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退休年令,因固多年未办退休手续,现在还能补办吗?

2017年到了退休的年纪后,不想退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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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某公司2010年聘用一名员工, 由于其本人要求公司不要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后果由本人承担,该公司也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现在该员工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他却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理由是此前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即使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才12年。这种情形下,公司该怎么办?能否与这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首先,本案中该员工与公司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双方的共同义务,该项义务不因员工书面承诺就可以放弃。因此,该员工主张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是合法的。我国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行的是“自愿申报审批退休制”,但是如果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不予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则公司有权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针对本案中该员工即使补缴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然不足的情况,他可以申请将本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也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一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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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候可以一次性补交的
你去你所交的区,社保局,办理一次性给付。
退休时你缺的社保,会让你一次性补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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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缺少的全部补上,可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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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明白,养老保险有很多种,不像社保必须交15年,有的可以选择5年交,或者一次性交都可以
达到退休年令,交费仍未交满的,补齐后领取工资。
去社保局 把差的几年补充上就可以了
你好,需要交到15年年限才行,再说,现在退休又延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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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补交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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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未办理退休手续,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延续
来源:vivianluxf:日期:
笔者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女工年满50岁后与原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笔者的观点是: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基本案情:2007年8月,徐某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扬州市XX幼儿园却没有与徐某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徐某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为徐某缴纳、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然按此前的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等与徐某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直至徐某在扬州XX幼儿园处工作时病发,无法继续工作,故,这段期间双方仍在履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延续原来的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中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可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与劳动者年龄并没有必然联系,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充分条件而非必然条件,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言外之意是,如果没有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再次,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如果不区分劳动者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与否,一概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有违劳动社会保障法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立法初衷,这对于劳动者极为不公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范畴,也不受社会保障法调整,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必然导致这部分群体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缺乏必要的保障。
最后,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过去依靠土地、由子女养老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这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如果没有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而本案徐某正是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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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员工诉奇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司称依法终止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成庭审焦点
达到退休年龄是不是一定要退休?如果本人不愿意退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给经济赔偿?昨日上午,62岁的刘治国诉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案在仲恺法庭开庭。刘治国称,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仍有劳动能力,但公司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称,刘达到退休年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拒绝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本案将择期宣判。
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终止条件
刘治国在奇胜公司已工作21年。他于日入职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施耐德电气和奇胜工业成立合资公司奇胜亚洲,公司遂更名为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日,刘治国和公司双方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至12月,奇胜公司以刘治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多次要求其申请办理离职手续。今年1月4日,奇胜公司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要求其于1月2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刘治国于当日向奇胜公司出具“在未依法、依约获得经济补偿金之前,本人不同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书面回函。刘治国认为,在200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中,约定条款中没有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中反而约定如果公司终止合同,要给予其经济补偿。因此,他坚持要求奇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予经济补偿,并婉拒奇胜公司提出的终止合同、办理退休的要求。其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被拒进厂后仍每天按时“报到”
今年1月26日上午8时,刘治国按时到公司上班时遭到门卫阻扰,门卫不许刘治国进公司,这让已在此工作20年的刘治国很意外。
争执中,门卫出示了公司的“通告”,内容为“兹有刘治国,原维修部员工,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于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旁边墙壁上也张贴了刘治国的肖像并附有“通告”内容。
争吵中双方互有推搡动作,刘治国于是拨打110报警,当日上午10时许,惠新派出所一名黄姓警官出警。次日上午,刘治国再去公司上班时又遭门卫围堵,刘治国又报警,黄警官再次出警,带着刘治国到奇胜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但未果。
1月28日上午,刘治国又照常上班,还是遭到门卫围堵,刘再次报警,派出所再度出警。这一次,民警驱车送刘治国到仲恺高新区劳动局求助,但一直没有解决。就这样,从1月29日至2月16日,刘治国仍按时上班,但只能在公司门前用手机拍照,留下按时上班的证据。刘治国称,此举旨在表示他遵守合同约定,宣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借此提防奇胜公司以旷工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诉至法院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今年春节后,刘治国向仲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确认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奇胜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奇胜公司违约及奇胜公司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仲恺法庭开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原无固定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要终止,刘治国是否要退休离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要不要给经济赔偿金。另外让刘治国感到不满的是,他一直不同意退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但公司没经过他的同意却帮他办了退休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刘治国认为,200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至今,其间从未变更。他自日入职奇胜公司以来,无间断工作至日奇胜公司违约不让他上班为止,工作履历一直连续。
2013年刘治国年满60岁,具备退休资格,但当时双方都未提及退休事宜,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如果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那么为什么不在2013年提出,而是到了2014年才提出呢?”刘治国说,自己未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终止条件,奇胜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据,要求他签署“申请离职”文书的做法违背自己意愿,并非真实意思表达,自己拒签理由正当合法。
刘治国认为,虽然自己到了退休年龄,但不一定非要退休。“退休的权利自己可以放弃,但劳动合同的义务自己还要履行。”他认为,即使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奇胜公司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治国说,奇胜公司拒绝依法依约给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约,并以侵权(肖像权)围堵禁入方式阻止他正常上班,纯属粗暴式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他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维护劳动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
昨日法庭上,奇胜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刘治国在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奇胜公司在今年1月4日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终止了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刘治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因此,奇胜公司不需再支付刘治国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认为,公司在终止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上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刘治国的肖像权和人格权,不必赔礼道歉。
对于为何没在2013年提出终止合同,奇胜公司负责人杨先生表示,这有各种原因。他能够理解刘治国的做法,也支持刘治国通过各种方式,如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最终结果如何,就看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裁决意见。
职工未办任何手续,公司能否单方办理退休?
刘治国说,自己一直没同意退休,也没有办理任何退休手续,但去人社部门咨询时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职工本人没有签字,公司可以单方办理退休手续?人社部门答复称,公司只要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昨日,奇胜公司代理人对公司如何帮办退休手续不予回应,称与本案无关。
此外,奇胜公司称,劳动关系终止后,他们多次告知刘治国申领养老金待遇,但刘治国迟迟不递交个人申领材料,致使养老金没能在今年2月申领,直到4月才可以申领。
对此,刘治国也表示质疑,自己没交个人申领材料,为何4月份可以申领养老金待遇,是谁帮他交了材料,或是无需材料也可以申领?
刘治国表示,自己也向惠州政府热线12345反映了该问题,对方日前给他回复,称等法院判决后,再由相关部门去调查处理其退休手续办理问题。
采写:南都记者 杨振华
作者:杨振华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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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我是河北省一企业男职工,今年46岁, 缴费年限20年,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了。像我这种情况可以提前退休吗?相关解析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由于此案例的情况不符合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所以只能领取病残津贴。法律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 8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文件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如果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孙建东 责任编辑: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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