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女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林心如霍建华闹离婚婚期间,女方私自到处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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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不能生育让妻子与他人同居 生子不成闹离婚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不能生育的朱某为能有儿女,要求妻子与他人同居。在妻子生下一个女儿后,二人最终为生儿子而走上了法庭。4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朱某和妻子彭某离婚,所生的小孩敏敏归妻子彭某抚养,朱某负担敏敏的抚养费一万元,另外支付彭某的经济帮助五千元。      朱某与彭某于1995年在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不能生育的朱某为能有儿女,要求妻子与他人同居。在妻子生下一个女儿后,二人最终为生儿子而走上了法庭。4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朱某和妻子彭某离婚,所生的小孩敏敏归妻子彭某抚养,朱某负担敏敏的抚养费一万元,另外支付彭某的经济帮助五千元。      朱某与彭某于1995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认识并恋爱,不久便同居。同居后,朱某将其患有不育症的实情告之彭某,彭某知情后对朱某并未嫌弃,双方一边打工赚钱,一边为朱某治疗,但经过几年治疗,朱某的病情未见好转。   朱某在治疗无望的情况下,要求彭某与他人同居怀孕后,再与朱某结婚,彭某表示同意。于是,朱某带着和自己外表相像的男人回家与彭某同居。2000年初,彭某怀上他人小孩。同年9月,朱某和彭某回家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彭某生育女孩敏敏。   此后,朱某因想要男孩而要求彭某数次与他人同居,但均因是女孩而做了人流。双方因未生育男孩而时常发生吵打,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彭某离婚。审理中,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孩敏敏。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彭某双方自愿离婚,应依法准允。对双方诉争女孩敏敏的抚养权,因朱某与敏敏没有血缘关系,彭某是敏敏生母,敏敏由彭某抚养更有利小孩成长,故敏敏应由彭某抚养。但由于敏敏是朱某纵容、要求彭某与他人同居所生,且敏敏出生后,朱某将敏敏视为自己的女孩,朱某与敏敏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养女关系,朱某应承担敏敏的部分抚养费;其次,彭某应朱某要求数次与他人同居怀孕而引产,对彭某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朱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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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官方公共微信  “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于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律师认为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据证明很难。
  “意见稿”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你认为“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公平吗?
男网友观点:
女网友观点:
女人堕胎不妨碍男人的生育权
事实上,终止妊娠向来是一个敏感的灰色话题。在最早的男权世界里,女人是不拥有生育的话语权的,尽管她十月怀胎,痛苦分娩,但在世人眼中也不过是个叫做母体的工具而已……
专家观点 :
虽然此次的婚姻法新解释让女人更敢毫无顾忌的“想不生就不生”了。但从更广的民众层面来看,把生育与否的决定权更多的交到女人手上,是人性化的必然。假设,如果法律真的规定女人堕胎妨碍到男人生育权,那等于无形中令女人离“生育机器”的功用更近了一步。而婚姻法新解释特意把“堕胎”这事儿拿出来做硬性规定,其实是体现了关爱女性的精神的……
1、你知道“生育权”这个词的意思吗?
完全没听说过
听说过,但不清楚
我知道这个词的含义
哈哈,是你们编出来的吧?
2、你觉得生育权应该归谁?
肯定完全归女人
没男人女人能生出孩子来?
互相协商,或者谁养家归谁!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个问题很无聊
3、在生育这个问题上,你……
完全主动权,我不管别人怎么想
哎,我是想自主,可是,难啊……
这事,也不好都由着自己的性子吧
我听他的,叫我干嘛我干嘛
4、如果你意外怀孕,但你知道现在绝对不适合要小孩――
已经有了,就生下来吧
不行,没做好准备,我坚决不要
5、继续上题,如果你选择不要孩子,但知道你老公非常想要孩子――
不告诉他,我还是会选择流产
和他好好商量,理解后我再去流产
如果他一定想要,算了我就生了吧
和他猜拳,谁赢了听谁
6、没有其他外因,说真的,你想生孩子吗?
想啊,孩子是天使啊,我喜欢啊!
虽然想生,但我有养他的能力吗?
无所谓,有了就要;没有也不着急
不要!有了孩子我现在的全毁了!
  长久以来,国际妇女运动为女性获得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包括生育的自由、避孕的自由、堕胎权、性平等权、健康权等进行不懈的努力。由美国波士顿妇女健康协会集体撰写的《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译本于1998年由知识出版社出版)一书,对妇女的生育权作了明确的表述:“一切妇女不仅应有防止或终止自己不希望的妊娠的自由,而且应有选择要生孩子及如何生育的自由。”
  “现在还有什么事是她们干不了的?男人和女人的区别就只剩下生孩子了。”带着一股酸溜溜的味,男人们这样说着。如果这是事实,身为女人,我们会很开心。但就是这样一点小小的权利,也不再是女人的专有――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男人理直气壮地在新的领域要求平等:“孩子我也有份的,凭什么她想生就生,想不生就不生?”多年前就曾听过的港剧台词今天成了男人们在现实中的辩词。女人一贯的自信被动摇了。生育,究竟是谁的权利?突然之间,这也成了一个问题……
男性要“生育权”能干嘛?
  我们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倒霉的丈夫发现妻子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的,他是否有权利让妻子去流产?那位参与人类再生产过程的孩子生理上的父亲的权利又应该如何保护呢?如此看来,属于男性的生育权假使一定要存在的话,不如给予那个精子来得比较实际……
上帝将子宫给予女人
  袁媛不到30岁,却已是个经历风雨事业小成的女子。她的他是个不愿结婚的男人,于是她做好了独自抚养孩子的一切准备。她说:“我无所谓他同不同意要孩子。我爱他,我要他的孩子是为留下自己的爱。“她决心已下,”这个孩子的降生由我来决定 ……
谁决定生?
  真正能使男人的“生育权”有效的根本在于他是否能为女人创造一个充满爱的环境,在于他会不会是一个称职的好丈夫、好父亲。谁决定生?这个问题有些可笑。人们付出了很长的时间,很多的精力才改变“男人作为一家之主决定着妻儿的命运”这一现实……
生育权,究竟是谁的权利?
  在女人们和男人们为此争论不休的时候,或许我们应该听听法律专家的意见。无论如何,现行的法律是 “生育权”最有力的保障。关于生育权的问题,民间的确有很多争论;在法律界,我们也正在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而在现阶段的中国,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下……
在美国,只有四个州允许堕胎。如果一个女人生活在这四个州,那么没有任何人能干涉她;如果她生活在不允许堕胎的州,只能自己偷偷跑到别的地方去堕胎,那么她的丈夫完全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但这种要求也只是让妻子给予自己一定数目的经济赔偿――在美国,这样的事情很多,一般都是以金钱作为解决途径,这是最简单的方法,可能也是最好的方法吧……
尼泊尔是一个很传统的国家,在我们国家里结婚就是为了要孩子的。没有女人会不想要孩子。对于尼泊尔人来说,没有孩子是不可想象的事情,首先父母和家庭就不会同意。“成家生子”是每个成年男女的义务和责任。假如出现妻子不想要孩子,我们也绝不会告上法庭的。而且在尼泊尔,也没有离婚这种事情。如果丈夫不满意,可以离开家……
我太太是个事业型,孩子有可能导致她牺牲自己的职业前景。每一位母亲,真的是为了她的孩子做出了很伟大的牺牲。所以,我认为生育权还是应该属于女性。关于这个问题,男人在没有孩子时和看着太太把孩子生下来后的态度会很不一样的。我不能理解一些男人的想法和做法,他们说:好吧,既然女人一定要生,那就你自己负责好了――这不是一个男人应该做的事情,如果爱她,就应该支持她……
在我看来,去登记结婚就等于是男女双方有了一个共同的协议,有了一个共识:从此两人共同生活,共同生育。所以,如果妻子瞒着我私自去堕胎,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这是件违背婚姻的事情,我会非常生气,很有可能会选择离婚。因为,如果反过来,是妻子想要孩子,我不想要,我也仍然会尊重她的选择,同意要这个孩子的啊!我同意女人在生育的事情上付出的精力,所冒的风险都要比男人……
  孩子,生,还是不生?什么时候才是最适合的时间?身在职场的你,想来和我有一样的烦恼吧。
  虽然我们都知道,其实在目前的《劳动法》的保障下,在职场一旦怀孕,则就像是给自己的饭碗上了全保险,雇主肯定不敢随便辞退。但,刚好是处在事业上升期的你我,可不能仅仅这样想一个安稳――一旦怀孕,我们的身体就会疲劳,就没办法应付那么多的工作,部分辛苦打拼的内容就要拱手让人,如果再想到生产恢复的那几个月……天啊,那我产假休完再回来上班,我所努力的一切都还是我的吗?
  我真的不是不想生孩子,可,孩子难道不是事业的绊脚石吗?
  本案中张女士丈夫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张女士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要注意,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否则很有可能被驳回……
  其实法律上是否承认单身妈妈并非最重要的,关键是单身情况下生育子女的动机以及单身妈妈将孩子生下来以后是否有能力抚养。假如想用孩子来要挟男方给钱或者结婚……
  即使需求者与代孕者,或者与中介之间签订了所谓代孕协议,首先这就不是一个合法的合同。但关键还在于代孕现象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远远不是一纸协议就能够解决的……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对“小三”的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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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作者:者红丽&&|&&浏览:1045
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女方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抚养费损失4.2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基本案情】日,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女方婚姻期间与他人生子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损失4.2万余元和抚慰金4.5万元。1998年5月,原告与被告登记,次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因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且与他人同居,原告于2005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双方;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同年12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后,原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2007年1月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权关系进行检验,结论为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为此,原告于2007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万元抚养费损失和20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现双方虽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该赔偿性质应属离婚损害赔偿,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现原告又举证证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孩子与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原告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鉴于该事实系原告于本案诉讼前才发现,此前已抚养孩子8年之久,且现在仍在抚养,故被告理应赔偿孩子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按昆明市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由于该费用昆明市统计局统计至2007年底止,原告又未提供此后的抚养费支出依据,故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从孩子出生时起计至2007年底止。法院另认为,由于该事实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被告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点评】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象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本案,原告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项,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依法提出的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本案被告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而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孩子8年,由于该事实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抚养费损失4.2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是合法也合理的。
作者: [云南-昆明]专长: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公司法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1616积分 | 帮助497人 | 2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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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导语: 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最新解释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 []
今次新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面临的头号争议就是关于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
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
但是,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
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
房子成了眼下爱情、婚姻中最不容回避的话题之一。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若未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增值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现实中多数为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这一规则在女权主义者眼中就演化为“男人离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会抬高离婚率等等,但这样的“想象”离现实很远。
解释(三)有别以往的规定就是确定了对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以往离婚财产纠纷中,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且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简单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20万,贷款80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60万,女方40万,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200万,男方需补偿女方40%,即80万,仅从投入产出比而言,女方并没有任何损失。 []
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炉时,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质疑这是在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法律已经间接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解释(三)正式实施后,这样的讨论仍然不绝于耳,但仔细对比最新条文不难发现,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协议”被认为可以给赔上青春的小三给予补偿安慰。但显然婚姻法解释并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让“小三”合法化,不仅与道德要求不相符,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如果你不能给她一个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类似雷人的楼盘广告语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费群体。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使国外立法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分割权首次得到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而在以往,只有离婚才是开启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
有律师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
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法院会运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总体而言,这两个条款在财务方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保护十分明显,而不像她们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比《宪法》还早。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充斥“房子和钱”源于现实需求,以契约定义婚姻并不伤感情
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万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万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7万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梳理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不难发现,从强化一夫一妻制到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若把婚姻看做一份“合伙协议”,这些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 []
婚姻法不负责提高婚姻质量,也不包治社会顽疾
婚姻法其实并不承担提高婚姻质量,保证爱情甜蜜的责任,法律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司法唯一能做的就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新婚姻法解释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其实也透露出现实无奈。但这不是因为技术规则设定不完善,而是更多社会诉求超出其所能调解的范围。房价高企、妇女权益缺少保障,社会地位低,《婚姻法》无论怎么分财产、打击“小三”,也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延伸阅读:(网易另一面)
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重义轻利婚姻家庭观的颠覆。
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的时候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婚姻法新解释不过是把丑话说在了前头,若觉得无情、觉得刺耳,觉得房子票子的归属未能所愿,那只能说是欲望要求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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