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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孙炎明教育实践专栏
一次精神的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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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炎明先进事迹全市巡回报告会侧记10月25日至28日,孙炎明先进事迹全市巡回报告团成员先后辗转金东、武义、永康、磐安、义乌五个县(市、区),作了5场巡回报告。各地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机关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政法系统全体干警,近4000人聆听了报告。每一次讲述都让听者动容,每一次讲述都是一次升华。台上台下、会场内外强烈共鸣。孙炎明先进事迹全市巡回报告会的一幕幕感人场景,对与会者是一次精神的洗礼!孙炎明先进事迹全市巡回报告会落下了帷幕。但孙炎明的先进事迹宣讲所产生的影响,却似一股强大的热流,涌动在八婺的寒风中,温暖即将到来的整个冬天……&台上 感动听众,感动自己“记得很小的时候,我总喜欢在小朋友面前炫耀自己的爸爸,因为他是一名警察,虽然他没有高大魁梧的身材,没有腰缠万贯的财富,没有名声显赫的地位,但在我的心目中,爸爸就是英雄。印象中,爸爸似乎永远都很忙,很少在家,有时候甚至一连几天都看不到人影。这时候,总有人问我:‘飞飞,想不想爸爸呀?’我总是仰起自己的小脑袋不屑地大声回答:‘我才不想他呢?’说完转身就跑,头也不回地跑,但在往回家跑的路上,总会想着,总会期待着,期待着开门的刹那,能看见爸爸正在客厅里等着我,一把抱起我说:‘飞飞,爸爸给你买了新玩具呢!’印象中,爸爸每每都这样突然出现在我眼前,然后又瞧瞧地离我而去。”“有人说,父爱如海,深厚博大;有人说,父爱如火,炙热温暖;还有人说,父爱如酒,香醇浓厚;而我却要说,父爱如山!它也许不能时刻陪伴你左右,但它一定会是你哭泣时亲切的关怀,是你跌倒时有力的大手,是你迷惘时指路的明灯。……”尽管已经反复练习了无数遍,可是报告团成员、东阳广播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门艳艳(代替孙炎明女儿作报告)在台上每次讲到此处时,依然禁不住泪如雨下。“同样作为女儿,我很能对此感同身受。哪个女儿不爱自己的爸爸,不希望爸爸能时刻陪伴在自己身边,说出那一句‘我不想他’,倔强的飞飞忍受了多大的委屈啊。”门艳艳含着眼泪对记者说。&&& 作为孙炎明的同事,民警楼财明每演讲一次,就感动一次。在会场,记者几次看到,楼财明做完报告后回到座位时,两眼通红,泪光闪烁。他说:“虽然报告上的内容早已倒背如流,但每次说到这些,总是忍不住想流泪,孙炎明确实让我很感动。”“虽然孙炎明有钢铁般坚强不屈的意志,但毕竟也是血肉之躯,也会疲倦。我也时常看见他两色不好,坐在那里一语不发。每到这时,我都会劝他:‘老孙啊,你就别硬撑了,身体要紧,实在不行就回家休息吧,有什么事情我会处理好的。’而他总是摆摆手说:‘没事没事的,稍微坐一下就行了,自己在这里总会放心许多,多一个人也就多一双眼睛,对安全有好处。’平平淡淡的一句话,充分展现了他以所为家、无私奉献的高贵品质。在我的眼里,他就是一个‘有家的单身汉’。”作为报告团成员之一,东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楼雁也有着同样的感动。“学习孙炎明精神的最好方法,就是让这种精神永远传承。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传播者的重任。”4天,5个城市,5场报告会。从同事、战友、亲人的角度,讲述同一个人,同样的故事,目的只有一个:展现孙炎明的先进事迹,传播和弘扬忘我工作、快乐生活的精神。“我自己都没有把自己当病人看,希望组织上也不要把我当病人看,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要顶一个人用,我的生命延续一天,就要把工作干好一天!”“逢年过节是在押人员思念家乡、思念亲人之情最浓的时候。每逢中秋节、除夕,总能在单位里见到孙炎明的身影。是所领导总是把身患重症的他,安排在这关键的节日值班吗?不是!是孙炎明不想与亲人团聚共享天伦之乐吗?更不是!孙炎明解释说:‘人都是有感情的,在押人员也是人,逢年过节的时候特别想念亲人,他们身边没有亲人,但也不能少了这份亲情。我得跟他们在一起,聊聊天、拉拉家常,让他们安心过个节日,就算是当作他们的亲人吧。’”“爸爸头上没有显赫的荣誉光环,爸爸身上没有催人泪下的感人故事。在他的人生字典里,只有‘尽职’二字。还有人问我,在这样的家庭生活,觉得自己幸福吗?幸福是什么?在我看来,有人想,有人爱,有事做,这就是幸福。所以,我真的很幸福。我相信,爸爸也觉得很幸福。”“为公安事业奉献一生是我永恒的追求,假若有人问我,28年从警感悟时,我坦然而坚定的回答:‘从警,今生无悔!’”……一段段深情的回忆,感动着听众,更感动着报告团的成员。“每作一场报告,我们对孙炎明的认识又加深了一次,精神仿佛又受到了一次洗礼。”这,是报告团成员的一致体会和收获。&台下 凝聚情感,深受震撼面对一场又一场的报告会,笔者一次又一次哽咽。在5场报告上,泪流不止的不只笔者一个人。台上,发言者一次次哽咽难平;台下,听众更是无法抑制感动的泪水,感动在传递,责任与使命在升华。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听众,接受的却是同样的洗礼,留下的是同样的感受。在磐安县举办巡回报告会时,当报告团成员一行人踏入会场时,不仅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能容纳近800人的会场已经坐满了来自各条战线上的同志,大家不约而同的站起来鼓起了掌。当门艳艳泣不成声地讲到“孙爸爸”这个称呼的由来时,台下的听众们泪流满面,经久不息的掌声响彻会场内外。这掌声,是一种敬意,是一种期待,更是一种决心。在近两个小时的报告会里,寂静的会场里宣讲声、哭泣声和掌声激荡,近800人没有一个中途离场,也没有一个接听手机。偌大的会场因感动的哽咽声清晰可闻,泪流满面的听众们用阵阵热烈的掌声表达着自己内心的无比敬佩之情。孙炎明的点点事迹牵动着众人的心,频频试泪的听众跟随着宣讲员和幻灯片解读了一位普通警察的平凡人生。聆听报告的金东区法院司法干警陈胜告诉记者,虽然之前曾在电视里收看关于孙炎明先进事迹时,他曾被深深感动过,但是来到现场后,心灵又受到了一次震撼。“这次聆听报告会,让我更深切地感受到孙炎明的淡定、从容与乐观。报告会为我们展示了榜样的风采,孙炎明的敬业精神深深地震撼了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以孙炎明同志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工作,争做一名优秀司法干警。”感动,骄傲,差距。这是武义县公安局壶山派出所民警王于京、磐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华国庆的共同感受。与孙炎明一样同为基层民警,王于京的体会更加深刻。在听报告时,他始终拿着本子认真地做着记录。“一个人在一瞬间产生乐观面对疾病的态度,不难,但真正遇有疾病缠身笑对病魔,很难;一个人在枯燥的岗位上得过且过,不难,但始终保持一种认真、澎湃的激情,很难。孙炎明做到了,他不仅做到了,而且做得近乎完美。在我们平时的公安工作中,要面对无数动心和动情的时刻,而今天的这份感动让我更加难忘。孙炎明身患重症仍然坚守岗位,是我们公安战线的楷模,他昂扬的精神风貌、扎实的工作作风,展现了人民警察的英雄本色,这对自己触动很大。今后,我要把对他的敬佩之情,转化成工作的动力和努力的方向。” “很多年轻人工作了几年后往往就会有所懈怠。可孙炎明在基层工作了28年,他那种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太值得我们‘80后’警察学习了。‘执法为民’在他身上,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对管教人员真真切切的情感。听过很多报告会,但今天在听孙炎明的报告会时,我真的很感动。在我们平时的公安工作中,要面对无数动心和动情的时刻,而今天的这份感动让我更加难忘。孙炎明的事迹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他面对病魔的乐观,这点最让我敬佩!”华国庆说,他在会场上几次被深深震撼。“‘清清白白经历风风雨雨的人生,坦坦荡荡面对形形色色的不同。’这是孙炎明令我最感动的一句话。”磐安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杜英姿动情地说。“我很敬重孙炎明。得了癌症,还能笑对人生,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但是孙炎明做到了,这是多大的勇气和毅力啊。”磐安县政府组织科科长胡妙良在接受采访时说:“扎根基层28年,与癌症病魔坚持斗争6年,很难想象孙炎明是怎样在疾病缠身时完成那么大的工作量。对于自己的工作对象,孙炎明总是付出自己的真心、真情,这也让人深思。现在许多人一心想到机关工作,忘了基层的工作的重要性。群众抱怨党员走访少了,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远了。这是为什么?有的党员只是找客观原因,却不知道自己的态度造成了这种结果。这次榜样的报告令我们深受鼓舞,精神上受到了洗礼,思想上得到升华。”同样受到震撼和教育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的工作者。“孙炎明的事迹实在是非常感人,听了他的报告,我感觉到自己和他的差距。他的奉献精神、工作作风和生活态度,太值得我们学习!说实话,听这样的报告,我是深受教育和鼓舞。”这是义乌中学教师任青天听完孙炎明先进事迹报告后发出的由衷赞叹。&各地学习孙炎明工作集锦&&& 金东:要把向孙炎明同志学习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积极争当“金东先锋”;要把向孙炎明同志学习活动与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要把向孙炎明同志学习活动与推进当前工作相结合,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金东区委强调,要把向孙炎明同志学习活动作为当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当“五事”干部活动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学先进、做表率、比奉献的良好氛围。&&& 义乌:全市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学习孙炎明先进事迹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实际行动学习先进、争当“商城先锋”,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大成果。各大机关党员干部要将学习活动与“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相结合,以“比学赶帮超”竞赛活动为重要载体,以推动发展和服务群众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和执行力建设,提升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活动与推进当前工作相结合,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全力落实年度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抓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永康:孙炎明的事迹体现了新时期党的基层干部昂扬的精神风貌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向孙炎明学习,就是要学习他牢记宗旨、坚定信念的品质;学习他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作风;学习他生命不止、奋斗不息的精神。YYh永康新闻网  全市上下要开展向孙炎明同志学习活动,以孙炎明为榜样,立足本职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做到把学习孙炎明先进事迹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实现我市“三大战略”目标结合起来,将学习热情转化为发展的激情,将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发展的硕果。YYh永康新闻网&&& 磐安:孙炎明是新时期我市政法战线涌现出来的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典型。当许多人都以权力和财富衡量人生的成败得失之时,孙炎明能坚守信仰,拒绝诱惑,把平凡的工作当成事业来做,把遭遇的磨难看成生命别样的考验,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他的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党的基层干部昂扬的精神风貌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他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可敬、可亲、可学。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向孙炎明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部署要求上来,立足岗位实际,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全力投入创先争优活动,并找准开展向孙炎明学习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结合点,学习其心态,学习其做事,学习其做人,不断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同时,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向孙炎明学习活动取得扎实成效。(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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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一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胜利,外号"三"、"皮三",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略),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捕前系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5矿15队职工。日因打架被东营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日因贩卖毒品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因贩卖毒品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林索林,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安利,又名"伟伟",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捕前系青岛市开源集团职工。日因犯流氓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贩卖毒品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因贩卖毒品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李广明,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无业。日因贩卖毒品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因贩卖毒品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杜仲华、李金凤,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晓峰,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无业。日因贩卖毒品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因贩卖毒品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刘秀丽,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租住(略),无业。日因贩卖毒品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因贩卖毒品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华峰,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中专文化程度,住(略),捕前从事个体运输。日因贩卖毒品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7月2日因贩卖毒品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潘永国,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淑菊,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捕前从事个体运输。日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7月2日因贩卖毒品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胜利、李广明、于晓峰、刘秀丽、刘华峰、刘淑菊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于安利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胜利及其辩护人林索林,被告人于安利,被告人李广明及其辩护人杜仲华、李金凤,被告人于晓峰、刘秀丽,被告人刘华峰及其辩护人潘永国,被告人刘淑菊到庭参加诉讼。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同意延期审理,同年5月20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1、日被告人吕胜利租用丁云江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鲁E-AK315)到青岛"丽莎"宾馆找被告人于安利购买冰毒。被告人于安利从"小孙"(现在逃)处花7500元购买25克微黄冰毒,花48000元购买150克白色冰毒,花2760元购买69粒摇头丸。后分别以7900元的价格将25克微黄冰毒、以51000元的价格将150克白色冰毒、以3100余元的价格将69粒摇头丸卖给被告人吕胜利。当被告人吕胜利携带毒品乘车返回东营时在东青高速公路东营北收费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吕胜利的身上扣押24.45克微黄冰毒(经山东省公安厅鉴定,该微黄色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146.23克白色冰毒(经山东省公安厅鉴定,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2.08克摇头丸(经山东省公安厅鉴定,内含咖啡因成分)、6.20克微黄色块状冰毒(经山东省公安厅鉴定,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34.59克麻古(经山东省公安厅鉴定,内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胜利租用丁云江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鲁E-AK315)到青岛找被告人于安利购买冰毒。被告人于安利先从王刚(现在逃)处以10000余元购买37.5克冰毒,再以10500余元卖给被告人吕胜利。被告人吕胜利返回东营后留下12.5克冰毒吸食,剩下的25克冰毒分别卖给被告人于晓峰、陈飞、丁欢庆等人。
  3、200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安利先从王刚(现在逃)处花2000元购买12.5克K粉,花6800元购买25克冰毒,后搭乘出租车到东营市东青高速东营北收费站以9000元的价格将12.5克K粉和25克冰毒卖给被告人吕胜利。
  4、2007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吕胜利租用丁云江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鲁E-AK315)到青岛找被告人于安利购买冰毒。被告人于安利先从"小孙"(现在逃)处花22500元购买75克冰毒,后再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吕胜利。被告人吕胜利返回东营后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广明50克冰毒,剩余25克冰毒分别卖给被告人于晓峰、陈飞、丁欢庆等人。李广明所购冰毒除用于自吸外多次向李健、杨怀义、刘爱军等人贩卖。
  5、2007年5月初,被告人吕胜利租用丁云江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牌号:鲁E-AK315)到青岛找被告人于安利购买50克黄色冰毒。被告人吕胜利返回东营后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广明25克冰毒,剩下25克冰毒分别卖给被告人于晓峰等人。李广明所购冰毒除用于自吸外多次向李健、杨怀义、刘爱军等人贩卖。
  6、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吕胜利联系买主,被告人于晓峰先后到平惠新雅酒店、舜和商务宾馆等地贩卖12袋冰毒(约0.5克/袋); 被告人刘华峰先后到广饶、天丽贵宾楼等地贩卖16袋冰毒(约0.5克/袋); 被告人刘秀丽先后到金水小区、舜和商务宾馆等地贩卖20余袋冰毒(约0.5克/袋); 被告人刘淑菊先后到滨州、孤岛等地贩卖8袋冰毒(约0.5克/袋)。
  二、故意伤害罪
  日22时许,在滨海看守所一号监室内,被告人于安利和刘陶、孙国钟、刘敏富(以上几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无故殴打同监室的巴寿明(男,日生,垦利县民丰村人)。8月24、25、28日,于安利、刘陶、孙国钟、刘敏富等人又以巴寿明干加工活废料多等为由,多次殴打巴寿明,致巴寿明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胸腔内大量积液构成重伤。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胜利、于安利、李广明、于晓峰、刘秀丽、刘淑菊、刘华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送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安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安利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上列各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胜利对基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在"日"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中,6.2克微黄色块状冰毒、
34.59克麻古是其自身携带的;在"2006年11月份"的犯罪行为中,其卖给了陈飞、丁欢庆等人的冰毒仅有三四克;在"2007年2月份"的犯罪行为中,所购毒品是用来玩的,K粉是于安利赠送;在"2007年5月初的"犯罪行为中,只卖掉20多克,剩余的全部吸食了;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他卖过冰毒,但数量很少。
  被告人吕胜利的辩护人提出:1、丁云江的证言只能证明吕胜利去过青岛,不能证明吕胜利购买或者贩卖过毒品。在吕胜利家中搜出的塑料袋,不能认定是用于贩卖所使用。2、"日"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69粒摇头丸系替丁欢庆代购,不应认定为贩卖。3、"2006年11月份"的犯罪中,只有被告人吕胜利的供述,于安利当庭否认,因此不能认定。4、"2007年2月份"的犯罪,于安利当庭否认,吕胜利供称K粉是于安利送的,并没有认定重量,因此不能认定购买了12.5克;吕胜利的供述不能证明吕胜利购进的毒品是用于贩卖,因此不能认定吕胜利犯罪。5、在"2007年4月底"和"2007年5月初"的犯罪中,应认定是吕胜利帮李广明代购,不是买卖。且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吕胜利购进的毒品是用于贩卖。而且吕胜利供述自己吸食了六七克,起诉没有扣除。6、"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5月"期间的犯罪中,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只能认定替吕胜利送过最多6.5克冰毒。7、公诉机关指控买卖的单位重量明显过高。8、案发后,被告人吕胜利先检举了于安利并详细交待了他购买毒品的经过,使得案件得以全部告破,因此属于有立功表现。9、吕胜利的毒品仅少量的卖给固定的几个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10、吕胜利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给予考虑。
  被告人于安利辩称,他仅在日卖给吕胜利25克"黄冰",69粒摇头丸。起诉指控的其它犯罪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逼他说的。于安利对故意伤害巴寿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广明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他所购毒品一部分用来自己吸食,一小部分卖给了杨怀义等人,还有一部分在公安机关抓他时扔掉了。
  被告人李广明的辩护人提出:李广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李广明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对其从轻给予处罚;李广明具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是别人主动向其购买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等酌定情节,量刑时应给予考虑。
  被告人于晓峰辩称,在"2006年11月份"的犯罪行为中,他仅向吕胜利购买过1-2克冰毒;"2007年4月"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数量是3-4袋。
  被告人刘秀丽对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她送过的冰毒只有12袋。
  被告人刘华峰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送的毒品。
  被告人刘华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华峰的行为既不是贩卖毒品,也不是运送毒品,是在别人的诱导下犯罪,且犯罪轻微,系从犯、偶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较轻的刑罚并给予缓刑。
  被告人刘淑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她开始并不知道是毒品,知道了之后就不再为吕胜利送毒品了。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吕胜利先后多次通过被告人于安利从青岛购进毒品,而后带至东营贩卖;被告人李广明又将从吕胜利处购买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再次贩卖。其中:
  (一)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吕胜利事先通过电话与在青岛的被告人于安利联系购买毒品后,租用丁云江的鲁E-AK315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从青岛于安利处购买冰毒37.5克,被告人于安利从中获利。被告人吕胜利除留下12.5克自吸外,将其余所购冰毒分别卖给于晓峰、陈飞、丁欢庆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丁云江证实,日,11月20日,被告人吕胜利曾租他的车去过青岛。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吕胜利供称,2006年11月或是12月的一天,他雇姓丁的车去了青岛,通过于安利买了1盎司半冰,花了12000多。回来后,他自己留了半盎司玩,其他的分成小包,卖给了陈飞、丁欢庆、"猴子"、"大鹏"、"冬冬"等人。2006年12月份的时候,李广明从他那买了2袋冰毒,每袋0.5克。
  (2)被告人于安利供称,2006年11月份的一天,吕胜利坐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轿车到了青岛,通过他从王刚处买了一盎司半冰毒。
  (二)2007年2月,被告人于安利将从王刚(现在逃)处购买的冰毒25克,K粉12.5克,从青岛搭乘出租车送到东营市东青高速东营北收费站贩卖给被告人吕胜利,被告人于安利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胜利供称,2007年2月份快过年的时候,由于他没有时间去青岛,于安利便打出租车来东营给他送货。他在东青高速东营北收费站接的货。K粉是于安利送的,1盎司白冰是花9000元钱买的。
  2、被告人于安利供称,2007年初快过春节时,吕胜利说母亲病了不能到青岛拿冰毒,让他把货送到东营,费用吕胜利负担。他与王刚在登州路上碰的面,半盎司K粉花了2000元,1盎司黄冰花了6800元。他打出租车到了东营,在东青高速公路东营北收费站交易的。吕胜利总共给了他9800元,去掉来回的租车费,他赚了200元。
  (三)2007年4月,被告人吕胜利租用丁云江的鲁E-AK315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再次从青岛于安利处购买白色冰毒75克,于安利从中获利。被告人吕胜利将所购冰毒中的50克卖给李广明,剩余的25克分别卖给了于晓峰、陈飞、丁欢庆等人,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丁云江证实,日,4月12日,4月22日,被告人吕胜利曾租他的车去过青岛。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吕胜利供称,2007年4月底的一天,他雇姓丁的车去了青岛,通过于安利买了3盎司的白色冰毒,花了26000元。其中的2盎司他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广明。剩下的1盎司,分成小包,卖给了陈飞、于晓峰、丁欢庆、"猴子"、"冬冬"、"大鹏鹏"、东城的苏超(谐音)、"聂哥"等人。
  (2)被告人于安利供称,2007年4月底的一天,吕胜利到青岛,问他能不能搞到冰毒。因为王刚和"老一"被东北的公安抓走了,他联系了 "小孙",价格是7500元/盎司。他在"荣城海鲜楼"的门口从一个40岁左右操青岛口音的男子手中接的3盎司货。冰毒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他以8000元/盎司的价格给了吕胜利,从中赚了1500元。
  (3)被告人李广明供称,他年初一开始从吕胜利那里买了几克冰毒,感觉价格很贵。4月底的时候,他对吕胜利说了他经常溜冰,一次买得多些价格能便宜一些的想法,吕胜利答应一大袋净重23.5克,给他1万元。他一次买了2万元的白冰,吸食后感觉不是很好。
  (四)2007年5月,被告人吕胜利租用丁云江的鲁E-AK315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从青岛购买黄色冰毒50克,其中25克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广明,剩余的25克冰毒,除其中7克用于自吸外,其余毒品卖给于晓峰等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丁云江证实,日,吕胜利租他的车去了青岛,并且还有一个小伙子跟着。5月6日,吕胜利去了青岛,只租了车,还是那个小伙子跟着,第二天还的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吕胜利供称,2007年5月初的一天,由"鹏鹏"开着姓丁的车去了青岛,通过于安利买了2盎司黄冰。其中1盎司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广明。剩下的1盎司,自己玩了六七克,卖给张启宏三四包,卖给于晓峰、"大鹏鹏"、" 歪脖"、丁欢庆、陈飞、"猴子"一些。
  (2)被告人李广明供称, 5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就到华瑞小区吕胜利的家中买了1万元的"黄冰",吕胜利说是23.5克。
  (五)日,被告人吕胜利再次与被告人于安利联系购买毒品,后租用丁云江的鲁E-AK315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从青岛于安利处购得微黄色冰毒25克,白色冰毒150克,摇头丸69粒。被告人于安利从中获利。当日,被告人吕胜利携带毒品乘车返回东营时,在东青高速公路东营北收费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吕胜利的身上扣押微黄冰毒24.45克、白色冰毒146.23克、摇头丸22.08克、微黄色块状冰毒6.20克、麻古34.56克。经山东省公安厅鉴定,从被告人吕胜利随身查获的微黄冰毒、黄色冰毒、块状黄色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摇头丸中含有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扣押被告人吕胜利的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中包括白色粉末状晶体175克、白色块状晶体7克、被告人吕胜利均自称是冰毒;红色圆形药片状,36粒,自称是麻古;绿色圆形药片状,69粒,自称是摇头丸。
  2、书证。
  (1)标注为"①-⑥袋为吕胜利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白色冰毒(白色晶体、粉末状)"的照片1张、标注为"⑦袋为吕胜利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微黄色冰毒(微黄晶体、粉末状)"的照片1张、标注为"⑧袋为吕胜利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微黄色块状冰毒"的照片1张、 标注为"⑨袋为吕胜利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绿色药片状(摇头丸,圆形)"的照片2张、标注为"⑩号袋-为吕胜利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红色药片状(麻古,圆形,共两袋)"的照片2张、标注为"(11)袋为吕胜利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红色药片状(麻古,圆形)"的照片2张、标注为"(12)袋为吕胜利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红色药片状(麻古,圆形)"的照片2张。
  (2)丁云江的行车记录证实,日,丁云江驾车去过青岛。
  3、鉴定结论。
  (1)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刑化鉴[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从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送检的编号为1、2、3、4、5、6号的白色晶体,编号为7号的微黄色晶体,编号为8号的块状微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编号为10号的暗红色药片、11号深红色药片、12号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编号为9号的绿色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2)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刑化鉴[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编号为1-12的检材分别为24.48克、24.34克、
24.37克、24.32克、24.40克、24.32克、24.45克、6.20克、22.08克、17.46克、11.40克、5.70克。
  4、证人证言。
  证人丁云江证实,日9点多,被告人吕胜利租他的车去了青岛。晚上10点多钟返回行至东青高速公路东营北收费站时被抓获。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吕胜利供称,日上午9点多,他租乘姓丁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号牌:鲁E-AK315)去青岛后住在"丽莎"宾馆。下午1点,他试了于安利带来的冰毒样品后,决定要7盎司。于安利又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他69粒摇头丸,他一共付给于安利6万多元钱。当天他和司机返回至东青高速东营北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此次的冰毒他打算自己留1盎司,有2盎司是给李广明带的,有4盎司是给于晓峰带的,摇头丸是给丁欢庆带的。他先替李广明、于晓峰、丁欢庆垫上钱。两粒块状黄色冰毒是4月底他从于安利处购买的尚没有卖完的,36粒麻古是从"白云温泉浴"一个名叫"燕子"的小姐手中买的,当时买了40粒,每粒30元。
  (2)被告人于安利供称,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吕胜利到青岛延吉路上的"丽莎宾馆"后给他打了电话。下午1点多,他带着69粒摇头丸和1小袋冰毒去了宾馆。"溜"完样品后,吕胜利说不大好,但只要了1盎司。"小孙"派人送来了1盎司冰和1小袋另一品种的白色冰毒。吕胜利试了后决定要6盎司。这次吕胜利总共买了69粒摇头丸,"小孙"给他是每粒40元,他是每粒45元卖给吕胜利的;1盎司质量稍微差点的冰毒,"小孙"是每盎司7500元卖给他的,他是7900元卖给吕胜利的;6盎司质量好点的冰毒,"小孙"是每盎司8000元给他的,他是每盎司8500元卖给吕胜利的。总共赚了3745元。并证实,吕胜利一开始买得少。后来买得多了还让他帮忙买了很多分装冰毒的小塑料袋、吸管、锡纸和冰壶,说回东营之后好卖冰。
  (3)被告人李广明供称,5月中旬的一天,吕胜利给他打电话,说过两天要去进货。他说白冰质量不好,手里还有很多,只让他捎1盎司。吕胜利说价格还是1万元1盎司。
  (4)被告人于晓峰供称,他从吕胜利那里买冰毒花钱挺多。3月份的时候吕胜利主动说要把买冰毒的客户以5万元的价格都交给他。他一再的压价,到5月七八号吕胜利同意15000元转让。在吕胜利被抓获前的第三天,吕胜利让他准备2万元钱,回来后现金交易。因为之前说过15000元转让费,实际上只能带给他5000元的冰毒。并供称,在吕胜利最后一次去青岛买冰之前的晚上,丁欢庆说让吕胜利代买70粒摇头丸。
  (六)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于晓峰先后到本市"平惠新雅酒店" 、"舜和商务宾馆"等地多次向被告人吕胜利联系的买主贩卖冰毒。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秀丽先后到本市"舜和商务宾馆"、" 金华凯悦大酒店" 等地,多次向被告人吕胜利联系的买主贩卖冰毒。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胜利供称,他在5月份去济南的时候,于晓峰帮他一共卖过12袋冰毒(其中5袋是从刘秀丽处拿的)。买主给他打电话,他留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再通知于晓峰地点。这12小袋都是0.5克的,350元一小袋,加上车费,由对方付钱。刘秀丽除了去"平惠新雅酒店"、" 舜和酒店"等地方外,还去过孤岛镇、八分场送过十三四小袋冰毒,每袋0.5克,给鲁波送过两次。于晓峰从2006年春节前后开始从他那里购买冰毒,每次都是0.5克的小袋,350元,一共十三四次,有六七克。
  2、被告人于晓峰供称,他从今年2月17日开始从吕胜利那购买冰毒,每袋0.5克,价格是350元,总共买了有二十五六袋。大部分是他到华瑞小区吕胜利的家中拿的,有几次刘秀丽也在场。在2007年5月,在吕胜利去济南的两三天中,他总共为吕胜利送过19袋冰毒。其中从刘秀丽手中拿过4次12袋和十几颗"麻果",总共应当给吕胜利7600元,还欠1700元。他都是按照吕胜利定的价格卖的,没有赚到钱,有时从小袋里抠出一点,自己吸食了。他坐刘华峰的车去送过六七次冰毒。都是吕胜利先联系好,再打电话让他去送。刘华峰只是赚车费,车费都是吕胜利在电话里跟买家谈好的,给多少就拿多少。听吕胜利说,冰毒是从青岛买来的。吕胜利还向仙河镇的"伊老三"、"铃铛"卖过冰毒。有一个叫"朋朋"的小伙子,经常到吕胜利家去拿冰毒。刘秀丽也帮吕胜利送毒。
  3、被告人刘华峰供称,从 日起,于晓峰让他去八分场医院门口、"平惠欣雅酒店"、广饶、"舜和商务酒店"、"天丽贵宾楼"等地送过冰毒。他拉着于晓峰去过汽车东站加油站、"大阪洗浴"、" 工益姜仔鸭"、"平惠欣雅酒店"等地送过冰毒。他从吕胜利处拿了大约五六次冰毒给于晓峰,每次都是一二袋,每袋里面还有一个小红药片。最多的一次是5月22日晚上,吕胜利给了他3袋冰毒,1袋红色药片。
  4、被告人刘秀丽供称,200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吕胜利让小刘(指刘淑菊)拉她去"东胜大厦"东侧的高层住宅楼给鲁波送2小袋冰毒600元。鲁波没给钱,她让小刘先把钱垫上。第二天晚上,吕胜利又让她去给鲁波送1小袋冰。她曾去"舜和商务宾馆"、"平惠欣雅酒店"、"金华凯悦大酒店"等地方送过冰毒。月的时候,在"华瑞小区"送过6次。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之间,共替吕胜利送冰毒20余次,有20余袋,从她的住处搜出的记事本上记录的内容是吕胜利卖冰毒的情况。
  (七)2007年5月份,被告人刘华峰先后多次参与将被告人吕胜利、于晓峰联系贩卖的毒品送至广饶及本市"天丽贵宾楼"等地。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淑菊先后多次参与将被告人吕胜利联系贩卖的毒品送至滨州、孤岛等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胜利供称,他去济南期间,于晓峰找了个开黑出租车的同学送冰毒。于晓峰负责卖,那人只管开车。他去青岛时,让刘华峰送过6小袋。刘华峰去"舜和宾馆"、" 平惠欣雅酒店"等地方送过。刘淑菊去东城"三村"、" 金华宾馆"、滨州市、孤岛镇送过,在基地运输附近给鲁波送过。
  2、被告人于晓的峰供述与辩解同其在上述第(六)条犯罪事实中的供述。并供称,吕胜利还让华瑞小区一个开黑出租的刘姓女的去孤岛给陈飞送过货。日姓刘的帮吕胜利去孤岛给陈飞送了1000元的冰毒和"麻果"。
  3、被告人刘华峰供称,他一共送过16次冰毒,自己送过7次,和于晓峰送过7次,和"三"哥送过1次,和于晓峰的对象"华子"送过1次。并供述了他单独或伙同吕胜利、于晓峰去八分场医院、"舜和商务宾馆"等地点运送过毒品。5月19日,他已经怀疑是摇头丸。5月20日,于晓峰在他的车上用面巾纸包的时候,他看见是用小塑料袋装着一小包黄色的精状物,认为是冰毒。于晓峰让他只管开车。5月21日晚上,他去孤岛送冰毒时,看到烟盒里面有一袋黄颜色的颗粒,一袋白颜色的颗粒,确认就是冰毒。
  4、被告人刘淑菊供称,她曾经单独为吕胜利到滨州、孤岛等地送过5次冰毒。她曾经拉着吕胜利去过"舜和宾馆"、姜仔鸭店"、"平惠欣雅酒店"送过毒品,每次给她30元车费。她还拉刘秀丽去过东辛二矿院里的一栋家属楼、"东胜大酒店"、"平惠欣雅酒店"等地送过毒品。
  (八)2007年四五月期间,被告人李广明将从吕胜利购进的75克冰毒,除部分自吸外,多次向李健、杨怀义、刘爱军等人贩卖,从中渔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健证实,他从5月份开始吸毒后,曾向李广明买过五次冰毒,每次买1小袋,每袋0.5克,每袋300元。其中4次是到李广明家的楼下拿的,一次是李广明送到商业大厦南侧的钻井院生活区的院门口的,李广明还送过他半袋。
  (2)证人杨怀义证实,他从"小军"(经杨怀义辨认,"小军"即是被告人李广明)手里买过三次冰毒,每次都是1袋,买来的冰毒都吸食了。
  (3)证人刘爱军(外号刘二)证实,他一共从李广明手中购买过七次冰毒,都是李广明开车送的。
  (4)证人姜飞飞证实,蓝天小区海榕网吧老板宫绍峰通过他联系,从一个叫"广明"的人手中买过冰。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吕胜利的供述与辩解,同其在上述第(三)、(四)条犯罪事实中的供述。
  (2)被告人李广明的供述与辩解,同其在上述第(三)、(四)条犯罪事实中的供述。并供称,他购进的3盎司冰毒,吸食了有20来克,卖掉一些,其余的被抓时提前扔掉了。大多数都是他在自己家楼下等着来拿。一共卖给李健六七袋;共卖给刘二十来袋;"小车"在5月份买过2小袋冰;"小车"的两个朋友,也买过"冰"。在四五月份还给一个姓杨(杨怀义)的送过3袋冰毒。
  另外,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
  1、辨认笔录
  (1)被告人吕胜利对刘华峰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吕胜利从编号为1-10号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刘华峰(编号为2号)就是开面包车帮他送冰毒的人。
  (2)被告人吕胜利对于安利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吕胜利从编号为1-12号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于安利(编号为6号)就是在青岛向其出售冰毒的"伟伟"。
  (3)被告人于安利对吕胜利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于安利从10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吕胜利(编号为6号)即是自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多次从他手中购买冰毒、摇头丸等毒品的自称是"三"的东营人。
  (4)被告人李广明对刘爱军、杨怀义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李广明从20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爱军(编号为6号)、杨怀义(编号为13号)分别人是向他买冰毒的"刘二"和姓杨的人。
  2、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在吕胜利住处所查获物品、文件清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1)对吕胜利在胜中社区西三区14号楼2单元202室的租住处的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李成的见证下从客厅西南角壁橱内发现小塑料袋1820个,塑料吸管270个;在客厅西南角地上发现自制吸食毒品冰壶6个。
  (2)对吕胜利在胜东社区华瑞小区12号楼2单元1楼西户住处的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吕胜利住处的凉台东南角发现小塑料袋3223个、自制吸毒冰壶4个、锡纸8卷。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后,对扣押的分装毒品用小塑料袋、溜冰壶、锡纸等物证拍照固定。
  3、刘秀丽的随身记账本,证实被告人吕胜利及刘秀丽贩卖毒品的情况。其上记载了"胡哥600 ,鹏鹏300 ,光1000 ,老丁2
600还欠600 ,老于2 借400 欠,宏典2
800,广饶1 400,鹏鹏还700
10个古 500,女1
340,东北1 350,鹏鹏700 欠,四眼2
700"等内容。当庭经刘秀丽辨认,该记录本确实为其所有,上述所记内容是吕胜利让其记载。
  4、丁云江的行车记录本、日历(封面上有"中国人保财险
农历丁亥年2007"字样),证实丁云江对其日常行车情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记载。记录本及日历显示:日、11月13日,11月20日、12月18日, 日,4月12日,4月22日去过青岛。日历显示:日、1月4日、1月8日、1月9日、1月19日、1月20日、3月24日、4月2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4日、4月22日、5月2日、5月6日、5月12日、5月23日去过青岛。
  5、户籍证明,证实上列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6、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证实被告人吕胜利于日因打架被东营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于日因教养期满被解除劳动教养。
  7、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83)1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于安利于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8、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00)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于安利于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于安利于日刑满释放。
  9、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胜利于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0、山东省滨海看守所入所人员体检表,证实被告人于安利于日进入该所时,除两腿脚踝处有脚镣磨得的皮外伤外,身体状况良好。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大队在侦查阶段对吕胜利、于安利等人无刑讯逼供情况。
  11、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广明所扔毒品没有找到。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故意伤害罪
  日22时许,在山东省滨海看守所一号监室内,被告人于安利及刘陶、孙国钟、刘敏富(以上几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对刚进入该监室的巴寿明进行无故殴打。此后,于安利、刘陶、孙国钟、刘敏富等人又以巴寿明干加工活废料多等为由,多次殴打巴寿明,致巴寿明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胸腔内大量积液。经鉴定,巴寿明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巴寿明的陈述证实,他在日晚10点左右进入滨海看守所1号监室时,刘陶、于安利、刘敏富、王华军等几个人就围了过来将他打倒在地。在8月23日,他又挨了几次打,打他的人主要是刘陶、于安利、刘敏富、王华军等几个人。8月24日晚饭后,刘陶嫌他干活的废品多,就叫于安利、刘福平等人用鞋底打了他的屁股三十多下,把屁股两侧都打破了。8月25日中午,刘陶再次说他干活废料多,将他从床上踹到地上。随后,于安利、刘敏富、刘陶、孙国忠、王华军等人围了上来,刘敏富用脚踹了他的胸腹部、于安利揽住他的头,用膝盖顶了他的腰,刘陶用拳,孙国钟用脚打了他。之后他感到喘气很困难,腰腹部有大片淤血。在此之后还因为上厕所的事情被孙国钟打过一次,被刘敏富在厕所里打过一次。9月3日,他发现自己有便血。在几次殴打过程中,刘敏富、于安利打得最狠。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志军(男,46岁,山东省滨海看守所副所长,住胜中社区集输公司家属区)证实,日上午9点多钟,他接到看守所值班民警的电话,说1号监室的巴寿明被人打了,情况挺严重。后经检查,发现巴寿明腰腹部有大片皮下出血。到鸿港医院外科经初步检查,巴寿明肋骨有多处骨折,胸腔有大量积液。得知情况后,他就立即报案了。
  2、证人候士杰(男,47岁,山东省滨海看守所民警,住东营区西三区明苑小区)证实,滨海看守所通知他,查体时巴寿明说被同监室的人殴打了。9月4日1号监室里在押犯被分开羁押了。
  3、证人刘福平证实,日或25日的一天,他看见巴寿明侧倒在床上,刘陶、孙国忠、刘洁东四人围着他,用脚朝他身上乱踹,接着监室的徐德新、徐德喜、薄立国、李建吉、刘敏富、郭洪亮、张立伟、王华军都围上去了。后来巴寿明就被打到床下,刘陶、于安利、孙国忠、刘洁东从床上下来继续用脚踹巴寿明。
  4、证人徐德喜证实,号上午,他看见刘陶朝巴寿明胸腹部踹了一脚,巴寿明往后一倒,刘陶、李建吉、王华军、刘敏富、孙国钟、于安利几个就用脚踹巴寿明。于安利还抱着巴寿明的头用膝盖猛顶巴寿明的胸腹部,当时他也踹了巴寿明两脚。
  5、证人刘爱华、王耀曾、薄金龙、李建吉、刘晓克、黄宝余、郭洪亮、王华军、薄立国均系案发时与被害人巴寿明在同监室的羁押人员,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巴寿明的陈述及被告人于安利的供述基本一致。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营市滨海看守所1号监室内。
  (四)鉴定结论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公(鲁滨)鉴(法临)[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巴寿明全身多处被他人所致损伤是客观存在的。该损伤致巴寿明右侧第3-6前肋,第7-10肋腋中线附近,第11、12后肋及左侧第4、5、6、7、8前肋骨折,右侧肺压缩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经吸氧和急行右侧胸腔封闭式引流术(引流巧克力色积液1870ml),巴寿明呼吸困难的情况得以缓解。经鉴定,巴寿明胸部所受损伤系重伤。
  (五)书证
  1、巴寿明入所人员体检表证实,巴寿明在日进入看守所时,身体无异常状况。
2、东营鸿港医院门诊病历证实,经初步诊断,巴寿明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
  3、辨认笔录证实,经巴寿明辨认,指出刘陶、王华军、刘敏富、于安利、孙国钟等在押人员曾于8月22日、8月25日对其进行殴打,其中刘敏富用双手抓住其胳膊用脚猛踹其胸腹部,于安利用膝盖顶其肋部和腹部,其余人用拳头脚多次殴打过他,以刘敏富、于安利殴打得最狠。
  (六)被告人于安利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于安利的供述证实,日,在巴寿明进入滨海看守所1号监室后,刘陶、刘敏富、王华军、孙国钟、郭洪亮、张立伟对巴寿明进行了殴打,他用膝盖顶了巴寿明的大腿外侧。8月24日下午,他用鞋底打了巴寿明的屁股十几下,把屁股打破了。8月25日上午,孙国钟在厕所里殴打了巴寿明。当天快吃午饭时,刘陶嫌巴寿明活干得不好,就用干活用的钳子把手敲巴寿明的头,巴寿明还手打了刘陶。他把巴寿明手中的钳子夺下来,接着刘陶、李建吉、许德兴将巴寿明从床上拖到地上,刘敏富、孙国钟、王华军、刘富平、张立伟等人对巴寿明拳打脚踢。他先从外围踹了巴寿明几脚,又挤到里面用脚猛踹巴寿明的胸腹部。过了两三天,刘敏富又在厕所里对巴寿明进行了殴打,他用膝盖又顶了巴寿明的胸部几下。
  2、被告人刘敏富的供述证实,2007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刘陶与巴寿明因为干活质量问题发生争吵,接着于安利大声骂巴寿明,刘陶、 于安利、刘洁东、孙国钟用脚使劲踹巴寿明,后被刘晓克叫停了。
  3、被告人刘陶的供述证实,日晚,巴寿明进入1号监室,刘敏富让巴寿明蹲下,巴寿明不听,便打了巴寿明一巴掌。因巴寿明还手,他和于安利、孙国钟、刘敏富、徐德兴等就对巴寿明拳打脚踢。8月23日或是24日,于安利、刘福平等人轮流用鞋底打了巴寿明的屁股。8月25日晚饭前,于安利、孙国钟、刘敏富、许德兴、刘洁东围着巴寿明打,刘敏富、孙国钟、于安利用脚踢,后来于安利又用膝盖顶巴寿明的胸腹部。他当时朝巴寿明的大腿踹了两脚。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只要实施了非法销售毒品、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或者参与买卖毒品的行为之一,不论是否营利,也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利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方法在我国境内非法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贩卖、运输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吕胜利、于安利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从青岛携带至东营,其中被告人于安利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308.18克,摇头丸、K粉等其他类毒品34.58克;被告人吕胜利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79.44克、摇头丸、K粉等其他类毒品34.58克,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广明、于晓峰、刘秀丽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中被告人李广明将购进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75克除自吸外,又多次向多人贩卖,从中渔利;被告人于晓峰、刘秀丽系多次参与向被告人吕胜利联系的多名买主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华峰、刘淑菊利用交通工具多次将被告人吕胜利联系贩卖的毒品非法运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明、于晓峰、刘秀丽贩卖毒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吕胜利、于安利、刘华峰、刘淑菊贩卖毒品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于安利在羁押期间,仍不思悔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安利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于安利并不拥有可以用于交易的各类毒品,但其本身掌握毒源信息,当吕胜利向其表达购买毒品的意愿时,于安利便积极从中联系,并从中营利,于安利的行为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但于安利与吕胜利之间存在的仅仅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买卖关系,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吕胜利将从于安利处购得的毒品再次加价卖给李广明,二人之间并无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亦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晓峰、刘秀丽、刘华峰、刘淑菊均系受被告人吕胜利指使,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被告人吕胜利贩卖毒品犯罪的共犯。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胜利为主联系购进毒品和卖出毒品,系主犯;被告人于晓峰、刘秀丽、刘华峰、刘淑菊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于安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故意犯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胜利、李广明、于晓峰、刘华峰、刘秀丽、刘淑菊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胜利、李广明、于晓峰均存在吸食毒品的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对于起诉指控毒品数量中包含的包装袋的重量,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关于被告人于安利、吕胜利、李广明所涉毒品数量,应累计计算。在起诉指控的"2007年5月初"的犯罪行为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宗毒品系吕胜利从于安利处购得,在计算于安利的毒品总量时应予扣除。对于吕胜利在"2006年11月" 留下自吸的12.5克和"2007年5月初"吸食掉的7克,亦从吕胜利贩卖毒品的重量中扣除。
  对于被告人于安利提出的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以及其进入山东省滨海看守所时的体检情况证实被告人于安利在进入滨海看守所时身体状况良好,其关于刑讯逼供的辩解亦无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吕胜利多次租用丁云江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青岛向于安利购买毒品后运回东营,进行小袋分装后进行贩卖的事实,且在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均能够证实吕胜利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从吕胜利的身上当场扣押的大量毒品,应当认定系用于贩卖,而不是非法持有。69粒摇头丸虽应丁欢庆之邀代购,但从吕胜利一贯的交易方式来看,应认定为贩卖。吕胜利从于安利处购进毒品后再次加价卖给李广明,二者之间系买卖关系,并不是代购。起诉指控的毒品数量中虽然包括了包装袋的重量,但并非重量"过高",本院在量刑时已经酌情考虑。吕胜利将所购毒品,不仅在东营地区贩卖,而且贩卖至滨州、济南等地,社会危害极大。案发后,虽然吕胜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向于安利购买毒品的情况,但此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故,吕胜利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吕胜利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广明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李广明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被告人李广明在起诉指控的特定时间内购进的毒品的重量,且能证实李广明存在分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是别人主动向李广明购买毒品,其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广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酌定情节,量刑时应给予考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华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华峰的行为既不是贩卖毒品,也不是运送毒品,是在别人的诱导下犯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营利与否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条件,而刘华峰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吕胜利等人运送,并不存在是谁诱导的问题。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法律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华峰参与本案贩卖毒品犯罪,其本身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刘华峰是从犯、偶犯,应判处较轻的刑罚并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胜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于安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广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四、被告人于晓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刘秀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六、被告人刘华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刘淑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洪海
                                    审 判 员  丁文强
                                    代理审判员  刘旭阳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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