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能私自从被告单位找退休人员做举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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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什么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授权事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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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什么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授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授权诉讼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D.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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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表,原告的工伤是单位认定的,不用去劳动部门;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没有52张。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36人中没有原告;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是申请退休书,是预退书;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没有原告的签名,36处都是伪造的,不能证明自愿申请退休,原告1998年还在上班;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不是支付退休补贴,支付的是津贴;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对证据10无异议;对证据11有异议,认为不清楚,是被告单位报销的,面瘫是工伤,应当按照工伤程序,是被告私自去报销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11,25-29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各项费用不应予以报销,本院认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11,25-2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8、13-24、30系原告就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提供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在本案中不予评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1-36,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9、1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因被询问人与被告单位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故本院对证据5不予采信;关于证据1、3、4系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而提供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评判。对于证据11,本院将在综合评判中予以论述。根据原告、被告陈述及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原系被告的职工。日,原告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的周围性面瘫,导致失语。原告受伤后的医药费用均由被告比照工伤予以报销。原告于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日,原告再次入住蛟河市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529.64元。日,原告在被告处借出20000.00元现金自行去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住院治疗至日,支付医疗费24383.65元。日,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药费232.81元。日,原告在蛟河市人民医院支付诊疗费780.00元。日、11月21日、12月5日分别在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公司回春大药房、购买药品,支付金钠多针1000.00元、安宫牛黄丸2920.00元、弥可保35.00元、VB1丸1.40元。2013年1月至8月13日,原告在蛟河市人民医院、蛟河市中医院共支付医疗费8784.15元,挂号费90.00元。日,原告再次在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公司回春大药房购买金钠多针、小盐水、输液器,支付药费2516.00元。原告去北京市治疗时支付飞机票费3470.00元(飞机票,去3人,回2人)、交通费162.00元、住宿费120.00元。因以上费用被告不予报销,原告多次上访,共支付交通费11074.00元,支付、通讯费合计3076.00元。2013年1月至8月13日,原告在蛟河市人民医院、蛟河市中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文起治疗面瘫的数额为7,256.65元,被告支付鉴定费600.00元。审理中,原告称其去北京治疗是经被告领导同意的,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重审后,被告分四次给付原告医疗费966.66元、2771.55元、3734.28元、1513.15元,其中第一次给付的966.66元不属于原告本次诉讼请求的内容,故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医疗费7052.32元(2771.55元+3734.28元+1513.15元-966.99元)。争议的焦点:1.被告应当为原告报销的医疗费数额;2.原告主张的11年工伤药费90%报销的差额、按25%赔偿造成的工伤医疗待遇损失、利息、追讨工伤医药费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3、本院应否撤销原、被告之间解除的劳动合同。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原告受伤后,根据被告下发的文件,被告自原告受伤以来一直为原告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被告应继续按照其下发的文件为原告报销治疗面瘫的医疗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报销治疗面瘫医疗费的请求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于日在蛟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的医疗费5529.64元,本院经审查病案后认为,原告入院及出院所诊断、治疗的均为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而非治疗面瘫。故该笔费用不属于治疗面瘫的费用,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称该笔费用由医保报销了3782.65元,要求原告取回,属于原、被告之间对于医疗费用的处理问题,本院不予评述。原告于2013年1月-8月13日间在蛟河市人民医院、蛟河市中医院共支付的门诊治疗费8784.15元、挂号费90.00元,经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文起治疗面瘫的数额为7256.65元。故被告对该治疗面瘫的费用7256.65元应予报销。关于原告认为,其增加诉讼请求7580.15元,扣除被告共计给付的7052.32元,差额527.83元应予支付的主张,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自认未予支付的527.83元系挂号费,而挂号费属于医疗费项下的内容,故被告应予将差额527.00元给付原告。关于原告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及药费应否由被告支付一节,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医院就医没有转院手续,但原告并未被认定为工伤。从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记载可以看出:原告系突发言语不清、小便失禁10余天,打嗝不止3天入院,入住神经内科治疗25天后,言语不清及饮水呛咳较前好转出院,原告在病情紧急的情况下去北京住院治疗符合情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依据其下发的文件内容为原告报销医疗费用,事实上,被告亦为原告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对于原告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应予报销。庭审中,本院释明被告是否要求对原告在北京住院治疗的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但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视为对民事权利的放弃,故被告应当对原告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24383.65元予以报销。原告请求支付在药店购买药品支付的药费,因原告未提供医院医生的医嘱予以佐证,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在被告处的借款20,000.00元,本院认为,该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评述。关于原告要求按90%报销11年工伤药费的差额、按25%赔偿造成的工伤医疗待遇损失、利息、追讨工伤医药费发生的交通费、打字费、复印费、通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因上述费用未在双方约定的报销范围内,故不予支持。三、关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委托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其解除的劳动合同,且要求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其至今的工资差额及双倍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的请求,本院认为,因该项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原告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院不予一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杨文起报销2013年1月-8月13日间在蛟河市人民医院和蛟河市中医院发生的医疗费7256.65元、医疗费差额527.83元、日至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24383.65元,合计32168.13元。二、驳回原告杨文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庆莹人民陪审员  孙宏丽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娇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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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失职工档案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刘丽娜  时间:  浏览量 1100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劳动者维权全景实录
&&&&&&&&&&&&&&&&&&&&&&&&&&&&&&&&&&&&&&&&&&&&&&&&&&&&&&&&&&&&&&&&&&&&&&&&&&&&& 事实经过
原告原系某市市南区某路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某路幼儿园职工,1985年5月,在单位及某路街道办事处同意的前提下,办理了停薪留职协议,期限至日。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原告向单位提出回单位工作的要求,但单位没有岗位,经时任园长某决定,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原告据此继续缴纳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费,(此事有前任园长某亲笔书面证明),直到1993年底。
在1998年某路幼儿园归口管理到某市市南区教体局时,因办理交接档案的原某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李**,违反规定,私自将停薪留职的原告注明为&辞职&,致使教体局未能接收原告的档案,李**此后也未将档案按照规定交回原管理单位保管,而是放到了并不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某路幼儿园,且在原告查找档案的过程中决绝的否认自己知道档案的去向,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此后原告经过九年的不懈查找,才在2007年11月在某路幼儿园找到档案,至此,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档案一直被后来上任的园长周**私自扣留在幼儿园。
&&&&&&&&&&&&&&&&&&&&&&&&&&&&&&&&&&&&&&&&&&&&&&&&&&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女,汉族,原系某市幼儿园职工,现住某市某路*号**单元***户,电话:
被申请人某市幼儿园
住所地******号。
&&&&&&&&&&&&&&&&&&&&&&&&&&&&&&&&&&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在领取退休工资之前,逐月支付退休工资损失26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在1972年1月参加的工作,就业于某市市南区五金厂,后调动到某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1985年6月与单位签订了时间为两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协议到期后,申请人要求回单位工作,因单位无工作岗位,当时的园长***提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要求申请人继续停薪留职,(园长***对该情况有亲笔书面证明)在这期间,申请人一直按照协议向单位缴纳作为管理费的劳动保险基金,直到1993年6月。
申请人在将户口迁到**时,才发现自己的档案遗失,2004年到退休年龄时也未找到,致使退休手续办理不了。后经过多方查询、上访,有关部门多次批示、协助查找,2007年11月才在原单位幼儿园找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有关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规定,现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在退休手续办结之前逐月支付退休工资的损失2600元,恳请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持。
某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 &&&&&&&&&&&&&&&&&&&&&&&&&&&申请人:
&&&&&&&&&&&&&&&&&&&&&&&&&&&&&&&&&&&&&&&&&&& 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汉族,原系某市市南区某某路幼儿园职工,现住某市某路****户,
被告某市市南区某某路幼儿园
住所地某市市南区某某路**号。
&&&&&&&&&&&&&&&&&&&&&&&&&&&&&&&&&&&&&&&&&&&&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 请求判令被告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
3、&&&&&&&& 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告领取退休工资之前,逐月支付2600元退休工资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在1972年1月参加的工作,就业于某市市南区五金厂,后调动到原某路街道办事处下属的某市市南区某某路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1985年6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协议到期后,原告要求回单位工作,因单位无工作岗位,当时的园长B提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要求原告继续停薪留职,(B对该情况有亲笔书面证明)在这期间,原告一直按照协议向单位缴纳作为管理费的劳动保险基金,直到1993年6月。
原告在申请将户口迁到上海时,才发现自己的档案遗失,一直到 2004年,原告已届50岁时也未找到,致使退休手续也办理不了。后经过多方查询、上访,有关部门多次批示、协助查找,2007年11月才在某某路幼儿园找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某市有关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规定,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同时,因为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领取退休工资之前,逐月支付原告2600元退休工资的损失。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某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原告:
&&&&&&&&&&&&&&&&&&&&&&&&&&&&&&&&&&&&&&&&&&&& 代理意见书
&&&&&&&&&&&&&&&&&&&&&&&&&&&&&&&&&&&&&&&&&&&&&&&&&&&&&&&&&&&& &&关于A与某市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代理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原告A诉某市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们作为原告A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一、&&& 关于申请仲裁期间的问题
1、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适用范围。该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有溯及力的。第18条第二款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毫无疑问,本案适用本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  &&&&&&&&&&&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2、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因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就是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则原告提起仲裁时的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适用于本案。
3、关于本案申请仲裁期间问题,原告是与被告因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是于2008年10月份提起的劳动仲裁,则,此时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未过申请仲裁期间。
《解释二》:第一条(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另外,原告提交了某市政府信访办2008年10月份的告知单,证明了原告一直在主张自己权利,寻求救济。根据《解释二》第13条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原告申请仲裁的期间已经中断,原告在提起仲裁之前,被告没有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因此,仲裁期间中断后一直未重新计算。所以,本案不管从那个方面来看,均未过仲裁期间。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  &&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二、关于原告的工龄问题
我们主张原告自1985年到其退休之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讲是停薪留职的关系,且在此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法律根据是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的规定,1、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2、是否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不影响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来源:劳人计[1983]61号作者: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被告否认原告在1987年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这实质是原告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否则原告的主张推定成立。另外,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成立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是不容置疑的。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另外原告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协议,一直缴纳劳动保险管理基金,被告对此有账目可以查证,但被告拒绝出具此期间的账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可以推定原告的此项主张成立。
三、&&& 关于要求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请求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第4条,以及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备案。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两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者终止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原告的诉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1、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政策规定,应当是单位提起申请,再逐级予以办理,因此提起申请是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手续个人无权办理。2、退休手续的办理,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申请,第二,审核,第三,决定。首先,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工作,启动该程序的义务是被告,其次,原告在最后能否享受到退休待遇,有赖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决定,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义务及决定的权利和被告申请的义务是两码事,前者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而后者是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3、本案中,被告是用人单位,原告是劳动者个人,我们的诉讼请求很明确就是要求被告首先启动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完全的、负责任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
& &&&&原告要求被告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依据是《最高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以及参考依据最高院关于该解释答记者问,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职工档案未能及时移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就《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06年)& :
 &&&&&&&&&&&&&&&& 问: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移转的,法院
是否处理?
&  &&&&&&&&&&&&&& 答: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也有的用人单位出于义愤,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这个司法解释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网民和读者向我院反映,希望对上述两个问题从司法解释上也加以规制。我们经过研究认为,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劳动法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诉讼到法院,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纠纷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应当扩大在上述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救济渠道。所以,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作者胡仕浩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文章:&&..合同关系为一个发展性的过程,附随义务在各个阶段均可能发生。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基于他们曾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而处在一种特殊的关系之中,这种特殊关系要求对方必须履行特殊的后合同义务。通过完成履行后的附随义务,使当事人回复到未发生合同的状态,即为实现合同的&善始善终&的履行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此时,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后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解释所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返还收取的合同定金等财物,或者办理相关劳动手续,均应认为是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相关内容,即将法律法规等关于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延伸定义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档案未能及时移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函(2000)80号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未能及时移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由于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建立,只要办理退休手续,就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退休手续应该由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的街道劳动部门办理。该企业虽与职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档案未转出,责任在于企业,应由企业补办退休手续。此复。
从以上最高院答记者问及北京市给予昌平区的复函可以看出,用工双方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移转到有关部门,具体到本案,被告应当为原告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将原告退休的手续移交到有关部门,予以审核,决定。
关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昌平区的复函,以上我们已经说明,只是作为可以参照的依据,可以肯定的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省执行的都是同一部《劳动法》及相关的解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法》相关条文的理解,在山东省没有于此相反的规定及证明北京市对此的理解是错误的之前,自然是正确的,是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因此,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被告应当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使原告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保,这也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所以,原告的该项请求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五、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在办理退休手续完毕之前,逐月支付退休工资的损失,原告至今未能享受到退休待遇,责任完全在于被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给原告造成的该项损失。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89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未给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扣押原告的档案,未能及时为原告提起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给原告造成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起诉并未过时效,三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 &&&&&&&&&&&&&&&&&&&&&&&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刘丽娜
将职工档案弄丢近二十年 单位被判赔偿六万元 作者:赵中鹏  入库时间:日
  因将一名职工的档案丢失了近20年,一家建筑公司昨天被西城区法院判决赔偿这名职工6万元损失。
  老李从1974年9月被分配到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975年12月,被该公司招聘为正式工人,其人事档案一并调入。1985年1月,老李被劳动教养。同年3月,市二建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老李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的2002年1月,当他前往广外街道办事处办理求职证并补缴三险时,方得知其档案已丢失了。
  因档案丢失,老李无法补缴三险,无法向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奖励费。为此,老李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法院认为,市二建公司将原告开除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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