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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础财务管理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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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础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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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础财务管理(Risk-based financial management),就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财务管理,是企业将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的一门新型管理领域。其关键在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组织、指导财务活动时,通过识别、测试企业资金运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最终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管理目标。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定义
企业所经历的均是企业运行过程中造成的风险,而对企业的所有影响最终都将集中体现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因此,必须将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由此形成了一门新型管理领域——风险基础财务管理(Risk-based financial management)。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强调在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系统、全面地识别、分析与测试财务风险,采取科学的方法防范与控制财务风险,并对管理效果作出客观评价。这一概念直观地表明了企业财务活动的风险性特征,强调企业整个财务活动是一种风险性活动,要求管理当局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必须关注财务风险这一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同时,“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强调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结合,并将重心落实在财务管理上,由此,它将成为企业一项富有成效的管理活动。企业的一切风险说到底都是在企业资金运行过程中造成的风险。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综合体现,资金及其运动构成了企业财务的基础,财务管理作为“一种开放性、动态性和综合性管理,就是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的”,于是,企业以资金及其运动为纽带,将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风险基础财务管理。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目标体系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目标则是企业进行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并成为评价企业财务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目标,取决于企业经营的总目标,是企业的经营目标在财务上的集中和概括,它是企业一切财务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目标按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目标、分部目标和具体目标。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可定位在“财务成果最大化”和“财务状况最优化”两个方面。企业只有在财务上追求“财务成果最大”和“财务状况最优”,才能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并谋求长足发展,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经营的基本目标。笔者进一步认为“财务成果最大化”应具体表述为“股东财富最大化”,因为按“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股东财富以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基础上形成的现金流量作为计算依据,同时考虑了投资风险程度的大小,无论从涉及的时间长度还是从包含的内容看,都比短期的利润指标具有更大的综合性,能够从更深层次去认识经济效益问题,因而它是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分部目标,取决于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由筹资管理目标、投资管理目标、营运资金管理目标、成本费用管理目标、收入管理目标和利润管理目标等共同组成。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具体目标一般分别根据风险事件在其发生前后对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予以确定。上述基本目标、分部目标和具体目标共同组成了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目标体系,它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动态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企业的财务活动应以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目标为中心,以促进和服务于企业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为主旨。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循环
为实现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上述目标,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相互连接的管理程序,这些程序的结合与协调,形成了企业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基本环节,这些环节主要包括风险预测、风险决策、风险预防和控制、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以及风险损益处理五个管理阶段,它们共同构成了风险基础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风险基础财务管理中,企业首先应通过风险预测这一环节,对尚未发生但又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系统地分析、全面地识别和恰当地估量,把“未知”变成“已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预测是企业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第一步,是风险决策、风险预防和控制的基础。财务管理部门需在预测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决策,将风险收益与控制风险所需成本进行比较,确定企业应对风险采取何种态度,准备冒多大风险去实现财务目标和经营目标,从而降低企业风险管理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效益。风险决策之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根据选定的方案,采取相应的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使风险事件朝着有利的方面发展。为实现风险基础管理的目标并提高管理效率,财务管理部门需要对各项管理措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检查和评估,并据以不断修正和调整计划,然后对风险结果进行财务处理,及时补偿风险损失并合理分配风险收益。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上述五个基本环节,是一种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循环。如下图所示: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方法
在上述管理环节中,企业将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实施各项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工作。这些方法主要有风险预测方法,风险决策方法,风险预防和控制方法,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方法,以及风险损益处理方法等。
风险基础财务预测方法包括风险识别方法和风险估量方法。常见的风险识别方法主要有专家预测法、幕景分析法和资金分析法等。企业风险识别的策略应是利用最适合当前情况的那种方法或几种方法的组合进行风险识别,并对所识别的风险进一步分析论证,找出影响巨大、发生概率较高的风险,借以确定管理的重点。企业通常采用统计分析法,“A记分”法,财务比率分析法和“Z记分”法等方法对已经分析、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定量描述,其任务在于估测某一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性质,从而为风险决策、预防和控制提供相对准确的依据。
风险决策的方法较多,在各个财务环节所运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进行决策时,有三个方面的因素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决策者拥有的信息量;二是决策者自身的综合素质;三是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和方案对决策者的效用。
企业进行风险预防和控制的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自担三大类型。为避免风险的发生,企业可以采取风险回避措施,主动放弃可能导致风险的方案。它是一种简单易行、全面彻底的风险管理措施,其实质是回避那些引发风险的经营活动,以减少风险损失。但它却是一种消极的风险预防控制方法。当企业对风险进行预测决策之后,如果认为某项经济活动非进行不可,而企业又无足够财力来承担其风险,或者企业承担风险所发生的成本要高于收益,企业则可以考虑能否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单位。当企业不能或不愿进行风险回避或转移时,便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
企业决定自担风险后所采取的措施
(1)自行加强管理以预防风险;
(2)进行风险隔离或风险结合以降低风险对企业总体的影响;
(3)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风险损失;
(4)提取各项准备金以增强风险自担能力。
在一定时期内,企业风险管理效果如何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最佳,需要有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其判断标准应是管理措施能否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一般可通过计算和分析风险管理效果系数后作出具体评价,从经济效益看,使得风险管理效果系数达到最大的措施才是最佳方案,故企业在进行风险基础财务管理时,应从预计风险管理效果系数大于1的所有方案中,选择该系数最大的方案。
企业对风险损益核算的原理如同一般会计核算,无论是风险净损失还是风险净收益,均应在财务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上述五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风险基础财务管理方法体系。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经验的不断积累,新的方法还会产生。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实施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筹资风险的管理
筹资活动是企业理财活动的首要环节,因此筹资风险管理是整个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的起点。我们认为,筹资风险是企业筹资后由于不能按既定目标取得资金使用效益,企业无法按原定要求履约以满足资金供应者预期结果的风险。为识别和估量筹资风险,企业管理当局首先应分析筹资风险的成因,然后收集有关资料,判断企业在筹资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并计量与测试其大小。
(1)对于资金使用效益不确定所导致的筹资风险,可采用比率分析法,并通过利息保障倍数和偿债保障倍数等财务指标的计算与分析进行识别、估量。一般而言,利息保障倍数、偿债保障倍数越小,说明企业偿还债务利息、本金的压力越大,筹资风险越高。
(2)对源于企业资金调度不合理性的风险的识别和估量,主要通过计算和分析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现金比率以及相关资产的周转率进行。
(3)对源于资金结构方面的风险,可通过资产负债率(或产权比率)或筹资杠杆程度进行粗略估量。在投资风险不为0且保持不变时,考察筹资杠杆程度便可大致判断筹资风险的高低。然而,我们认为并不能简单地根据筹资杠杆程度的大小来估量企业的筹资风险水平。筹资风险与资金结构、筹资杠杆程度和投资风险之间在数量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可用下列模型表示:
筹资风险=每股收益的变化系数(即企业总风险)-息税前利润的变化系数(即投资风险)=(筹资杠杆程度-1)×投资风险
筹资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是在筹资风险和收益之间权衡,去寻求风险与收益的均衡点,以愿意接受的筹资风险去获取最大的每股收益。在综合考察筹资风险、筹资成本(或筹资收益)的基础上,
企业所采用的筹资决策的基本方法
(1)在筹资成本(或筹资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筹资风险最小的方案;
(2)在筹资风险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筹资成本最小(或筹资收益最大)的方案;
(3)在筹资风险小但筹资成本大(或筹资收益小)或筹资风险大但筹资成本小(或筹资收益大)的方案中,根据管理当局对待风险的态度和筹资收益效用的大小,选择筹资风险和资金成本相对较小但筹资收益相对较大的方案。
针对筹资风险的不同成因,防范与控制筹资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1)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2)注重筹资杠杆,适度举债,优化资金结构;
(3)合理调度资金,维护资产的流动性;
(4)建立偿债,增强风险自担能力。
2.投资风险的管理
由于企业投资的具体形式不同,每类投资可能遭受风险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形式,以及风险估量和控制的方法均将有所区别。企业对内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以谋取经营收益,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等情况的变化,其经营收益往往会波动起伏,从而造成对内投资风险(亦经营风险)。经营收益波动的幅度和可能性越大,经营风险便越高,反之经营风险则越低。在风险基础财务管理中,经营风险一般通过息税前利润(率)变化系数等指标反映。但笔者认为,将经营杠杆系数作为企业经营风险的同义语是错误的,因为从计算经营杠杆系数的公式可知,如果企业保持固定的销售水平和固定的成本结构,再高的经营杠杆系数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经营杠杆系数应当仅被看作是对“潜在风险”的衡量,这种潜在风险只有在销售和生产成本的变动性存在的条件下才会被 “激活”。
企业直接对外投资遭受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与筹资风险共同影响到企业直接投资的风险,故在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或总风险已知的情况下,可近似地将其作为本企业直接投资风险。企业也可根据与直接投资收益有关的历史资料计算投资收益的期望值、标准差和变化系数等指标来预测直接对外投资风险,原理与间接对外投资风险的估量相同。间接对外投资主要是证券投资,一般通过期望投资收益(率)偏离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幅度和可能性来估量它们所面临风险的大小。对于单项证券投资风险的估量,常用的指标是该项证券投资收益(率)的标准差(或变化系数)和β系数,指标值越大,说明投资风险越高。
当企业同时投资于一个以上的投资项目时,这类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证券或资产所形成的集合,形成财务经济学中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是投资组合的各种可能收益率的算术平均数,在数量上等于组成投资组合的各种证券的期望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权数是投资于各种证券的资金占总投资额的比例。投资组合的风险一般通过该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进行估量。经过研究,我们认为投资组合总体的风险程度(以投资组合标准差反映)取决于三个因素:每一证券的标准差,每一对证券的相关性(以协方差表示)和对每一证券的投资额。随着组合中证券数目的增加,协方差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标准差的作用越来越小。故在进行投资组合决策时,必须考虑所选单个投资项目之间的相关程度。
夏普教授提出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大大简化了上述估量投资组合风险并据以选择有效投资组合的程序。投资组合的关键则在于投资者应根据期望的收益和所愿承担的风险水平,去选择不同的投资项目,并确定各项目所占的比例。这将是投资决策所需解决的问题。这种决策系根据投资风险与期望投资收益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从备选投资方案中选择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方案。
企业在识别与估量投资风险后,对决策过程中选定的投资方案,针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投资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1)合理预期投资效益,加强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2)运用杠杆原理,协调经营风险与筹资风险。根据总杠杆、经营杠杆和筹资杠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认为,经营风险较低的企业可在一定水平上使用筹资杠杆,采用筹资杠杆程度较高的融资组合方式,但经营风险很高的企业则宜在较低的程度上使用筹资杠杆,采用筹资杠杆程度有限的融资组合,从而控制企业的总风险。
(3)运用投资组合理论,合理进行投资组合。
(4)采取风险回避措施,避免投资风险。
(5)积极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回收风险的管理
企业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投资,都会面临能否收回投资本金及其收益的风险。但企业对内投资需要通过销售才能收回,而对外投资能否收回与本企业的商品销售无关,但若撇开销售环节,与这两类投资有关的资金回收问题基本相同,故论文只阐述与对内投资有关的资金回收风险,其原理同样适用于与对外投资有关的资金回收风险管理问题。影响资金回收风险的因素主要有:
客户的偿债能力;
客户的信用状况;
企业的信用政策;
结算方式。
由于资金回收风险的大小最终都体现在应收货款回收时间及其回收金额的多少上,故资金回收风险的估量可采用财务指标分析法进行。其中,反映应收货款回收时间长短的指标是应收货款周转次数或平均回收期,一般只需计算其中任意之一则可。应当指出,在具体计算时以应收货款回笼金额为基础,而不能按照现行制度、有关教科书或其他文献那样按赊销净收入来计算上述各项指标。此外,反映应收货款回收能力的指标主要是应收货款回收率、坏帐损失率和收帐费用率等。
进行资金回收风险决策的关键在于,按照“风险收益权衡”原则,根据应收货款对企业获利能力和资金回收风险的双重影响,恰当选择收益相对较大而风险相对较小的资金回收方案,主要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的决策。企业能否正确制定出与信用期间和现金折扣有关的决策并将其落到实处,已成为预防资金回收风险的一项重要策略。此外,企业还应采取下述有关预防和控制资金回收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1)根据客户按约付款的可能性,选择不同销售方式。从回避资金回收风险的角度,采用现销方式出售商品无疑是最佳选择,为控制资金回收风险,企业只能对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达到企业信用标准的客户采取赊销方式,并将累计赊销金额控制在信用限额范围之内,但对那些信用状况不好、偿债能力差的客户则宜尽可能采取现销方式。
(2)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3)制定合理的收帐政策,及时催收货款。
4.外汇风险的管理
由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态势所决定,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必将进一步深入,外汇管理体制也必须进一步改革。随着我国进行国际化经营企业的迅猛发展,这些企业在其筹资、投资、资金回收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中均不可避免地面临外汇风险的威胁,因而,如何通过风险基础财务管理来防范与控制汇率的异常波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不利影响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汇率变化给那些从事国际经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形成了企业的外汇风险,或称之为汇率风险。进行外汇收支是外汇风险产生的前提,汇率变动的经常性和不确定性,是形成外汇风险的直接原因。由于汇率变动,一定数量一种币别的外汇兑换或折算成另一种币别外汇的数额会较以前为少或为多,从而使持有或运用外汇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现不确定性。这些受到汇率变动影响的外汇金额被称为“受险额”。有些受险额随汇率变动,可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给企业带来收益;而有些受险额随汇率变动恶化企业的财务状况,使企业遭受损益。显然,只有这两类 “受险额”的余额(即“净受险额”)才最终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汇率变动只对企业净受险额产生影响”的客观规律为企业选用外汇风险控制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为便于外汇风险的识别、估量和控制,可将外汇风险按其生成机制及对企业的影响对象不同,分为会计风险和经营风险。因为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每个从事国际经营的企业都要选择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业务作为外币业务,外币业务除了可能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外,为便于分析或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还应在期末按特定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于汇率变动的经常性和不确定性,折算时的汇率与记账时的汇率可能不一致,使会计报表中某些项目帐面价值的变动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会计核算而产生,故称为会计风险。这种风险一般在会计期末(折算日)预计,用以衡量会计报表中应折算项目的最初发生日汇率与折算日汇率不同可能造成的损益,此风险在会计期末折算后即可解除,并在报表中列示为已确认的折算差额(或损益),以反映汇率变动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一般而言,折算差额越大便意味着会计风险越大,但折算差额只影响企业帐面上的经营业绩,对企业经营能力无实质性影响,其折算差额并不是实际交割时的实际损益,差额的大小也因采用折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我国外币报表折算的有关问题,但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应采用什么方法折算,从具体要求看,更接近“现行汇率法”。汇率变动引起企业未来经营现金流量不确定,进而使企业价值可能出现不确定性变化的风险,属于经济风险。那些由于汇率变动导致企业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长期内都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风险为长期风险,反之为短期风险。
由于外汇风险的生成机制和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其具体管理部门也有所区别,会计风险和短期风险一般可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而长期风险涉及企业供应、生产、销售、财务多个领域,应由整个企业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对这些外汇风险管理的目的均是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和尽可能地减少为控制风险所支付的成本。如何确定二者之间均衡点的问题,使外汇风险管理成为一项非常复杂的管理工作,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外汇风险的管理。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具体步骤
确定恰当的计划期;
预测汇率变动趋势;
编制现金流量预算,确定净受险额;
根据预期的外汇风险损益程度确定是否采取行动;
选择正确的外汇风险管理战略。
外汇风险管理战略的目标便是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和尽可能地降低为减少风险所支付的成本,即寻求符合风险最小、成本最低条件的最优解。但这里的最优解并非单一解,从理论上讲,有两个极端方法,一是风险最高、成本最低时的措施,一是风险最低、成本最高时的措施。企业的最终选择取决于管理当局对风险的厌恶程度和企业对减少风险所支付成本的承受能力。
从计算预期外汇风险损益程度可知,企业因汇率变动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受险额和预期汇率变动额。因此,对外汇风险进行管理时,也应从影响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入手,其策略主要有:
选择好计价(或结算)货币;
执行货币保值条款,提前或推迟结汇并尽可能进行差额结算;
投保货币风险保险;
采取资产负债表保值法;
利用金融工具(特别是期权、互换等创新金融工具)转移风险;
实施多角化策略等。
风险基础财务管理总结
总起来考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它所面临的风险将比其他任何经济制度中的风险都要复杂,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盈亏自负和风险自担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也是促使其迫切寻求防范风险措施与对策的强大原动力。风险和风险管理问题已成为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现代企业必须建立起一个能够承担风险以及保持市场竞争能力的财务机制,有效实施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顺利实现企业总目标。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但我们却往往容易忽视一个重要的环节――企业财务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命脉,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很多企业的老板不懂财务,也没有经常查看财务报表的习惯,又往往把财务部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开,只有在年终或企业出了重大财务问题时,才去关心财务报表。财务人员在很多会议上不过是列席,财务部成了一些企业的“冷宫”而一些小型企业财务不是老板一把抓就是会计、出纳一人包办。虽然压缩了人力成本,方便了财务进出,但却加大了各项不确定性风险。
&&&&这些情况多出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当中。而对财务管理的忽视极容易造成企业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企业内部风险
&&&&对资金管理不严,财务控制薄弱,不但加大了市场风险,并可能产生内部挪用公款,贪污等问题。
&&&&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管理不到位,产生消耗,而出了问题时又无从追究,造成严重的资产浪费。
&&&&二、市场风险
&&&&企业主多善于发现并把握各种市场机会:多元化投资,专业化领域扩张,或者产业整合等。而想要抓住这些机会必须要动用大量的资金,此时往往资金链绷的很紧,一旦遇到外部环境的不利变化,极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如果内部控制系统失灵,现金流周转失控,更容易陷入支付危机。
&&&&资金利用不合理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一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安全,致使大量现金未参与周转,造成资金闲置浪费;而有些企业则是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或原材料等,使企业无法应付经营活动时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还有短期借款用在长期投资上,长期借款用在短期投资上,造成了还款危机或利息损失。
&&&&应收账款过多,造成资金回收困难的情况也很多。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使应收帐款不能兑现或变成呆、坏账。
&&&&缺乏计划,过多的产品库存与原材料囤积,也是很严重的财务风险。
&&&&当然,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约束,不可能所有企业每个时期都能保持财务平稳,偶尔的财务状况异常可以接受,但经常出现异常就要引起企业的重视。
&&&&三、融资渠道风险
&&&&中国的融资体制还不健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基本就是依靠银行,而银行往往教条呆板地依赖信用评估和抵押担保,很少注意企业的现金流、资金使用结构和风险控制。一旦企业有危机发生便急忙追款,这样就更进一步加速了企业经营困境和财务危机。
&&&&如果企业有以上问题出现,该如何应对呢?笔者有如下浅见。
&&&&企业内部风险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主自身需要增强财务意识,加强对财务知识的学习。同时规范财务制度,堵住财务漏洞。加强,并由财务部门监测消耗与利用率等指标,作到充分利用资产价值,避免浪费与损耗。
&&&&市场风险应对策略
&&&&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贯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及每个人。&&[2]&&&
&&&&慧聪商业服务网&&&&
?(12.7 8:48)
聪网赢造企业网上贸易公司财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控制_法律之门-朱传炉律师_新浪博客
公司财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控制
朱传炉律师为金融财税专业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讲座,
一、财务管理及其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就是与“钱’打交道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融资活动、投资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等。
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这些与“钱”打交道的活动都会潜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即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蒙受经济损失或减少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如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投融资对象选择不当、签约行为不规范、防范措施不到位,会导致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发生;企业流动性不足,资产不能正常和确定地转移现金,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企业债务和付现责任不能正常履行,会引起违约等不利后果的发生;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也会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不当行为甚至发生的职务性犯罪行为,更是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分析
1、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
(1)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对金融实行严格管控,许多企业在银行借贷无门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盛行,但也伴随着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所谓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企业稍有不慎,其借贷行为合法性就会无从保障,甚至会坠入刑事责任的“深渊”。
①《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借贷合同常常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②非法集资是受法律禁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避免企业向个人借款构成非法集资必须确保借贷行为不突破上述四个条件。
(3)财务管理人员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操作方法:
①企业间不直接拆借,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能避免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
②企业向个人借款应把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等进行拆借;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2、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1)财务管理最大的风险,应该是资金的安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企业的威胁最大。职务侵占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都是贪利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则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
(2)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截留款项,如销售人员利用回收货款的便利长期拖欠不入账,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直接携款潜逃,企业负责人假借支付客户好处费,发放下属秘密奖等名义,白条虚报巨额资金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有的手法则非常专业隐蔽专业,如财务会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销售人员与不法人员串通作案,制造货物失窃、被骗假象,然后以受害者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蒙蔽企业和公安机关。
(3)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具有贪欲的人能轻易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财产和资金,一般是因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的,如企业允许业务员在催款时经手现金,业务员就可以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为侵占企业资金提供极大便利,财务岗位设置不当,一人多岗,为发生专业性的财务处理提供的便利。除了制度不善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不尽职,疏于管理造成的,如企业财务负责人往往只负责审核、签批资金,只看财务报表,听取财务人员的汇报,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未做深入了解。
3、虚假出资及抽逃资本
(1)对企业来说融资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资金管理容易涉嫌职务侵占,而作为财务管理重要构成部分的投资,则容易涉嫌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而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为了虚假出资是为了骗取股份,抽逃出资是为了挪用资金。
(2)虚假出资有三种类型:货币资金未真实存入企业验资账户是典型的虚假出资,企业货币资金增资时的循环出资现象即从企业银行账户将资金打给拟出资股东,股东再用这些资金向企业出资,看似资金到账了,其实也属虚假出资;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的虚假出资,高估作价特别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高价评估最为常见,对于明显偏高的作价部分属于虚假出资,股东不与企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仅在帐务上体现存货,而不将存货实物实际入库也属于虚假出资;还有一类是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船、专利技术等虚假出资,为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变更登记到被投资企业,也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3)抽逃资本,包括抽走货币资金、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企业验资注册后抽走货币资金在会计账目上通常反映为:虚挂货币资金、虚挂应收预付款项、虚挂投资、虚购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而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表现为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车船等以及非专利技术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股东(或变相转让给股东),或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上述非货币行资产。
(4)良好的信用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企业制度顺利、有效实施的前提。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安全,侵害了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也是一些不法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骗取他人财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危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经济活动公平,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检查是工商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惩治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更是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①《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虚开发票及偷逃税款
(1)发票管理也是财务管理重要的工作内容。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才会准确,会计核算质量才有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真实完整。
(2)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都需要企业加强发票的管理,企业必须依法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但是许多企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却置法律于不顾,大肆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最典型的发票违法行为就是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发票。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①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
②为自己虚开: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因此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往往也会为自己开具发票。
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因此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
④介绍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属于虚开发票的共犯,通过介绍,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得以连接起来,最终促成虚开发票交易行为的发生。
(3)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虚开发票不仅骚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执行经济秩序,更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因此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虚开发票,对于涉案企业和个人本身来说,都是断送个人前程和企业生命的得不偿失的行为。
虚开发票,情节较轻的,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企业是营利性法人,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而税收是企业的重要支出,税收越多,则企业经营成本就越大,利润就越低。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自然会开展一定的节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加强税务管理。
(5)税费重,利润薄,是中国大多企业面临的生存写照。在中国,单就税收而言就达18种之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关税等等,如果在加上各种乱收费,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就微乎其微了。因为为了把利润留住,许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演变成了偷税漏税活动,逃避税款缴纳的现象十分普遍。
(6)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但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联系的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收支的簿籍。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的帐簿的凭证。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帐”、黑白帐;变造则是指在正规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上采用刮、擦、挖补以及化学等方法,更改或增添发票记载的有关内容,如改变填制日期、接收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少利润数额等行为,例如虚列预提费用、多提固定资产折旧、专用基金计入成本、违规摊销等;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帐簿,或者只将少量收入计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俗称“收入不入账”,例如减少营业外收入、隐瞒投资收入等行为。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人,不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就是指行为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低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7)偷逃税款,能将利润留存企业,但也给企业埋下了安全的隐患,甚至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刑事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不当分配及非法清算
投融资活动需要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甚至破产清算同样需要财务管理,不当的分配活动及非法的清算活动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1)企业作为营利性法人,其经营活动会形成利润所得,而利润所得应该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入账,不得侵占截留,但是现实中许多企业经常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有价证卷及其他资产不列入单位账簿,通过私存私放的方式给以截留,该等私存私放的资产俗称“小金库”。
(2)“小金库”截留的不一定是公司的利润,“小金库”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单位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及其他营业外或不合法收入,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私自截留职工工资和营业收入、虚构营业支出、虚增经营成本套取的现金,高息存贷款的息差,违法或违规获得的收入,非法收受的回扣等。但当企业有利润所得时则更容易诱惑“小金库”的发生,是企业不当分配分润的表现形式之一。
(3)“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同时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小金库”为企业领导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容易诱发企业领导发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小金库”截留收入不入账簿,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会涉嫌偷税漏税等刑事犯罪;“小金库”用于请客送礼,商业贿赂,更会侵犯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诱发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取缔“小金库”净化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举措。
(4)不当分配更多的是指企业“非法”分配利润即不依照公司法及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公司的利润所得。企业利润所得的分配程序: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部分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再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收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任何违背利润分配程序的分配均为不当分配,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就公司的董事而言,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如果公司分配利润的决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规定,没有在董事会提出异议的董事将要承担责任。
②就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制度当中,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逃避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润,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此时,应该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
③就公司而言,如没有利润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因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强制性规范,该等分配行为无效;公司将利润总额直接分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涉嫌偷税,将会被处罚滞纳金、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6)企业在正常营业期间,受利益的驱使会容易发生不当分配利润现象,同样企业在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违法违规经营被依法撤销关闭等原因需解散并终止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不当分配的现象即非法清算现象。
(7)非法清算主要体现为:不进行清算,企图通过逃避清算的方式来逃避公司的债务;违反公司法及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如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不通知公告企业的债务人,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甚至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等。
(8)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不进行清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等非法清算活动,公司及非法清算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②《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③《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以上200000以下罚金。
三、财务管理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财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一般需要持证上岗,如果对外提供虚假的报表,对造假负有责任的财务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需要因此承担会计责任,可能因为会计造假而被吊销的资质证书,也可能会被追究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审计责任则是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的会计信息欺诈,对故意行为,则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诉和处罚;对非故意但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出具了重大失实文件的,则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同时必须指出,认为只要对外提供的报表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即便是虚假的财务人员也不会有什么责任,到时就推说“我不知道,我看到经过审计了就认为肯定是没有问题的”的认识是严重错误的,对造假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想以审计责任推卸会计责任是走不通的。
2、民事责任:
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可能会因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令公司及相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如对上市公司来说,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提供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再譬如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如果在尽职调查时提供虚假的报表,隐蔽财务真实状况,则可能构成对并购合同的违约,从而令公司承担重大的违约责任;财务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可能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通过起诉或劳动仲裁方式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如主观恶性不大,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形式一般为行政责任。如《会计法》对需承担行政责任的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就有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这些不当行为主要有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等。
4、刑事责任:这是最严重的处罚形式,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如主观恶性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对社会的危害也比较大,就可能受到刑事惩罚,刑事责任主要散落在《刑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务员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严重的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偷逃税款缴纳罪等等,而涉及的刑罚有管制、拘役、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等。
四、风险防范策略
1、就公司而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是风险防范的根本。应做好如下的工作:
①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对财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应聘请财务顾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每年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年终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对有职务侵占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对有问题的财务人员果断调离财务岗位。
②应确立正常的银行账对账制度,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账和严格的回收货款制度,建立定期与客户对账制度,通过该等制度建设及时了解存款情况,了解款项回收情况,发现相关人员有截留或侵占款项的,应及时处理,有犯罪嫌疑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③应建立有机的内部信息联络制度,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少快捷有效的反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的企业销售部门只管将货物发往各办事处,财务部门只管看各办事处传上来的报表,由于相互之间缺乏交流,结果在该公司驻外办事处的货物被办事处经理、会计等人销售一空,将货款占为己有的情况下,销售部门仍未收到任何消息一直发货,财务部门看到的报表是货未销出,尚在仓库,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使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④应确立彻底的“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业务的批准职务与具体执行职务相分离;业务的执行职务与其检查职务相分离;财产物资的保管职务与相关业务的批准职务相分离;出纳职务与会计职务相分离;办理采购或销售业务的职务与办理结算业务的职务相分离;银行结算票据保管的职务与办理结算的印鉴保管职务相分离等等。
2、就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坚守岗位是职责,勇于说“不”是智慧,而证据保护是关键。财务会计是一份“良心和肚子”难以平衡的职业,面对上司要求诸如开具“阴阳发票”(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金额不一样,为了少报销售收入,大头小尾,从而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指示时,财务管理人员应铭记岗位职责,要善于勇于说“不”。如忘记职责、顺从领导指示,可能会因此葬送自己的职业生涯,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如受“胁迫”而不得不开展财务管理不当行为,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有证据保护意识,尽量保留收集可以佐证“被迫”而为的证据,可以人证、物证、也可以录音录像,否则没有证据,一旦被查处,自己因为属于直接责任人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风险防控,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也是相当重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对各项财务管理不当行为的危害性有了认识后,才能自觉依法开展如下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借贷、不搞非法集资;如实投资、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合理分配利润所得,不进行非法清算;如实做账开票、不偷逃税款;拒绝贪欲、不侵占挪用公司资金、不搞“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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