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理财国盟受骗怎样报案能异地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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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网络理财app被骗一万多,请问报警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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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骗局,报警了有追回的希望,不报那就一点希望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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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由公安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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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能证明是诈骗,那才能报警
app软件进不去了,之前账户也封了,这应该算是吧?
有没有银行转账凭证 账户被封原因是否有联系客服
有凭证,手机平台都进不去了。我有报案了。
那你就等公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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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警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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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等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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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异地诈骗能在本地报案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出具回执。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因此异地诈骗也能在本地报案。
采纳率:74%
能,如果本地不让报案,就是渎职,你告诉警察,他不接,你就投诉他
那如果此案有公安参与呢?
可以在本地派出所报案的。不过被诈骗金额不算太高的话,追回的几率很小。而且也只是在派出所备案。你说的是网络诈骗还是?
不是网诈,而是以做生意为名进行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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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2月份在沙坪坝渝碚路派出所报案,期间两次去问进展,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向公安分局报。  这是一个涉及几百人、资金巨大的网络理财诈骗案,派出所一接到案子就说对方一般是海外账户,破不了案。如果司法机关不重视,是否会纵容这类诈骗犯继续在中国换个名目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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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言:7次 发图: | 更多
    这是湖北媒体报道的该案。  
  台湾骗子每年从大陆骗走100亿,追回几十万,这种情况至少持续了10年,各级公安部门又在干什么呢?  所以你这种情况只是上梁不正的一个缩影
  这种诈骗一般都有严密的退路
  笨的都遭抓了
  警察确实也无能为力
  国际刑警还有抓不到的人也。。。。
  只能说投资理财谨慎谨慎再谨慎
  太高的利息
  只能是个坑
=======================
有时候说没进展是不能说
影响案情突破
万一你们这里面混杂了诈骗的人呢??
说了对方不就了解了警察现在查到哪里了??
  怪只能怪骗子智商太高了!
  贪念太重啊!世上哪有那么好的事情!  投资8万,一个月就赚回1.9万,这是多高的投资收益了?正如那句话,你想要他利息,他想要的是你的本金!
  @tt16-04-18 09:12:00  怪只能怪骗子智商太高了!  -----------------------------  是的,让人防不胜防。这些骗子文化都绝对不低,善于利用新事物作案
  @假如流水回头2010 一个亲戚被骗,我一直在跟踪此案
09:09:00  这种诈骗一般都有严密的退路  笨的都遭抓了  警察确实也无能为力  国际刑警还有抓不到的人也。。。。  只能说投资理财谨慎谨慎再谨慎  太高的利息  只能是个坑  =======================  有时候说没进展是不能说  影响案情突破  万一你们这里面混杂了诈骗的人呢??  说了对方不就了解了警察现在查到哪里了??  -----------------------------  但愿如此
  一受害者提供的  
  我们家还是老的着朋友亲戚骗去买,还不是报了案,结果就没有下文了。不晓得政府狼个想的,居然允许这样的骗子公司注册,未必然就没有责任了迈。
  一个月20%的高收益你们都肯信,只能说活该!真有这种好事那些大老板早就包圆了,轮得到你这些穷人?
  我也被骗好几万,还有几个朋友,骗子不得好死  
  不贪就不会被骗
  旁氏骗局屡试不爽。  然后呢?  历史总是惊人的一致,几千年来。
  自己太贪了。  
  @liujiangshi
14:40:00  自己太贪了。  -----------------------------  没有人不贪,只是程度不同
  难道就这样被骗了吗?
  唉,应了那句话,不是骗子有多狡猾,实在是傻子太多,骗子不够用啊。。
  受骗的全是贪心的,或者是做了亏心事而心虚的。  
  现在金融诈骗真的好多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教你如何维权——投资被骗报案立案套餐
用法律法规来维权
一、什么情况下去报案立案?
我建议先协商,先找会员单位协商,实在协商不好了,再去报案。
二、去哪里报案?
有三个地方可以选择,一是公司注册地,二是事发地,三是自己居住地。以事发地为最好。在自己居住地报案,虽然近水楼台不用跑,但是,如果你当地公安愿意出警搞外调,当然好,如果不愿意,他们还得办“移送”,很麻烦的。
三、报案立案的作用:
很多人以为只要立案了就万事大吉的,事实是:有的人立案以后很快拿回钱了;也有很多人立案很长时间都没拿回钱。为什么呢?问题还是在政府,因为公安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没有政府发话,公安敢擅自将这交易定性为诈骗或非法经营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地方定性了,全国所有各地平台要不要定性?如果全国各地都定性为诈骗或非法经营,涉案的人数是多少?法不责众适不适合他们?唉,这就是为什么起诉、认定、立案都很困难的原因了,也是我们维权难的原因了!
这么说,不要立案了?非也!
立案作用有五:1,根据32号文,不管立不立案,公安无论如何要给出理由。2,如果立上了,特别是多人立上了,而长久不解决问题,会是个什么结果,大家想想。3,到处都不予立案,大家拿上回执,到我这里汇总,又是个什么结果?4,立案以后,可以拿着立案回执去找会员单位或平台协商,很多人在我这样建议下,拿回了钱。5,报案立案,是体现民意、给政府施加压力的最好手段之一。
作为公民,我们的权利不多,宪法赋予的很多权利都被残酷剥夺了,而报案是我们的权利之一,目前暂时还没有被剥夺,所以,我们要好好使用。
从我主导的好几个平台的情况看,政府还是很在意这一招的,特别是集体去报案立案。什么叫“众怒难犯”什么叫“民意大于天”?然也!
四、报案立案是用法律法规来维权。
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首先就是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如果公安部门不受理报案,不立案,不破案,这本身就是知法犯法,是任意践踏公民权利!那到时候,我们,有话说!
五、综上所述。
没报案的,春节后赶快报案,报案一定要一个好材料,不会写的,春节期间恶补一下。哪里不受理的,请他出示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你们自己做好录音录像工作。
挺起胸,抬起头,信心百倍地战斗吧!拿回自己的血汗钱,非你莫属!
附三个材料:
新华社北京11月 日电 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全文如下: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发现问题可以找公安督查部门)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 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1. 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2. 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3. 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4. 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1. 完善系统功能。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完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贯通,满足办案部门网上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和法制部门实行受案立案网上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2.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数据和分析研判情况,发挥治安预警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细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级公安机关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三)强化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在法制部门增设受案立案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执法办案业务、熟练使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民警从事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块,为受案立案工作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撑和必要的基础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将改革要求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不断优化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评指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和广大民警宣传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义,正确解读改革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法制日报)
党送宝剑斩妖魔
——辣妈解读公安部32号文件
①《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时间,2015年11月6号,不说热辣滚烫,起码是很新很新,还带着油墨香。
②公安部的文件,对于全国公安系统来说,是“最高指示”。
③专门针对受案立案下的文,文件开宗明义写到:“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家注意“突出问题”四个字,这说明公安部已经看到并且承认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是的,问题太突出了,这些问题,把全国多少人忽悠瘸了,尤其我们网络现货界的朋友,是用满腔热泪和伤痕累累的心去感受的。
④下这个文的目的是什么?文件说得很清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其实是承认了,过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其实,岂止是没有得到合法维护,很多时候,正是被以公安为代表的某些公权力部门侵害!他们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辣妈这里讲的妖魔,其实是指这些公权力部门中的败类!也指怠政、惰政、不作为等消极腐败现象。
⑤请大家注意“法治公安”的说法,这是一个新提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安,作为党的法治思想的具体执行者,作为战斗在火热生活第一线的践行人,首先应该知法守法,这样才能依法执法,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法治公安”的提法很好,辣妈赞一个!
⑥文件写得清清楚楚:受案立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
相信看到这几句话,很多人会流泪。是的,为了让公安接案、立案,我们几乎要跪下来求他们了。可是,他们就敢在“有案必立”的条幅下,冷冰冰地拒绝我们,甚至讽刺挖苦我们!而只要我们录音或录像,他们就会把我们的手机摔烂!什么阳光执法,什么透明执法,在他们看来,不过是放狗屁!而据我掌握的证据证明:有关系有后台或私下送了礼的,还是立了!
⑦请大家注意,辣妈要说到最关键的东西了:流程!
请切切注意:这里有两个“必须”,三个“当场”,三个“即”!
两个必须:
(1)必须接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
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2)必须进行网上登记: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
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
三个当场:
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三个“即”:
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⑧重中之重:时间规定
△ 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⑨同志们,万一有的公安部门就是要“你说你的,我做我的”,把上级指示当放屁,把强行规定当儿戏,怎么办?
请认真看好了:
△ 找公安的法制部门。有的叫法制科,有的叫法制处。文件明确告诉我们: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 找公安的指挥中心。不知道电话就拨打114。文件明确了: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
△ 找公安的督查部门。文件规定: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
△ 找公安的纪检部门。文件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
△ 找公安的信访部门。文件说了: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 找辣妈。有的人会说,辣妈,和尚多了没水喝,我们都找了,可是没有一个地方真正管我们,到处忽悠踢皮球,怎么办?请你拿到证据找辣妈,辣妈把全国类似问题的证据全部拿在手里,然后……然后怎么做,暂时保密,因为有……哈哈,你懂的!
△ 我现在可以说的是,找法院,行政诉讼,把这些吃人民血汗不作为的畜生,告上法庭!让他们去死吧!
请你们根据自己手头证据的情况,先友好地找会员单位协商,如果能解决问题,OK!如果不能,请找它的平台协商,能解决问题,OK!如果不能,请找平台所在地的行业协会,能解决问题,OK!如果不能,请找平台所在地的政府金融办或商务部门,能解决问题,OK!如果不能,请你去公安,去平台所在地公安的经侦部门:报案!报非法经营!
先力争友好协商,万一不行,拿上32号文和辣妈写的《党送利剑斩妖魔》赶快去报案。你,一定成功!
关于“死不给钱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
报案材料:
我叫xxx,是“一毛不拔公司”181号会员单位“死不给钱公司”的客户。自2015年xx月xx日至2015年xx月xx日,参与一毛银(有的是银,有的是油,有的油和银都有,你们自己填写)交易,共亏损xxx万元。
由于死不给钱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我的亏损属非正常交易亏损,所以,我特地来报案。理由及证据如下:
1.诱导开户。
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说买涨买跌都赚钱,承诺收益。见聊天截图证据1附后。(此处用你截图中的内容,不用照搬照抄,不要太多)
2.诱导加金。
我亏钱以后,不敢再做了,结果,喊单老师说保证扳本,借钱再做,连本带利赚回来。见聊天截图证据2(这一条,有就加,没有就删。)
3.交易过程中,软件出现异常情况,交易中断,无法正常交易。
事后,公司提示是华北局部地区供电异常,但经查供电记录,只停电2小时。而我无法交易长达6小时(证据3)(这一条,有软件方面问题的就加,没有就不要加,根据你的证据来)。
4.异地非法经营。
公司的招牌是“死不给钱公司”(证据4,就是你们拍的门牌上的照片),而xx省和xx市工商局都显示无该公司信息(见证据5)。公司注册地是青岛xxxx,而在xx省市工商部门却查不到其信息,这不是异地非法经营吗?有没有偷税漏税,还是个问题。
5.严重超范围经营。
工商部门虽然打不出“死不给钱公司”的信息,但是,加上“xx市分公司”几个字再查以后,显示的办公地址与死不给钱公司完全一样(证据6),怀疑就是同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属制品业(证据7)。
一毛油和一毛银的网络现货交易,都不属于“金属制品业”,可见,明显超范围经营。
6.涉嫌非法经营期货。
死不给钱公司采用T+0,双向交易,集中竞价,高杠杆(此处你如果知道你公司是多少杠杆,可以写进去),连续竞价,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模式,严重违反国发38号文件精神。其标准化合约规定:(此处填写标准化合约中的内容,如每千克多少钱)证据8(此处请打开交易界面截图,就是那个写有一毛油一毛银的价位,还有F几F几等等地方的截图)
由于期货具有极高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国家管理十分严格,而死不给钱公司,为了贪图高额利润,挂羊头卖狗肉,以现货之名,行期货之实。这不是非法经营,又是什么?
7.自称现货交易,但是,其交易功能中,连现货交易的交割键都没有(证据9)。
F1是….F2是….,那实物交割是F几呢?名曰现货,而软件中连实物交割功能都没有,这是不是对客户的欺诈?
8.涉嫌擅自经营危化产品。
一毛油,无论是石油还是原油还是什么油,都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危化产品,涉及到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需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死不给钱公司有吗?没有经营资质而强行擅自经营,这不是非法经营,又是什么?
9.2015年10月2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既然如此,你们哪来的经营资格?(证据10)这不是非法经营,又是什么?
10,涉嫌非法经营一毛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虽然历史上,国家对金银的规定有过多次变动,但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完全应该遵守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的上述规定。
而死不给钱公司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不是非法经营,又是什么?
11,三方托管纯粹骗人。
一毛不拔的官网宣传,资金银行三方托管(证据11)。而银行交易报表显示,客户的钱入金以后,几分钟时间,就全部到了一毛不拔公司账上(证据12),根本不像股票,股票是有银行利息的,钱还在自己的账户下,决不会跑到某某证券公司账上去。而且,股票的钱是由银行实现结算的,不是公司自己直接划拨。
钱划拨到一毛不拔公司账上,要不要客户认可?如果无需认可,这是什么托管?这是不是对客户的欺诈?
我是一个在外打工的农民,….(这里写你自己的情况,不要多,要能打动人)
我是得到了公司几万块钱,可是,协议应该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而死不给钱公司并没有给我一份协议。再说,给这几万块钱是什么名义?如果是人道救助,为什么不把我xx万全部救助给我?如果是赔偿,死不给钱公司是按照什么标准赔偿的?有文字的标准可看吗?是不是想打发多少就打发多少?(此处第一次维权的就不要写,这个人是第二次维权,第一次拿了1成)再说,根据《合同法》第40条,即使有协议,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综合上述理由,死不给钱公司严重涉嫌违法经营,交易中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本人强烈要求xxx公安经侦部门的领导准予立案,依法查处。
2015年11月6 日,公安部颁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即32号文件(证据12),根据该通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现在,我们已经把证据都提交得清清楚楚了,相信最多7日之内就可以给我们回复。
我们坚信:公安是人民的公安,只要没有收受贿赂,决不会故意拖延忽悠老百姓!
如有故意拖延情况,我将根据32号文件规定依法行事!
苦等立案通知,谢谢!
报案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联系地址: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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