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性能测试能用集资的钱吗

揭密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骗局真相【】【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7:10:11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据统计,近两年来利用P2P网络借贷从事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也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究竟何为P2P网络借贷,不法分子如何骗人?
  所谓P2P网络借贷,一般地解释是,其为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一些公司开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方与贷款方(投资方)的交易提供便利,平台为双方交易的达成进行撮合,收取手续费。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只能是借款方,而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法人员通常并不是只提供交易平台,而是通常以“担保”、“保证收益”类宣传,通过论坛、网贴、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机构组织和人员进行所谓的投资,实则利用这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志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他曾经接触过的二个案件,可以还原不法人员是如何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敛财的。
  案例— :以自己作为平台非法敛财
  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赚疑人周铭对外宣称其“某某投资”是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吸引投资人创建账户并充值,随后其利用掌握的40多个虚假会员账户频繁发布虚构的借贷协议,以高回报吸引投资。由于贷款到期后,平台会将本金加较高的利息转入投资人的网站账户,投资人可顺利提现转入真实银行账户。为此,众多投资人误将“某某投资”当作可靠的P2P网贷平台,纷纷投资。
  但实际情况是,周铭将其自己作为融资平台,投资者资金全部进入的是周铭的个人银行账户,“某某投资”网站发布的贷款协议中85%以上属于周铭虚构的项目。
  以此方式敛财,资金链出问题是迟早的,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铭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侦查机关发现,他利用平台接收的资金直接用于自己巨额消费。仅2013年,他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的金额超过几千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其购买的豪华品牌车辆数辆及奢侈品若干。侦查机关虽全力追缴涉案资产,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但还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日,犯罪嫌疑人周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二 利用平台投资模式犯罪
  2013年5月,邓亮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亮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泽明任运营总监。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两人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亮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日,“东方创投”网络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存款逾1.2亿元人民币,投资人提现金额为0.75亿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0.5亿元。日,邓亮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李泽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在经过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邓亮和李泽明作出判决,判决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李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吕志轩分析说,银监会虽然至今未出台有关P2P的法律规则,但相关的监管意见还是很明确的,即P2P的定位是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不能介入任何一方。有一定行业门槛,具备一定风控能力,资金要交由第三方托管,不能承诺高息回报,明确收费机制。否则就可能出问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借口,违背P2P网络借贷的本质属性而行非法集资之实。(文中周铭为化名)(责任编辑: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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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不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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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P2P(即个人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在其行业颇有影响,但6月25日,平台创始人周辉站在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法庭被告席。3年前,这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还被认为是行业的模范,但就在去年,这个模范却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另一当事人陈建平则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当天被一并公开开庭审理。网上撬动10亿元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资款,且所有集资款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集资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积在商业 银行,主要用于归还前面投资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购买房产、车辆及珠宝首饰等。同时,周辉还将车辆包装成虚假借款人(发标人)提供的抵押物,骗取投资人继续 投入资金。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辉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集资款用于个人包装、炫富、挥霍、随意赠送他人等用途,造成巨额集资款流失,且集资款去向不符合为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合理开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应当认定被 告人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收益回报为饵,使用诈骗方法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造成特别巨大数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 诈骗罪。检察机关起诉书载称,周辉先后从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其中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和许诺的收益共计 6.91亿元,用于购买房产、购买车辆等9800多万元,购买珠宝、首饰、箱包等3200多万元,用于住宿、交通、支付员工工资、购物消费等支出1800 余万元。直至案发,尚有1136名投资人共计3.5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用于集资的银行账户中扣押资金1.8亿元,其非法集资行为造成1.76亿元无法偿还给投资人。检察机关称,日,在已获知被告人周辉因涉嫌犯罪被公安人员带走之时,陈建平借机到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周辉 放在此公司维护的一辆劳斯莱斯轿车(购入价1128万元)开走藏放。同年3月27日,陈建平仍对向其核实相关事实的公安人员隐瞒该车辆被其私藏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P2P还是非法集资周辉,男,1982年生,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11年2月,以10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 人,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2013年3月,周辉变更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公司名称同时变更为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投资公司),公司性 质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辉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经营项目有了变化,包括对外投资、汽车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互联网信息)等。起诉书称,2011年年初,周辉通过他人制作了公司网站,欲通过网站做“P2P”网贷、“P2P”理财的金融信息服务,以收取中介服务费。实际运作中,投资人通过网站平台注册并交纳会员费后成为会员,并通过各种方式将投资款汇到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其个人的8个银行卡等账户用于投标。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站平台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从而融得资金。公诉机关称,2011年5月以来,为了吸引更多人投资,周辉陆续借用公司网站以虚构的34个借款人(发标人)和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2个会 员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发布大量虚假标的向投资人融资,并宣称年化收益率约20%,还有额外奖励的高额回报等,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在当天的庭审中,周辉不认可检察机关对自己的指控,认为指控不符合事实,自己并没有犯集资诈骗罪。虽然间接承认自己发布虚假标的,但“吸收的资金用于银行商业存款或做珠宝生意”。周辉声称,自己和投资人是合作关系。“投资人是了解情况以后才投资的,他们是自愿的”。周辉辩称,这种经营模式是有创新的,投资人也清楚。他声称,到香港确实是做珠宝生意,如果成功可以赚很多钱,自己有能力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因为被抓,运行中断,让我失信于投资人。我3年苦心经营的公司也毁于一旦”。周辉的辩护人也称,周辉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指控“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数额错误。并认为周辉是利用互联网从事P2P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部分投资人替周辉求情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产业正迅速发展,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到底该遵循怎样的制度规范?公诉人认为, P2P从经济本质上讲只是传统的民间高利借贷平台,互联网只是降低了信息交易成本。P2P作为金融媒介,需要起到金融媒介的应有职能。“提供点对点服务,但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公诉人说,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发展中的新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有些人借着体制还不健全、集资人想多快好省地赚钱的想法,带着骗取他 人钱财的目的化装潜入这个行业,做着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原来展现在公众面前的都是繁花似锦,宣传能大把大把赚钱,但很多时候鲜花蛋糕下 面就是陷阱。
“擦亮双眼,谨慎投资。”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被告人周辉和他所经营的中宝公司没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没有良好的经营团队,更没有优秀的投资 项目,有的只是包装得很好的外表,美丽的肥皂泡总有破裂的一天。“本案的发现正是有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才让集资 参与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不过,一些投资人有着不同的看法。法庭上,43名投资人的代理人表示,这些投资人都是了解周辉及其公司后自愿投资的,他们对周辉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除扣押的财产外,表示自愿放弃余下的债权。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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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三大模式涉“非法集资”
作者:马会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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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集资风险、典型的庞氏骗局。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条法司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业内人士指出,未来P2P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问题也不难解决,唯一难的就是第三方资金托管和清结算分离的问题。未来P2P的希望在于,有相关机构依据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当然,数据孤岛的打破将是该类评级机构产生的最大瓶颈。  三大模式涉及“非法集资”  P2P网络借贷原本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  近年来,中国式P2P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在引入担保机制,发行,甚至开发同业市场之后,P2P平台已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一只手已触到了监管的红线。  10月份以来,多家网贷公司出现倒闭、挤兑、逾期提现、跑路等风险事件。  十八届之后,被提上日程,“普惠金融”的发展尤为引人关注。作为以服务小微用户为主的P2P网贷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为P2P的定义和经营范畴的划分。  11月25日,相关部委做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今后P2P平台应当回归中介属性,“去金融机构化”。  新新贷市场部高级经理朱捷告诉本报记者,新规首当其冲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普惠金融”发展引人关注。朱捷认为,P2P网贷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P2P的定义和经营范畴的划分,此次界定弥补了这个空缺,说明监管层在规范行业发展,帮扶自律规范的P2P公司发展的意图。  东方证券指出,现有的P2P贷款模式十分脆弱,平台的快速倒闭以及监管层的态度印证了这种判断。无法基于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P2P贷款运营成本明显较高,且在风险识别能力上存在瑕疵。  资金托管存在技术困难  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表示。  在央行条法司上述人士看来,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  同时,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应过分追求高的借贷回报,应当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朱捷认为,本次央行也提出了未来对P2P行业监管的三个方向:一是明确平台的业务经营范围;二是采用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清结算分离);三是加强平台的风险披露和信息披露。目前来看,央行对P2P业务模式和经营范围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  “未来P2P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问题也不难解决,唯一难的就是第三方资金托管和结算分离的问题。”他说,这种难点在于,如果第三方支付能够提供分离服务,为了证明借款人信息真实有效, P2P公司需要提供大量客户信息给第三方支付客户,这对P2P公司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但是,P2P行业体量还小,银行对其资金托管,也需要开发独立的系统,成本高昂,对于银行来说,毫无吸引力而言。  “所以,现在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实行清结算分离的问题,不是P2P公司主观意愿问题,而是客观技术问题。”朱捷说。  一位不愿意署名的分析师认为,未来P2P贷款的希望在于,依据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依赖于一个前提,即有机构基于大数据提供有效的小微贷款和个人信用评级。  他指出,未来P2P贷款主要依靠信用评级进行定价,不过,数据孤岛的打破将是该类评级机构产生的最大瓶颈。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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