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风险有哪些税务风险

六大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点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当前,文化企业并购重组隐藏着六大税务风险。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应学会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要做到3点:
一是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
二是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
三是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在国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提高文化软实力的背景下,2014年上半年文化产业延续了去年的并购热潮并继续推高。根据相关交易数据库不完全统计显示,上半年仅国内文化产业就发生约125起并购重组事件,总交易额达1000亿元。文化企业并购重组,税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笔者根据长期协助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税务规划和税务风险控制的实践经验,认为文化企业并购重组中应重点防范以下六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在股权收购的情形下,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常包括:假发票、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等。近期我们遇到一个案例,2012年北京某文化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了另一传媒公司55%的股份,2014年初该传媒公司被税务稽查机关发现其2011年至2012年经营年度存在偷税问题,需要补交税款及滞纳金高达2600万元,同时处以1倍的行政罚款,由于收购方与原股东收购合同中并未涉及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处理的事项,由税务稽查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由新股东承担。
【风险二】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
尤其对于跨境并购而言,公司架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购架构会引发迥异的税负差异,比如,一个美国公司收购一个中国公司,如果选择直接收购,收购后假定一年税后的利润是1000万美元,则应交100万美元的所得税,如果通过在香港的公司间接收购,所得税则是50万美元。
【风险三】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
并购重组交易方式,可归纳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其中,股权交易被收购公司的税务风险将会由新股东承继,资产交易则不会。同时,选择资产交易将面临动产及不动产产权变动而带来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负。相比较而言,股权交易一般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风险四】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
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包括对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通知中提出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做法,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税务合规性风险会继续提高。
【风险五】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节约现金流。按规定,企业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满足“没有避税的目的”“收购资产或股权要大于75%”“股权支付额不低于整个交易的85%”等5个方面的条件,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实务中,有的企业符合上述五大条件,但没有备案,后续也未做纳税申报,这种情况被税务局发现会认定为偷税。近期,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计划并购重组的文化企业,这一政策有望使更多并购重组文化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风险六】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案件越来越多,最为常见的情形为境外公司通过转让香港控股“空壳”公司的股权转让内地子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一家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其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仅仅为规避纳税义务而缺乏商业实质,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
通过三大步骤去控制并化解潜在税务风险
步骤一,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作出判断:交易是否要继续下去,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同时,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也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营运情况,发现未来税务优化的机遇等等。
步骤二,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文化企业并购重组中应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并购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步骤三,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资本交易项目是目前税务稽查的重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申报纳税,也是文化企业需要切实做好的一项基本税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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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海外并购需警惕税务风险
 海外并购在实操中的六大税务风险  海外并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总结为三类,第一是被并购企业历史上的经营期纳税合规性的风险;第二是重大交易的税务风险和税务影响;第三是影响盈亏的其它税务费用的风险。如果细分,这些将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中:  1. 尽职调查  1)被并购企业历史经营期纳税合规性的风险  中国企业如果想要投资一家海外的企业,但一些关于当地的税收环境、经济政策以及被投资的标的企业在税法遵从性等方面存在某些问题和风险,其实是很难在短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目前看到的大量案例是出现在被并购企业历史经营期的税务风险。  举例来讲,某国有的企业收购北欧一家石油公司,并购之后,这家石油公司爆出了内部转让定价的问题,或将被对方国家刻意重税。而这个问题有可能导致并购企业所要承担的重大税务损失。这就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没能发现经营期的税务合规性所存在的税务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2)重大交易的税务风险  交易本身的税务重大风险和税务影响,典型的例子是沃达丰,当年沃达丰从和记黄埔、和黄电信手里并购了印度的一家电信公司,整个交易都是在海外完成的,依据国际通行的惯例,交易是一种股权的间接转让,所以是在避税地完成的,原则上既没有被投资标的企业所在国的税务问题,也没有转让方的税务问题,更没有收购方的税务问题,所以可以把它理解为无税交易。  但是交易完成之后,印度国税局对交易本身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个交易虽然是在第三方避税地完成的,但实质上转移、转让的资产是在印度境内,所以印度税务局提出要刻意税收,当然这个税收金额也达到了天文数字的巨额税收。  这个案例提示了交易过程中本身可能会产生的税收,如果收购方不能准确识别和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也会导致并购交易的失败或是并购交易成本巨额增加。  3)其他的税务费用风险  企业可能对一些税收不太重视,比如印花税等。在中国,通常印花税都是忽略不计的,在经营预测、交易并购过程中,其本身也只有万分之三或是万分之五的低水平的税收成本。如果以这种惯性思维拿到海外并购过程中去应用,就有可能导致巨额的额外税收,超预算的税收成本。  2. 投资结构  1)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带来的税收风险  收购结构不合理性,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务成本。这个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可能会体现在税收协定,以及宗主国和标的所在国的资本利得的增免税差异。  举例来讲,在一个并购案中,标的企业假设是在美国,如果用中国企业第一站投资到香港,然后以香港作为海外投资平台,用香港公司去收购海外这一家标的企业,那其在利润汇回时产生的税收成本约等于将55%的税流转到美国所需支付的数额。  如果企业不仅打算将钱从香港投到美国,中间还模仿别人,设立了一系列的避税地作为风险隔离的措施,比如香港投到BVI,再从BVI投到开曼,开曼投到泽西岛等这些避税地,再投到美国,这里面又带来问题,就超出中国所得税三层抵免的限制。  这样算下来,在美国赚的钱,分回到中国大陆的母公司的时候,其实已经所剩无几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没有考虑到双边税收协定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所在国税收抵免的影响,这样就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2)国际税收规则变化可能对股权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  举例来讲,最近包括OECD,G20在推行十五项行动计划,十五项行动计划叫做BEPS行动计划,就是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这BEPS的行动计划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协定滥用,如果海外投资结构依葫芦画瓢、照猫画虎,利用不适当的税收协定优惠,有可能导致税收负担。  3)国内税法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个方面,就是指国内税法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刚才案例中的利润汇回,如果超过三层抵免,汇回到中国大陆,那中国税务当局还会对计征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把利润留在香港,或是留在开曼,是不是可以避免中国税务局的税收负担呢?  但实际上,这也有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因为中国所得税法中有关于海外受控公司的规则,换言之如果海外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留在了被中国企业控制的海外公司里面,那这个积累利润的公司所在国或者地区的税负低于中国税负50%,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那么中国税务局可以认定,利润虽然没有汇回公司,但视同已经汇回中国,中国税务局依然有权进行征税。因此,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仍然有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负担。  3. 融资结构  第三个方面,就是不合理的融资结构或是融资方式,也有可能导致税收利益的损失。由于海外注册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所以大部分企业可能在海外注册时,会用几千或几万美元来注册公司,但这个公司进行的海外收购可能是几亿美金或是几十亿美金的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税收损失?  首先以美国为例,如果是股东借款,而且没有借款合约、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股东借款,在美国视同权益性资本投入。这就意味着在美国如果一美元的注册公司,由中国大陆或是香港借款十亿美金,让它以十亿美金收购当地的标的公司,美国国税局会把这十亿美金直接认定为资本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资本金将来在调回或者想把它转成利息时会出现较大的麻烦。  与此同时,由于是无偿借款,意味着一部分的利润是从低税率地区直接转到像美国这样高税率的地区。如果企业是应收利息的借款,从海外收到的利息费用,其实是可以在美国当地作为费用扣除项抵美国当地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收这个利息,美国国税局将视同为权益性投资,将来企业就永远没有机会再做利息费用的扣除,也就意味着这一部分让度的利润。  4. 并购协议  并购协议里面其实对涉税的条款屈指可数,目前企业集团对税务的重视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  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海外并购的协议中,关于涉税的条款,其实是没有充分进行陈述的。在此,宋宁想提醒的有两个方面:  第一,就是要充分利用海外好的并购工具,通过这些并购工具来控制自己在尽调过程中,或是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举例来讲,首先,就是如果我们事先尽调充分,发现了税务风险,可以给它进行一个定价的评估,在定价评估基础之上,可以在收购条款通过压低收购价格或是加上补偿措施等条款去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公司可以在并购条款当中加上单买条款或是购买相应的并购保险。通过这些措施来控制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可控的额外的税务风险和成本。  上述四个方面是关于海外并购,公司买下来之后就是运营阶段,运营阶段也可能面临大量的税务风险。可以大概梳理为两类,第一大类是日常的纳税合规性的风险,第二大类是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  5. 日常纳税合规性的风险  日常纳税合规性的风险包括每一次海外并购。并购海外的标的企业、实体公司,是为了并购实体公司,可能还会设立一系列的SPV公司,这些SPV公司有可能享受协定待遇,也有可能为了风险隔绝,也有可能为了海外融资,或者是做一些债务性的安排等,进行的一系列海外公司的设立。这些海外公司的海外税务遵从,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予以实时监控的对象。通过对海外实体的实时监控,可以降低当地的税务风险,并降低整体的税务风险。  6. 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  第二类就是集团内的关联交易的风险。一项收购之后,可能就会把一个企业的实体变成一个集团框架下的一部分,集团框架下的一个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可能就会跟集团里的其它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和交易。这些交易不管是资金方面的,还是货物购销、劳务,或是无形资产等,这些交易都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例如转让定价,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直接影响的是不同实体的利润水平,通过这种利润水平的操控,可以达到优化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和效果。各国税务局对于利用集团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避税是非常关注及敏感的。所以十五个行动计划里面专门提出报告,要求对企业对集团的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和某一个国家内的子公司所有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等等要进行汇报。  宋宁希望以此次的分享给一些想要在海外并购的公司做出提示,以安全合规地完成并购。  资料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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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有哪些税务风险
防范税务风险是许多企业都关心的敏感问题,本文以企业并购为例,对税务风险及其防范作简要分析。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企业并购的动因很多,可以是为了追求规模经济,可以是为了实现多样化经营,也可以是为了获得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但其目标只有一个,即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税收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实现,如果在并购前没有准确审查企业的纳税情况,则会使并购后的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并购过程中,如何防范涉税风险是并购各方应该重视的问题。企业并购常见的几种税务风险风险之一: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风险之二: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以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并购及同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问题。第一,一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及控股合并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目标企业的损益变化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势必会减少并购后企业的损益。第二,并购后企业集团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前未尽的纳税义务甚至会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风险之三: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对国家的负债,但并购前尚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这直接导致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收购企业收购时将付出高于其实际净资产的收购对价,增加了收购成本。风险之四:并购前目标企业应计而未计相关涉税事项,不仅会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会增加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税收优惠额等情形,在企业并购时将产生两个后果:第一,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情形的,虚增了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增加了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因符合条件不选择所得税清算而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在限额内弥补被合并企业未过期限的亏损额。该文件还规定,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因此,目标企业存在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税收优惠额情形的,并购后企业可能少享受因并购的资产所继承的税收权益,从另一角度来看,增加了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如上所述,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并购,如果并购前的企业存在重大的涉税违法行为,即便当时未被税务机关查处,在并购后一经查出,并购后的存续或新设企业都将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损失,甚至声誉损害。那么,我国现行税法对税款的追征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界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限期追征。另外,涉及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相关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是防范企业并购中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税收问题的审查上,实施企业并购前,有关各方应先对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纳税情况、财务会计状况进行调查,对目标公司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全部补计补提,对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减少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使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符合实际情况,降低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并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涉税风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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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经济实际增速方面,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2%,较%的增长率有所滑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较去年和前年8%的预期增长率又有所下降。总体而言,中国经济增长呈放缓趋势。近日,财政部公布一季度全国公共财政数据,今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4.7%,比去年同期(33.1%)回落18.4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增长10.3%,比去年同期(32.4%)回落22.1个百分点,为近三年同期最低。在国内经济增速回落的大背景下,为完成年度税收任务,财税机关会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根据稽便函[2012]1号《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资本交易被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因此,企业的并购重组作为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将面临严峻的税务稽查风险。
  一、境内并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务问题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2010年第4号,采用特殊性重组进行境内股权并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材料和股权并购所需材料。
  其中,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材料除包括证明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材料以外,当事各方仍需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证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材料包括:
  1. 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 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 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 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 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 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股权并购所需材料包括:
  1.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4.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此,以特殊性重组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的,并购方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企业的特殊性重组可能因得不到税务机关承认而被视为一般性重组,产生补缴税款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在该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并适用财税[2009]59号进行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由于财税[2009]59号规定自日执行,因而发生在2008年之后的特殊性重组均有义务备案。因此,为避免此项税务风险,对于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特殊性重组,重组方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均遵守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在并购方进行特殊性重组备案时,应当提醒参与并购重组的各方均应备案,否则履行备案义务的一方很可能因为其它方没有备案而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甚至遭受损失。
  二、境外非居民企业重组需要重点关注的税务问题
  (一)申报义务
  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因此,非居民企业(实际控制方)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负有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二)备案
  根据国税函[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因此,非居民企业通过特殊性重组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重组方有义务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处仍需注意的是如果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采用了特殊性重组的方式,其需要提交的材料与境内特殊性重组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被并购方应当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 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 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 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 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公司被否定的风险
  根据国税函[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因此,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股权要避免境外控股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空壳公司,否则将会面临该境外控股公司被否认存在、股权转让交易被重新定性、甚至补缴税款的风险。如在扬州某公司的案例中,江苏省江都市国税局认定其香港公司仅仅只有形式,因而该扬州企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最终,该扬州企业补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3亿元。
  (四)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判断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股权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是要避免境外控股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空壳公司,换言之,也就是要证明设立的这些特殊目的公司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考察相关的案例,在扬州某公司的案例中,联合专家小组通过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相互印证,认定该香港公司是“无雇员;无其他资产、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此外,该结论也得到了其它证据的印证。即该交易购买方公司的美国母公司网站上正式宣布收购扬州某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详尽介绍了扬州某公司的相关情况,却未提及香港公司,间接证明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州公司49%的股份。
  另外,在2009年重庆某公司的案例中,重庆国税局也是认定其境外公司是一个不从事任何商业行为的壳公司,进而否认该公司的存在。最终,重庆国税局就该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98万元人民币的预提所得税。
  因此,为避免境外公司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空壳公司,重组方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务必注意境外公司必须为正常经营的公司,如具有一定的资产、办公机构、一定数量的员工;公司会偶尔的召开一些会议;并最好有一些资金的流动等。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外公司尽快作出相关认定,重组方应当主动的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积极的提供境外公司的相关资料,争取早日获得相关认定。
  并购重组所涉及的标的金额往往较大,尤其是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如2011年日本某公司间接转让康师傅饮品(BVI)有限公司股权被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3.06亿元,最近该金额再创新高,即境外非居民企业BVI公司间接转让山西省一家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产生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高达4.03亿元。因此,在税务稽查风险加大的背景下,并购重组方应当充分认识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有效的防范,谨慎处理相关税务问题,并特别关注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作者简介: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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