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人另一方借贷,通知债权人公告会通知共有人吗?

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_百度知道
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无法证明另一方事先知情,但夫妻名下有两套共同共有房产,请问可否将一套执行(也就是说以夫妻共有的一半财产为限进行偿还)??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既然无法证明约定为第三方所知那么夫妻双方要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采纳率:33%
婚姻期间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只是对离婚双方财产分割产生效力, 债权人仍然有权利要求夫妻偿还债务
债务合同形成时,没有特别指出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做担保的,则以共同财产可用于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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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共有的房产_百度知道
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共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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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名负债一方没有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执行共同财产,但另一方配偶的份额经申请可以被预先剥离。可联系本律师作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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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两人共同签字借款,债权人可否仅起诉一人?
近日,有网友向银资网咨询:“一张借条,有两个人签名借款,现在其中一个人下落不明,我如果要起诉的话,仅起诉一个债务人可以吗?这一个债务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相信不少人心中都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银资网催收律师将结合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李某与郭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14年7月向陈某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两人在借条借款人处均签字确认,但借款实际由郭某支配。
借款到期未还,陈某打听得知郭某半年前就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且早已更换手机号码,音信全无。遂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万元。
但李某以借款为两人共同所借且实际为郭某支配为由提出异议。
案件分析:
李某与郭某共同向陈某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系借款2万元的共同债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李某与郭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可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清偿责任。即陈某可选择性起诉,既可以将两人一并起诉,也可以只选择李某作为被告。
因此,陈某起诉李某一人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共同借款中李某应得的部分由郭某支配使用,实为李某与郭某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发生,不影响李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李某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郭某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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