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我国股票市场现状

习近平对股市提出4项新要求 融资功能放在首位
作者:浦泓毅 王晓宇
&&&&原标题:习近平为股票市场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记者 浦泓毅 王晓宇 黄璐
  在10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市场建设专门提出要求,指出要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习近平的此番讲话迅速在资本市场引起巨大反响。市场人士普遍认为,习近平对于股票市场建设的新要求直击要害、切中时弊,厘清了未来股票市场建设的方向性问题。
  融资功能是股票市场的基石
  习近平讲话中将“融资功能完备”放在对股票市场要求的首要位置,引起了资本市场人士广泛共鸣。
  (,)首席经济学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功能完备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离不开发达的权益市场。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债务余额上升较快,跟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尚不健全不无关系。对此,李迅雷指出,大力发展权益市场,完善A股的融资功能,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取更多渠道的资金,充实净资产,可有效降低杠杆率,防范经济风险。
  (,)首席经济学家徐高也表示,融资功能是股票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最重要的手段,如果没有完备的融资功能,二级市场再活跃,对支持实体经济也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过去因为种种原因,A股市场的融资功能发挥得并不好,发行多次暂停,削弱了市场的融资功能。习近平的这次讲话为资本市场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徐高表示。
  诚然,在20多年的历史中,A股市场在牛熊转换中经历多次新股发行的暂停与重启。不少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对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将融资等同于“圈钱”,一旦遭遇股市下跌,就会把正常的融资功能与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对立起来。其中既有投资者认识上的误区,也暴露出当前股票市场融资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指出,应当解决融资人与投资人不平等问题,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制建设,强化对融资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林采宜表示,注册制的推出将极大地推进中国股市融资功能的完备,也对“三公”原则的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管层减少对融资方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当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等途径,让广大投资者具有保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渠道,令造假“圈钱”者面临高昂的赔偿成本。
  倒逼制度建设加快步伐
  不久前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等目标。习近平此次讲话又强调了融资功能完备。要实现这些目标和要求,当前股票市场在基础制度和市场监管方面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李迅雷认为,目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以新股发行为例,无论是此前的审核制,还是现行的核准制,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此外,新股定价也存在干预,不利于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前期A股市场出现的巨幅波动也暴露出当前市场监管与市场实践并不十分协调的一面。李迅雷指出,前期的极端反映出市场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正迈入混业时代,金融监管是否也需要及时从分业监管转变为混业监管值得探讨。今年年中,股市出现巨幅震荡,这原本是证监会的监管职责所在,但大量股市资金又来自银行、、场外配资、P2P等不在证监会管辖之内的行业,单一部门难以应对如此复杂的局面。
  徐高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强调有效的市场监管,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建设中一件急迫的事。前期市场巨幅波动中曾有规避市场监管非法牟利的现象出现。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潮流已经出现,这与分业监管产生了矛盾,监管需要顺应时代变化。“否则每个监管部门只能看到市场运行的一环,难以起到有效监管。”
  投资者保护是重中之重
  在市场人士看来,上述资本市场的功能完善与制度建设诚然重要,但重中之重则必须落在投资者保护上,没有切实有效的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的一切都是无根浮萍。
  副总裁李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习近平提出的四点要求中,“融资功能完备”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动力,“基础制度扎实”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市场监管有效”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保障,“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目的。
  “习近平把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压轴"工作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本市场将失去发展的后续力量。”李康说。
  投资者保护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甄别方面处于弱势,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而一些上市公司、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损害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取应当公开的信息,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则强调,落实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在于法制建设。监管者不应一味埋头“扎篱笆防狼”,而应通过法制建设令广大投资者都能拥有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几大要求相辅相成,而非孤立存在。李迅雷说:“只有完善股市的融资功能、做好基础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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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国股票市场不成熟不规范需要调整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1)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 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 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6)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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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网文[0号 京ICP证100780号略论刑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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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略论刑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
【作者】 【作者单位】
【英文关键词】 北法学期刊年份=2000期刊号=4
总第102期标题=略论刑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英文标题=副标题=英文副标题=作者=张丽梅作者单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证券市场中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和矛盾日益增多。这决定着当前我国开拓、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面临一个如何加强管理的
【期刊年份】 【期号】 4
【页码】 150
【英文摘要】 河北法学
期刊年份=2000
标题=略论刑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
英文副标题=
作者=张丽梅
作者单位=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证券市场中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和矛盾日益增多。这决定着当前我国开拓、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面临一个如何加强管理的问题,以保障证券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证券法》及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就刑法介入证券市场的必要性,证券犯罪的概念、种类及构成特点等问题进行了粗浅的研究。
【全文】【】 &&&&   
  所谓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的一种书面凭证。而中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投资者对收益有请求权利的有价证券。根据的规定,它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如证券投资基金券、金融债券等。证券市场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必然出现的产物,其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越来越显示出独特的魅力。然而,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出现在证券市场中的矛盾也日益增多。证券市场对企业筹集社会资金,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重组改造都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具有可控性差和风险大的双重特征,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消极作用。
  证券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是各种筹资者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如果控制不当、畸形发展,就会导致投资膨胀,危害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由于在证券市场往往发生欺诈、幕后交易、内外勾结等非法行为,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甚至影响其他金融市场的秩序,加剧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例如,随着近年来股票热的升温,因股票而引起的纠纷和诉讼正以超常的速度递增,有些股票纠纷不仅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给股民以及家庭带来痛苦,而且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因此,在开拓、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同时,也必须相应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和调控。
  一、介入证券市场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必须对其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国在继续坚持用行政手段管理证券市场的同时,又开始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已经初步形成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管理证券市场的立体网络。“法律是宏观调控的金钥匙[2]从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证券市场与证券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证券市场呼唤证券法律。
  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律规范证券市场当然包括的介入。证券经营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购买或抛卖证券,不仅是为了保值和生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带有强烈的投机心理,又由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处于渐进发展阶段,管理体制还很不完善,所以出现犯罪行为是在所难免的。这些犯罪行为破坏着证券市场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这类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用刑罚的手段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二、证券犯罪的立法概况
  从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来看,如美、英、日等国,都无一例外地颁布了,对证券商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交易等舞弊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3]例如,美国《1993年》第24节规定:“有意违反本篇任何条款或违反委员会根据其权力颁布的条例或规则的任何人,或在根据本篇发出的注册报告书中有意制造对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漏报规定其中应报的或为使该报告书中的陈述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人,一经确认便应被罚以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有。”日本《1984年证券交易法》第9章“罚则”中规定了以下证券犯罪行为:违反许可条件之罪,不报送申报书和报告书的抄本之罪,不进行买卖交易而接受行情差价者之罪,高级职员和职员等受贿罪、泄露之罪等,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另外,我国台湾地区《1983年证券交易法》在第7章“罚则”中,对若干证券犯罪行为规定了应追究的刑事责任,诸如诈欺买卖证券的责任、申报不实责任、操纵市场的责任、内幕交易的责任以及行贿受贿的责任等。这些国外立法例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吸收的。
  1949年新中国废除了包括有关证券法律在内的旧法统,旧式证券交易也停止了。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证券市场。1990年12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正式跨入了快速、规范发展的新天地,股票、证券交易额大幅度迅猛上升,[4]证券机构和代理网点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发展到日,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达到863家,按收盘价计算总市值达到近2万亿元人民币。另外,还有43家公司在境外(香港和美国交易所)上市,累计筹集外资160亿美元,[5]为世人瞩目。
  与证券业的迅猛发展及其发挥的作用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从1993年起,国家规范证券市场、证券公司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主要有1993年12月的《》,1993年4月的《》,1993年9月的《》、1995年2月的《》、1996年10月的《》、1996年10月的《》等等。而1997年3月的《》首次以典的形式对证券犯罪做了较完整、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关于证券犯罪的立法仍显单薄、幼稚。历经六载,几易其稿,终于在日通过的《》,用立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证券产业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证券产业发展的八年试点阶段已告结束。正规化产业发展阶段已经开始,解决了上述一些行政法规的临时性和政策性较强的缺陷,确立了一个宏观上的完整法律体系。它不仅详细规范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而且在第十一章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即规定了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些犯罪行为的范畴又比《》中规定的证券犯罪要宽泛。
  随着《》、《》和《》及《期货交易条例》等的贯彻、实施,在公司、证券、期货的运行、交易中又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为了弥补以上法律、法规的不足,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修正案》,其中对证券犯罪又作了相应调整和补充。
  三、证券犯罪的几个问题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
  从广义讲,所有与股票、债券的发行、交易有关的刑事犯罪,都可以称为证券犯罪。比如抢劫、盗窃证券经营机构资金的犯罪、围绕股票而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都可包容在证券犯罪的大概念里。但这些都不是证券业特有的犯罪,其他行业中也有抢劫、盗窃、贪污、贿赂。与其相对,狭义的证券犯罪,应当是与股票、债券的发行、交易的运作过程、操作规程密切相关的、证券业特有的刑事犯罪。本文所指的证券犯罪,应是狭义的证券犯罪。
  (二)证券的范畴。
  狭义的证券,是指典中涉及狭义的证券犯罪的部分。而广义的证券,是指规定(狭义)证券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后一种概念符合立法的本意,应予采纳和重视。究其原因,源于人们对附属的忽视。
  广义的由典(普通)和特别构成。而特别又由单行和附属(附属于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刑法规范)构成。附属的特点是规范散乱,往往附于行政违法之后,难以辨认。且在刑罚上一律采用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但它对单行以至于典都起到了拾遗补缺、互为衔接、互为补充、互为参照的重要作用。对于证券,亦不例外。有鉴于此,我国的证券应包括三部分:典(普通)、《》(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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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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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徐孟洲;葛敏&《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薛军福&《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 高格;于秀峰&《河北法学》&1995年&第3期& 沈志军&《法学论坛》&1997年&第3期& 包雯&《河北法学》&1996年&第2期& 余能斌;刘应民&《法学评论》&1994年&第4期& 陈晓枫&《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赵中孚&《法学杂志》&1993年&第6期& &《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卢绳祖等&《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1期&【作者其他文献】  《河北法学》&1989年&第6期&【引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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