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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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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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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总体规划;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拟订年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并对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全区经济工作思路和对策建议。&牵头起草年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报告,提交区人代会审议;每季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指导部门专项规划编制。&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和五年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组织实施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2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开展全区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提出经济工作对策建议。&3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统筹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项目,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相关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监测分析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全区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由国家审批项目的审核转报。&负责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由国家核准项目的审核转报。&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并负责转发下达。&参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和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区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建议,制定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织开展国、省、市、区出资的建设项目和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4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三大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跨产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政策。&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制定并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重大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的拟订,提出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5负责组织开展两型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督查两型示范创建工作。拟订两型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负责两型标准制订、督查和两型认证工作。负责开展两型工作综合评价,配合开展两型绩效考核。牵头筹措并管理两型建设专项资金。组织相关部门,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通信平台开展两型理念、两型标准、两型生产生活方式宣传。&在全区范围内开发、筛选符合两型标准的项目,督促指导其总结提高,积极申报省、市两型示范创建单位,并向全社会推广两型建设经验。&推动实施全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两型社会建设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各专项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统筹管理重大改革试验项目,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和发布两型建设标准,并督查实施过程和进行结果评估。&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审查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是否符合两型产业政策要求;协调确定核心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对其规划选址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统筹、协调全区生态建设和湘江流域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6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文件草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综合性文件草案;&负责对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业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实施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承担石鼓科技创业园建设和发展的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承担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7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筹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协调解决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主要预期经济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指导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分析全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8拟订全区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领域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改造结合;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规划。拟订全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型工业化的工作进行考核、督查; &拟订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推进新型工业化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工作;&监测工业、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指导企业申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9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相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拟订全区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申报;&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研发推广;&推进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推进产学研合作。&10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民创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承担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与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运行;&指导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工作;&负责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的服务与协调工作;&指导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11负责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的考核;&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12统筹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区信息化建设;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信息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其政策措施;&编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工作;&做好信息化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3拟订全区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协调全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14负责推动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相关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拟订全区电子信息通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电子信息通信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软件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推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服务体系建设;&跟踪推进全区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推动软件服务外包等信息服务业发展;&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电子信息通信、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分析汇总工作。&15指导、协调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承担全区工业和企业信息化领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16负责全区科技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科技发展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拟订有关科技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17牵头组织全区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18负责指导全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的申报、推荐;&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19&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区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20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发展。&21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负责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22负责全区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23负责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24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拟定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立项前的知识产权咨询工作;&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务。&&25组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培训工作;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组织开展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负责全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和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及调处;&&承担有关专利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复议、听证的相关工作。&26负责知识产权试点及示范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27组织拟定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其他行业规划等衔接和协调工作。&28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道路运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29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区农村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渡口岸线审批、报送工作。&30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按管理层级权限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渡口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31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考核及行业管理工作&32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规划编制区发改科技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方案明确的以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和区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2、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鼓区发改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 号)&十二五&规划编制。区发改科技局局: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名单,做好国家级和区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工作具体部署,经区发改科技局统筹协调立项后,组织编制所属领域的区级专项规划,规划文本经区发改科技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区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区发改科技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区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区发改科技局意见。参与会签由区发改科技局牵头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区发改科技局联合上报。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区发改科技局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鼓区发改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 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相关部门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后,由区发改科技局核准。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其他项目。对区发改科技局局审批、核准、审核的项目提出行业管理意见。3退耕还林区发改科技局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科技局西部[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8]15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6号)根据省下达我区2014年退耕还林任务,由区发改科技局会同区林业、国土部门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安排下达。根据国家、省批复的专项规划,组织申报2015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要求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后,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开展区级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区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区农林局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业和农村能源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国土分局参与退耕还林区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退耕还林范围落实到国土利用现状图;负责全区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年度变更调查。4节能管理区发改科技局负责全区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的管理指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级、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鼓区发改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 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国家、省考核组对区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时,区发改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区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区商务局提供工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区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工作。5校车安全管理区交通局负责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向交通部门提交申请。区教文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 3、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交通、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6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区交通局区交通局为治超活动牵头部门,组织路政、运管等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3.《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教育。石鼓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公安石鼓分局维护治超站点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打击,确保正常的治超工作环境和车辆通行秩序。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公安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城区公路局、石鼓运管所保障全区道路畅通无阻,及时填补坑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55吨以上车辆上路行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私改车辆、无牌无证车辆,非法装载企业、非法储售砖、沙、石料场等,及时处理、反馈、移送,严禁公路&三乱&行为发生。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工商石鼓分局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查处。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抽检除外);(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区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已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区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完善区领导联系服务区重大项目制度,是否优先保障区重大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三)各类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全区重大项目监测系统。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建立按季监测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中介监测机构定期编写区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二)区发科局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项目列入区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项目责任单位,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情况;(三)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季开展监测,监测报告送区发科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三)重大项目稽察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和我区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性稽察。区发科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区级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二)专项性稽察。区发科局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二)查阅项目资料;(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稽察项目。(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区发科局领导审定后印发。(六)稽察结果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区发科局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七)复查。区发科局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八)立卷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区发科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区建设资金;(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除前款规定外,区发科局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七)收回国家、省、区建设资金;(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九)暂停项目建设;(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区发科局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三、监督检查方式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乡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本制度适用于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农村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省、市相关规范要求。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部、省、市要求执行;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及时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处分。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全区通航水域内河客船船舶。(二)全区通航水域内河客船船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全区通航水域内河客船船舶: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8、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强制性规定。(二)全区通航水域内河客船船员: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三、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四)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五)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指导全区渡口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渡口经营人;(二)各乡(街)、涉农渡口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1、渡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渡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实地检查或核查渡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二)查阅渡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台账;(三)检查渡口经营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四)检查所在地渡口管理部门渡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账。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启动程序:根据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进行检查部署;(二)检查: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实地检查;(三)形成检查处理意见予以反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通报;(二)责令停止;(三)限期整改;(四)罚款;(五)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四、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工作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节能宣传与推广组织我区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普及节能相关政策、知识。发改科技局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1.-81776222工业节能、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工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工业节水、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等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工业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0.83组织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对接合作,协调工业(含国防工业)、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和合作牵头组织搭建产业合作平台,开展产业合作对接活动,协调开展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业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0.84会展活动指导和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拓展国内外市场。工业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0.85做好服务企业有关主题活动做好服务企业有关主题活动,制定活动方案,调度活动开展情况,督促活动顺利开展,汇编政策文件并进行培训解读。工业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0.86开展科技宣传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科技宣传的平台建设,宣传科技体制改革对释放创新红利的作用,宣传科技创新在调结构促转型中的支撑作用,宣传科技创新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宣传科技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在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科技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0.87开展科普活动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常年的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科技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0.88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通过多种形式向港航企业、船户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为港航行业安全提供保障交通股<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mso-hansi-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000mso-font-kerning:1.-8177623石鼓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文化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和推进教育、文化、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教育、文化、体育领域的体制和机制改革研究制订全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实施全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抓好教育文化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管理,为区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抓好全区教育、文化、体育公共设施的监督管理。&做好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审批工作。&3负责拟订全区教育文化体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文化体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牵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拟订全年校园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教育有关安全规范性文件(制度及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实施。&4组织和管理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政策,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5统筹管理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成人自学考试工作指导、管理和督查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指导、管理和督查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负责全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等任务。&6负责教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均衡配置本区学校教师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拟订各类学校教师编制方案。&组织指导教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工作。&制定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办理全区教职工退休、退职、辞退申报工作,负责全区教师聘用管理、教职工奖惩工作。&负责全区在编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修,完成国、省、市、区部署的教师和校长培训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教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政策,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仪器和图书设备的配备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价工作。&负责区域内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方案。&管理全区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经费。&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工作。&教育系统装备的管理和供配,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学校功能室、学生基地建设管理,教材教辅材料发行和后勤服务。&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管理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作。 &指导、监督各直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技术、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推广应用和指导工作;负责区教育城域网的建设管理;负责教育管理及教学软件的开发引进工作;负责建设和维护教育局数字化综合管理系统。负责全区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核算、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8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工作。&指导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监督管理。&9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统筹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办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10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学校校园安全、保卫、稳定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监督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相关安全教育、演练工作,分解落实全区校园安全监管职责,拟订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落实,组织、协调涉及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协同公安对学校保卫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负责全区&平安校园&建设评比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防溺水、交通、消防等)。&参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工作。&11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12指导全区中小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品德教育工作、卫生工作、艺术环境教育工作、科技教育工作、国家防教育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和关心下一代工作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指导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编制学校卫生健康、艺术环境、国防教育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参与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工作。&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协助团区委、区少工委做好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13负责全区教育督政和督学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对乡、街道、有关部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对学校、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办学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承担督学队伍和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工作。&14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和年报。承担经费年报统计上报工作。&15负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承担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区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16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17指导、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负责区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的管理、开放、利用。&18指导、管理全区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区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区社会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体育,做好学校、企业、机关、社区、农村文化体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的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全区运动队伍的建设。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协调全区性体育训练。&制定全区性体育竞赛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对利用竞技从事赌博活动的,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1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区性大型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活动,指导参加市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及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指导、管理全区对外文化体育交流和对外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性大型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活动,指导参加市级以上综合运动会。&22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研究指导文艺创作与生产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和文艺理论的研究。&2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区综治办协助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协调工作,协助收集专项组工作实施情况;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的通知(湘综治委〔2005〕20号)&公安局石鼓分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区卫计局抓好校园及周边商店、流动&饮食&摊贩的卫生工作区司法局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在本区服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劳教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摊点等的管理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对校园周边跨门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区水利局指导各地水利部门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山塘水库的日常管理,设置提示牌,禁止无关人员下水游泳;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0]32号)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0]32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有关措施  1、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0]32号),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0]32号)予以认定。4、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5、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接送车、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街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5、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五、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  1、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石鼓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教文体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2、教文体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5.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3、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5、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4、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7、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8、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2、年度检查:局基民教股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文体局,由教文体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3、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民教股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民教股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5、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的;  (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的;  (3)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民办幼儿园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2、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3、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对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民办学校事项监管为促进本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二、监督检查内容1、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2、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3、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4、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措施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2、年度检查: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五、监督检查程序1、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民教股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2、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民教股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5、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六、监督检查处理1、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2、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的,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3、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4、民办学校受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发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民办培训学校事项监管  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培训学校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民办培训学校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民办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5、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6、对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7、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8、民办培训学校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9、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2、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街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民教股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民教股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5、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培训学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培训学校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区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培训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区教育局备案的;  (4)民办培训学校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民办培训学校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2、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3、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对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七)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投资兴建的校舍建设单位(直属学校校舍项目)。  2、各乡街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2、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5.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2、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  3、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2、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3、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八)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2、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3、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4、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5、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盟主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4、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5、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2、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九)图书报刊销售管理事项监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二、监督检查内容图书报刊销售。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检查:及时、准确、高效地受理群众举报,在接到举报后市区内半小时内,乡1小时内赶到现场,经查属实的,报市文体局市场科立案调查。2、机动检查:随同市文广体新局市场科不定期对所辖区域进行机动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时必须二人以上,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2、稽查行动结束后,须向上级如实汇报检查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处罚权目前由市文广体新局实施,区教文体局随同市文广体新局开展的监督检查结果,报市文广体新局处理。(十)音像制品出租、播映管理事项监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二、监督检查内容音像制品出租、播映。&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检查:及时、准确、高效地受理群众举报,在接到举报后市区内半小时内,乡街1小时内赶到现场,经查属实的,报市文广体新局市场科立案调查。2、机动检查:随同市文广体新局市场科不定期对所辖区域进行机动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检查时必须二人以上,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2、稽查行动结束后,须向上级如实汇报检查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处罚权目前由市文广体新局实施,区教文体局随同市文广体新局开展的监督检查结果,报市文广体新局处理。(十一)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  1、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0]32号)(以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2、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宣股、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1、发现违法行为  教育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2、.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3、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5、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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