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购物卡有效期有何罪

万家模式非法了吗?_万家购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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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模式非法了吗?收藏
请大家讨论重心放在万家购物的模式非法了吗?非法之处在哪?如果不是那应该是指某些人违法,那人违法抓人,为什么要封楼封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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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会是哪位高层自己看中了这个模式,选择了打倒目前的以后自己再来做庄吧?搞垄断?!
万家模式也要弄成民主点,可以换届选举的才好。政府机关也只是谁贪污抓谁,也不会直接**局长贪污抓**局长,也不会把**局给封了呀。副局先主持工作,过两天再任命个局长就完了。
没人回答的了?
只是牺牲的总是老百姓的利益,受益的都是国家。国家啊国家,小日本侵华投降你们没敢要人赔偿,现在恢复原气了天天和你抢钓鱼岛。地震再加核泄漏,你拿热脸贴人冷屁股。人家拒绝接受你的物资援助,提出要给就给石油。你把老百姓油价加了几毛一升,却给小日本援助两万吨石油!为什么你让老百姓买单就天经地义?
谁买谁知道
如果万家是美国的一家公司会怎么样?
国家 政府 我感到好无助 是你们给万家那么多荣誉和光环 我替所有万家会员感到心痛
“满500返500,满”、“消费=存钱=免费”,哪里有这种好事,人家不要吃饭了?这人那千万别想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万家购物的模式最终导致购物返利变成金融游戏,投资方式,成为了传销的一种,还好打掉了,不然还不知道多少人受害呢!
万家已经被查,但是好多人都还不死心,还盼望着万家能够度过这道坎,但现实情况是已经不可能在有什么回转的余地了。本身万家的这种模式就有问题,表面看上去能让消费者把花掉的钱全部拿回来,但是现实是根本实现不了的。这违背了经济学原理了。
愈加之罪。何患无辞。楼主。别听风就是雨哦。要理性
如果是美国的公司,那肯定会得到许可证。但是按国情来讲美国未必会需要这种模式。因为人家福利高,不会象我国那么多下岗、房奴、乞丐。人家付不起房贷最多申请破产,拿社保照样开小车吃汉堡喝咖啡。要倒银行倒,国家没钱了,把美元贬贬值,全世界国家替他们买单。人家去国际抢点。我们的政府就任由别人摆布,叫你RMB升值就老老实实升值。替别人买完单再回来抢老百姓的。通货膨胀!你们啥时看到中国的银行倒闭、保险公司破产?除了包吃老百姓他们凭什么没任何风险?!想想令人发指!
其实认真看看万家购物的模式!他也是一种理想。理想何罪?共产主义也是理想,实现不了有罪吗?万家理想的要求加盟商不得转嫁扣点于消费者、理想的杜绝空单,可惜执行力不足。有点象我们国家七十年代出现的浮夸风那阵:大步迈向共产主义!他错错在发展太快!被列为发展过快的组织了。悲剧!
咨咳唴哏哹咋哬唕唍哌
所以有钱的有才华都往美国跑,怕在中国憋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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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当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时间: 14:50:00作者:黄昌华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也随之增多,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本文对安徽省太湖县检察院2009年至2012年受理的该类案件特点、原因进行分析,试图找出防治此类案件发生的对策。
  一、当前我县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9年来,我院共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34件44人,其中2009年受理5件5人,2010年受理2件2人,2011年受理3件6人,2012年受理24件31人。共涉及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等六类犯罪共14个罪名。主要特点:
  (一)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犯罪犯罪突出。2009年来,共受理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件15件15人,其中合同诈骗13件13人,集资诈骗、贷款诈骗2件2人,占受案总数和人数的44.1%和34.8%。此类案件受害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追赃困难。犯罪手段主要有:(1)以工程资金周转、投资分红为由,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他人资金。如2010年,刘某因赌博导致严重举债的情况下,以上述手段诈骗他人资金200余万元。(2)虚构高额工程项目,许诺优惠的条件和高额利润,引诱他人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索要礼品和骗取工程“履约保证金”。如吴某编造将发包公墓工程的虚假信息,谎称工程报价2000万元,施工队进场即拨付工程款,不需要施工方垫付建设资金。先后骗取一建筑公司“履诺保证金”、“手机”、“茶叶”等财物30余万元。(3)仿造法院判决书。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马某得知一家企业欲将自有商标升级为驰名商标,即与他人合伙仿造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文件,交与被害人,从中分得好处费数万元。(4)采取非法获取产品标识卡,截留农户身份信息、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惠农补贴。如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利用上述手段仿造家电下乡购买信息近2000台,骗取补贴资金41万余元。(5)在履行来料加工合同过程中擅自变卖合同标的物,或拒不支付加工费。如2011年8月,吕某在履行服装来料加工合同过程中,擅自变卖服装,造成福建某服装公司损失13万余元。2007年来,张某在承接福建服装加工业务中,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江某等10余人加工费17余万元。(6)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利用公司资质实施合同诈骗、诈骗犯罪活动。如2008年11月,龙某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成立了ХХ建材有限公司,并用公司无实际产权的租赁物提供担保,骗取他人资金1000余万元。
  (二)信用卡诈骗罪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急剧上升。此类犯罪在前几年受案率几乎为零。但2012年猛增至9件9人。手段主要是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购车或刷卡购物,到期不按约定还款。如王某、周某、姜某因购买轿车,分别透支5万元、5.4万元、7.2万元。甘某将自己的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借给同学购物,刷卡消费近3万元,愈期不还。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要手段是用他人的身份证,在银行骗领信用卡,转卖他人牟利,或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悄然渗透蔓延。2012年G县检察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件7人。如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通过互联网“万家购物”网站,注册成为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经营日化用品的公司,自任万家购物太湖县市场经理,宣称成为“万家购物”会员,可享受全额返利待遇。2012年2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章某某作为区域代理商,在太湖县共组织发展“万家购物”会员365人,其中金牌代理商级别会员5人,涉案金额1310余万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5名金牌代理商也相继被立案查处。
  (四)危害税收征管罪时有发生。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利用国家税制管理方面的漏洞,大肆进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活动。 2009年来,各共受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3件6人。主要犯罪类型有以下几类: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本公司税款;有的犯罪嫌疑人抓住一些公司偷税、追求高利润的心理,通过关系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从中收取一定的开票费,有的公司甚至在没有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下,向相关公司开具发票,从中获取费用。还有的通过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销售向相关餐馆,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二、当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享乐主义膨胀,法制观念淡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在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的同时,自由主义、拜金主义、享受主义、利己主义有所抬头。一些人为了尽快摆脱贫困,追求享乐,不择手段,挺而走险,通过实施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获取巨额公私财物。比如我院受理5起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案中,作案人均具有生活讲排场,图享受,赌博等不良习气。
  (二)群众防范意识低,盲目投资和投机现象突出。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家庭财富得到一定的积累,人们都想通过投资获利,但投资信息闭塞,投资渠道不畅,一些犯罪分子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受害人在贪利的心理支配下,很难作出正确判断,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这种心理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其上当受骗。
  (三)人员流动的加快、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我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外出务工人员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在带回了可观的收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也有极少数人带回了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比如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比如上述章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就是章某某在外打工期间由传销人员介绍,到我县来发展传销组织的。同时,外来流动人员实施犯罪现象也十分突出。如我院2009年来受理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外省的占7人,本省外市(县)的占9人,分别占受案总人数的16.3%和20.9%。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还为犯罪分子拓宽了犯罪渠道。有些犯罪单位和个人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夸大宣传,迷惑群众,诱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如上述龙某虚报注册资金、合同诈骗、诈骗案,龙某在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成立周年之际,专门召开隆重的庆典仪式,邀请专业演员举行专场文艺演出,并利用网络发布助学广告,树立正面的社会形象。
  (四)少数单位疏于管理和防范,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有的单位不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有的少数工作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不强。如有的金融机构对办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人员身份证审查不严,对借贷人员的资信、各种票据、资信证明审查不细;对重大资金的变化情况不敏感。如龙某在成立ХХ建材有限公司、ХХ建筑安装公司、ХХ物流公司等企业登记的过程中,在无资金的情况下,找到专门帮人办理公司注册的江某,江某在融资5000余万元用于验资,帮助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当日或第二天,上述款项就从公司基本帐户转走到融资人处。如果银行能警惕性高一点,也许不至于虚假的公司逍遥法外那么久。
  (五)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及面广,犯罪分子作案隐蔽,定性疑难复杂,打击难度大。一是经济犯罪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罪与非罪难以界定。二是经济犯罪受害人的矛盾心理导致犯罪发现难,如有的涉众性经济犯罪被害人明知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高额回报有可能兑现,所以不愿报案。有的甚至在嫌疑人案发后不愿参与刑事诉讼,希望嫌疑人尽早出狱还钱,给涉案数额的认定带来困难。三是目前公安经侦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不能适应日益增多的案件的需要,客观上减弱了打击力度,直接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职能的发挥。四是追赃困难。涉案犯罪嫌疑大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贷的手段,犯罪所得在案发时很难追回,特别合同诈骗类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如杨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杨某案发前从事公路、桥梁等承包工程业务,由于其生性好赌、生活奢华。其2004年至2009年12月,共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不明真相的群众400余万元。利用这些诈骗钱财,杨先后更换小车6部,疯狂从事赌博活动,同时支付高额利息和购买彩票。到2009年底,杨某在山穷水尽时,携妻女潜逃导致案发。
  三、预防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对策建议
  预防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司其职。
  (一)加强相关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司法部门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工具,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查获的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段,分析原因、危害,公开刑罚处罚结果,营造严打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舆论氛围。同时,媒体对犯罪要敏感,严格经营信息审查把关,一旦发现犯罪分子进行以传单、广告、网络等渠道推出新的欺骗手段,马上进行揭露,提醒群众不要上当受骗。
  (二)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引导机制。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应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群众充分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体系。一是要强化对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二是要将传销、假发票、非法集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信用卡诈骗等多发常见类经济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增强各监管主体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三是要强化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强化举报保护、加大奖励力度等措施,鼓励群众及时举报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法网;四是要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受害群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措施。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主体中,要完善内部管理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 做到一切按制度办事,从制度上铲除发生违法犯罪的的土壤和条件;二要提高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坚持行业规章制度,严格按法律、政策、原则办事,杜绝隐患发生;三要强化共建联防机制,检察机关要通过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发生。
  (四)加大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进一步健全公安、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机制,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发动群众提供犯罪线索,坚持打小、打早,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公、检、法在刑事司法处理中,要通过专案办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机制,丰富案件处理的协调统一机制。对案情重大、损失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迅速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要坚持快捕、快诉,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全力追查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防止矛盾激化;法院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在此基础上,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犯罪的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相关领域、行业和部门强化犯罪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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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探析
时间:&&|&&作者:刘江云&&|&&浏览:540
由于实务中的高发态势,公安部于2006年召开了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官方界定。【1】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居高不下,且手法不断更新,加之其涉及对象的众多性和地域的广泛性,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实务中的高发态势,公安部于2006年召开了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官方界定。【1】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居高不下,且手法不断更新,加之其涉及对象的众多性和地域的广泛性,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关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的研究往往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具体犯罪构成的研究,未能全面揭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疑难问题,因此无法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实务难题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撑。本文欲从公安部发布的典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出发,【2】全面揭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探寻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寻找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表现(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实体定性的疑难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实体定性争议也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换言之,涉众型经济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可以说,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是学研究的永恒问题。但是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实体定性上具有普通刑事案件不具有的特殊情形。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实体定性上的特别之处在于,涉众型经济案件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具备“促销”、“发行债券”等合法经济行为的形式,且往往采用新型经济手法和经营模式。此类行为是合法的经济行为,还是一般违反民商事法律或者经济法律的违法行为,还是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界限往往非常模糊,因而行为定性难度尤为突出。其次,相关行为复杂多样,一般具有超出一个经济犯罪的罪名所规制的经济行为,行为的定性还存在具体构成何罪的疑难问题。举例而言,飞镖公司的“售机返租”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合同空买空卖,通过编造虚假营利前景,利诱购机者签订购机合同,从而获得购机款,符合合同诈骗行为;而公司运用依靠后购机者支付的资金维持公司运行,发展公司成员,并按比例对成员提成的内容,又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内容(原的行为内容)。在必得利公司案件中,非法出售股票的行为,兼符合非法集资行为,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以及非法从事证券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刑法对犯罪的规定,犯罪的认定包括两个步骤,一个步骤是行为性质的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规制的行为类型;第二步是行为程度的判断,行为属于刑法分则具体罪名规制的行为,且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在具体的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由于刑法分则具体个罪往往也对体现程度的数额、手段、方式等情节做了具体规定,即便立法未作规定的,最高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也根据司法经验对体现程度的情节做了详尽说明;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辐射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其行为程度往往远远超过了刑法有关行为定性的程度要求。因此,有关涉众型经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程度认定相对容易。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实体定性难点在于行为类型的定性,也即行为是否属于以及属于刑法规制的何种犯罪行为类型。行为类型的确定是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内容。行为类型一旦确定,就能够确定行为是否属刑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是何种犯罪规制的行为类型。在促进市场经济繁荣,推进市场行为创新的商品经济市场中,经济手段更新较快,市场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很多经济行为往往介乎合法与违法的模糊地带,合法与否难以一目了然,涉众型经济行为尤甚突出。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需要判断,以“联营入股返利”、“购后返租”,“消费返利”,“绿色银行”等名义进行的涉众型经济行为是合法的经济行为,还是刑法规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行为类型。在新型涉众型经济行为方式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的市场经济下,新型经济行为的行为类型判断往往存在争议。例如对省“万家购物”网站购物返利的经济行为的定性仍然存在争议:相关公安局和工商局认定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也有社会公众认为行为不违法,属于合法的经济行为。在鼓励市场经济创新的当下,对于符合市场经济行为形式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的新型涉众型经济行为的定性影响巨大:如果将行为界定为合法经济行为,那么应当加以扶持和推广;如果将行为界定为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则应当加以打击和取缔。更进一步,如果对行为的界定太过严苛,则无异于缩紧和抑制市场经济行为;如果放任其发展,则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相关涉众型经济行为的认定具有除罪与非罪之外的更重大的意义。(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程序适用的疑难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人数众多以及地域广的特征对程序的影响不仅是涉案人员、涉案金额以及案件证据数量的增加。【3】还对程序适用提出了新的难题。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往往涉及涉案人员的财产法律关系。因此极易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交叉。一般经济案件也存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定以及由此引发的程序适用的交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交叉问题有着明确规定。【4】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相较普通刑民交叉更复杂的问题,主要体现为诉讼程序启动的交叉和诉讼的拖延和重复两个方面。第一,诉讼程序启动的交叉。诉讼程序的交叉并非涉众型经济犯罪所特有。最高司法机关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交叉归纳为三种情形。【5】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疑难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6】其中,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仅造成不同司法机关之间案件的移送和程序适用的分离和合并的问题。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仅影响着案件的移送和程序适用的交叉,还可能导致诉讼程序启动的交叉。在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必然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且一般由于被害人受到经济财产损失而案发。由于涉众型经济案件在定罪之前,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定尚未明确。这可能导致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有的被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以要求行为人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为由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且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的一个事实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经济行为的犯罪性,因此,人民法院也往往以经济纠纷进行了民事立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甚至已经审结完毕。【7】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广,可能出现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已经启动多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也存在刑事诉讼已经审判终结,但是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再启动大量的民事诉讼程序。例如在深圳飞镖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决生效以后,法院又受理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5134宗,审判时间持续近半年。尽管针对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法律责任,法律允许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但从节约司法资源而言,同一法律事实尽可能在一个诉讼中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倾向。先启动刑事诉讼后启动民事诉讼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后进行刑事判决,对行为的定性有一定影响:一旦对经济行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并进行民事裁判,意味着将其界定为经济纠纷。如果后判决的刑事认定与民事认定一致尚可,如果刑事判决与民事裁判相冲突而需要撤销民事裁判或者需改变责任承担方式,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更有损司法权威。而这也正是最高司法机关将先刑后民的司法经验加以原则化的原因所在。第二,诉讼的拖延和重复。由于涉众型经济案件涉众多,地域广,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侦查需要大量工作,极易导致诉讼的拖延和重复。在同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害人以刑事案件报案,有的被害人以民事案件报案;【8】在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部分被害人不到司法机关进行被害人及其涉案财产的登记或者不及时登记,【9】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查明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最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影响案件定性的准确;还存在有的被害人在审判机关已经裁判生效之后陆续报案,这导致审判机关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审理,相关涉案人员遭受重复审判之苦;如果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赔偿金额的,被害人之间就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也存在重新分配等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交叉以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统称为刑民交叉案件。涉众型经济案件实体定性的疑难问题和程序适用的疑难问题是相互交叉的,且实体定性的疑难问题导致程序适用的刑民交叉,而程序的刑民交叉又反过来阻碍了实体的准确定性、强化了实体定性的难度。实体疑难问题和程序疑难问题的相互交叉致使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疑难问题远比分别解决实体定性和程序选择问题的难度要大得多。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的症结(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实体疑难问题的直接原因案件事实和刑法分则个罪的犯罪构成分别是案件定性的对象和标准。由于专门侦查机关的大量工作,对事实的掌握并非刑法定性的难点。而刑法分则个罪对犯罪具体罪状的规定也往往明确具体,即便是简明罪状,最高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司法实务经验加以详尽完善。在某种程度而言,只要掌握好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行为表现形式即可。也正是在这种思路下,目前有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多数都围绕着具体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展开。然而,大量对具体涉众型经济犯罪构成和罪状的研究并未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大量的实务疑难问题的事实说明,对相关犯罪构成的研究不够深入并非涉众型经济犯罪实体定性的原因。犯罪的认定是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进行匹配的过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认定也不例外,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某一罪的犯罪构成的问题。如果能够完全确定行为不属于刑法分则犯罪规定的罪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存在犯罪的认定问题,更无犯罪认定疑难问题所在。涉众型经济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在于相关案件事实是否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是否一致的争议。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定性的难题不在于传统经济行为的认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即便其危害再大,涉案金额再多,不存在行为定性的争议。存在定性争议的行为大多是新型经济行为。新型经济行为有着传统经济行为的部分形式,但是又有新的运作模式和经营模式,不能依照已有法律规定进行直接判断。导致对新型经济行为无法进行定性的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导致对新型经济行为无法进行准确指引,而法律规定滞后导致对行为无法进行准确定性。(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程序疑难问题的直接原因诉讼程序由法律确定,任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似乎都应当归结于程序规定的不完善或者不合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我国相关规定已经详尽明确。在具体司法适用中,之所以还存在诉讼程序的冲突和重复,部分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更多原因在于不同机关之间的司法协作不畅通,导致相关规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对于涉众型经济案件,行为定性的不准确是导致司法机关程序适用分歧的部分原因,而更多的原因在于涉众型经济案件涉及利益的重大性。这一点在跨地区司法机关的司法协作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跨地区的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由于利益而引发的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引发司法协作不畅通的重要原因。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分别解决不同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应然角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初衷,追究不同责任的司法程序之间应当是互相弥补的,但是由于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程序启动、程序规制以及对证据的不同要求,也给当事人逃避责任一定空子可钻。有的被害人在没有经济犯罪的情况下,利用同一案件先刑后民的规则,故意制造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利用司法机关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刑事诉讼程序逃避民事责任。有的当事人以民事诉讼逃避刑事责任:由于刑事判决并不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失为关注重点,不同地域司法机关往往出于保护本地区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不予配合或者不予积极配合,甚至为保护本地区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民事立案审判。部分司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优先以民事纠纷立案,在刑事管辖司法机关需要司法协作的要求下,为保障被害人财产损失得到赔偿,依然继续按照民事案件审理,并让民事判决生效并执行,对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造成影响。综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症结在于实体争议和程序适用相互交织,实体的原因阻碍了程序问题的解决,而程序原因加剧了实体问题的疑难程度,实体原因和程序原因相互交织加剧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难度。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解决的直接途径第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实体定性争议的解决途径。市场经济不健全和法律规定滞后所引发的市场监管不力是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定性争议的原因,然而这两个原因都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面对新型经济行为刑法定性的疑难问题,需要摆脱刑法对犯罪构成研究的局限,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关系入手。涉众型经济行为不仅受刑法的规制,也受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典型的如银行的揽储行为,环境污染行为,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民商经济法的涉众型经济行为属于涉众型经济纠纷,违反刑法规定的涉众型经济行为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法秩序的一致性”【10】和刑法的最后性和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对于经济行为违法与否的判断必然应与前提法的违法性判断保持一致。刑法和前提法对同一经济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一致决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类型的争议就不仅是刑法问题,也是民商经济法的认定问题。因此,如果说涉众型经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程度判断属于刑法任务,那么换言之涉众型经济行为的行为定性却是刑法和前提法共同的任务。这要求刑法裁判需要关注前提法的规定和裁定。在现有立法规定下,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新型涉众型经济行为,既不能因为其危害性而直接定罪处罚,阻碍市场经济的创新和自由发展。但也不能放任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其他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在现有立法规定下,应当结合刑法和民商经济法等前提法的规定,拨开新型经济行为的面纱,从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具备合法经济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从而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并判断行为符合何种违法行为类型。首先,市场经营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为鼓励市场经济繁荣,尽管我国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对市场主体进入进行登记或者核准,但是,成为经济主体的条件仍然相对宽松,只要符合相关市场主体条件的主体即可成为市场主体。对于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能源领域,我国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我国法律对于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有不同的市场主体资格要求。判断相关涉众型经济行为是否合法,首选需要判断该市场主体是否具备应有的资质,具体包括是否具备足够的独立资金,是否具备进行经营活动所要求的硬件和软件技术,对于国家限制经营的领域,市场参与者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以及是否经过了相关审批程序。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比较高发的非法集资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体多数都没有具备从事金融行业资格,变相的从事金融业务。其次,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要求。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往往采用新型的经营模式和运作模式。要判断新型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判断新型的经济模式是否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市场经济运作要求或市场经济规律。现如今,对于“购物返利”、“联营入股返利”、“购后返租”,“消费返利”,“绿色银行”等行为,应当判断其营利模式是否能够长期持续的独立运营,是否符合市场营利模式。购物返利和消费返利等行为,其资金来源于消费者,而经济活动的持续发展也需要后期更多消费人员和消费金额的跟进,一旦后期消费不足,则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这类经营行为,其不具有经营的独立性,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另外,此类经营活动对消费者的承诺并不能完全履行,不仅无法实现消费者受惠的承诺,甚至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其“只赚不亏”的经营方式,违背了市场经济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要求。此类行为便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再次,经营内容是否真实。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以新型运行模式从事经济活动,尽管其宣传内容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宣传内容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其实际运营内容往往与宣传内容并不一致,具体的经营无法实现预期宣传的经营方式和营利预期。此类行为就不具有市场经济行为的真实性。第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程序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途径。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程序适用中的问题,关键在于通过健全立法、完善相关程序适用的规定。但是在立法完善之前,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积极探寻方法,实现不同司法机关以及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司法协作的畅通,防止法律外因素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程序适用的阻碍。司法机关的协作要求各司法机关在明确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更强调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审理涉及多个地区,因此,针对同一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司法活动涉及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没有刚性规定的环节,不同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关部门之间应当主动协商,打破部门局限,通过协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资源共享平台,定期召开信息沟通会议,实现信息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涉众型经济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成立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协调案件的处理,实现案件处理的一致。对于因少数地方保护主义原因而引起的部门协作不畅通的问题,应当通过加强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尽可能减少协作不畅通现象的出现。(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解决的根本对策尽管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在具体案件中,实体争议和程序疑难问题并不能分开解决,因为在解决实体争议的同时,程序争议仍然存在,并且增加了实体争议的难题;而在解决程序适用问题的同时,实体争议仍然存在,并影响着程序的选择适用。这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实体对策和程序对策并不能很顺利地独立发挥作用。欲更有效地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疑难问题,需要注重实体对策和程序对策的结合。实体和程序的结合需要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同时兼顾实体的准确认定或者程序的合理适用。具体而言,侦查机关除了全面掌握案件证据,还需要关注案件的准备定性,防止刑事立案和民事立案的冲突;审判机关不仅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应当通过对同一案件的程序适用加以关注,如果与其他机关适用的程序产生冲突的,应当及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如果不同审判结果存在冲突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中止执行等程序,弥补实体定性的错误。实体定性争议是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重要起因。为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除了准确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还应当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的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需要从刑法外着手,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行为的经济立法和市场监管实现。首先,应当在社会公众中加大市场经济的经济知识和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辨识能力和防范能力。其次,应当促进经济管理立法,规范经济行为,实现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监管有章可循,并加强经济行为主体资格的审查。最后,应当加强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督,尤其加强对新型经营行为模式的审查和监督,对于有违法律或者有违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取缔。【作者简介】聂慧苹,单位系西南政法大学。【注释】【1】《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special/23jingjifanzui.html,网易网,日访问。【2】相关典型案例有:2004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机返租”案件,2006年上海“必得利”公司非法经营、集资诈骗案件,2012年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家购物”网消费返利案件。【3】深圳飞镖公司售机返祖案件涉及15个省28个市,涉及飞镖机7419台,被告人10名,.cn/c//s.shtml,新浪网,日访问;万家购物案件涉及全国2600多个县区设有代理店,9.4万个加盟商,182万名会员,参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公告;上海必得利案件涉及受害人252人,涉案金额2千余万元,/guancha//102267.html,新民网,日访问。【4】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形成刑民交叉;第10条:同一法律事实,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形成刑民交叉:第12条,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而形成刑民交叉。【6】刘宇:《民刑关系要论》,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15页。【7】李家胜:《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期,第38页。【8】在深圳飞镖案件中,10余名作为被害人的购机者在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拟联合起诉保险公司索赔。.cn/c//s.shtml,新浪网,日访问。【9】深圳飞镖公司接受被害人购机者登记,从案发当年“月到第二年3月,长达5个月受害人登记时间。.cn/c//s.shtml,新浪网,日访问。【1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2页。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 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90973积分 | 帮助31206人 | 48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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