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注销程序拍卖后 受让方区工商部门注册 先注销原企业名称还是先注册受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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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 企业登记管理概述一、概念企业登记:为使企业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设立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有关设立证书或记载有关设立事项的行为。分为企业法人登记、营业登记两种。企业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营业登记:也叫商业登记、商事登记,其作用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二、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由来作为对企业的组织和经营实行间接管理监督的现代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企业摆脱封建设行会的束缚及其对国家政权的依附,得以市场主体的地位从事生产经营,开展平等竞争的产物。1844年英国公司法开始规定公司注册制度;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建立了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在地方法院设置商业登记薄,由地方法院办理商业登记;欧陆国家和日本不久均仿效德国,建立起商业登记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则由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和工商管理的专门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三、企业登记的效力关于企业登记设立的两种观点和做法: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但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设立并没有完全坚持|《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是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的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权的凭证,弱化核准登记这一功能。“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型的形成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计划经济体制对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赋予采取一种管理型的立法思维,从而将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授予与营业资格的政府监管混为一谈。案例:a公司和b公司因为借款而签定借款合同,a是出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行政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请材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1、《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6、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7、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①以货币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②以实物出资的,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
5月9日,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9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谓《合伙企业登记管办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合伙企业登记管办法》增加了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应如何进行企业登记的办法,并对条款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性规定表明已允许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我国境内若还没有商业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赔偿执行的难度大大增加,因而此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往往会落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此外,还涉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外资三法&及其他利用外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和衔接问题。在国务院正式出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之前,笔者就外商投资合伙的法律适用、审批制度和产业政策、合伙人主体资格、合伙人的出资管理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外商投资合伙的法律适用和依据
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性质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其上位法,但因外商投资的特殊性,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规定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样应当适用。值得指出的问题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制企业,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中外合作也可以设立非法人制企业。这两种&非法人制企业制度&该如何衔接呢?由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合作法中的非法人制企业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不应该适用于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网吧,其转让也叫网吧出资转让。网吧出资转让是指对网吧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投资人对其相关权利依法进行转让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致使投资人变化的,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为避免网吧出资转让产生纠纷,留下责任追究的隐患,工商部门在转让变更登记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要点: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要办理投资人变更等事项,应当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文化、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以网吧变更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除了要提供变更申请书、委托书、转让协议书外,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这里需要对网吧因投资人死亡而引起的出资转让做专门的说明。在实践中,因投资人死亡,从而引起网吧出资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出资人生前有继承遗嘱的,这种情况审查起来相对简单,重点查看继承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就行了。第二种是投资人突然死亡,继承人较多,死亡人对遗产未来得及做具体分配的,我们在审查该类转让时,就需要继承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材料,明确该项财产的合法继承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卷入财产继承纠纷。
二、出资转让协议的真实性
个人独资网吧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财产的转让必须是原投资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审查网吧变更登记手续时,工商登记人员最好能见到转让双方当事人,并亲眼看到双方在出资转让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要特别注意确认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采取调档核查的方式
企业登记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一种是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的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管理。企业法人登记及其登记管理制度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它是企业制度发展到较高级阶段的产物,是与企业设立普遍实行"准则主义"联系在一起的。
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并对其营业活动进行监督。营业登记的历史较为悠久,可以追溯到西欧中世纪的行会或商人组织设置登记册,对商人或加入行会者进行登记的做法。我国古代给牙商发放&牙帖&,给盐商发放&盐引&,都可谓营业登记。
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这两种登记合在一起进行的。我国也是如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将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分开的做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内分设不同的登记簿,如德国对资合公司和其他公司、企业分别设立登记簿;另一种是由不同的机关分别登记,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法人除由&经济部&发给执照准予成立外,尚需由市县政府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可开业。
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作为统一的制度,一并为之,固然有利于对企业的组织、能力和行为等予以统一监督管理,但将二者分别登记管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这种合理性主要在于:其一,在一个幅员辽阔、尤其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必然存在着不同区域、不同
改制,登记,企业,审批,公司,工作
一、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须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进行改制登记时,不能简单地将注册资金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应当在评估验资的基础上,以企业净资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而新公司股东又不愿意注资的,不能登记为公司。
(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要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集体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三)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书(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名称有变动的,必须限期补办专项审批(许可、资质证件)名称变更手续。
(四)改制企业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规范,但考虑到企业的历史延续,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
(五)企业整体改制时,验资评估机构的资产报告不仅要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在改制方案中,既要考虑到母公司的改制,又要考虑到分支机构的事宜。母公司进行改制登记后,要限期将其分支机构改建为子公司、分公司、无产权关系的独立法人或予以注销。
凡已改制为私营企业,原商标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等尚未变更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在改制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等工作,严格审查改制企业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对无偿转让出资和股份(零资产奉送)的,必须进行公证,其赠予、转让、买卖合同和公证书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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