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标准收22的标准合理吗?

2017年国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首先我们从耕地占用税的定义上来看看,然后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土地要交耕地占用税?
什么叫耕地占用税?农村耕地占用税的含义:将农村耕地、农田、山地、园地、以及其他的农业用地占用之后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哪些土地要交耕地占用税?
农村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用了农用耕地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集体、农村居民以及其他公民。譬如在耕地上建房的农民。
农村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具体按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征收10到50元。国家给予原则性标准,各地区以当地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予以调整,允许各地区有一定的差别。
附: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条 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八条 地税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
换入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等。
换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税征税信息、减免税信息、不征税信息等。
换出信息仅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税情况,如土地管理部门无相关需求可不提供。
第九条 农用地转用信息应包括申请农用地单位、批次(项目)名称、所在市县、地块名称、批准占地总面积、建设用地及其分类面积、农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未利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批准占地日期、四至范围、批准占地文号、申请单位联系电话、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等。
第十条 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应包括批次名称、批准面积、已供地面积、供地项目名称、所在市县、供地批准时间、批次供地面积、未供地面积、四至范围、批次批准日期、供地批复文号等。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批准用地对象、批准用地文号、项目规划用途、批准时间、用地位置、用地类型及分类面积等。
第十二条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应包括农用地占用单位(个人)名称、证件类型、证照号码、占用农用土地类型及分类面积、日期、农用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等。
第十三条 卫星测量占地信息应包括占地单位(个人)名称、占地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土地坐落位置等。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注重耕地占用税涉税情报收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登载的土地招拍挂、农用地租赁、大型项目建设等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公众检举涉税违法行为。对涉税违法行为查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检举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章 纳税认定管理
?  第十七条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四)草地、苇田。
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第十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报备的具体资料由省地税机关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证明材料的具体样式由省地税机关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省地税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
第二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表(见附件),各地不得自行减少项目。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第三十三条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额。
《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第三十四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三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三十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十九条 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应税土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应税土地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
对属于不征税情形占地的后续管理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四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土地原状的;
(二)损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的;
(三)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恢复土地原状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退税的有关程序性要求按照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以下风险点:
(一)未纳税的风险
1.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2.虚报免税未纳税;
3.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4.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二)延迟纳税的风险
1.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2.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三)少纳税的风险
1.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2.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3.虚报减税少纳税;
4.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5.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四)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五)退税的风险
1.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2.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3.虚假申报退税;
4.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省地税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日内&&之日&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
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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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胡
我想咨询下:在响肠镇金山村王老屋组建房的,户主本人非农户口,建房面积120平方米,这个耕地占用税应该收多少?谢谢。
管理员回复:
网友您好! 耕地占用税是由各级地税部门收取,具体的收费标准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地税部门,也可以查阅《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我们国土部门在审批农村建房时,对初审符合条件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只是对地税部门开具联系单,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金额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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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有土地在原址改造要交土地出让金吗?阅读数:0查看全部回复
发言人:一路平安
管理员你好!我是原白帽供销社职工,2005年企业改制,我将原单位房屋(1层房)买下,准备2016年改造,是否要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多少一平米?谢谢! 9 9买下,
管理员回复:
网友您好! 首先要您的改造建房审批手续齐全,在原地改建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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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无嘌的鱼
领导好! 关于镇政府可有对后山村长冲组片的网络建设工程可有立项,我组片电话多家不能使用,电缆损坏,网络安装(电信不受理);电信部门也没有人来维修,接电话的人,就说维修不好,已经两年多了,盼回复!
管理员回复:
网友你好! 关于您提出的温泉镇镇政府可有对后山村长冲组片的网络建设工程可有立项等问题,是县发改委办理范畴,建议您咨询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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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QQ: Email:chengbai_
发言人:远离
领导您好: 现有白帽镇朱铺村彭冲组318国道边借修水利为名,向社会出售私自开采的石头,私自开采山场,爆破石头有半年之久,山场距318国道仅几米之遥,给过往车辆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给周边村民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给国道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多次向村·镇反映无效,望贵局予以高度重视!
管理员回复:
网友您好! 你所关注的“白帽镇朱铺村彭冲组318国道边借修水利为名,私自开采石头出售,影响周边安全”的采石情况,现答复如下: 经查,该处采石为岳西县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办岳西县2014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白帽片区)项目,由安徽省淠史杭灌区总局工程处承建,项目采用就地取材方式开采石料,委托白帽镇南庄村祝传炳协调处理需用石料。 现该工程项目已近尾期, 日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岳国土监白[2015]第015号),要求祝传炳立即停止开采石料行为,对开采区进行治理,确保国道及周边安全,石料严禁外运。
回复时间:
留言时间: QQ: Email:
发言人:何先生
各位领导好,我想咨询下我买的城西木冲弄32号(原税务局宿舍)房屋土地证怎么过户,此房产是以前单位集资房屋土地证为划拨土地,请问领导怎么才能过户?谢谢回答!
管理员回复:
答复网友: 您好! 你所咨询的办理集资房土地证过户问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原单位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税务局国有土地使用证); 2、岳西县集资建房审批领导小组集资建房批复文件;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4、岳西县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国土窗口领取,需税务局盖章;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 具体情况请拨打0咨询。 特此回复。
回复时间:
留言时间: QQ: Email:
发言人:鲍根旺
我买了地税局宿舍人的房改房,现在我要办土地证,请问,要那些材料,收费多少,谢谢
管理员回复:
网友: 你好! 根据你购买的地税局房改房位置,参照岳西县国土资源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下日《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西县县城规划区及建制镇镇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岳政秘[)文件,按评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所需材料:1、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2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3、转让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5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在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领取);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原件)。如有不明白事宜可拨打0(县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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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加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
济南国有土地收购新政2月15日起实施
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国有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办法修改后,济南市地税局调整落实了济南的税额标准,税收大幅增长,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大大加强。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办法修改后,济南市地税局调整落实了济南的税额标准,税收大幅增长,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大大加强。 调整落实了济南土地税额标准后,济南市地税系统及时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和税款补征工作,发挥了政策促收的积极作用。去年全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49亿元,同比增长50%。今年1月入……
&&2007年,济南市二手房市场平稳发展,行业环境不断优化。据统计,去年济南二手房交易成交16076套,较前年增加了1822套,增幅近13%,这是近几年来交易套数增长最大的一年。2008年,济南二手房市场……[]
房价问题的本质是什么?首先,就市场机制体现的价值观而言。主流经济学基本遵循市场原教旨主义,国内经济学家普遍从供求角度强调房价上涨是符合经济学规律的。但问题是,符合何种经济学规律呢?是那种赤裸裸的以力量决定的市场规律吗?在当前收入极端悬殊的情况下房价确实有不断上涨的需求基础,但问题是,这种上涨合理吗?主流经济学所依据的伦理实证主义强调存在就是合理,因为存在是物竞天择和优胜劣汰的结果;但问题是,存在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
山东住房土地政策
记者24日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国有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补偿的标准和原来相比也有新的变化。该办法从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国有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进行收购。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 王宇 李延霞)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确定了各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标准,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最高,分别为45元、40元、35元。通知具体列出了各地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
  在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国务院办公厅严令禁止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同时闲置用地将被严控。《通知》中要求八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具体机制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本报济南1月18日讯 “抽检”方式将成为历史,每套新住房都将有验收档案,开发商想拿样板房蒙混过关将不可能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今年将在全省推行,这是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我省将总结前两年烟台、淄博、东营和聊城市试点经验,组织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推行住宅分户验收。我省也将根据建设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编制我省的相关规程,在质监环节上保证建筑节能的落实……
  为提高山东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对低保困难家庭实行廉租房全额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山东省确定,在确保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年内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全部城市低收入家庭,对低保困难家庭实行全额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可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据山东省建设厅厅长杨焕彩介绍,目前,山东全省市县已全部建立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从市建设部门获悉,目前我市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编报年住房建设计划。据悉,此举意味着今后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将越来越严格。我市编报年住房建设计划是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的。去年年底,建设部向各地发函要求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公布,旨在进一步满足人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明确要求今年1月底前公布2008年度住房建设计划,3月底前公布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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