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环宇建设公司219项目部建冠农三号楼庞经理电活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解卫江与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201民初624号原告解卫江,男,196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昊,律师。被告,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明东,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娟,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念,项目经理。被告,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楼4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律师。原告解卫江与被告(以下简称冠农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6)兵02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原告解卫江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6)兵02民终150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卫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昊,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娟、黎念,被告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卫江诉称,两被告于日就冠农花园城邦四期八栋住宅楼工程(39#-44#、46#、47#)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系发包人,被告环宇公司系承包人),后被告环宇公司将该八栋楼的地板辐射采暖工程交与原告进行组织施工,原告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的施工,共计完成了1133995元的地板辐射采暖合格工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环宇公司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环宇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33995元,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1133995元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辩称,冠农花园城邦四期八栋住宅楼项目工程承包系被告环宇公司施工,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未与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主体不适格,原告无权向其主张任何款项。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在工程质保期内,被告环宇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大量质量问题,经通知后,被告环宇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针对质量问题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已垫付费用进行维修,仍有大量质量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且质保期尚未届满,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无义务向被告环宇公司支付质保金。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环宇公司辩称:1、按照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和被告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第4项(门窗工程、室外装饰工程、室内配电箱、照明工作、地暖工程等项目由冠农房地产公司从工程总价中拿出,找专业施工单位、厂家和材料,工程造价及费用由环宇公司洽谈并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冠农房地产公司备案,冠农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环宇公司签字后付款),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应该支付地暖工程的费用;2、原告不是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环宇公司和胡应美存在合同关系,其在收到发包人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款后,已足额向胡应美支付,应由胡应美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或由发包人冠农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3、被告环宇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其与原告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定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供的《冠农花园城邦小区四期地暖工程结算汇总表》(39#-44#、46#-47#楼)(证据来源: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工程卷宗,该证据上机打字体:,该表上的公章也是原告在调取证据的时候由被告加盖上去的),证实冠农花园城邦小区四期的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解卫江及地暖工程的造价为1133995元。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于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对其证据上本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认为证据上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公章是原告在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调取该证据时为了证明是从本公司调取的而补盖的公章,而不是本身加盖有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公章,故不能证实原告是地暖的实际施工人,也不能证实地暖工程的造价。被告环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认为该证据没有环宇公司盖章且没有任何时间的标注,该工程环宇公司已经实际转包给了胡应美,应该由胡应美确认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也不能证实地暖的工程造价。对该证据因来源于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且事后加盖了冠农房地产公司公章,结合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对于原告提供的《现场工程签证单》,证实被告环宇公司和通过盖章确认的原告是地暖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该签证单上的总监理工程师邢广民、现场代表袁某、工程负责人陈国宏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该签呈单上没有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公章,故不认可原告是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环宇公司认为该证据虽然有环宇公司的盖章,但是原告解卫江的名字是在公章上面书写的,属于事后添加,故不能证实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结合两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3、对于原告提供的袁某出具的证明和袁某出庭的证人证言,证实涉案工程的地暖工程系解卫江组织施工的。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证人证言不能证实解卫江是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环宇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证人刚好证实胡应美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所以地暖工程款应该由胡应美支付,和被告环宇公司无关。对该证明和袁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也认可袁某系该公司职工,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于原告提供的日《结算审定签署表》(结算定案单)、《中标通知书》(冠农花园城邦住宅楼工程39#-44#、46#、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冠农房地产公司和环宇公司签订的),证实冠农花园城邦住宅楼工程的发包方系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承建方系被告环宇公司,还证实被告环宇公司的代表人是刘江生且原告是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时证实该工程已经结算,结算的费用中包含地暖工程的费用。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实两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证实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环宇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环宇公司的代表人是刘江生,也不认可定案结算的价款中包含地暖的费用。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对于原告提供的冠农花园城邦四期竣工验收备案表8份,证实该八栋楼经验收是合格的,故原告作为八栋楼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环宇公司主张工程款,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但是认为该组证据是两被告之间的事情,和原告无关。被告环宇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对于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财务支付凭证(复印件)一组,证实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已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格给被告环宇公司支付了元的工程款,仅剩质保金元未支付。被告环宇公司因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但是对已付工程款数额和未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且其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实冠农房地产公司已经将地暖工程款支付给环宇公司。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对于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冠农房地产公司和环宇公司签订的),证实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的质保期还没有到,故对于剩余的质保金不能支付给环宇公司,依法也不能算作未付的工程款。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地暖工程的质保期已过,故应该支付剩余质保金。被告环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该合同的补充条款第47条约定地暖工程由冠农房地产公司找人施工,原告应该向冠农房地产公司主张地暖工程的工程款。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因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8、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提供《关于冠农四期工程质量维修的通知》、《工程维修派工单》、《维修申请》、《请示》、《调查笔录》、《证明》、《协议书》、《关于冠农四期工程质量维修的通知》、照片,该组证据证实从年期间地暖工程出现大量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找被告单位维修,被告安排人员维修的相关材料,同时证明屋面质保期未到。原告和被告环宇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此组证据因原告和被告环宇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且也无原告和被告环宇公司的签名或者盖章,故不予采信。9、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提供招投标文件和《冠农花园城邦39#-44#、46#47#住宅工程预算书》一册,证实涉案的地暖工程包含在合同施工范围内,工程预算书中包含了地暖工程的造价预算,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按照该预算书已经将全部工程款包含地暖工程的费用支付给了环宇公司。原告对此份证据无异议。被告环宇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环宇公司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对应的地暖工程是甲方冠农房地产公司负责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在被告环宇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前提下,地暖工程的费用不应由环宇公司承担,涉案项目最终结算价是否包含采暖工程费用应由环宇公司和冠农房地产公司及监理公司三方确认为准。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10、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提供《结算审定签署表》(结算定案单)和《冠农花园城邦39#-44#、46#47#住宅工程》结算单一册,证实冠农房地产公司付给环宇公司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地暖项目的工程款项。原告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环宇公司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无法确认,需要庭后核实,环宇公司认为该公司没有定案结算的材料,因为该工程最后承包给了胡应美,故结算材料在胡应美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1、被告环宇公司提供《工程合作协议书》一份,证实冠农花园城邦四期39#-44#、46#47#住宅楼工程冠农公司承包后又转包给了胡应美。原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因胡应美没有出庭作证不认可,其认为如果是真实的,则为违法转包行为,环宇公司应该为其违法转包行为承担支付原告地暖工程费用的责任。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其他证据,本院对该证据因缺乏和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12、被告环宇公司提供收据一组和支付凭证一组,证实冠农房地产公司将元工程款支付给环宇公司,环宇公司扣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已经足额给胡应美,故如果原告是地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款也应该由胡应美支付,环宇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已支付给环宇公司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和本案缺乏关联性。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其他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中冠农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给环宇公司工程款数额为元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环宇公司支付给胡应美的支付凭证和收据因缺乏和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环宇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环宇公司承建位于库尔勒市团结南路冠农花园城邦四期39#-44#、46#、47#住宅楼工程。工程内容:施工蓝图设计的内容;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开工日期:日,竣工日期日;合同价款: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手写)工程款的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如下:施工期间到主体验收完成支付5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支付30%工程款,此30%工程款为人工费,由冠农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工人,余款20%(含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门窗、地暖工程、外墙装修工程款,专款专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手写)补充条款第4项主要约定如下:门窗工程、室外装饰工程、室内配电箱、照明工作、地暖工程等项目由冠农房地产公司从工程总价中拿出,找专业施工单位、厂家和材料,工程造价及费用由环宇公司洽谈并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冠农房地产公司备案,冠农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环宇公司签字后付款,(环宇公司不得挪用工程款、不超预算、不予调整、超出预算双方协商后调整、调差部分只计税金)。冠农花园城邦四期39#-44#、46#、47#住宅楼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环宇公司于日进行了决算,双方签订的《结算审定签署表(结算定案单)》确定,冠农花园城邦四期39#-44#、46#、47#住宅楼工程结算总造价元。后,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向被告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余款元(含工程质保金)至今未付。原告解卫江提供的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冠农花园城邦四期39#-44#、46#、47#住宅楼工程档案中的《冠农花园城邦小区四期地暖工程结算汇总表(39#-44#、46#、47#楼)》,地暖工程造价为1133995元,面积为27482平方米。该汇总表由甲方:环宇公司(打印)胡应美(打印)刘江生(手写);乙方:解卫江(签名);建设单位:冠农房地产公司(打印)署名。冠农房地产公司、环宇公司均未加盖印章。后,冠农房地产公司将该汇总表交给原告,并加盖了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公章。日,环宇公司与监理单位新疆蓝天监理有限公司对冠农花园城邦小区四期39#-44#、46#、47#住宅楼地暖工程进行了签证,并出具《现场工程签证单》一份。日,环宇公司在《现场工程签证单》上加盖公章并由解卫江签名;日,新疆蓝天监理有限公司在《现场工程签证单》上加盖公章并由现场监理刘爱萍、总监理工程师邢广民签名;日,10月31日,分别由建设单位(冠农房地产公司)现场代表袁某、工程负责人陈国宏在《现场工程签证单》签名。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未与被告之间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原告提供的《冠农花园城邦小区四期地暖工程结算汇总表》(39#-44#、46#-47#楼),证据来源于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的工程卷宗,该证据上机打字体()上的公章也是原告在调取证据时,由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加盖上去的,原告提供的《现场工程签证单》,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对其真实性也是无异议的,故原告解卫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系冠农花园城邦四期39#-44#、46#、47#住宅楼工程中地暖工程的承揽人,同时结合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和被告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第4项(门窗工程、室外装饰工程、室内配电箱、照明工作、地暖工程等项目由冠农房地产公司从工程总价中拿出,找专业施工单位、厂家和材料,工程造价及费用由环宇公司洽谈并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冠农房地产公司备案,冠农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环宇公司签字后付款)和第26条(施工期间到主体验收完成支付5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支付30%工程款,此30%工程款为人工费,由冠农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工人,余款20%(含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门窗、地暖工程、外墙装修工程款,专款专用)的内容,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地暖工程的承揽人且专款专用。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将地暖工程费用支付给原告,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虽不认可原告系地暖工程的承揽人,但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地暖工程系他人实际施工。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地暖工程质量有问题,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地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冠农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原告地暖工程承揽费用113399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环宇公司支付地暖工程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解卫江地暖工程承揽费1133995元;二、驳回原告解卫江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素梅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欢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现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输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综合性资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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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本项目已经阿地水农字20171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喀纳斯
国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现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输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综合性资质企业。
环宇集团下属11个分公司
集团公司下设房建分公司、水利分公司、路桥专业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电力专业分公司等隶属11个下属分公司,同时还拥有设备租赁公司、塑钢门窗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流公司;在外地设有办事处和分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分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喀什分公司、广州公司、湖北分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分公司、甘肃分公司)
新疆环宇集团技术团队
公司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480人(其中:高级职称42人,中级职称556人),一级项目经理(含一级建造师)30人,二级项目经理(含二级建造师)115人。年建安施工能力为5亿元以上。取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同时取得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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