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网分开后,电力调度中心发生了哪些变化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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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中偏差结算的五个关系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中偏差结算的五个关系财眼青年百家号在目前环境下,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中长期交易只能开展类似过去“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单纯电量交易,单纯电量交易问题本质上就是“发用功率解耦与电力实时平衡物理规律的矛盾”。如果不用这种“高大上”理论说法的话,直观看就是“发用功率解耦”,造成的结算及偏差处理问题,即“电平衡而钱不平”。单纯电量交易仍然称不上是现代电力市场,但是单纯电量交易规则核心部分(“发用功率解耦”造成的偏差结算)是否能够推动市场主体尽早认识现代电力市场十分重要。因此采用什么样的结算和偏差处理方式也就决定了开展什么样的中长期电量交易。本文采用五问的形式,主要思考和分析了基本规则中偏差结算的五个关系,即偏差处理与结算之间,发、用双方合同偏差结算之间,上下调机组调用与上下调价格之间,偏差-2%免考核与调度月度合同计划执行之间和偏差电量考核与电网企业考核之间的关系,谈谈对目前中长期基本规则核心部分的认识。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其中借鉴英国电力现货市场的电力平衡机制提出“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即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优先结算)”并用大篇幅对发、用、输三方的电费结算考核等进行了规定,文森也在《基本规则解读——合同偏差处理机制》一文中进行了部分解读。笔者认真学习了基本规则的偏差处理和结算两章好长时间还是“不明觉厉”,越读越学越要真心地为起草者们点赞,现就其中的五个关系谈谈个人理解供批评指正。一、偏差处理与结算之间什么关系?基本规则第八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与第十章“计量和结算”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一定要合起来看:第八章偏差处理提出了调整方法,第十章结算提出了解决办法,结算办法是为了解除偏差处理方法的后顾之忧,为偏差处理服务的,同时也是对偏差处理的补充,特别是用户侧、电网输电侧在电量偏差处理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说明。可以说结算问题是单纯电量市场交易中的重中之重。即发、用双方如果功率义务不是实时对应,并且一方产生的功率(或电量)偏差,由于受到电力运行功率和电量必须实时平衡(物理规律)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市场中其他N方的被迫变化,从而由双方履行合同偏差演化为多方履行合同偏差。在此过程中,电力和电量从总发、总用角度来看一定是相等的,只是发电和发电之间、用户和用户之间出现了相互调剂(现代电力市场应当是发用之间调剂),需要通过结算把钱算平(尽管无法彻底做到公平但必需要部分主体用钱来尽义务)。各地各方面都必须要认真研究细化,毕竟结算这个过程公平、合理,勤劳所得才能“落袋为安”。基本规则结算规定也明确提出“各地可按照以上原则,区分电源类型细化结算方式和流程”,笔者认为这应该不只是对发电侧的要求,用户侧以及电网公司结算(除了交易、调度,还牵扯到财资、营销等部门)也要进一步根据基本规则提出的原则进行细化和完善,同时这也是基本规则的核心问题,各地还需根据基本规则的精神和原则,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执行。二、发、用双方合同偏差结算之间什么关系?在过去缺电时期,用电与附近地区发电似乎有着“直接”关系,发电厂一出问题用户可能就要限电(限制用电功率),直观感受上用电功率是“直接”与发电功率产生关系;在计划电量时期发用双方基本上是不见面的,都是通过电网公司来统购统销,相当于没有“直接”关系;2009年大用户直接交易开始,似乎用户又“直接”跟某个或某几个发电厂产生了直接关系——交易合同电量一一对应100%结算的关系。基本规则对合同执行也是延续了这个关系,但对发用偏差电量结算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也就是进入月度以后(月度之前发用双方电量不能解耦),对单个发、用企业来说,只根据自身实际发(用)电量和合同电量进行偏差结算,与合同另一方是否完成了合同电量并无直接关系,实现发用双方结算意义上的解耦(物理关系上实在没法解耦),发用双方功率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可能出现,发电机组在检修而对应的用户仍然正常用电(合同正常执行)在当前情况下相对变化没有那么大,易于各方接受和执行。其实基本规则第十章,主要是针对“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写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特别是对偏差的结算问题,其他“预挂牌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调整方式”和“滚动调整方式”两种偏差处理方式的结算一字未提,可以看出当前国家对“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极力推动(或对其他坚持落后偏差调整方式的无奈),这也必是近三年的电力市场交易发展方向。三、上下调机组调用与上下调价格之间什么关系?一般来说,上下调机组的调用都是根据报价最低的上下调价格来安排顺序的,但是要注意基本规则中“基于预挂牌确定的机组排序,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的规定,这相当于是在现有条件下有一定电网约束条件的经济调度,并不是完全的无约束经济调度。因此不难想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报价低的机组未被调用,报价高的机组反而被调用的情况。比如夏季用电高峰,由于存在电网约束,只有调用某一特定地区的机组才能满足系统平衡的需要,即使其他地区的机组价格再低,也无法被调用,相当于进行了分区上下调(类似阻塞分区价格),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来检查督促电力调度机构披露如此执行的原因。再往深想,处于网架薄弱地区的发电企业是否会报过高的上下调价格?我们是否需要限制某些地区电厂的报价?是否可以在月前报价中,针对不同的预想情景,让机组申报不同约束条件下的上下调价格?是不是有点分区或节点(节点就是最小分区的极限)电价的意思了?四、偏差-2%免考核与调度月度计划执行之间什么关系?基本规则中对发、用(市场用户和非市场用户)电月度实际电量与合同电量偏差-2%以内的进行免考,超过-2%少发或少用的电量都要进行考核,对多发或多用的电量不直接进行考核,而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但也有一定的处罚意味。因此,笔者认为这只是对发、用(基本规则对电网公司也有考核规定,这个后面细说)双方发用电偏差结算考核的规定,而不是对调度机构执行某个发电企业月度发电合同偏差的考核规定。为什么?我们看看对调度机构“月度发电合同计划执行偏差管理”的问题,笔者能找到的一个是201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年度购售电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与调整后计划的偏差应控制在2%以内”有对调度机构执行单个发电企业年度计划合同偏差率的规定,是±2%,所以笔者认为只有-2%偏差免考的月度结算考核规定目前只是触发市场主体偏差电量结算的一个门槛,而不是对调度机构对单个发电企业执行月度合同偏差的规定,因为不管大小是多少,最起码是要有个正负偏差的问题。调度机构是否能够切实按照规则调用最经济的机组平衡系统偏差,不仅影响到系统偏差调整成本的大小,当实际执行结果与理论结果存在较大出入时,还会引发市场主体对执行公平性的质疑。但是,在电力现货市场没有建立前,要求调度机构100%按经济性原则选择机组平衡系统发用电偏差,是不现实的,因此允许调度机构多大的“容错空间”,也即允许调度机构实际执行结果与理论结果可以存在多大的偏差率,需要在有关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调度方式发生变化以后,特别是加强月度合同刚性执行力度的情况下,将来发电企业的年度合同电量偏差可能会变成非常小,调度的执行精度也将大幅提高,这也必然要求改变之前的一些规定,考核周期从年到月,因为月清月结,年度考核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五、偏差电量考核与电网企业考核之间什么关系?基本规则其中的一个改革创新就是将电网企业的行为纳入了考核:规定“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导致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电网企业也可以委托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对非统调电厂、地方电网造成的偏差进行计量,按责任分摊部分偏差考核费用”“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笔者认为可能包括电网临时改造和改造计划超期等)引起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可以看作是因为电网自身工作不到位引起处罚措施,类似“两个细则”中对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临修、检修超期考核。非市场电力用户的用电偏差考核,核心原因是调度运行无法区分哪些调整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哪些是为未进入市场的主体服务。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可能还有三个原因:一是约束电网尽量做好符合预测工作。因为当非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相当于是社会总用电量-市场电力用户用电量)、风电等实际优先发电电量与计划电量偏差较大,就需要调用大量的上(调)服务,费用金额较大。二是一定程度上明确对非统调发电的管理。用电统计是全口径统计的,但发电这边主要说的是省级统调机组,而没有包括地调及以下机组和地方电网并网发电机组(可能还有部分自备电厂的原因),基本规则中也有所涉及,不过这就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了,但都可以认为是电网的间接原因。三是可以看作是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没有预测、组织、执行好市场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或没有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进行市场电量交易,亦或对市场合同整体执行有偏差的一种处罚。在当前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属于电网,电力交易机构也主要是由电网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出现相关问题就考核电网企业不失为一种手段。而其中对于整体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免考范围是±2%,这个可以看作是对电网企业中调度执行整体月度市场合同电量偏差的约束性指标。不管怎样,将电网企业纳入考核都是一项更科学的改革措施,也使得各市场成员在市场中的权力义务更加公平合理,毕竟市场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不能市场里头有带特权的贵族,即使电网也不成”。(电力市场研究作者:叶岷)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财眼青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以专业的眼光解读砖家叫兽的忽悠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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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讲义.pdf 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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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
吴文传 张伯明编
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
2004 年7 月
1.1 现代电力系统的特点 1
1.2 电力系统调度的主要任务 2
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水平 2
保证供电质量 2
保证系统运行的经济性 2
保证提供有效的事故后的恢复措施 3
1.3 电力系统调度体制和现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发展 3
我国的电力系统的分区分级调度 3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发展 5
1.4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基本结构 7
信息采集和控制执行子系统 7
信息传输子系统 7
信息处理子系统 8
人机联系子系统 8
子站系统——变电站自动化 10
2.1 引言 10
2.2 变电站自动化的基本内容 11
继电保护的功能 11
监视控制的功能 12
自动控制装置功能 15
远动及数据通信功能 16
2.3 变电站自动化的结构 16
变电站自动化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16
集中式变电站自动化系统 17
分层分布式结构集中组屏的变电站自动化系统 18
分散分布式与集中相结合的变电站自动化系统 19
2.4 变电站自动化的发展 20
电力系统数据采集与通信 22
3.1 引言 22
3.2 开关量输入电路 22
隔离电路 23
滤波去抖电路 24
驱动控制 24
地址译码电路 25
输入/输出的控制方式 26
3.3 开关量输出电路 26
3.4 模拟量输入电路 27
基于逐次逼近型A/D 转换的模拟量输入电路 27
电压/频率变换的模拟量输入电路 31
3.5 模拟量输出电路 32
3.6 交流采集基本算法 33
电力系统数据通信 35
4.1 引言 35
电力系统远动通信的基本功能 35
电力系统远动通信的基本结构 35
数据通信的基本原理 36
远动通信配置的基本类型 39
4.2 信息传输与信道 39
电力系统传输信道 40
多路复用 43
数字调制与解调 44
4.3 差错控制 46
差错控制方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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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调度问题、电网调度管理中的安全调度问题、电网统一调度问题等3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网;调度管理;对策
&&&&&&&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电力企业将完全进入商业化运行,电力市场的逐步形成,对电网调度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全国电网调度工作都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积极探索和妥善处理。
&&&&&&& 1电力体制改革形势分析
&&&&&&&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运营,电力企业的产权关系单一,由许多发供电单位组成的电网是统一电网,在统一调度的原则下运行,加上电能产、供、销的同时性与电力行业的公益性这种行业性的固有特点,更使得电能的商品化属性被淡化,电能完全是做为一种产品被分配使用,不存在电力市场,因此电网调度完全是依靠行政手段强制实现。
&&&&&&& 2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2.1新形势下电网调度管理的经济调度问题
&&&&&&& 厂网分开后,目前格局下的电网是一个不同产权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体,它的整体经济利益是所有利益主体的根本利益,由多个利益主体公正、公开、平等地分享。经济调度是以获取电网整体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电网行为,符合每个利益主体的求利要求,经济调度的基本内容,基本方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在改革前后没什么两样,因此在厂网分开的新形势下,完全应该也必须开展好经济调度工作,但在新形势开展电网经济调度工作必须解决1个特殊的问题。
&&&&&&& 2.1.1交易效益是新形势下开展经济调度的重要内容
&&&&&&& 在电力市场中,各利益主体在自身进行电能生产或销售中,直接从对方获取合理的基本收益外,还应该从大市场的交易活动中获取合理的交易收益,新形势下开展经济调度的效益有很大部分体现在交易效益之中的,对于这种交易效益,在经济调度中必须加以考虑,这就要求在经济调度中相应增加一些约束条件,从而使经济调度的模型更加复杂。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经济调度模型应根据各级电力市场的具体情况,分层(如一级、二级市场、或大区电网或省网或地区网等),分区(相对能自成一体的市场如省网等)来建立,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以维护各利益主体的权益。
&&&&&&& 2. 2新形势下电网调度管理的安全调度问题
&&&&&&& 电网必须安全运行,电网出事故会给社会生活造成灾难,电能质量低劣,不仅对电网自身,对全社会都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安全第一&是电力生产的基本方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力市场形成和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厂网分开后对电网安全、优质的要求更高了。因此新形势下的电网调度必须一如既往地保证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水平,决不可因市场行为而使这方面工作有丝毫冲淡。由于许多电力行业的权益实体均以电力市场交易人的身份平等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活动,又都在联合电网中共同进行发、供、用电的全套生产运行活动,要保证联合电网的安全优质运行,除了要象厂网分家前做好电网安全、优质运行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外,还需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依法管网、依法治网,依法搞好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力市场中每个交易者的市场行为,用法律手段来保证一切经济合同、协议以及旨在维护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的技术规程、制度有效地贯彻执行。二是对于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问题,要根据&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治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对电网安全、优质运行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据此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明确责任,交由相应的发、供电单位去解决,电网内的任一个单位都不得拒绝,而且这也要用法律手段来保障。综上所述,电网调度在由不同产权利益主体组成的联合电网中,公正、公平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这样电网调度运营行为才能是有效的。要实现这一点,重要的是按电力市场的要求理顺不同利益主体之问的调度关系,这是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关系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电力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 2. 4新形势下的电网统一调度问题
&&&&&&& 厂网分开后形成了地位平等的五大发电集团和两大电网公司,形成了电力产业产权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统一电网&变成了电网联合体即&联合电网&,并逐步形成电力市场,但由于电力生产的特殊性,电网仍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仍然必须执行统一调度,但厂网分开后的统一调度与传统的统一调度相比,又有了新的内涵。厂网分家前的电网是完全的统一电网,厂网分家前仅仅是搞了模拟电力市场试点,电力不被认为是商品,电力交换大都按行政手段确定的计划进行,没有等价交换,不需要平等协商,由隶属于电网各级行政主管单位的调度部门以命令的形式强制实现,这是传统的统一调度的组织电力的交换方式。而厂网分开后形成的&联合电网&中电力交换靠行政命令就行不通了。在联合电网这个电力市场中的电力交换,必须要和其他商品交易一样,要服从价值规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而在行政隶属关系下,电网的调度很难做到既忠于本网、本公司的利益,又能在公平、公正处理调度业务。厂网分开的电网调度应该以电网整体最大利益为目标,利用经济杠杆,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平等协商、签定共同遵守的协议合同,从而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使电网调度达到一个全新的境界,即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现&自愿的统一调度&。
&&&&&&& 笔者认为,厂网分开后,电网调度机构不应隶属于哪个利益主体,应该是个相对独立的权益实体,最好能成立一个独立于电网公司及发电公司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直接管辖的调度机构,电力调度中心同时就是电能交易中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公平竞争,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厂网分开后理想的调度关系应是:电网内不同产权的发供电单位,以及用户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接受统一调度。网调、省调、地调的关系,在传统的调度业务上仍是层次型的关系,遵守并执行有关的法规、规程以维护电网的安全运行。在电量交易上是平等的交易人为维护各方的利益,不能进行强制交易,在电网之问,不同产权电厂与电网之问只能按事先协商的协议办事。
&&&&&&& 3结论
&&&&&&& 随着厂网分开,多家办电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电力企业&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作、法制化管理&的改革进程不断深入等新形势的出现,电力企业将完全进入商业化运行。作为电网运行指挥中心的电网调度,要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又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适应电力企业商业化运营的需要。如何在新形势下适应电力企业的商业化运营,是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形势下电网调度管理工作在经济调度、安全调度、统一调度、电能交易等方面需不断更新观念,不断完善。
[1]银车来.构筑华中电网调度管理新模式的设想[J].湖南电力,1998 (4): 1一4.
[2]王玉林.厂、网分开后电网公司经营管理分析[J].现代电力,2004& (3):& 90 -92.
[3]雷为民.电力市场环境下华北电网稳定问题研究[J].现代电力,2004 (3):& 60 -64.
[4]章建.新形势下电网调度管理模式的探讨[J].湖南电力,1998 (4): 12一14.
李建军(1977&),男,山西寿阳人,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工程师,研究方向:调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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