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评审骨科重点疾病文化贸易重点企业要提供哪些材料

我国将加大对文化企业对外贸易与投资支持力度
我国将加大对文化企业对外贸易与投资支持力度
一種不羈於世的Feel
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142.1亿美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外直接投资39.2亿美元。同时,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49亿美元,占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的16.8%,成为促进民心相通、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式。高峰介绍说,我国文化贸易结构不断优化,已成为带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文化贸易发展呈现出服务化、数字化趋势,文化服务出口比例提高,2016年文化服务出口占我国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1%,比上年提升0.7个百分点。2016年,影视、动漫、网游等新兴文化产品出口同比增长25%,版权输出达到1万种。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并完善由15个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推动各省区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印发《开拓海外文化市场行动计划(年)》。  二是完善法规体系,强化法治保障。《对外投资指导目录(2017年版)》,进一步明确文化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将外商投资重要文化领域纳入安全审查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便利文化领域对外投资合作。  三是加大扶持力度,壮大市场主体。会同中宣部、财政部等部门评审认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出口企业予以扶持。  四是健全促进体系,夯实工作基础。会同中宣部编制《对外文化贸易实务指南》,首批出版美国、英国、俄罗斯等三个国别的《对外文化贸易和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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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不羈於世的F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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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其实生活并不需要这么多无谓的执著
作者最新文章宁波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文化贸易扶持项目征集开始了!
关于做好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外文化贸易扶持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改办、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出口,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根据《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改办〔2016〕12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外文化贸易企业。为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现就对外文化贸易扶持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列入《年度宁波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年度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且具有2016年度核心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
2、未列入市级以上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但确有2016年度核心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
3、申报企业需在浙江省国际服务(文化)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内(网址:http://fmtj./login.htm)注册并填报数据。
4、对外文化贸易核心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目录以国家商务部、宣传部、文化部、新闻广电总局和海关总署下发的《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2015)》为标准。
二、申报材料
1、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文化贸易扶持项目申请表;
2、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企业会计年报;
4、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文化贸易扶持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2016年度核心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情况;
(3)下一步扩大核心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工作计划。
5、有关证明材料及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凭证等);
6、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均应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请各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2、请各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文化贸易扶持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签属审核意见;
3、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前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文化贸易扶持项目审核意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汇总后报送至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宁波市灵桥路190号)。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处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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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教〔2010〕83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自日开始,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日。
  2.凡在惠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在惠州市区域内,符合《2016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3.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国文办负责受理市直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各县(区)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
  4.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3)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今日惠州网”的“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题网页下载。《申报项目情况简表》请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
  二、审核和报送
  1.各县(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及项目遴选,并由县(区)委宣传部和县(区)财政局在申请表的“申报受理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审查意见以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国文办。各县(区)项目申报材料需在日前报送市国文办,逾期不予受理。
  2.市直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国文办,截止时间为日,逾期不予受理。市国文办将会同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由市国文办和市财政局在申请表的“申报受理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审查意见以及加盖公章。
  三、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
  1.资格审查。市国文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将组成资格审查工作组,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集中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取得参与竞争性评审资格。
  2.竞争性评审。为进一步促进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高效公平分配,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专项资金将全面开展竞争性评审(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除外,详见附件2:《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采取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进入复评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
  四、实地考察
  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竞争性评审阶段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凡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对实地考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县(区)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县(区)委宣传部和县(区)财政局的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市国文办。
  联系人:郑莹
  电话:2167278;
  传真:2167913;
  电子邮箱:
  地址:惠州市江北体育馆D馆2楼市文改办;邮编:510082
  特此通知。
  附件: (点击可下载附件)
  惠州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惠州市财政局
  附件1:
  2016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2016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惠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2.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完成40%以上。
  二、申报和受理时间
  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自日开始,市国文办受理各县(区)委宣传部和市直申报单位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可在“今日惠州网”(网址:)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的“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题网页下载有关申请表格,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各县(区)宣传部门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和项目遴选工作,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材料汇总后报市国文办。市直文化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国文办。
  四、扶持重点和范围
  专项资金的评审坚持“扶强扶优、统筹兼顾、梯队培育“的原则,支持文化体制改革,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从规模上“抓大不放小”,一方面对大型骨干企业、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另一方面也重视对小微文化企业的培育扶持。
  (一)扶持重点
  1.列入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2.列入《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年)》及惠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
  3.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4.文化体制改革任务完成良好的县、区所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全市文化改革重组重点项目;
  5.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贸易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新型业态重点项目;
  6.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项目;
  7.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项目;
  8.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9.具有特色及较好潜力和成长性的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
  10.其他需要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本年度扶持范围
  1.文化资源整合和文化传播网络建设;
  2.数字出版、动画漫画、游戏游艺、电子阅读器、流媒体、数字报刊、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多媒体广播影视、高清互动电视、数字娱乐等文化新业态的生产、营销;
  3.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
  4.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创作生产和影视节目制作;
  5.文学艺术精品生产,舞台艺术精品创作与演出;
  6.工艺美术、文化产品、广告等的创意设计和制作;
  7.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8.大型文化会展和交易项目;
  9.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10.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平台建设;
  11.文化科技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12.其他需要本年度扶持的范围。
  五、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以奖代补四种扶持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
  (一)专项补助
  用于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贴息
  申请贴息扶持的,贷款必须用于所申报项目,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1年内。每个项目贴息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
  (三)奖励
  对前一年度获得国内外或省以上奖项或在国内外、省、市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万元。
  (四)以奖代补
  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已完工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还,如需保存请自留。
  (一)书面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表(须同时报电子文档)。
  2.申报项目情况简表(须同时报电子文档,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单独提交,不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装订)
  3.附件材料,包括:
  (1)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须同时报电子文档);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材料;
  (4)惠州市文化企业纳税情况表;
  (5)产业园区项目还需提交经当地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和林业等部门审核认可的总体规划图。
  4.申请贴息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有效印章);
  (2)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双方有效印章)。
  5.申请奖励还需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须向申报受理单位交验原件)。
  6.申报承诺书;
  7.其他按要求须补充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全称以及申请资助方式。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完整装订,并按顺序编写页码(申报项目情况简表除外)。
  3.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市国文办。
  4.有关电子文档需提供光盘1张。
  七、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虚假申报。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好关口。
  附件2:
  惠州市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文化产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坚持“抓大不放小、全面促发展”的原则,全力推进小微企业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形成我市文化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根据《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项。
  第二条& 扶持资金的评审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突出项目,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文化创意产业和惠州特色文化产业领域中,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z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年以奖代补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小微企业除符合申报指南中的扶持重点和范围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以及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四)项目建设已完工,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以市信用中心的征信记录为主要依据);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小微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盖章);
  (二)申报项目情况简表(原件,盖章);
  (二)单位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盖章);
  (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原件,盖章);
  (五)项目投资总额明细表(原件,盖章);
  (六)申报承诺书(原件,盖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扶持资金审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遴选第三方机构进行。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国文办、市财政局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
  第八条& 受市国文办、市财政局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情况审查。
  (二)现场核查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审核报告等材料。
  (四)市国文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项目审核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投资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扶持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依法依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终止作为扶持资金审核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宣传文化部门负责受理在本地注册的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的申报、审查、遴选和推荐工作:
  1.申报。申报受理单位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各县(区)宣传文化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地注册的小微企业文化产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由县(区)委宣传部和县(区)财政局共同出具审查意见。
  3.遴选和推荐。申报受理单位在审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填报项目推荐表。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项目,市国文办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
  (四)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市国文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抽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根据综合评分结果择优选定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评审采用百分制,项目加权得分70分或以上的予以通过。现场考察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的综合情况(15分);
  2.项目的可行性(20分);
  3.项目的创新性(10分);
  4.项目的成长性(10分);
  5.项目预算支出的合理性(15分);
  6.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15分);
  7.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15分);
  8.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五)市国文办根据评审结果和建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当年度的其他文化产业扶持方案提交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扶持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市国文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扶持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追回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N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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