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基证与房产证的别,农的宅基使用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别农村宅基地没有房产证

&要增强农民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耕地观念,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农村废弃宅基地资源,大力发展养殖、果业、苗林等富民产业,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庆阳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分团审议时,来自宁县盘克镇的人大代表黄沐这样建议。
黄沐说,近年来,随着的发展和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也得到了改善。就盘克镇来说,昔日居住在塬边咀梢那些破旧窑洞里面的群众,纷纷搬离了老宅院,在交通便利的公路沿线盖起了新房子,由此,也导致大量旧宅基地闲置或废弃。
在黄沐看来,如何盘活利用旧宅基地资产,是关系&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他说,农村宅基地及房前屋后附属设施占地面积大,如果长期闲置,就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因而复垦这些废弃庄基潜力巨大,大有可为,复垦农村废弃宅基地,可以达到增地、增产、增收等目的。
在这次庆阳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黄沐就农村废旧宅基地复垦工作提出了建议:
1、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和自强意识,树立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观念;
2、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机制,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建设性补偿机制;
3、通过落实保障措施,依照农民自愿原则,在确保老百姓长远利益的基础上,调动农民复垦旧宅基地的积极性,做到农民愿意、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农民满意;
4、结合建设,通过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大力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农村一些应拆未拆的旧房户、危房户实施拆除,统一调剂使用宅基地;
5、依托全市推进的精准扶贫工程,通过政府扶持,盘活存量土地,增加,积极培育养殖、苹果、苗林产业,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达到增收增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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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基证与房产证的别,农的宅基使用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别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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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证件还是加上宅基地三个字比较好,通俗易懂,意义明确。农村宅基地实行政府审批使用权制度,是针对特定的家庭批准的,实际意义包括盖房、拥有上面的房屋,办理了户口本就是法律上的家,根本用不着房产证来捣乱。另外人民群众不要想着利用房屋违规违法使用宅基地,根本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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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天下罕见:陕西三原县政府红头文件批复我的宅基地17年无法落实  尊敬的陕西省纪委、省国土厅和广大新闻媒体:  我叫王益勋,男,汉族,现年71岁,家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二组,身份证号码是153613。我长期上访被折磨的患了重症,现即将离开人世,迫于万般无奈,今天我实名公开举报这件令人不可思议的怪事,经三原县人民县政府红头文件“1998年第01号审批土地件”确立的我的一处村民搬迁宅基地,由于本县县政协领导的参与,当地政府不作为,使我先后上访、打官司,搞了整整17年至今仍未将我祖留居住的这个宅基地落实到位。解放后我至今也没有盖起新房。事情的大概经过是这样的——  关于我的宅基地我这一生可以说是多灾多难。日三原县新兴乡政府为地界纠纷进行了我与王益秦及王润义之间的调解,见《庄基纠纷的处理决定》(图一),事后王润义知理而退,而王益秦却依然故我。无奈我们上了法庭,日经三原县法院“(1990)第2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王益秦留足我坡口端东东西一米宽通道。(见图二)。于是,这就等于是我得罪了王益秦。其实,我并没有得罪谁,我宅基地有解放后县政府的土地使用证(见图三)。日,三原县人民政府以《关于新兴、柏社、秦家等村村容村貌整顿规划搬迁村民宅基地的批复》,回复了新兴乡政府(1997)第32号文,将133户村民,每户2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明确到各家各户。我就是这133户之中的一员(图四)。然而这个批复的落实却是阻力重重。我真是不能想象,1998年的县政府红头文件,将我的名字“王益勋”被错打成了“王益动”,同时还将“朱宏均”打错为“朱均宏”,直到2005年三原县政府又以号文“审批土地件”,才给我们纠正了过来(见图五)。不过,这种纠正仍然没有使我得到宅基地。事情的可怕程度,可以说是令人匪夷所思。我是住在柏社村东西街道北侧中段的,可同村的王益敏是住在我村的东头,与我可以说是根本沾不上边。他不在搬迁范围,街道是没有他的宅基地的,也就是说他没有县政府的搬迁批文。而这人的妹夫在县政协做官,县法院就强判我街道的宅基给他,使他在我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商品房门面,并在这里做起了生意。由此,我从2003年起就再度打上了索要我在街道新划拨的宅基地的官司。可这一打便又耗去了我整整8年的时间。我从三原县打起,经咸阳中级法院处理,又经咸阳中级法院指令泾阳县法院异地再审,才使此案得到了公正,但是依然受阻不能落实!就这样反反复复,每次都无法兑现我的宅基地。我东奔西跑了这么多年,眼看着眼看着是要解决了,可是到头来却仍然还是无法解决落实。  不过事情到了2011年却发生了新的转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大量的事实,专门对此做出了研究决定。该院破天荒的向三原县县镇村出具了《司法建议书》(图六)。其全文如下:“三原县人民政府、三原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村委会: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村民王益勋因宅基地使用权属问题,所涉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三原、泾阳和本院处理,裁定已生效。因该争议宅基地权属不清,故法院对此案未做实体审理,对原告起诉条件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后,从程序上作出了驳回起诉裁定。王益勋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属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确认,该争议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未能处理。现王益勋多次在本院上访,要求解决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该争议宅基地是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村委会根据三原县人民政府‘三地字(1998)第01号’审批土地批复给王益勋指划的,后被其他村民使用。王益勋现要求确认该指划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妨碍。排除妨碍须建立在权属清楚的基础上,而权属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确认。特建议,对王益勋的宅基地争议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以解决近十年的太多权属问题。以上问题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院。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可以说,一切又都回到了起点,我的就是我的,政府的批文,各种各样的证明,我应有尽有(图八至--二十)。但是我就是无法排除这种无法无天的侵害。于是,我只能不断上访到各个机构、各个机关。县市土地局,村镇县市人民政府,最后我在咸阳市纪委书记的亲自批示下,才得到了我县县委书记的高度重视,经过批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以“三国土监字【2013】第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图七),对此进行了处置,其全部内容如下:王益敏 非法占有集体土地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有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集体土地0.224亩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2250元,限15日缴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三原县人民政府或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预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日”。  然而,这种千辛万苦得来的“处理”却又是泡汤了,到目前仍然没有得到任何执行。三原县法院推托是三原县国土局报来的强制执行“是过时效的申请”不予受理。而三原县国土局竟以“法院退回申请”为由,说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于是,我又被悬空了,政府职能部门不按自己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书》来执行,这使其“处罚”决定又流于形式。既不能拆除王益敏的非法建筑,又不能将其赶走,显然这已经生效了的公文成了“儿戏”。---这就像17年前县政府的红头文件,虽然生效了却不能使我享有使用权一样。而这背后是隐藏着什么呢?那就是王益敏的亲属某某在做官,政府不敢去进行作为。我不知道我还能说什么啊,某些官员的阻挠,使谁也不敢去得罪权贵。如此这般,几十年来我长期遭受打击,长期信访,长期奔波,目前已经患了重症,家中什么都已荒废。现在我公开举报,恳请省纪检委,省国土资源厅和广大新闻媒体,请您们看看,是不是值得关注一下这个17年都无法兑现落实的政令呢?(此附我的身份证和各种证据证言,我对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二组  王益勋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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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身份证,我实名举报  
  多么悲惨  
  多么悲惨,这是1988年的  
  多么悲惨,这是1988年的  
  多么悲惨,我是唐僧肉,大家都来抢。就是因为我太善良老实。这是1990年的  
  这是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的土地使用证  
  这是1998年三原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批复    
  这2005年的错别字纠正  
  这2005年的错别字纠正  
  2003年土管所划分的宅基地  
  2004年县国土局证明  
  2004县国土局打印的证明  
  咸阳中级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3土地违法处理决定书及延期通知      
  2013咸阳市国土局  
  咸阳市国土局  
  2013镇村两级证明  
  2012国土局案件受理通知  
  2012咸阳市纪委函  
  村镇两级各种各样的书面证明        
  村镇两级各种各样的书面证明        
  村镇两级各种各样的书面证明    
  我实名举报,希望全国人民关注  
  然而,这种千辛万苦得来的“处理”却又是泡汤了,到目前仍然没有得到任何执行。三原县法院推托是三原县国土局报来的强制执行“是过时效的申请”不予受理。而三原县国土局竟以“法院退回申请”为由,说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于是,我又被悬空了,政府职能部门不按自己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书》来执行,这使其“处罚”决定又流于形式。既不能拆除王益敏的非法建筑,又不能将其赶走,显然这已经生效了的公文成了“儿戏”。---这就像17年前县政府的红头文件,虽然生效了却不能使我享有使用权一样。而这背后是隐藏着什么呢?那就是王益敏的亲属某某在做官,政府不敢去进行作为。我不知道我还能说什么啊,某些官员的阻挠,使谁也不敢去得罪权贵。如此这般,几十年来我长期遭受打击,长期信访,长期奔波,目前已经患了重症,家中什么都已荒废。现在我公开举报,恳请省纪检委,省国土资源厅和广大新闻媒体,请您们看看,是不是值得关注一下这个17年都无法兑现落实的政令呢?(此附我的身份证和各种证据证言,我对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举报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二组  王益勋  电话
  三原县国土局竟以“法院退回申请”为由,说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于是,我又被悬空了,政府职能部门不按自己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书》来执行,这使其“处罚”决定又流于形式。王益勋 电话
  举报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二组  王益勋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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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X,男,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某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某村委会。
法定代理人苟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X,男,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系该村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杨XX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6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某某,被上诉人某县某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查明,被告在1987年建校时占用了原告原有宅基地,原告现住所在村规划区域以内,某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宅基地依法进行了登记。日原告以被告占用其宅基地系借用为由要求被告返还。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杨某X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杨某X。宣判后,杨某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某X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变更案由,剥夺其诉权。上诉人以”宅基地借占协议纠纷”起诉,主张与被上诉人解除协议,归还祖留庄基,赔偿毁坏上诉人庄基地上的附属物损失。可一审法院毫无根据地确定该案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有意抵销上诉人的请求及主张的实现,是极不公平的。二、上诉人主张”宅基地借占协议纠纷”附有证据证明。其手中的协议有两份,内容一致,差异是一份有加盖被上诉人村委会公章,一份未加盖公章。上述两份协议的来历,第一份协议却系唐承礼找人所写,名为个人所签,第二份协议系上诉人所抄,但章子是真的,虽系尔后补充,实际内容完全一致,并未造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即”庄基地皮借占纠纷”。三、被上诉人村委会当庭承认所争议庄基属上诉人家宅基地,当庭还出示了已被收回村委会统一管理的上诉人祖留庄基(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佐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提供了两份协议(内容一致),证明该村建校占用其原宅基地,学校搬迁或者缩小地皮归上诉人所有,若划于别人,上诉人有权干涉。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协议内容,但认可该村在1987年建校时占用了上诉人原有宅基地,并提供一份庄基证存根,证明被上诉人已给上诉人另划有一处庄基,上诉人已在此居住20多年。上诉人认为村上并未给其另划庄基,其现在居住在原砖厂的地方,其不知道也不承认被上诉人给其划有庄基。现上诉人以学校缩小,被上诉人将原宅基地变卖,被上诉人应按协议返还原有宅基地。上述纠纷属村民与集体组织之间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驳回上诉人杨XX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之规定,应予纠正,但不影响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丽
审判员  席晓颖
审判员  闫亚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贾 洋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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