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死亡但留有遗嘱见证人死亡的把房产留给另一方,另一方怎样确权

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申请确权案例探讨不动产确权之法理
朱雪华??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性加剧,导致人们思想观念日新月异。近年来,我国中青年群体的婚姻稳定性下降,离婚率上升,因离婚而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婚姻存续期间安分守己者,因对另一方过于信任,疏于警惕,将作为夫妻主要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登记方往往出于个人私利,会选择在离婚前偷偷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产证上未署名者落个净身出户的案例层出不穷。新形势下,该如何行使夫妻双方的权利,如果保护房产上未署名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改编进行分析说理。关键词:夫妻婚姻;房产;确权;探讨;法理一、相关案例原告张美女与被告赵先生2010年2月在青岛崂山区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张美女就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转眼到了2014年年初,张美女发现赵先生经常以出差为借口长期不归,对手机短信也是遮遮掩掩。经过张美女的细心观察,发现赵先生与他公司的会计刘大姐关系暧昧。为了可爱的女儿和这个完整的家,张美女几次找赵先生沟通,希望其回心转意,重新回归家庭。赵先生非但不听,还变本加厉地想将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的一套面积280平方米的住房转卖给王五。该套住房的市值为250万元,其与王五欲签订的合同价为70万元,与市值相差180万元。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赵先生与王五达成交易并过户,使夫妻共同财产蒙受严重损失,张美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赵先生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赵先生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共有权人一栏中,使赵先生无法单方处分房屋。二、法官析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物权确认纠纷。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房屋作为公民重大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双方对房屋没有明确约定的,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便是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并不影响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属性。本案中该套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的购买,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是并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责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协助原告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人名字加注登记。三、案件评析(1)从现实需要角度,剖析对共同财产确权的必要性。在当前社会,房屋作为生活必需品,在具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提供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的功能外,其还是人们财富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在大多数家庭,房屋作为夫妻财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幸福的婚姻稳定存续期间,很少有人关注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以及是否需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或夫妻一方对婚姻感到危机,房子归属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第一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想在房产证上加注名字,而产权署名方不予配合,那么房产证上未署名方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老百姓因房产加名提起的确权之诉并不多,但法院在处理类似的案件确有不同的方式,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加名案件的当事人会面临以下问题,首先是立案难,很多法院的立案庭法官认为,《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有的基础仍存在的情况下,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多此一举,浪费有限且紧张的司法资源,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次,有些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改变不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属性,故认为申请法院确认属于共同财产没有必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令人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当事人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确权的现实司法必要性以及法理上的正当性。对于所有权不明,存在争议的房产,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裁判机构,就应该对当事人的起诉予以受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确认财产归属,稳定社会秩序。(2)从《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规定,解析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确权的可行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这一属性毫无争议,但是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是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取得婚姻证书,证明的是二人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取得的所有权证书,是以法定的形式向外宣示其是房屋的对外主张权利主体。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其中谁名下,是以登记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外作出的公示,与房屋实际所有权属于夫妻并不矛盾。(3)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私自处分之行为效力。《婚姻法》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利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登记权人私自处分夫妻共同的房屋,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转让的不动产已经予以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总结: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夫妻一方提起房屋确权加名之诉是必要的。房屋产权证书未署名的一方通过房屋所有权确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协助其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受到财产权利侵害。[参考文献][1]张利群.民族区域文化的审美人类学批评[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周口 4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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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人已死其再婚妻子是否有权力居住房子,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答:如果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是母亲的姓名,母亲再婚前,有权把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双方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之后,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上述房产的产权为子女所有。
答:按照继承顺序,妻子可以继承才产的部分。
答:到底是继承还是赠与? 继承只有房产证登记人死亡后才可以办理。人活着办不成, 赠与,是人活着才可以办理。 如果是继承,人都死了,无法收回。 如果是赠与,已经赠与过户给你配偶,有了你家名义房产证,只要没有违反赠与协议约定,他无法收回,。
答:1、不可以,偿还债务是义务,且是他们夫妻之间的债务,不能作为多分的法定理由。 2、后面的问题含糊,是指哪套房屋。 3、原来的房屋的话,因为甲只是就其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其他因为牵涉继承人丙的权利,他不能全部作出决定,需要丙的同...
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继承人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配偶得到了房子的所有权,那么就可以转让
答:应该是《房屋赠与合同》不是赠予协议。《房屋赠与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一些关键词汇:引号内的。必须明确。 一、“赠与人”(甲方)、“受赠人”(乙方)及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地点、产籍号、建筑面积”;以及“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
答: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答:如果母亲过世,母亲和父亲的财产一半,属于母亲的遗产。 母亲去世后,继承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母亲没有遗嘱,那么,其遗产由父亲、子女及母亲的父母共同继承。 父亲是无权将母亲的遗产,单独赠予给再婚老伴的,该赠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女儿...
答:1,2002年父母将其名下的产权住房,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将此合同公证。2,2008年父亲去世,2009年母亲去世,赠与人双双死亡。3,2010年我去过户,房产局不予办理,原因是虽然赠与合同有效,但赠与人不能到场,让我去开一个遗产公证。4,我有一个妹...
答:婚后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该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但如果男方立有遗嘱明确表示房屋归妻子继承,则女方有权继承此房屋。这属于遗嘱继承。此时妻子办理房产证更名,不用交税。具体手续建议咨询房管局。
答:通常情况下,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几个例外,一、如果接受赠与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表示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继承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指定,遗产作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答: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任意撤销权应当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独有的权利,该权利应当具有专属性,如果继承人可以继承,那么显然,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继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会毫不犹...
答:1、丈夫去世后,其所有的房产已经赠与妻子的,不再发生继承。儿女无权要求继承。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只有在没有赠与或者遗嘱的情况下,才发生继承。如果已经有遗嘱或者生前已经赠与他人,不产生继承的问题。
答:只要没明确说明是只给你丈夫一人的,则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情况,而第十八条第三项说的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答:妻子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丈夫去世后,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妻子、子女均有继承权。遗产未进行分割,妻子、子女对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进行处分,显然是错误的。 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和妻子各占1/2,丈夫去世后,...
答:如果只签订了赠与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健在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答:赠与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赠与人都死了,就没法办赠与手续了。 只能做法定继承了。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在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中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
答:应该有效。一是有放弃房屋的字据,二是经过公证。只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同意赠与关系就成立。
答:遗嘱需要进行公证的。不公证的话,房屋登记部门可能会不认。
答:您好,必然是不能的,受赠与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
答:房屋产权证书没有办理下来,原则上房主家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房屋权利。此时不能处理房屋产权。只有等房产证办理下来后,才能处理。现在可以先行签订赠予合同,等产权办理后在行办理房屋份额的赠予。 办理上述赠予,房主之妻应先行与4子对该房屋进...
答:赠与人死亡的,赠与物作为遗产处理,不动产的从继承发生时发生物权变动,即归受赠人所有,可以随时要求过户登记。
答:可以办理活着的老人继承故去那位老人名下那一半房产,拥有全部产权之后,再把全部产权,赠与孙子的手续。 在死者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前提,要按照继承法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死者名下那一半产权。 需要召...
答: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配部分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老人可以继承女儿的遗产; 如果女儿的儿子继承遗产,他可以承担赡养老人,但不是义务。
答:赠与合同既已经过公证,说明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或其他阻碍合同生效的情形,只要没有以下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则赠与合同仍有效,不因赠与人的死亡而无效。法定撤销情形有: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
答:按实际情况,由于父亲生前已经将房产赠与姐姐,房产已经不再属于父亲。父亲死亡后,其继承人只能对父亲的遗产主张继承权,无法对他人的财产主张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
答:动产的赠与是赠与加交付,即然未交付,此合同现已因赠与一方的个人原因履行不能。所以,不可以要求其继承人支付。
答:需要先办理那一半继承,由继承人确权后,和老人一起办理赠与或是买卖老人那一半产权手续, 规定是,处置住房产权,需要该住房所有共有人签字同意办理,而以为共有人过世,不可能出席签字, 所以,只有先办理继承,确权后,由继承人和这位老人一...
答:你好,如果此房屋属于健在方的个人财产,则有权自行处分,如果是该房屋本属老两口的双方财产,则老伴去世后,老伴的部分发生继承,要处分房屋需要继承人全部同意
答:你父亲去世,你和你母亲具有同等继承权利,你拥有你父亲房子主权的二分之一,赠与协议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如果你母亲过世前协议仍未撤销,你继承全部房产,如果你母亲单方面撤销,你继承你母亲财产的三分之一,你继父和你弟弟具有和你同等的继承权利
答:应该是《房屋赠与合同》不是赠予协议。《房屋赠与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一些关键词汇:引号内的。必须明确。 一、“赠与人”(甲方)、“受赠人”(乙方)及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地点、产籍号、建筑面积”;以及“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
答:有居住权,而使用权要看你舅舅有没有写赠与协议类的,否则使用权肯定没
答:有,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人顺序继承
答:因为是赠与公证,所以,产权人去世的话不能办理 如果办理了委托公证,然后再提供赠与公证书就可以了 公证书的有效期要看你的公证书上有没有写,没写的话就没有期限
答:该房产继母不能继承: 1,房子的赠与,要房产证过户才生效; 2,当事人的房产在自己名下的,父亲死亡时,此房产并非父亲生前的合法财产,不参与继承分配。 一,房屋产权证: 1,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
答:父母去世多年,所有子女都放弃继承权,把房子赠与堂哥,可以。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
答:房产是父母的个人财产,他们想给谁都可以,别人无权干涉! 你母亲立下遗嘱按遗嘱执行!遗嘱中如没有提到你,你就无权分割。
答:1年 纵横法律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
答:协议没有公证产权也没有过户,赠与人是可以随意撤销的,但是继承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如果继承人能够证明撤销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证明受赠人存有以下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
答:父母生前给子女的房子在法律上属于赠予,为了不留麻烦,可以在生前双方签一份赠予合同写明给到那个子女,这样以后这个房子就是某个人的个人财产,别的子女包括夫妻也不能共享。父母死后的房子是要作为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
赠与 已死-房屋赠与居住协议-老年人再婚配偶居住权-权力的游戏已死人物-杀手已死-旧版fm攻略已死-上帝已死-苍天已死 黄天当立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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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遗嘱公证的几个问题
  【摘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少人认为立遗嘱是件忌讳的事,也有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所以申请遗嘱公证的人不多。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由于其无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对于防止财产继承的纠纷的意义重大。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针对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47588.htm  【关键词】遗嘱 公证 财产      一、办理遗嘱公证所涉及的财产问题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之规定,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交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现实中笔者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如居住权能否在遗嘱中处分,仅有购房合同的房产能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一方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能否只对自己的一半和应继承份额加以处分。   1、房屋居住权能否通过遗嘱处分的问题   房屋居住权是个人对单位公有房屋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房屋使用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单位,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而法律规定公民仅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能进行遗嘱处分,因此,该房屋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财产,公民的合法继承人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2、没有房产两证的房产能否通过遗嘱处分   公证实务中常有当事人来咨询,自己的房产仅有购房合同能否办理遗嘱公证。有的公证员担心无两证的房产手续不完备,存在债务纠纷,提出不予办理。《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是“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嘱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出具公证书:其中第(三)条规定:遗嘱人提供了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承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采取了折衷的办法:以遗嘱人提供财产权利证明为原则,以遗嘱人个人承诺(仅限无法提供证明的前提下)为例外。   二、关于夫妻共同遗嘱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可见我国法律允许共立遗嘱。但是对于共同遗嘱,在遗嘱生效时间和可否撤销或变更上不易确定,会影响到设立遗嘱的效力,达不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遗嘱的生效问题。在遗嘱中约定双方均过世后将财产留给其合法继承人之一,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均过世,倘若一方过世,另一方还健在,其他合法继承人只要有人提出继承析产的问题,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就可以继承析产,但此时该遗嘱尚未生效,因此,无法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共同遗嘱还存在保密问题。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就要公开遗嘱内容;而此时另一方尚未死亡,遗嘱不宜公开,影响了遗嘱的执行及效力。   第三,如果双方均健在,一方希望变更时,另一方不愿意,又会造成个人的意思无法自由表达。   共同遗嘱有很多的弊端,建议需要设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分别设立遗嘱。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遗嘱人、配偶以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实现遗嘱的目的和维护家庭稳定。   三、如何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最后一份遗嘱   根据遗嘱公证管辖的特点,自然人可以在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即遗嘱公证在若干个公证处均可办理。如何在遗嘱生效时确定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最后一份遗嘱,成了遗嘱继承的一件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目前我国未设立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业内存在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直接采用公证遗嘱,认为遗嘱继承人只要持遗嘱公证原件及遗嘱人死亡证明材料,财产、亲属等相关证明即可办理。   第二,认为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对遗嘱的内容做出确认,是否同意该遗嘱的处理意见;倘若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不是遗嘱继承人,其不同意遗嘱人的处分财产的意见,该如何处理?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是受益人,其不愿到公证处表示意见,又该如何处理?是否按法定继承呢?如果按法定继承,这是否有违遗嘱人当初办理遗嘱的初衷了,是否也是对立遗嘱人生前意愿的不尊重呢?   第三,设立公告制度,公证处受理遗嘱继承公证后,在媒体(如报刊、网络)上公告,期限届满,如无人提出疑义,即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第四,核实制度,向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电话、信函告知遗嘱的情况,可采用保全送达公证的方式处理,如当事人有更新的遗嘱,让当事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到公证处提交相关资料,如到期没有异议,公证处即给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以后全国的公证系统建立联网,搞好遗嘱的登记工作,数据统一才方便查询,不管当事人在哪里办过公证遗嘱,都可以查到,这样才能知道当事人办了几份遗嘱,哪是最后一份遗嘱,而不是无据可查,心中没底。   四、在设立遗嘱时是否应公开   在实际案例中,曾有当事人要求所有的子女都到场,将遗嘱公开让子女们心中都有数。而目前我国《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因此,一般在办证过程中即使当事人有子女陪同前来均要求回避,今后,在遗嘱人自愿并告知其不受胁迫地表达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能否根据其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也是值得大家探讨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赋予公证遗嘱最高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未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存在着立法相对滞后的问题,对遗嘱效力的确认未曾设立专门的法律程序,有时甚至给遗嘱的继承设置了障碍。因为我们无从查找被继承人是否有变更后的遗嘱,是否存在第二份、第三份等遗嘱,而要求其他非遗嘱继承人或非受遗赠人予以确认时还可能会遭到拒绝,使得公证的效力受损,影响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在设立遗嘱时允许所有继承人参加有时能更好地防止日后根据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其他非受遗赠人不合作的问题。   五、完善遗嘱公证证据的问题   近来,常常有一些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产生质疑,公证处要怎样为自己辩护?怎样让遗嘱的证据效力更强?首先,应该严格依照程序规则来办,该由两名公证员承办,不是特殊情况下一定不要一个人办。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又没有印章的,按规定要提取十个手指的指模,千万不能只提一个手指的指摸。程序的不完备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遗嘱公证被推翻,立遗嘱人的意愿不能受到保护,公证处的公信力下降。其次,《遗嘱公证细则》仅规定对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办理遗嘱公证时进行录像,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应添置专门的录音、摄像设备,对所有遗嘱公证的受理、承办过程摄像、录音,并转刻录成光盘,并将光盘由当事人、在场人员签字封存附卷。遗嘱人的声、像等情况均一览无遗,能有力的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六、公证处能否确认遗嘱效力的问题   之前公证业对于能否确认遗嘱的效力持不同见解,确认遗嘱的效力直接关系到遗产的归属,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重大,出于规避执业风险,不少公证员的观点是由法院来确认遗嘱的效力。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第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子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第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了公证处具有确认遗嘱效力的权利,确认的关键在于向所有法定继承人核实遗嘱是否真实,对遗嘱的内容有无异议,有无其他遗嘱或扶养协议以及该遗嘱是否最后的遗嘱,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些问题。这一规定操作性强,能更有效地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是公证的一大进步。   另外,立遗嘱人处分的是旧房产,之后该房产因旧城改造需要被拆迁安置,立遗嘱人未对该遗嘱进行变更,立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到公证处申请遗嘱继承公证,该遗嘱的效力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认为该遗嘱仍然有效,因为新房子是由旧房子来的,虽然客体变了,但主体不变;第二,认为该遗嘱无效,因为旧房子已不存在了,遗嘱生效时所处分的财产已不存在;第三,如果遗嘱人生前未对安置后的房产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办理新的产权证明,该遗嘱仍然有效。   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允许自然人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的财产的目的在于尊重和保护自然人生前的意愿和权利,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团结,发扬互助互爱的社会道德风尚。随着我国第一部《公证法》正式实施,我国的公证法律体系也将进一步完善,使得公证活动更加规范,法律保障也越来越可靠,遗嘱公证必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必将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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