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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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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字号:[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长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管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灾)时可用于防空(灾)的地下建筑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60%核定;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5级人员掩蔽工程的,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70%核定。  第五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等建设要求,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对属于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三)对属于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其中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八条 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法律、法规对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以及防护设备和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有相应资质(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防护设备和设施,是指能够使防空地下室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防核生化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要求,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标准及技术规范,遵循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量最小原则。  有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需要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部位及其工程量、转换时限、方法和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要求实现互相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  不同地块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修建连通道的,连通道面积可以各自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根据规划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其他地下工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施工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督,并自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报告,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留、预埋和安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对预留、预埋和安装的防护设备和设施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  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  第十五条 建有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进行竣工测绘时,应当同时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测绘,竣工测绘报告应当标注和说明防空地下室的空间位置和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报告、防空地下室质量保修书等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未经防护专项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防空地下室范围标注图及平时使用用途等说明。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维护管理责任和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注销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责任书示范文本由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或者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资料,同时按照规定协助承接单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管理等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保持防空地下室良好使用效能。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锈蚀、破损等现象;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四)室内空气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及其外墙外侧5米所对应的上方垂直距离2米、下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为防空地下室安全保护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挖砂、打桩、伐木、爆破、埋设管道、建设建(构)筑物,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对防空地下室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进入防空地下室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要求的行为。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临战(灾)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空(灾)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空袭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防空地下室战(灾)时使用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防空地下室战(灾)时使用方案,制定平战(灾)使用功能转换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职责,做好平战(灾)转换准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进行核实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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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甲类防空,什么是乙类防空地下室?主要区别是什么?
最主要是区分依据在哪里?
甲类乙类划分在哪啊?
GB 没找到 第一次讲乙类人防地下室在14页 看遍前面13页也没看到怎么划分甲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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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防空地下室要求既考虑防核武器也考虑防常规武器,乙类防空地下室要求不考虑防核武器但考虑防常规武器。
对规范看的不细,就在最前面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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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没有看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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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去细读一下,这次包括条文也看一次,谢上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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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找到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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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感谢2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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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得仔细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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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得仔细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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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习人防规范,继续请教2个问题,人防顶板的最小配筋率请问是在人防规范哪条?人防地下室顶板250MM有,但非顶板的时候,可取200厚,规范中有什么依据吗?
&人防顶板的最小配筋率属于构造要求,自然在结构构造规定一节中;顶板厚度一般取200即可,但要验算防辐射是否满足要求(验算防辐射厚度时可以考虑顶板面层及覆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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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听雨 发表于
最近在学习人防规范,继续请教2个问题,人防顶板的最小配筋率请问是在人防规范哪条?人防地下室顶板250MM有 ...
人防顶板的最小配筋率属于构造要求,自然在结构构造规定一节中;顶板厚度一般取200即可,但要验算防辐射是否满足要求(验算防辐射厚度时可以考虑顶板面层及覆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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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规范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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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人防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提供人员、车辆、物资等掩蔽的主要场所,在平时由于地下室的特殊性,也是作为防灾、减灾指挥所及避难所。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相同点,这使很多人认为普通地下室就是人防地下室。人防地下室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也使部分人认为,人防地下室只能用于战时的防空袭,在平时是无法使用的。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现就结合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相同和不同点做些说明,让人们来了解什么是人防地下室。
  (一)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相同点
  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最主要相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甚至是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因此从一个工程的外表和用途上是很难区分该地下工程是否是人防地下室。
  (二)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不同点
  人防地下室由于在战时具有防备空袭和核武器、生化武器袭击的作用,因此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设施上与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的区别:
  首先在工程的设计中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该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就可以了,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因此在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于地下的,由于战时工程所承受的荷载较大,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底板、柱子和梁都要比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有时为了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需要,还需要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墙、洞口、临战加柱等。另外对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在顶板上设置水平遮弹层用来抵挡导弹、炸弹的袭击。
  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重要性
  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可对人员、车辆、物资等起到掩护的作用,是重要的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普通地下室不能取代人防工程作为战时防空袭的掩蔽场所。
  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一)面积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工程设计
  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kw。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根据&规范&表3.2.1-1按有效面积确定,救护站一般按1个防护单元设计,急救中心宜按2-3个防护单元设计,中心医院宜按4-6个防护单元设计。
  (三)把握要点
  对于居住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易地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布局时应把握两点:
  1、满足居住小区内掩蔽人员服务半径的要求,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这里的服务半径指由地面建筑楼梯口到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位置处,不包括下楼梯折算的距离;
  2、对于甲类人防工程,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的入口处要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外,满足&规范&3.3.3条规定,若满足不了,要采用防堵塞措施。
  (四)根据&规范&3.2.15条规定,&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这里的&室外地平面&,是指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的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室外地平面最低点。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土层宽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小于&规范&4.5.4条规定的不利覆土厚度hm。
  (五)&规范&第3.3.2条关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条件中第一点是&与具有可靠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这里的其它人防工程是指与该防空地下室结构上完全脱开,并通过一定距离的通道连接的其它人防工程,而不是与该防空地下室相邻的另一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六)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含)以上或者其主要出入口开口在普通地下室内,设计时应在战时建筑平面图上标明从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位置、范围。该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有顶盖封闭段,其土中外墙、顶板、底板,要考虑武器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当防空地下室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的顶、底板等构件,应根据&规范&第4.7.11条和4.8.6条设计;未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防空地下室可根据&规范&第4.8.12条设计,作为疏散通道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应按表4.7.2或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土中部分的疏散通道底板,应考虑土中压缩波作用,同时兼作下层普通地下室顶板的疏散通道底板,应按&规范&表4.8.2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需设墙的,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其墙(柱)应考虑核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荷载值按&规范&第4.8.10条选用。
  (七)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当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大于上述要求时,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隔墙,应按第八条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有关要求确定。
  (八)防空地下室外设计下沉式广场易产生大面积直接暴露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该外墙在防护处理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设计不小于8m宽的普通地下室作为过渡区,该普通地下室应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防护外墙可按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间的隔墙设计。若没有条件设置过渡区的,防空地下室与下沉式广场相邻防护外墙核武器的最小防护层厚度按&规范&表3.3.13确定,核动荷载值可按&规范&表4.8.8中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30)的值采用。常规武器的动荷载值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中有关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相关公式计算。
  (九)防空地下室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只按承受外压作用考虑。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扩散室与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上的等效静荷载值,应按如下确定:人员掩蔽工程的取39KN/m,柴油发电站排烟口的取130 KN/m,其它非人员掩蔽工程的按65KN/m取用。
  (十)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十一)防空地下室采用桩基且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桩身应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来验算其强度;防空地下室墙、柱应按&规范&要求的计入上部建筑自重和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验算其强度,桩(除预应力管桩)、墙、柱等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材料强度的提高。
  (十二)防空地下室建筑专业应在设计图纸上明确平战转换构件、材料平时堆放的专用房间,专用房间面积按每个防护单元15-25m计,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构件堆放的专用房间平时不能设计为其它用途,在防护区内的专用房间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的掩蔽面积。
  (十三)居住小区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可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0m。
  (十四)设计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上,应明确绘制口部、单元分隔、战时通风、防化、供水设备(含战时水箱)等各专业设备房间和其它战时功能房间,标明各防护(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有效面积、掩蔽人数(装备数量)或物资吨位(容积)等,标绘人防分区示意图;在电子文档上用pline线标绘防空地下室边界,标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以便人防面积核算。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应增加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阶段、方法、部位、型号、实施要求等内容。
  四、安全性能
  在安全方面,可以说是顾虑周全,50公分厚的钢筋混泥土和全封闭的通道设计,整套的通风管道,无论是发洪水还是战争,人民防空地下室基本上是万无一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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