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第三方付费的养老保险评估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您当前位置:&
长沙市民政局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7 9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1 最佳使用效果: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或以上当前位置: >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从评估时间上可以分为首次评估(准入评估)和持续评估(跟踪式评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各地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建设的高度,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全局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二、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估标准,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积极培育评估队伍,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高效利用评估结果,为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发挥积极作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权益优先,平等自愿。坚持老年人权益优先,把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结合起来。坚持平等自愿,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隐私保护。
  2.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建立完善资金人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和依托专业机构、养老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的技术优势,强化社会监督,提升评估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3.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估标准为工具,逐步统一工作规程和操作要求,保证结果真实准确。逐步扩大持续评估项目范围,努力提升评估质量。坚持中立公正立场,客观真实地反映老年人能力水平和服务需求。
  4.试点推进,统筹兼顾。试点先行,不断完善工作步骤和推进方案,建立符合本地区养老服务发展特点和水平的评估制度,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要把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衔接紧密、信息互联共享的合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2013年底前,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评估地区范围,做好组织准备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2014年初要启动评估工作试点,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到“十二五”末,力争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探索建立评估组织模式。养老服务评估可以由基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养老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以分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领取资格评估等。各地要依据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评估站点;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工介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评估形式。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探索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民政部将于近期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是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该标准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了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评估工具,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对象、指标、实施及结果。标准下发后,各地应当积极采用该标准,或者根据该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者修改地方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应当以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为重点,突出老年人自我照料能力评估。评估指标应当涵盖日常行为能力、精神卫生情况、感知觉情况、社会参与状况等方面,所需健康体检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对老年人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的评估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养老服务资源状况、护理或者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等综合制定。要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积极探索将评估指标与可通过面谈、走访等方法观察反映的指标相结合,逐步建立科学、全面、开放的评估指标体系。
  (三)探索完善评估流程。养老服务评估应当包括申请、初评、评定、社会公示、结果告知、部门备案等环节。评估申请要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评估应当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先评估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份特征等借助相关材料即可核实的项目,然后再评估生活环境、能力状况等需要实地核实、检查的项目。要根据评估项目,合理确定评估时间,在优先保障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兼顾评估效率。对受年龄增长等原因影响较大的评估项目,应当进行持续评估。对首次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康复难度大的老年人,可不再进行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受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除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的评估需要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四)探索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评估结果是制定国家宏观养老政策,推进养老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资料,是争取财政经费保障,保证各项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和优待措施落实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充分运用好评估结果,使评估工作综合效益最大化。一是用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在征得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加强与相关服务单位的对接,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用于确定机构养老需求和照料护理等级。对于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院、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三是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各地要把评估工作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并结合国家社会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推进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高康复护理等服务水平。四是作为养老机构的立项依据。要根据服务辐射区域内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状况,合理规划建设符合实际需要的养老机构,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同时,各地要逐步建立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对于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作为给予护理补贴依据;对于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五)探索建立养老评估监督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各地民政部门和评估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书、评估报告及建议等文档,逐步提高评估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沉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评估纳入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推进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各地可选择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作为先行试点,给予指导和支持,定期研究分析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评估方式方法。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增进共识、凝聚合力、攻坚克难,努力形成结果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充分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养老服务评估试点,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专业性强,标准比较细致,各地要依托专业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加强评估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要依托大中专院校、示范养老机构,加快培养评估专业人才。要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评估,加强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基础知识。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队伍,积极开展技术指导,提供有力人才支持。
  (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抓紧制定完善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养老服务评估示范推广、创新创制的政策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评价机制,加快推进与养老服务评估配套的行业标准、信息化管理等软环境建设。要把推动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落实老年人合法权益,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保障条件结合起来,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社会氛围。
】【】 【】
国务院部门网站
代管单位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地方民政网站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_政策法规_文章板块_安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当前位置:&&&&&&&&&正文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点击量:7577
安& 阳& 市&&& 财&& 政&& 局安& 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 阳& 市&&& 民&& 政&& 局&&&&文 件安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安财社〔2016〕11号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老龄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定制服务需求,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办〔号),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实体服务、机构运作”的工作思路,制定我市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旨在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营造更加充满活力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引导养老服务产业在更高层次上贴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解决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二、服务的对象&&& 凡具有安阳市城区(文峰区、北关区、龙安区、殷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户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一)暂时无法在政府所办社会福利机构内妥善安置的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的家庭)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四)经济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六)经济困难的失能(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老年人。&&&&三、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 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四、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单位,应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无不良记录。同时,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应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养老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能按照要求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承接机构养老服务的单位,应是经有关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居住的房屋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为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要求。 &&& 五、服务内容&&&(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籍、安全保障等为重点。&&& 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急等生活服务。&&& 2.康复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预约挂号、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合理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3.精神慰藉服务:定时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主动关怀服务,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服务。&&& 4.安全保障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监护、实时定位、无线追踪等特殊服务。&& (二)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起居照料、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内容。&&&&六、服务的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1.信息化服务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0元拨给12349为老服务中心信息服务费,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智能终端设施及相应的通讯费用。&&& 2.日常援助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40元(不低于2工时)日常援助服务。&&& (二)机构养老服务标准& &&& 对采取社会化方式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由各区自行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 (三)资金来源渠道&&& 居家养老服务费用中的信息化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日常援助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分担。机构养老服务资金来源由各区财政负担。&&& 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服务标准随着安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七、购买程序&&& 各区民政、老龄部门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体,要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办〔号)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战略合作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内容。&&& &&& 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审批方式、购买方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八、操作流程
&&&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于每年6月份在老年人户籍地的社区(村)进行申请,人户分离(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计生家庭特别扶助证》、《劳动模范证明》或“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三无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填写《安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审核审批&&& 1.社区(村)审查。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安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2.街道办事处(乡镇)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由相关负责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评估情况,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组织社区(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通过评议的,在社区(村)公示栏中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区老龄办。&&& 3.区审批。各区老龄办接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街道办事处(乡镇)申报的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按照不低于20%比例进行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作出审批意见,签字并盖章,报市老龄办备案。&&& 4.编制计划。各区老龄办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当地困难老年人情况编制下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并报市老龄办,用于编制下年度预算。&&& 5.资金拨付方式。①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当地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②各区老龄办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进行考核,并经市老龄办复核后,由市老龄办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③市财政局应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将市财政负担资金拨付各区,各区财政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按时将资金拨付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 九、服务的变更和终止&&&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实行动态管理。养老服务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服务:&&& (一)赡养人或扶养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具备赡养或扶养条件的。&&& (二)退出低保或亡故的。&&&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将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在各街道、社区明确专人负责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整合各类资源协助承接主体开展好工作。&&& (二)强化监督机制&&& 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治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强化绩效评价&&& 各级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要严格按照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安财综〔2015〕8号),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综合评审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选择和调整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四)强化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好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积极筹措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资金,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2.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的收费标准。3.民政、老龄部门做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申报、评估、服务变更或终止、绩效考评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既要应报尽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 十一、附则&&& (一)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二)各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政府购买居家(机构)养老服务工作参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四)市、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由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安阳市民政局&&&&&&&&&&& 安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日
网友评论 | 请礼貌用语,文明评论,禁止刷屏,乱发广告信息!
&& 验证码:
以下为网友个人看法,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暂时还没有评论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邮箱:&
联系地址:东风路与永安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原北关区武装部院内)&&版权所有:浙江省民政厅
中文域名:浙江省民政厅.政务 浙江民政.政务
协作单位:浙江政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5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版本 为最佳显示效果当前位置: && 议政献策 && 提案选登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委托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议
  一、背景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新型方式,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日益增长,以及社会变革中不断出现的新社会民生问题,都要求我们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更加多元和细化。因此,如何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精神,更好地转变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成为新时期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命题。
  二、问题截止到2011年底,上海经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10289家,与2002年的4884家相比增加了1倍。近年来,上海市各级政府正不断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行政管理职能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服务主体公共服务的责任缺失。
  政府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服务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服务使用者(被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的利益关系人。由于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政府的服务供给尚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相对而言,一些民间发起的草根社会组织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较为有限;部分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损害被服务对象利益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也存在权力寻租等现象。
  2、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公信力不足,运用社会资源的整体效率不高。
  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服务绩效监督评估机制,容易造成服务委托环节的暗箱操作、政府监管角色难以精准定位、被服务对象满意度容易被忽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积极性受挫等等,最终影响到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公信力和政府运用社会资源的整体效率。
  3、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发展的内外动力不足。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趋势下,具有公益特征的社会组织通常较一般商业性公司更容易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合约订单,但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容易造成社会组织外部发展动力不足,因而提供服务的品质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三、解决的思路与建议政府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服务,事关重要民生工作,也涉及公共财政的运用,服务参与各方及社会公众都希望服务目标得以实现,政府应及时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构建政府委托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扮演好服务提供者、服务规划者、制度建设者和责信监管者的角色。
  1、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更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服务目标最终得以实现,建议政府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对社会组织受托开展的各项服务的综合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确保政府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服务能实现既定目标。在服务委托阶段,重点评估服务方案可行性,确保服务方案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保障基础和明显的专业特色;在服务实施阶段,重点评估服务的实时和动态绩效,包括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绩效和被服务对象满意度,希望通过对服务绩效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帮助建立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绩效持续改进机制,确保服务目标最终得以实现。
  2、突出政府监管角色定位。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角色主要是服务规划者、制度建设者、资金供给者及承担公众问责(责信监督者)。在社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中,政府则主要扮演监管者角色,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监督第三方评估机制在服务委托和实施的全程中都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是监督社会组织根据第三方评估意见,及时改进已发现的问题,若拒绝改进,政府则有权随时扣减或停止对相关服务的进一步资助;第三,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确保被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服务单位或服务人员的不当表现,而使其既有利益受到损害时,有建议及投诉的渠道。政府相关人员对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以及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个案,都将作为衡量社会组织服务输出绩效的重要计分依据。
  3、重视服务参与各方满意度平衡。
  建议借鉴国际上最新的&第四代评估理论&核心思想,将重点放在服务参与各方(即政府、社会组织、被服务对象)需求满足程度上,重视服务参与各方满意度平衡。根据第三方评估机制要求,只有服务绩效合格的社会组织,才有资格继续承办政府委托的各类服务。对于优秀和杰出的社会组织,建议给予相应的物质或荣誉称号奖励。
  4、打造科学、规范的第三方评估和管理社会服务绩效的&上海模式&。
  建议借鉴西方及香港、台湾等地区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经验,保证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要求。结合上海的实际,建议重点考虑高校或研究机构专家评估模式和专业机构评估模式,充分利用专业管理咨询评估机构项目操作规范、实践经验丰富、时间有保证等优势,再加上高校专家们的学术智慧,以项目委托的方式,邀请专业机构、高校专家、前线资深社工等联合组建第三方评估团队,深度参与政府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的绩效评估和管理工作,力争打造科学、规范的第三方评估和管理社会服务绩效的&上海模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三方评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