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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壹圆、伍圆、拾圆,民国元年(1912年),背钤“贵州都督之章”,八成新一枚。赤城泉钞按:日,大汉贵州军政府成立,推杨荩诚为都督,新军队官赵德全为副都督,组成各派势力的联合政权,独立后内部矛盾随之而起,不久,杨荩诚率兵援鄂,赵德全代行都督职权,宪政派策动滇军唐继尧部以借道贵州北伐为名,于1912年2月兵进贵阳,消灭自治派力量,赵德全被杀,唐继尧接任贵州临时都督,政权遂落入滇军和贵州宪政派之手。唐出任贵州都督后,将贵州官钱局改名贵州银行,由军都督府向贵阳富商借银27万两作官票清理基金,对官票实行兑现,并准在市面按面值继续流通,同时唐继尧向北京政府陈请发行以银元为单位的贵州银行兑换券100万元,用以稳定官票市值。贵州银行银元票又称“黔币”,有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六种面值,背面印有都督唐继尧的示谕,示谕后面盖有红色大印,但分为“贵州都督之章”、“贵州民政长章”、“贵州省长之章”等几种,反映了黔币自民国元年首发的复杂情况,盖有“贵州都督之章”的纸币,当属民国元年最初发行。1913年唐继尧返回云南后,刘显世、戴戡分任军民两长,又添印黔币200万元,致使黔币不断贬值。此组票除1元外均少见。--2014秋季拍卖会-“海天雅集”纸币专场-上海泓盛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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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杰与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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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80号
原告戴杰。
委托代理人归东。
委托代理人吴厚跃。
被告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莉。
委托代理人方红。
委托代理人高瑞。
第三人张立新。
委托代理人张亚平。
原告戴杰与被告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杰、委托代理人归东,被告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红、高瑞,第三人张立新委托代理人张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杰诉称:被告公司总经理张立新在2012年3月,代表贵州智聚造价招标公司向原告戴杰提出借款申请,借款1663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原告在日前,合计分9笔贷款汇入张立新账户1663万元整。张立新向戴杰出具了相应的公司盖章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期24个月,利息月息4分,约定到期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和上门的方式催要该笔债权,但是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以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63万元本金(壹仟陆百陆十三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于日前分九笔汇入张立新账号1663万元,并未向答辩人汇入一分钱。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张立新于2012年3月代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戴杰出具了相应的公司盖章的借款协议,约定到期归还。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钱,被答辩人也从未向答辩人汇过钱,借钱的事实不成立。况且张立新无权代表答辩人签署借款协议,已盖公章亦不是答辩人使用的法定公章,其代表公司借款的事实不能成立。本案的争议款系张立新个人所借,与答辩人无关。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收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第三人张立新答辩称:答辩人与戴杰是多年的朋友关系,答辩人因做生意需要一些流动资金,于2009年底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具体是答辩人与原告商量借款事宜,写借条然后安排妻子高文燕与原告商量借款事宜,主要是通过银行相互汇款。双方的借款大多采用随借随写借条,借款时间大多约定在三到六个月,然后陆续按期归还。涉案的借款1663万元,基本上是发生在2011期间,有8次,2012年初有1次,这些借款每次都是按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全部归还完毕。因此现在答辩人并不欠原告的借款。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拿出的证据,也就是2012年3月所谓答辩人写的《借款协议》是人为伪造的,张立新的签名是他人伪造的,为此答辩人张立新日已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借款协议》中的“张立新”的签字真伪进行鉴定。此外,《借款协议》这个证据,从它的产生时间上来看,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借款的习惯首先是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同,然后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由出借人交付借款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原告所谓的借款合同,它是发生在多次借款交付后产生,借款合同是最后一笔汇款产生后形成的,现在看来应该称为补写的借条才正确。按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对1663万元借款的自认,这笔1663万元的借款是在日前分九次汇入到张立新账户,但没有产生借款行为,只是放在张立新个人账户上临时保管,请大家注意,这一保管一千多万元就是一年,而到了最后一笔汇款196万元进入张立新账户后,答辩人张立新这才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更是出具了相应的公司盖章的借款协议,而不是公司盖章答辩人签字的借款协议。这不是原告的疏漏,而是事实上答辩人张立新真的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不知道这个《借款协议》如何产生的。答辩人认为这样的借款事实在日常生活中绝对不可能存在。《借款协议》本身的矛盾加上原告的自认充分证明本次借款事实并不存在。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在2011年到2013年的82份汇款单据中,充分证明了从2011年1月起到2013年11月止的三年间,答辩人通过银行汇给周蕴春和戴杰的款项为4213.8万元,其中2011年汇款42次,2523.3万元,2012年汇款31次,1581.5万元,2013年汇款9次133万元。远远超过原告和其母亲的借款之和,这从另一侧面反映本案的借款事实没有可能存在的基础,双方存在大量经济往来是事实,但从现在能够查明的汇款往来反映,答辩人张立新汇给原告和其女儿4213.8万元,与原告汇给答辩人的956万元和其女儿的1663万元之和2619万元相比较,多出1594.8万元。综上所述,大量的事实证明原告提出的主张是虚构不存在的,根本不存在答辩人借他款没有归还的事,我们期待法院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从2011年初开始产生借贷关系,日至日期间,原告分九笔共计汇入张立新账户1663万元,日双方以《借款协议》的形式对此前所有借款进行结算,并于日以智聚公司名义同原告签订了加盖有名称为“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的公章的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663万元,利息为每月4%,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借款期间,张立新及其爱人高文燕通过其账户陆续向原告账户转款以偿还利息。庭审过程中,张立新申请对《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说明》、《借款说明》上张立新的签字、手印以及《借款协议》上名称为“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经本院释明,张立新放弃对签字及手印的鉴定,只申请对合同上的智聚公司2号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智聚公司表示,公司无法判断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的真伪,因张立新已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故公司不再申请进行鉴定。另查,1、签订借款协议时张立新系智聚公司副总经理;2、张立新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说明,表明其是代表智聚公司向原告借款;3、张立新还出具借款说明,表明日以前由张立新及其爱人高文燕账户转账给戴杰账户的所有款项,全部是借款合同应该执行的利息款项,借款本金并未归还;4、智聚公司存在并曾经使用过一枚2号公章,但该枚公章未进行备案。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借款协议、银行汇款凭证、(2013)南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393号判决书、(2014)筑民再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协议说明、借款说明、(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393号案件卷宗、智聚(2008)05号文“关于工商启用1号章、2号章规定”、用印登记薄、银行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汇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智聚公司是否应承担借款协议的还款义务,借款是否已经归还。
首先,原告主张借款人系智聚公司,故智聚公司与张立新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智聚公司则认为,张立新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张立新则认为《借款协议》上的公章不真实,申请鉴定。本院认为,虽然智聚公司辩称张立新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也无权直接使用公司2号公章,但是第一、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张立新系智聚公司的副总经理;第二、张立新出具的《借款协议说明》表明其是代表智聚公司向原告借款;第三、《借款协议》上除张立新签字外,加盖了名为“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的智聚公司公章,而智聚公司确实存在并曾经使用一枚名称相同的2号公章,且智聚公司申请作为证人出庭,负责管理公章的公司员工也陈述无法判断《借款协议》上2号公章的真伪。综上,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张立新有权代表智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对外借款,智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将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张立新的权限告知原告,故张立新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智聚公司应受《借款协议》的约束。但因张立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原告要求张立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是否对《借款协议》中的公章进行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智聚公司的2号公章并未进行备案,无法确定其唯一性,且张立新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公章的鉴定结果对判决结果并无影响,故对张立新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其次,关于张立新是否已经偿还所有借款的问题,本院认为,张立新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欲证明其已还清所有借款,但第一、虽然原告系从2011年起陆续向被告汇款1663万元,但智聚公司、张立新于日同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双方明确日止仍有借款本金1663万元,且张立新也专门出具借款说明,明确表示日以前支付的款项全部是用于支付利息,故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实际是对此前借款的结算,日以前支付的款项不应抵扣借款本金。而日以后,张立新及其爱人高文燕共计向戴杰账户转账451.5万元,尚不足以支付利息,而支付至贵州兴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吴永强账户的款项,因并无证据证明与本案借款有关,故不应计入还款。张立新所提借款已经偿还完毕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智聚公司应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每月4%,但原告只要求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该主张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从其自愿。从日起至日止,被告应付利息为元,扣除已付的4515000元,尚欠利息5807446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戴杰偿还借款本金1663万元及利息(日止的利息为5807446元,从日以后的利息应按照年息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戴杰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本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80元,由被告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可
审判员 李 蓉
审判员 喻厚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荏淅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突发!借信托、资管计划违规举债,江苏、贵州多人已被问责! - 信托资讯 - 用益信托网
1、贵州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严肃财经纪律& & &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巡视要求,经财政部驻江苏省、宁波市、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财政部向贵州省函告该省部分市县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并依法提出了处理建议。贵州省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举一反三,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依法按规定办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并于近期向财政部反馈了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严肃问责处理相关人员&& & & (一)问责处理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承诺行为的黔东南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 & & 其中:一是给予镇远县副县长(原县财政局局长)夏某降级处分;二是给予镇远县县长茹某、原常务副县长袁某、原副县长吴某记过处分;三是对原县金融办副主任张某诫勉谈话;四是约谈县委书记刘某,作批评教育。&& & & (二)问责处理涉及违法举债担保的铜仁市碧江区有关责任人。&& & & 其中:一是对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作撤职处理;二是对原分管领导碧江区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某通报批评;三是约谈区财政局局长杨某。&& & & (三)给予遵义市汇川区、黔东南州凯里市、黔西南州兴义市等5名责任人行政处分。&& & & 其中,一是给予遵义市汇川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某,遵义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处处长、汇川区财政局局长胡某行政记过处分;二是给予黔东南州凯里市副市长李某,黔西南州兴义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主持工作)徐某,黔西南州兴义市财政局人秘股股长赵某警告处分。&二、集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 & 贵州省高度重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省政府对涉及的相关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财政局负责同志进行了集体约谈,责令相关市(县)政府严肃认真如实回复,不隐瞒、不应付、不敷衍、不回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如实客观地反映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举债,正确处理举债和发展的关系。&三、进一步做好全省债务管理工作&& & & 贵州省将严格执行国家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坚决守住法纪红线,进一步严肃举债纪律,坚决纠正违法违规举债、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控新增债务,自觉做好债务管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 & (一)严肃财经纪律。研究建立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 & (二)加强监督检查。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承诺行为,确保全省融资规范有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 & (三)坚持依法行政。继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努力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贵州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处理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行为,有力地防范了地方债务风险加剧趋势。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发展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定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江苏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 &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经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向江苏省函告该省部分市县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并依法提出了处理建议。江苏省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设区市政府尽快核实、严肃处理、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常州、南通、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8个设区市政府按照要求立即启动了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并于近期向财政部反馈了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违法举债问题及整改情况&& & & 年,常州市金坛区,南通市通州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市淮阴区、洪泽县,盐城市响水县、阜宁县、建湖县,扬州市江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邮市,镇江市镇江新区、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泰州港核心港区,宿迁市泗阳县等8个设区市的15个县(市、区)共32个项目,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 & 截至目前,上述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已经全部纠正。&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 & 江苏省政府根据经核实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事实、整改结果、造成影响、相关人员责任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计57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其中:一是给予时任泗阳县副县长、城南新城党工委书记李某,时任洪泽县副县长王某,时任通州区财政局局长张某,时任淮阴区财政局局长万某,时任国宇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泗阳县财政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骆某5人行政开除处分;二是给予时任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2人行政撤职处分;三是分别给予50人行政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处分。&三、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 下一步,江苏省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此次问责工作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一是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全面贯彻预算法要求,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二是扎实做好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组织全省各级政府开展各种形式违法违规举债行为清理排查,主动纠正存在问题,对清理整改走过场或事后被举报或检查出来的问题,一经查实,从严问责。三是稳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高度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锁定存量、严控增量,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和规范管理。&& &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江苏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有力地防范了地方债务风险。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发展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定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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