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拆迁的步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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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步骤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一、办理用地申请基本工作流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申请内容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申报文件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拟定征地方案基本工作流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三、征地审查基本工作流程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主要内容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2.拟使用土地情况;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申报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四、征地审核与批复基本工作流程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申报文件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基本工作流程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申报文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补偿安置的实施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申报文件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基本工作流程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申报文件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6.工程进度计划;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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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中,拆迁协议该在什么环节下签订
浙江-绍兴&01-08 20:57&&悬赏 0&&发布者:天堂至高无上 & 回答:(2)
请教大师们: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中,按规定拆迁协议该在什么环节下签订?是先拆房子还是先签拆迁协议?哪个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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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签订拆迁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谢谢律师!我与丈夫因没有文化(今天是请人代咨询),记得当时2010年拆除房子时是签了一份协议的,签名是户主(我丈夫)一人签的,这份协议交我亲生女儿保管(女儿户口也在拆迁房子里,也属拆迁安置人口)。后来女儿一直要我们夫妻俩将安置的新房子写到她的名下,我们夫妻俩不同意(因为女儿对我们夫妻俩不孝),2014年我丈夫去世,丈夫生前告诉我将拆迁的择房户主由他转换给我,并由拆迁所在地的村委作了一份证明,我也将这份证明交给拆迁办。2015年将交房时,发现有一份一式四联全在拆迁办的拆迁协议,这份协议上的签名有两个人,一人是户主(我丈夫)、一人是我女儿,时间是2013年。现房子还没有交付,就因为这份不明真相的拆迁协议所致,女儿认为房子应写她名下不附任何协议,我认为房子应写到我的名下(或者我与女儿两个人),至于各自房子的份额可以相互协商成文附在拆迁协议之后。请问:1.这份不明真相的协议合法吗?2.如果按女儿的观点办,我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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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调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各地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是直接适用依据。
  (一)集体所有的类型
  我国土地资源全部公有,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前者指城市市区的土地,后者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房屋等地上物或为公有或为私有,体现了我国与地上物的分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上的农民自建房;二是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三是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组织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四是经依法批准集约使用宅基地,农民整体搬迁上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
  (二)集体土地与关系
  上述四类房屋均存在被拆迁的可能,按照是否涉及征地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征收集体土地时连同房屋等地上一起征收,由此产生及地上物的,房屋拆迁成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结果之一;二是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拆迁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如拆迁乡镇企业厂房建设乡村公路,拆迁村诊所建设合作医院,拆迁农民宅基地房屋建设绿化隔离带,拆迁铁路沿线林木、民房,确保符合环保标准而不征收集体土地等。
  (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适用
  (1)对于第一类涉及征地的拆迁,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土地补偿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问题,同时进行人员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分配原则是: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民集体并由其统筹,安置补助费分配给需要安置的人员,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配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需要强调的是,农村房屋是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依据自身实际,就评估补偿依据、、权利救济、作出规定;实务操作中行政机关角色重叠,既决定,又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又裁决补偿安置争议,还是的申请者或者,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很值得商榷。
  (2)对于第二类不涉及征地的拆迁,由于不存在国家征收与补偿,而且目前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予以调整,对于其是否属于征收行为,是否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评估、补偿、拆迁程序如何,权利争议采用何种机制解决等均无统一大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管理条例》在日已经废除)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事实上,它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发生的拆迁补偿,是在国有土地而非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相比而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法可依,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物权法》第42条等。我们除了呼吁制定全国统一的集体地上附着物拆迁规范,或者制定城乡统一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制定征收征用法律外,还应关注各地的相关立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参照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用地规划、拆迁许可、行政裁决等方式进行管理;将集体土地拆迁分区分为征地和占地,占地拆迁实施方案、旧村改造吸纳基层意见;比照引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另行审批宅基地相结合,以国有土地房屋安置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比照引入强制拆迁,行政、司法、途径相结合等等,这些是目前各地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直接适用依据。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随土地征收一并被征收,作为地上附着物得到拆迁补偿;或者不经过征收通过、行政裁决乃至强制方式进行拆迁,用地服务于集体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合法目的。集体土地房屋随土地征收一并拆迁的,还适用有关的法律。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办理。
A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A您好对于超过的部分 您是可以拒绝支付的,但是已经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
A你好,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A这是不可以连续的
A如果确是因为高速公路没有封闭好 导致的误入 可以把高速公路管理方一同列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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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钱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张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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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所有房屋一、》,,,0,),《关于印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定的通知》(甬东旅政发0726号)等二、流履行及到位程序区、财政、镇政府履行区分局履行会同区财政局和镇政府拆迁人,并内容镇及拆迁单位以及村应做好配合。分局采用依申请听证方式。分未将报经审批管委会分局采用公告应并具体方案应分局评估单位分。结果测量评估时镇、街道、拆迁单位以及村做好配合工作测量评估时镇、街道、拆迁单位以及村做好配合工作12评估复核结果裁定分局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结合东钱湖实际开展。3、国土及规划部门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结合东钱湖实际开展。45分局分局等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结合东钱湖实际开展。6镇政府7拆迁人、8分局国土分局9管委会当事人管委会管委会裁决程序按法规规定。20&&& &&& &&&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东钱湖国土分局&&& &&& 阳光拆迁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电话:&&& &&& 电话: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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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承办:中国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 最佳分辨率浏览  自2011年《上与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到目前为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不存在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调整。那么当农民的房屋被拆迁时,充分了解应当如何运用哪些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下面就为您做如下引导,以帮助您在拆迁过程中未雨绸缪。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第二种是征收农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第三种是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对于第一种,由《》、《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
  那么当遇见第二种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往往会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当当事人遇见这种情况时,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最后,对于第三种情况,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的规章去具体规范,只是在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综上所诉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三种情况以及解决办法。希望对农民有所帮助,以免由于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纵容了个别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害公众利益。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被拆迁人需要与拆迁律师团结一致,在拆迁律师的鼎力相助下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12人有用114人有用96人有用543人有用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城镇化事件越来越多。对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为保障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下面为大家整理2018年中国修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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