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可否将房产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中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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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可否将房产赠与子女中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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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夫妻一方去世,活着的一方占50%房产,去世一方的50%权益如无特殊情况(无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由活着的一方和子女均分。也就是说,活着的一方只有权力把属于自己部分的房产给子女中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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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如何将共有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想将与父亲共有的房产直接过户在王先生名下,如何办理?
解答:王先生要想取得父母共同所有房屋产权,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因父亲去世后,涉及父亲的财产份额已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由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王先生的母亲、爷爷、奶奶、王先生本人及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如果上述继承人除王先生以外均放弃继承遗产,那么王先生才能继承父亲所留的房产份额。二是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因为王先生的母亲健在,属于王先生母亲的财产份额,需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王先生。三是,王先生持《继承权》和《赠与合同》公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链接: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包头市天泽公证处供稿,联系电话: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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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房产,要进行房产更名,是不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办免税要到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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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问: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房产,要进行房产更名,是不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办免税要到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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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继承误区 夫妻房产一方死亡房子须过户
常见继承误区 夫妻房产一方死亡房子须过户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提到房产继承,难免会给人一种沉重的感觉。但生老病死,本就是自然规律。作为家庭的一份子,每个人都面临着继承房产和被继承房产的问题。在房产继承方面,很多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常见的房产继承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记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认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过户即属于生存的一方 张某所持的房屋产权证上写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张某出卖该房屋,在过户时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自己一人的名字。 二、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能分得一部分房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三、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病故,张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但其实,该房屋是属于张某和父亲、继母的共有财产。父亲去世,张某只能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份额,且张某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某一样,对张某父亲的房产份额同样有继承权,张某的继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还应当分到更多的房产份额。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张某想要进行遗产分割,首先应当分出自己与继母的财产,再对父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 四、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该房屋。最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是租住该房屋,并没有买下该房屋,该房屋不是李某的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将该房屋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五、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的房屋赠给了张某,且在去世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刘某的遗嘱继承该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张某所有,即使刘某立有遗嘱,刘某的子女也无法对现在属于张某的房屋具有继承权。 六、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七、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某、赵某没有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某认为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某的房产。没有结婚,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除外。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八、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某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某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某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九、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张某为夫妻,林某病逝,其生前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某一人的名字。林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于林某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十、没出世的胎儿,就不应该保留其遗留房产份额 拥有一套商品房的李先生遭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先生的妻子提出为肚子里的胎儿保留份额,李先生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十一、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她认为,老妈去世以后,生前没有对老人尽孝心的子女,就没资格分家产。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张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十二、只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家产就与后老伴无关 李先生的父亲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分财产来的,于是他们给老父亲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李先生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捍卫家产”的目的。其实,再婚者即使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意味着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给后老伴留下。因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可以说婚前财产那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其后老伴作为法定第1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 由于国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谈到房产继承,往往又有些遮遮掩掩,导致对其缺乏了解,很多时候自己吃亏了也不知道。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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