有QDIE牌照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且该办法并没有像QDII业务一样,对投资范围等进行特别的限制。
  三、境外直接投资(ODI):是境外投资最为一般也是最为直接的路径,目前中国大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境内企业。若境内个人通过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可以先在境内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统称“企业”),再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四、沪港通:允许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委托境内证券公司购买特定范围内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
  五、地方试点俗称的“港股直通车”: 国家外管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
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
  个人境外投资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基于官方文件进行,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
  境内的自然人是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在触发一定条件后(资源开发或大额用汇),只是需要发改委的核准。
  个人境外投资的注意事项
  既然涉及资金的问题我们自然应该是特别谨慎的,何况是大额在境外的资金。我们需要做哪些工作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呢?
  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
  以上就是金海贷小编关于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的解读,更多投资理财、境外投资的资讯欢迎继续关注金海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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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下跨境收支管理的通报会
一、资本项目管理处对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业务管理提3点业务要求,银行须认真遵照执行:1) &即刻, 9:00Am,银行办理资本项下业务,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等值500万美元(含)的交易,均需事先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北京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处进行大额报告。在有关部门(人行、safe、发改委、商务部等)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同意办理,再予办理。2) &Safe已在safe资本信息系统对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尚可流出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控。在有关部门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之后,再予办理。3) &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企业咨询,请银行按以下回答:a. &为推动我国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对外投资主管部门正在依法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b. &在此期间,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可能需要企业补充材料,您可以撤回申请或等候通知。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请向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咨询。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二、对银行在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提出具体实施的要求,各银行注意执行:1) &即日起,参会人员于 9点以前,向本行辖区内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传达会议内容,立刻遵照实施执行。2) &实行本周日报制,本周内每日下班前,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报告当日处理资本项下业务的情况。包括: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情况;客户申请资本项下购付汇和对客解释说明情况。具体表样从交互平台下载。3) &不得为规避大额业务报告进行拆分,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加大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4) &按照上述传达口径,说服解释引导客户。存在异常情况,银行应及时上报pboc、safe等主管部门。5) &外汇局网站上新发布的易刚的答记者问,可以作为对客的说明材料。6)关注近期,发改委对外投资发布的新政策,也可用于对客说明。关于1125人民银行会议和1128外汇管理局会议的分析意见两次会议召开背景:1、 &近期在岸和离岸人民币汇率持续走高,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导致境内人民币出境欲望强烈,跨境国际结算收支严重不平衡;2、 &2016年前10个月,跨境人民币收入3.1万亿元,跨境人民币支出5.1万亿元,净流出人民币2万亿(同期净流入6658亿元),由上海人民银行主管的跨境人民币国际总结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3、 &除上海之外的很多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深圳、杭州、宁波等地都先后不同程度收紧境外直接投资,暂停合伙企业境外投资或暂停在岸购汇方式,外省市很多资金通过上海出境需求强烈;4、 &针对境外直接投资,自2016年5月份起,上海外汇管理局主管的在岸购汇、消耗储备的购汇方式已经暂停,之后上海境外直接投资全部采取跨境人民币直接支付或FT账户离岸购汇方式;5、 &客观上,上海自贸区企业拥有的FT账户在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购付汇优势得到放大甚至夸大,某些境内个人或企业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通过上海自贸区FT账户进行资产转移,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注意。两次会议基本规定及相应操作建议:1、 &按上述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六种类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会被禁止,其中常见的类型或情况有合伙企业、母小子大、快设快出三种,如无法说明具体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原则上商务委和发改委不予备案或核准;2、 &合伙企业作为境内投资主体基本会被禁止,建议采取成立境内公司,替代境内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3、 &母小子大,境内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相对境内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境外投资金额较小或明显偏小,如股东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境内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境外投资金额人民币1亿元的情形,需要对股东资金来源做全面说明;4、 &快设快出,境内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一般认为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或刚刚成立就申请境外直接投资的,需要对股东资金来源、对子公司成立情况和投资项目背景做充分说明,同时我们建议用实体运营、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境内主体申请;5、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作为境内投资主体,只要投资额在美元5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包括本数)以上,且在11月28日后进行外汇登记的,都要在外汇登记之前,经过人民银行(采取跨境人民币和FTE账户离岸方式购汇的)或外汇管理局(在岸或一般户购汇)的监管约谈;6、 &无论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已经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完成外汇登记,只要在11月28日之后付款的,都要在付款之前,经过人民银行(采取跨境人民币和FTE账户离岸方式购汇的)或外汇管理局(在岸或一般户购汇)的监管约谈;7、 &外管局进一步要求,自11月28日上午9点起,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等值500万美元(含)的交易,各银行均需事先通过信息交互平台进行大额报告,对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尚可流出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控,在有关部门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之后,再予办理。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下跨境收支管理的通报会|资金管理网上海加强境外直投外汇管理 合伙企业换汇需“穿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林叙 上海报道  6月28日,有媒体报道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近日明确要求,对于合伙企业办理跨境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追溯为个人出资的,叫停办理购汇。  当天下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声明称:“叫停个人投资购汇”的不实。  该声明显示,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政策无任何变化,仍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当年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目前,尚未对境内居民个人项下开放境外投资。  “是市场误读了,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有自贸区内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但上周五确实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通知,要求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根据通知,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的,需企业和银行到外汇局进行事前约谈。对于2015年7月以后新设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也要事前约谈沟通。  而通知中关于个人部分的具体要求是,对于2015年7月以后新设的合伙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穿透”地来看境内购汇资金,如果最终是个人出资的,不得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监管方面,主要是担心个人资产的不合规转移。”有银行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有资管领域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监管之所以关注到,并严控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是目前有一种灰色做法,个人出资作为LP(有限合伙人),借道ODI形式将人民币资金转出,实际上可能是投向了其他地方,而非境外直投申报的内容。  其政策背景,正是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述声明强调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还没有放开。  早在今年1月份,监管就境外直投下发过通知,要求在30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之间的对外直接投资,在购汇支付后的一月内,企业及经办银行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约谈审核;超过5000万美元的,则须经由外汇管理部门约谈审核后方可购汇支付。  “正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可以做的,经常项下的正常收支也不会有问题。”某自贸区内一银行人士表示。  作者:林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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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外管局澄清传闻:窗口指导仅针对合伙企业 个人购汇业务规定未变|界面新闻o商业图片来源:东方IC针对上海外管局将加强跨境投资购汇背景审核,叫停个人投资购汇的传言,外管局网站于6月28日下午(本周二)发布公告澄清:个人购汇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尚未对境内居民个人项下开放境外投资,因此,完全不存在&叫停&一说;二是加强了针对合伙企业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业务的审查监管。
6月28日上午,彭博社援引知情人士的话报道称,上海外管局叫停个人投资购汇。但外管局公告中澄清称: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政策无任何变化,仍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当年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目前,尚未对境内居民个人项下开放境外投资,因此,完全不存在&叫停&一说。
但针对要求加强对于合伙企业项目审核的传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近日向辖内银行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辖内银行机构加强对资本项目项下的资金流出的审查。其中,对于合伙企业办理ODI(对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如果追溯其资金来源为个人出资的,需暂停办理此类业务,个别特殊情况除外(如基金创始人);如已办理ODI登记,但资金尚未汇出的,需报总行审批。这一对合伙企业境外投资的新规,并不涉及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
对于监管额度,彭博据消息人士透露,对于跨境投资项目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项目,项目或企业负责人需事前到上海外管局进行约谈;合伙企业资金来源非个人出资的,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有关负责人需到上海外管局面谈。
去年7月以来,中国对外投融资的1300亿美元资金里面,有1/4是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大量合伙企业资金外流使得外汇局注意到了这种风险:合伙企业可以把个人出资的理财产品包装成为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即绕过了QDII政策额度,造成了资金外流的风险。而在此之前,一般只要有商务部门的相关批件,就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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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林叙?上海报道6月28日,有媒体报道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近日明确要求,对于合伙企业办理跨境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追溯为个人出资的,叫停办理购汇。当天下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声明称:“叫停个人投资购汇”的相关报道不实。该声明显示,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政策无任何变化,仍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购汇并汇出境外当年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目前,尚未对境内居民个人项下开放境外投资。“是市场误读了,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有自贸区内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但上周五确实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通知,要求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根据通知,合伙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的,需企业和银行到外汇局进行事前约谈。对于2015年7月以后新设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也要事前约谈沟通。而通知中关于个人部分的具体要求是,对于2015年7月以后新设的合伙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穿透”地来看境内购汇资金,如果最终是个人出资的,不得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方面,主要是担心个人资产的不合规转移。”有银行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有资管领域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监管之所以关注到,并严控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是目前有一种灰色做法,个人出资作为LP(有限合伙人),借道ODI形式将人民币资金转出,实际上可能是投向了其他地方,而非境外直投申报的内容。其政策背景,正是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述声明强调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还没有放开。早在今年1月份,监管就境外直投下发过通知,要求在30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之间的对外直接投资,在购汇支付后的一月内,企业及经办银行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约谈审核;超过5000万美元的,则须经由外汇管理部门约谈审核后方可购汇支付。“正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可以做的,经常项下的正常收支也不会有问题。”某自贸区内一银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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