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新规车价下降将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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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为车市带来什么?
纵观汽车行业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汽车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非常强的行业。前两年车市略显低迷,在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后,一改车市低迷的同时也促进了小排量车型销量大幅增长;国家出台的机动车排放政策加速了旧机动车的淘汰,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车市的销量;在国家与地方的一系列政策的扶持下,新能源汽车也成为了现在车市的新宠……诸如此类的例子都证明了这一点。
此前已经正式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商务部发布的2017年一号文件,这个关于汽车行业的新政策推出一直备受关注。但对于它是否能够对目前的汽车市场的销售现状起到作用以及是否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消费保障小编仍持保留态度。
《办法》的实施能够有力规范销售行为吗?
自中国汽车市场井喷式发展并成为全球最大汽车市场以来,中国消费者一直被冠以“人傻钱多”的称号,在购买汽车的时候往往选择加价提车,加价提车也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汽车销售市场的一种“潜规则”。即:汽车经销商与汽车生产商暗中联合、达成一致,对某种畅销车型压库存,造成缺货或断货的假象,然后,根据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预期消费心理,对汽车进行加价销售的现象。除了加价提车,还存在着装潢费、上牌费、强制店内保险等等诸多欺诈消费的现象。
在《办法》的第二章第十条与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从政策上看,这条规定对于中国车市特有的加价提车以及多种附加费用的现象予以了制止。
小编了解到,广汽本田冠道、广汽丰田汉兰达、上汽大众途观L等热销加价车型目前已经取消了加价,所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有理由相信能够杜绝加价提车这一现象。但是我们知道,现在的4S店都是有厂商布置的销售任务在身的,为了达到每个月的销量任务,许多4S店都在赔本赚吆喝,像装潢费、店内保险这些捆绑销售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办法》实施后将这些砍掉,那么肯定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不优惠、延长提车周期等条件为要挟,迫使消费者自愿选择,名义上非捆绑,最终妥协的还是消费者。
《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吗?
我们知道,国内的汽车销售4S店必须要有厂家的品牌授权才能够对汽车进行销售,但4S店需要接受厂家的“领导”,例如按时按量完成厂家制定的销售目标、按厂家的指导价格进行销售、强制销售本品牌车型等等,以保障厂家对于市场的控制以及获得更好的利润。也就是厂家控制4S店垄断着市场。
在《办法》的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打破了厂家的垄断。
但是,目前国内的汽车市场一直就有二级经销商的存在。4S店为了更好的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更灵活的针对市场的变化做出调整,就催生了二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没有品牌授权,不由厂家控制,可以同时销售多品牌汽车。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这一公告取消了总经销商制度,想要卖车办执照不需要授权,肯定了二级经销商的存在。
小编就《办法》即将实施的事情采访了汽车市场专家颜景辉,他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对厂商利益的分流,有品牌授权的一级经销商为符合店面形象或许不会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而二级经销商本来就不需要品牌授权,《办法》只是政策上的阳光化,要解决厂商对于汽车货源的根本垄断还有待考证。”
关于《办法》的实施,小编觉得还是应该谨慎看好,在政策上对于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确实是有,但是不排除经销商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抵制,而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来说,在《办法》出台之前不需要品牌授权的二级市场已经发展的相对成熟,它的到来或许能够为汽车电商或者经销商产品的多元化带来好处,但能否从根本上打破厂商的垄断还有待考证。同时,《办法》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弱,对于违反主体仅实行3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厂商和经销商来说犹如九牛一毛,强制力度不足。
编辑:崔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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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4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将对汽车销售方式、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
影响一: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一直以来,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汽车品牌企业在我国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这曾经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4S店建设、经营等成本,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为改变这一现状,推进汽车流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影响二:改变汽车销售模式&
品牌授权的模式一直饱受诟病。新规最大特点之一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管理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就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
也就是说,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胡剑萍指出,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新规还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管理办法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影响三:消费者将享受多样化购车选择和售后服务&
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说。&
此外,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肖荣臣说。&
影响四:更多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
既然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制,促进了市场充分竞争,那么它对活跃汽车消费市场有多大作用呢?&
其实,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新规的出台势必将给汽车消费带来长远影响。&
胡剑萍表示,随着流通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产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新的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
另一方面,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基数增大,保持高速增长很难。但从长期看,新规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肖荣臣说。
新华社记者 于佳欣&
责任编辑:倪子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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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新规出台 将带来哪些影响?
日 02:39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于佳欣)商务部14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将对汽车销售方式、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
  影响一: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一直以来,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汽车品牌企业在我国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这曾经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4S店建设、经营等成本,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为改变这一现状,推进汽车流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资料图:深圳一4S店。 发 陈文 摄
  影响二:改变汽车销售模式
  品牌授权的模式一直饱受诟病。新规最大特点之一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管理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就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
  也就是说,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胡剑萍指出,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新规还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管理办法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影响三:消费者将享受多样化购车选择和售后服务
  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说。
  此外,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肖荣臣说。
资料图。 发 陈文 摄
  影响四:更多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
  既然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制,促进了市场充分竞争,那么它对活跃汽车消费市场有多大作用呢?
  其实,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新规的出台势必将给汽车消费带来长远影响。
  胡剑萍表示,随着流通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产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新的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
  另一方面,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基数增大,保持高速增长很难。但从长期看,新规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肖荣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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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带来的机会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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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4月14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图自视觉中国
财新网“竞争与垄断”专栏作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某大型跨国公司亚太区原合规总监,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委员会委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微信公众号:合规陈立彤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新《》将于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新办法的出台目标非常明确,旨在扭转汽车销售整体下滑的局面并把利益的天平进一步向经销商做一些倾斜,但同时也给各个经营者包括汽车生产厂家带来新的业务机会。
  新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汽车整体销售形势非常不好,不仅经销商出现了大规模亏损,很多汽车厂家的销售目标也难以完成。据我们综合分析,大约40%的经销商月度平均库存高于两个月、有八个月的库存预警,指数超过警戒线,使得近七成经销商处于亏损状态。据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09年,接近九成的经销商盈利,到2010年降至七成,2014年汽车经销商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当年41.48%的经销商利润在正负5%之间,其中有9.87%的经销商严重亏损,仅有20%的经销商对当年经营状况表示满意。
  始作俑者其实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事实上,在原有品牌销售模式下,厂商合作成本居高不下——国内品牌4S门店的投资成本在1000万元左右,而进口品牌门店建设前期投资高达6000万-8000万。为了摊薄成本,经销商只得通过销售、维修等环节.将高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势必加重消费者的用车成本和负担,并出现厂商的零和博弈——汽车经销商抱团叫板车企、拒绝提车等事件频发,导致汽车经销商的生存环境等问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厂商剑拔弩张的气氛。
  新办法是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前奏
  新办法主要规定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 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 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
  ? 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 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 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 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指定4s店建设的供应商等;
  ? 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 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 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上述规定将进一步改变厂商之间的竞争态势以及中国政府的反垄断执法格局。到目前为止,我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法执法主要集中在《反垄断法》第14条有关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有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固定转售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限价(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至于什么样的协议构成其他垄断协议,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当中语焉不详,但新方法的出台为汽车行业其他垄断协议的定义和认定奠定了一个基础。
  根据目前现有的理论,一个汽车制造商在生产及批发市场上也许不具备市场竞争地位,但是,一个汽车品牌在汽车销售后市场,因为其对维修和汽车零部件的销售配送具有垄断态势,因此,一个在生产和批发市场也许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销售后市场也许会被轻易地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新办法里面为汽车生产厂家所规定的种种禁止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想象,下一步反垄断法合规,将会成为汽车生产厂家以及一级汽车批发商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难题和任务。
  新的销售模式会出现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催生新的销售模式的出现。
  第一,多元化汽车销售方式会形成。
  新办法将会避免经销商因投入过大而受制于车企,因此未来的经销和零售渠道奖会进一步地拓宽。未来可能有更多的汽车卖场出现,多品牌销售及多品牌维修将成为汽车营销模式的主流。有专家声称,市县和乡镇的综合式的销售展厅规模展开,欧洲的一些多品牌的超市化的汽车卖场也许会在国内出现,另外可能会出现全国连锁经营的、有独特品牌的连锁店。实际上,一些二线城市的汽车综合店已然是汽车超市的化身。
  第二,多元化销售延伸到二手车领域。
  新办法会放开4S店的日常自主经营,其将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销售车辆品牌,不再受厂家的限制,这也会让二手车的销售态势出现新的变化。二手车的销售也许会像新车一样统一展厅经营,出现多品牌经营等新的变化,同时二手车经销商也可能把新车放入二手车店中去卖,新车和二手车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明显了,二者融合度加强。
  第三,新能源车的发展将提速,电商销售模式将出现。
  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符合新能源车以销售为主的特征。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售后利润已然大幅减少,这倒逼汽车销售模式的转型。新能源车与传统车型相比具有更多的快速消费品的特征,其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单价不高,利于积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而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新能源车的电商销售模式。
  第四,汽车销售成本下降、汽车售价将下降。
  汽车综合店的车源供应难题将随着汽车领域反垄断工作的推进得到缓解。随着汽车厂家实行区域销售限制政策的可能性降低,汽车综合店可挑选进货价格更低的供货商,甚至可以在一些限购地区提货。对于这样跨区域的销售和采购,厂家处罚的愿望降低且合规成本加大,如此,汽车超市的提车价可能比传统4S店向厂家提车的价格更低,因此在销售环节占据优势。
  另外,随着原厂零部件可以进入非授权渠道,市场零部件流动性将进一步加强且汽车组装、维修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更加立体,汽车销售成本有望大幅下降。
  第五,汽车销售管理模式改善,促进消费。
  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平行进口车的的推动,二手车的限迁的改善,报废车的管理等系列政策都是促进消费的组合拳。还有市场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汽车大市场价格主导权的模式,建立快修店、商场展销区的机遇,MALL模式、电商020模式等等新型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传统汽车品牌商的机会
  我们在前一篇文章说过,品牌仍然是车厂持续发展的核心。
  品牌(Brand)是一种识别标志、一种精神象征、一种价值理念,是品质优异的核心体现。培育和创造品牌的过程也是不断创新的过程,自身有了创新的力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继而巩固原有品牌资产,多层次、多角度、多领域地参与竞争。汽车品牌一旦牢固地树立起来,带来的是高额的利润和不断的客源。因此企业是必须需要强化品牌的。因此,在新办法颁布与即将实行的背景下,汽车品牌商也面临着行业洗牌的机遇,树立和巩固品牌将会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事实上,4S店传统销售模式在可预见的未来仍是汽车销售主流。新形态用的人才、资源和流程仍来自4S店,过往的消费习惯也让消费者更愿意接受来自4S店保养、维修甚至续保。4S店仍有相当充足的生存空间。并且扬长避短,利用政策和市场变化有利因素强化售后服务精准度,抢先一步掌握用户需求信息,仍能产生效益。而这部分仍是品牌厂商的稳定的销售出口。
  另外,汽车厂家还可以利用五年一签机会,培育出一批真正有满意度和忠诚度的老伙伴消费者,打造被消费者持续信赖的高质品牌。
  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加销售渠道,开拓多元化的市场销售方式,促进厂商汽车分销,但,汽车品牌厂商完全可以借助其品牌、资金及技术优势在新的管理办法下创造出新的业务机会。
  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六年以来,对促进我们汽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曾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范汽车销售市场、避免恶性竞争、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差状态,提高行业集中度的政策目的。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望打破原有的品牌授权方式且有利于缓解经销商的营业压力,并让消费者尝到降价实惠。当然,所有的这一切还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作者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特汽车公司亚太区原合规总监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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