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能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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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吗?!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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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是“与用人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劳动保险范围之内。退休人员如果返聘到企业单
《》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参加的职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是“与(指的是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存在(包括)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范围之内。退休人员如果返聘到企业单位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工伤事故,依据《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并享受相应的。
但是,在有些各地在颁布实施细则时,设立了排除条款,就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例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将这一项排除了工伤之外。不过,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有关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A最好在广州鉴定,减少成本,当地法院也认可
A主要由私人老板承担赔偿
A如果单位不同意赔偿的,那就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了。
A不算工伤,因为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
A你好,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标准赔偿。
A,过了上诉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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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返聘发生工伤怎么办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6425894.htm  曾经有网友反映,要求修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请问,相关部门对此是否有答复?    【鞍山】 石坚   针对部分群众提出修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府法制办做了《关于对修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工伤规定的答复意见》(辽人社[2014]97号),如下: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三条规定,“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受伤职工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保险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按照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发生工伤职业病,人社部门应依据工伤认定办法按照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可是离退休人员应该按照养老保险法实施养老了,显然不在其内。但是,实践中又有退休聘用而发生工伤职业病的,所以,我省规定了这部分人群特殊处理办法。   入党是否有年龄限制等两则问答   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听说超过50岁后就不允许申请入党了,入党有没有年龄限制?二是想知道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是什么标准?    & & & & & 【普兰店】 李济生   一、关于入党是否有年龄限制问题。此问题在2012年已经对您做过答复,现在重申如下:按照现在正在施行的《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入党年龄要求应是年满18岁。之所以规定18岁为入党的年龄限制,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到了18周岁才算成年,才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才有能力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是不会受理的,如果受理了就违背了党章的规定。   至于50周岁以上不许申请入党没有此规定,有的单位前几年还出现祖孙同时入党的现象。也就是说入党年龄有下限规定,没有上限规定。   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问题。现在我省仍在执行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号)“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发生   劳动人事争议可否申请仲裁   请问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否申请仲裁?    【沈阳】 刘佳妮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号)规定,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按照上述规定,如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争议发生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党费账户能否被冻结   法院在处理经济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能否冻结涉案单位党组织的党费账户?   【阜新】 孙玉    党费是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号)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56号)要求,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如发生因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党费被冻结或划拨的现象,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妥善解决。   关于党支部委员会的两个问题    请问党支部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是如何设置的?   【本溪】 李毅    关于问题一: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不采取任命或指定的办法。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如新建立的党支部,党员之间相互不太了解,或问题较多,不具备选举条件,可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经过一段时间后,条件具备了,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关于问题二: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还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党章规定,一般情况下,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或100人的,如不需要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决定,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可与若干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或会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什么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请问什么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它的实际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阜新】 王昌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这项制度,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党内的一项经常性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先进,清除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什么是“三会一课”    我们组织学习时,老师提起了“三会一课”,请问指的是什么?   【辽阳】 杨萍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调动   或离职时应怎么做    我在单位负责党费管理等有关事项,下一步面临工作调动,请问,我应该如何进行工作交接?   【丹东】 赵峰硕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一、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移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监交,或者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临时接管党费。   三、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主要内容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印章等。   四、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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