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别人的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间公司给赔偿吗

朋友借车出车祸了 保险公司赔不赔?
【摘要】投了保险的车借给朋友使用,偏偏碰巧出了车祸,这时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车主赔偿吗?是否还有其他赔偿条件才可以拿到赔偿?
车借给朋友出车祸
据市民胡先生介绍,6月21日,好朋友周某向他借车使用。碍于面子,胡先生将车借给了周某。结果,朋友周某在海口大同路驾车时,为躲避一辆超车的皮卡车,一头撞在路旁的一棵大树上,车头受损严重。
胡先生称,朋友周某当时受伤较重,便电话通知其另外一名同事郜某前来处理,然后去医院进行治疗。郜某赶来后,便电话联系车主胡先生,称周某驾车出事了。
正在忙业务的胡先生闻听后,赶紧安排自己的司机赶往现场进行查看。与此同时,郜某报警并通知了&&财险海南分公司。
&在现场,郜某不知道什么原因却称自己是驾车司机。&胡先生说,交警处理完现场后将车拖走,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怀疑郜某不是驾驶员,郜某怕承担责任便自行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早上,周某到交警部门陈述了事情的经过。
记者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看到,周某负全部责任。
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
&车是投了保险的,所以我便去找这家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修车,没想到他们回绝了我,说不能理赔。&胡先生说,&他们不理赔的理由是,说存在欺骗行为,哪有这种道理。&
胡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拒赔通知书》。其大致内容为,报案人郜某在现场坚称自己是本次事故的驾驶员,实际驾驶员周某委托同事处理本次事故中,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信息,存在欺骗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的通用条款中第十二项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7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海口国贸大道的某保险公司,采访了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大案调查员万诚。&当时周某委托同事郜某前来处理,我们一再问郜某是不是这次事故的驾驶司机,他一再坚称自己是驾驶员。&万先生说,当事人没有如实告知事故情况,这种情况是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万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他告诉记者,按照&通用条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是有权拒绝赔偿的。
记者在万先生提供的这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通用条款&第十二项中见到内容为,&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万先生称,他们也是根据该内容行事的。
&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与我没多大关系,我是车主,也就是被保险人,我根本就不存在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啊?&胡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周某和郜某根本就不是被保险人,除了借车给他,与我也没有任何关系。&
精华内容推荐
申明:本网文章均转载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版,请联系我们,我们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会进行更改正处理。联系邮箱:
一周新闻回顾借用他人车辆出事故 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合理损失_保险新闻_中国保险网
&&&&您所在的位置: >
借用他人车辆出事故 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合理损失
[ 日10:36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袁婉B   双击自动滚频&
&& 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李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京认定吴某负全责。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李某将吴某、小型轿车车主田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4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商场处,被告吴某驾驶登记在被告田某名下的小型轿车与郭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自行车的乘坐人李某受伤、手机损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吴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治疗,且定于2015年5月的婚礼被迫取消。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被告除缴纳第一次的医疗费外,拒绝承担任何费用。现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共计52万余元。
  被告吴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某与田某系朋友关系,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为田某借用给吴某使用。
  被告田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为田某借用给吴某使用。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田某同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吴某驾驶的涉诉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某同意赔偿原告李某因涉诉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法院不持异议。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基于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李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吴某、田某连带赔偿。
  综上,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1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8000余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4万余元。
  &&  []&&
?&没有相关文章.
┊┊┊┊┊ ┊
Copyright &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财富经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号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本网法律顾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程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