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之前国家工程排量税征收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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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公告,对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做出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
& & 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公告,对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做出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相关政策&&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 早前公告&&
&&& 后续公告&&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日&&&&&&&&&&&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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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工程款税率标准是怎样的?有人知道吗?
我在一家建设公司就职,近期我们工资承包了一个大的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工程款达到两个亿,我们已经跟合作方约定好最近一星期内会拨款,这里,我想问一下律师,2018年我们国家最新的工程款税率标准是怎么样的?
提问者:wl2164***时间: 13:30:08地点:3个回答
你好,依据现行工程款税的有关规定,2018年最新工程款税率标准是纳税人提供装修工程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3%,除按上述规定缴纳工程款税外,还应缴纳印花税(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0.5‰)、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地域不同,每个地方有自己的小变动,稍有不同的,谢谢!
您好,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一般的工程款都是按进度在次月约定日期内支付的,65%到80%不等,光这一点就让人担忧你的合同。一般为3%到5%,还算正常。建议你找个同类合同对比一下,然后跟甲方商议修改,把一些必要的约束内容加进去。比如图纸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返工等问题的责任划分,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合同的具体范围,工期,方式等
答:因为你是与包工头做的工程,如果有合同之类的文件的话,可以去相关部门解决,凭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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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工程款税率包括,增值税:按工程结算款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3%或17%,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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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希望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统一政策口径。
  《公告》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抵扣问题。明确电信企业使用的蜂窝数字移动通信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通信设备——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
  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处理方式。
  四是鉴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明确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服务关系并未解除,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是明确蜂窝数字移动通信铁塔经营业务,应根据业务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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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建筑工程税率是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顺手牵羊青山绿知道合伙人
顺手牵羊青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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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开始!全国统一实行(由原收建筑工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了)!目前建筑工程收增值税约11%(另加附加税0.3%,税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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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从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两年有余,期间财政部、国税总局根据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补丁文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掌握和应用财税政策,我们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做了全面梳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10% / 简易征收3%
10% / 简易征收3%
10% / 简易征收3%
10% / 简易征收3%
其他建筑服务
10% / 简易征收3%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
二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18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相关规定。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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