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重疾保险 问:大病和重疾险理赔后,保险合同终止吗

问:大病理赔后,保险合同终止吗?_百度知道
问:大病理赔后,保险合同终止吗?
365天后有二次重疾赔付权,并豁免保费,赔付了重疾,则主合同终止,但附加险依然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主险和附加险是1:1的比例:1的,则主合同也相应终止;2.如果主合同保额大于附加险的,理赔后,主合同继续有效,保额是主合同保额减去已理赔附加险保额后的额度,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华夏有一款终身寿险附加长期重疾的产品,除了适用上述规则外,它还是一款重疾二次赔付的产品,还需要根据合同具体分析,缴费也只是缴纳主合同剩余保额相对应的保费。 以上只是一般而言,具体到某产品,如果在缴费期间出现了理赔,有两种情况:1.主合同与附加险的保额比例是1: 一般寿险附加的大病险合同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啊?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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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理赔后,保险合同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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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理财规划师:周凯明证书编号:0161
一般情况下,如果寿险的保额与重大疾病险的保额相等,那么合同终止;如果保额不等(重疾保额当然低于寿险保额了),合同继续。
所以通常有生存返还、分红等类型的保险产品,在设计的时候都要尽量保证重大疾病的保额会略低于寿险的保额,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产品不同,赔付方式也是不同的,具体还是看条款了。
我在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帮楼主分析各家公司的产品,欢迎咨询。
您好!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一般寿险若为10万,而附加的大病保险也为10万,一旦出现了大病理赔,那该合同也会终止;如寿险为10万,附加大病为8万,那大病理赔了8万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寿险变为2万了
我说的是一般情况,现在有些保险公司的产品弄的非常复杂,建议最好是看建议书或保险合同
一般情况下,附加的大病险在理赔之后是要终止合同的。不过只是大病险合同终止。主险是继续生效的。
大病理赔后,主附险保额1:1的终止;其他比例的不中止,有的在缴费期内还豁免主险剩余保费。一切以条款为准。
寿险附加重疾,分为提前给付和额外给付,如果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且寿险不分红或者寿险保额与附加重疾保额一致的话,赔付重疾后,合同是要终止的;
另外一种附加重疾,是额外给付,也就是重疾和寿险都是单独赔付,而不是公用保额的,
目前寿险附加重疾主要分为这两种形式,具体的可以跟我聊聊
您好,具体看公司的险种和重疾的给付方式,是提前给付的还是额外给付的。
咨询一下,信诚的有额外给付吗?平安暂时都是提前给付的。
&&& 各家公司的产品设计不同,理赔方式也不同,所以要具体根据条款保险责任来帮你分析。国寿的瑞鑫两全+瑞鑫提前给付重疾就是重疾赔付后,主险合同也终止了。
楼主,你好!
&&& 在重疾险的产品中,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类是两全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捆绑式销售),一旦赔付了重疾,主附合同一起终止。二类是两全险附加额外给付重疾险(捆绑销售),重疾赔付后,主险继续有效,至满期或身故再赔付主险保额或保费。三类是万能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如果主险保额与附加险保额相同,给付了重疾,同时主险同时终止,如果主险保额高于附加险保额,赔付重疾保额后,主险继续有效,这时的主险保额要相应的减去已赔付的保额(如:主险12万保额-10万附加重疾保额(已赔付)=2万保额)。四类是万能险附加额外给付重疾,重疾险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主险保额不变。五类是消费型重疾,一旦重疾赔付,合同全部终止。
&&&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 上面的同仁给你说的很清晰.你是属于那类的保障,仔细看看自己合同是那类的.再有什么不明白就及时的问
要看您的具体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是否有其他附加责任。您的保险计划是什么样的,方便的话可给我传过来,帮您看看。才好做解释。
  您好!要看您的合同条款了,有的大病险对重大疾病进行分类,第一类大病险理赔完,保险继续有效,以后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可以继续理赔.
  也有的险种,理赔完合同自动中止.
&&& 你好!各家公司的条款不同,理赔的结果也会有差异,但是,基本上都是以主险为主,如果你的主险保额高于附加的重疾保额,那么,得到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如果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额是一样的,那么,得到理赔之后,合同就终止了;另外,有的险种如果主险保额和附加险保额不一样,你在投保的时候附加了豁免的话,不但可以得到理赔,保单继续有效之外,还可以豁免以后缴费年期的保费。我说的有点罗嗦,不知道你是不是可以看明白,不明白的再问我吧。
&&&&& 祝你平安!顺利!
一般寿险附加的的大病险,如果缴费期间出现了理赔。合同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啊?
&&& 很高兴看到你的帖子
&&& 如果你的主险与附加大病是一样的额度,一般是大病赔付后合同终止,如果主险比附加大病要多,大病赔付后主合同还是有效的,详细的建议你仔细看一下你的合同,如果看不明白可以加我QQ或电话为可以帮你。
&& 一般寿险附加的大病险,如果缴费期间出现了理赔。合同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啊?
&&& 一般寿险附加的大病险,如果在缴费期间出现了理赔,有两种情况:1.主合同与附加险的保额比例是1:1的,则主合同也相应终止;2.如果主合同保额大于附加险的,理赔后,主合同继续有效,保额是主合同保额减去已理赔附加险保额后的额度,缴费也只是缴纳主合同剩余保额相对应的保费。
&&& 以上只是一般而言,具体到某产品,还需要根据合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华夏有一款终身寿险附加长期重疾的产品,除了适用上述规则外,它还是一款重疾二次赔付的产品。也就是说如果主险和附加险是1:1的比例,赔付了重疾,则主合同终止,但附加险依然有效,并豁免保费,365天后有二次重疾赔付权;如果主险保额大于险加险的,主险按相应减少后的额度继续有效,并继续缴费。附加险保费豁免,并继续有效,365天后有二次重疾赔付权。
&&&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你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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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大疾病保险及投保误区
作者:吴晓鑫 谭然
  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普通人罹患已出现低龄化趋势。某公司的数据显示,76%的重大疾病发生在30~49岁之间,11.6%的重疾理赔案例甚至不足30岁。这一阶段的中年人普遍处于事业的成长期和和收入的期。一旦确诊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将遭受重创。而重大疾病的发生概率已经进入低龄化,乳腺癌、肺癌、结肠癌、甲状腺癌等发病低龄化趋势明显。投保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重疾险,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重要险种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的一种。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很多原来的不治之症已经找到了治疗的方法,但昂贵的治疗费用却让人望而却步,重大疾病保险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解决其面临的经济困境。
  现代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保险诞生于1983年的,随后其他各国纷纷仿效。1985年和1987年,和分别推出各自的重大疾病保险,其后逐步进入、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重大疾病保险在国际上不断创新,成为各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是世界上的福利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障体系是由英国国民卫生服务体系(简称NHS)、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三部分共同构建。其中NHS是主体保障,覆盖全体国民,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只是补充。英国NHS体系覆盖99%的国民,商业健康保险组织只能小范围地进入基本市场。英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是针对消费者个性化的保险需要,为高收入人群所提供的丰富的健康保险服务,其中重大疾病险是最重要的险种。
  美国医疗保险分为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部分。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群体一般自行购买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在内的。低收入群体和60岁以上的老人则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其社会医疗保险也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当参保者罹患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政府将为其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中国市场,最初只是作为的附加险,对投保人所患7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瘫痪和重大器官移植术)给予保障。1996年,我国推出了保障重大疾病终身的主险产品。如今,重疾险产品已成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走出误区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组成。那么,我国的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已经拥有了保障,还有必要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吗?
  事实上,如果发生重大疾病的话,除了直接的医疗费用外,还会产生以下三方面的费用:一是后续治疗费;二是不能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的费用;三是发生重疾后的营养费、护理费等。而社保以及单位的福利保障能覆盖的仅仅是医疗费用,并且还只是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国基本医保的设计原理是低水平、广覆盖,注重的是医疗费用的报销。首先,医保是报销型保险,先花后报,若遭遇高额医疗费用,只能先自己想办法筹措;其次,医保报销有很多限制,如起付线以下不报,封顶线以上不报,不符合医保目录的部分不报,符合医保目录部分按比例报销,责任事故不报;最后,很多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特点是保额由自己选择,投保人一旦被确认为患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将保额一次性全额给付,不让投保人陷入无钱看病的窘境。重大疾病保险还可以帮助投保人解决重大疾病期间大量自费药和治疗重大疾病后几年的康复费用,补充投保人在患病期间影响到的收入。因此,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作用并不多余,是社保的有效补充。
  很多投保人望文生义,认为买了重大疾病险,所有大病都可以保。事实上,保险业对“重大疾病”有明确的界定。在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其中包括最常见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等。各家公司会自行添加一些病种,一般在30种以上。
  还有一些投保人因疾病险的“兆头不好”而不愿意购买疾病险,这也是投保的误区。和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相比,、寿险、疾病险等保障型保险应是投保人首先要考虑的投保险种。因为一旦发生类似风险,将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冲击。在保障齐全的情况下再考虑万能险、分红险等型险种。保障型保险的作用是“雪中送炭”,而理财型的保险则属于“锦上添花”。
  先保孩子后保大人也是误区之一。买保险要分清主次,排在第一位的应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收入最高的人发生重大疾病而无法工作,家庭生活将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这时重疾险就能发挥其“雪中送炭”的作用了。因此首先应是保证家庭中的成年人健康得到保障,再考虑给孩子买保险。
  投保要点
  越早投保越好。支出与投保年龄是成正比的,保障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年龄越大,保费越高,所以应该尽早购买保险。一般来说,20~35周岁是购买重疾险的最佳时期,保险公司通常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现在虽然也推出了一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产品,但从保费方面计算,老年投保人的保费较高,因此越早投保越合算。
  保额的确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年收入水平,以及被保险人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度来确定重疾保额。比如,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人群,建议选择重疾险保额10万~20万元。年收入在12万~30万元左右的人群,建议重疾险的保额至少要达到30万元。而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被保险人,特别是被保险人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建议保额选择在50万元,以保证家人生活品质不会因被保险人的疾病而严重下降。
  最好选择长期缴费。对于重疾类产品,交费时间越长越好。道理很简单,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患病几率会大大增加,如果不幸生病,且在交费期内,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所以,重大疾病保险选最长的期限最合适。
  定期VS终身
  我国的重疾险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定期重疾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限,一般到60周岁、70周岁或者80周岁时保障就会终止,但投保人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以一定保费的形式或既定金额返还保险金。终身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险有效期直到身故为止,不受年龄限制。一旦罹患重病,就可以获得保险金赔付的支持;若一直非常健康没有罹患重病,那么等到身故后家属可以获得一笔身故保险金。
  在相同的保障额度下,定期重疾险保费一般为终身重疾险保费的30%左右。同时,年龄越高,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也越高。因此在重疾险的选择上,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如果收入较低,可以选择定期重疾险;如果保费预算较充裕,或者被保险人年龄已经超过30岁甚至35岁,那么建议选择可保障至终身的重疾险产品。
  纯保障型VS分红型
  现在国内不少重疾险是与分红险相结合的。分红型带有理财的功能,保费高于纯保障型产品。投保应当尽可能选择消费型或是不分红的产品,以达到花最少的钱,获得最高保障的目的。
  一次赔付VS多次赔付
  一般的重疾险都是只赔付一次的,投保人一旦罹患重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之后,保险合同随即终止。由于其有了病史,无法再次投保重疾险,而一旦再次罹患重疾,就会陷入没有保障的境地,给本已受损的经济状况再次造成沉重打击。多次给付重疾险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计的,可以给付两次甚至更多次。目前常见的多次给付重疾险产品形式是将重疾险能保障的所有重疾种类分成几组,限制条件是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所患的重大疾病要在不同的组别里才能获得赔付。另外两次确诊重疾间隔需达到一定的时限,如有的产品规定是1年。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增加了保障范围,赔付成本高,也要高10%左右。经济条件好、预算充裕的消费者也可根据家族病史综合考虑选择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综合重疾险VS防癌险
  目前,我国市场上能“保”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包含癌症在内的普通重疾险,另一种是专门针对癌症的“防癌险”。防癌险是否值得“额外配置”?癌症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普通重疾险大多只赔付一次,有些即使可赔付两次甚至四次,也要求每次是不同病种,对于罹患癌症的投保人起不到很好的保障作用。而且,普通重疾险针对癌症的保障主要是恶性肿瘤,原位癌之类的轻度癌不在保障范围内。而防癌险在提供各类恶性肿瘤保障的基础上,不少产品可提供对原位癌的保障,这就弥补了重疾险在此方面的不足。由此,建议消费者在投保重疾险的基础上,考虑选择保费低廉保障高,并可附加特定防癌险作为补充,如可投保30万元重疾险和20万元防癌险及5万元轻症险,这样保障面广,额度充足,能在控制费用支出的同时获得最大补偿。
  国际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仍存在相似度较高、市场不够细分等问题。英国的重大疾病保险发展较早,产品创新更加灵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经验,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丰富的选择。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分为两种产品:一种是只保障6~10种基本疾病的保险;另一种是包括30种或更多种疾病的综合保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这两种产品一般都提供残疾保障和收入损失保障,能够给患病的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一大特点是能够用来抵押贷款,当被保险人患病时,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重大疾病保险拿去银行做抵押,从而避免了在患病治疗期间或收入损失期间还要承担的还款压力。目前英国60%以上的重疾保单与贷款相关,超过20%的英国工薪人群拥有重疾保单。另一个特点是回购式选择。回购式选择是为了弥补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缺陷而产生的。在提前给付型产品中,被保险人若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一般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后其死亡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不会再向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保险,从而导致了被保险人死亡保障不足。回购式选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然存活,则可以按照一个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保额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段时间继续生存,那么还可以按固定费率再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再次增加;这样经过2~5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保险之初的水平。
  英国近些年还推出了阶梯式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将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若干档次,根据不同档次规定不同的保险给付金额,如心脏瓣膜置换50%,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险金额则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不过,全部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这种给付方式使被保险人除了在一些小手术时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在随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作者单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责任编辑: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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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先发生的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理赔金后,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就意味着没有保险了,所以再发生高残或身故就没有理赔金了。
2、如果是发生了轻症,给付保额20%的理赔金后,合同继续有效,再发生高残或身故,不影响100%保额的理赔。
重疾理赔是提前给付寿险额度,一旦理赔重疾保险金,寿险额度就被提前给付了,合同也就结束了。如果理赔轻症保险金4万,重疾额度会相应扣减,但身故全残保额不会扣减。
重疾或身故,一旦理赔,保险合同终止。
重疾赔付后,合同终止。合同既已终止,当然不会再有赔偿责任。
该产品是身故,全残,重疾是三项选择一项来赔付的。发生其中一项的赔付,那么保险合同终止。
轻症赔付后,只影响重疾的保额减少,不影响身故和高残的保额赔付。就是轻症赔付后,还有重疾和身故,高残责任。
您好:身体高度残疾属寿险责任,所以建议您了解带有寿险责任的重疾险,有的险种,在赔付重疾责任后,寿险责任并未终止,发生高残还可以再得到一笔赔付,这是选择什么样险种的问题。
客户朋友你好:小王一旦发生重疾理赔,合同即终止,所以保险一定是在健康的时候购买,并购买足额。
一楼的李大姐说得很正确:如果先发生的是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理赔金后,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就意味着没有保险了,所以再发生高残或身故就没有理赔金了。 2、如果是发生了轻症,给付保额20%的理赔金后,合同继续有效,再发生高残或身故,不影响100%保额的理赔。
你好,只要是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就会全额给付保险金,合同就终止了,就是说以后再发生重大疾病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是没有过保险金的,身故也没有的。&
朋友您好!重大疾病险赔付一次保额后和他就终止了,重疾、高残、身故金三个只赔付一个的。因为你购买的保额是20万,20万赔付完了就没有了。
保障期限可相对长。给少儿购买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以到其大学毕业的年龄为宜,之后就应由他自食其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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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一次重疾理赔后保险合同即宣告终止?
[导读]:一次重疾理赔后保险合同即宣告终止?这一在行业内通行已久的重疾险产品设定,现在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  近日,在其重疾保障产品体系中再添新成员,重磅推出全新的保险&&&太平福禄倍至重疾保障计划&系列(以下简称&福禄倍至&)。其在重疾理赔上采用了&多重给付&的方式,将保障范围内的66种重大疾病分组进行多重给付,最高赔付次数可达3次。同时还包括14种高发的轻症疾病额外给付、豁免保费等责任,为重疾保障大大&加码&。
  &多重给付&是&福禄倍至&最具特点的一项设定,其所保障的66种重疾被划分为三组,被保险人一旦罹患重疾,先行赔付一倍基本保额,保险合同仍然持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此后又罹患了重疾,且该疾病与第一次罹患的重疾不在同一组别,公司即再赔付被保险人一倍基本保额,在保险期内,最高赔付次数可以达到3次。
  为什么会出现&多重给付&这一设定?归根结底还是源于市场的需要,尤其是重疾患者的需要。近年来,虽然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还在不断攀升,发病年龄日趋年轻化,但医疗技术水平的持续进步,使重大疾病的治愈率已显著提高,按某些调查数据显示,癌症患者的5年生存率已经达到了30%,不少罹患重疾的病人在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后,愈后效果良好,逐步恢复了正常的生活。但是,一般来说,罹患过重大疾病的人,由于身体机能受损,身体状况不如以前,再次患病的风险比普通人要大得多。然而目前市场上的传统,普遍采用的规则是,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在发生重疾理赔后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而在现行的核保规则下,也基本再无法购买其他的重疾产品,他们的健康保障就产生了&缺口&。&福禄倍至&的&多重给付&设定,正是填补这一缺口的有效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这款产品还具有人性化的豁免责任设定,即交费期内,当被保险人首次不幸罹患重疾后,公司将豁免其余下所有未交保险费。
  &福禄倍至&除了在保障范围上扩展到66种重大疾病种类,太平人寿还特别提供了如轻微脑中风、原位癌、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等14种较为常见的轻症疾病保障,客户一旦发生保障责任中的轻症,即可获得20%基本保额的额外赔付。&重症+轻症&的模式使客户在患病的多个阶段都可以获得资金支持,早发现早治疗,提高疾病的治愈率。
  此外,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全方位保障需求,&福禄倍至&还特别提供附加保障供客户选择,意外身故、伤残,公共交通及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最高给付可达2倍该附加险基本保额,为客户全面打造涵盖重大疾病、轻症、意外等一体化的超强防护。
  &福禄倍至&系列产品包括&太平福禄倍至重疾保障计划&和&太平福禄倍至B款重疾保障计划&两款。&福禄倍至&保至终身,&福禄倍至B&则配置了保至65岁或80岁的自由保险期间及满期返还保额等多项产品利益,供不同客户按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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