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套取资金新农合资金能定个人罪吗

套取国家资金罪 【范文十篇】
套取国家资金罪
范文一:虽然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料没有被审批通过,湖南省祁阳县某企业原负责人谭明还是收到了县财政局汇来的20多万元“奖补资金”。但两年后,这笔“意外之财”却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他因涉嫌诈骗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时被拘留的还有20多名企业主,他们均被指涉嫌诈骗国家的“奖补资金”,数额从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还有数十名企业主则闻风而逃。   祁阳县这起特大虚报套取国家“奖补资金”案的盖子,就此揭开。   上访牵出千万补贴案   烟花爆竹曾是祁阳县的传统产业,该县烟花爆竹企业数量最多时有近200家。由于生产烟花爆竹需要大量的纸张,当地一些村民开始投资开办造纸厂。   但有些造纸企业由于环保设施不健全,给当地环境带来污染。同时,祁阳县一些小冶炼厂、小水泥厂也给当地环保带来压力。   2008年,湖南省开始推进湘江综合治理,祁阳县正好被划进治理区域。因此,该县开始关停了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并淘汰了一批产能落后的小冶炼厂、造纸厂和小水泥厂等。   这项淘汰落后产能行动,得到了中央财政的支持,并设立了专门的奖励资金。祁阳县开始组织企业分批申报这项奖励补贴资金。   记者从祁阳县财政局了解到,从2010年开始,湖南省财政厅分3批向祁阳县下拨了共计8478万元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   但在发放这笔资金时,一些企业主频繁上访。有内部人士举报称,祁阳县在组织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存在申报资料造假的嫌疑。   2012年年底,审计署派人赶赴祁阳县进行审计,这起套取千万补贴案开始浮出水面。   “审计发现,祁阳县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有70%左右都不符合申报要求。”当地一名知情官员向记者透露。   事情败露后,相关部门开始追缴已下拨的款项。湖南省财政厅扣下了1645万元、永州市纪委收缴了1834余万元、祁阳县纪委收缴了276万元。   同时,省市县三级成立了专案组,调查这起案件。   资料不过关也能拿奖励   自从谭明被抓后,弟弟谭康开始四处奔走给哥哥办取保候审,但办理取保候审前须先退缴收到的“奖补资金”。   谭康向记者介绍,谭明开办的企业关闭后,哥哥按照县经信委的要求开始申报奖励,但过程却“一波三折”。   起初,谭明不知道申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便跑到县经信委咨询。这时有人“指点”他,只要给县经信委缴纳1万元左右的“资料费”,就有人帮他整理申报资料。谭明交了1万元“资料费”后,将资料交给了县经信委的经办人员。   同时,祁阳县财政局、县经信委还要求谭明签署一份《承诺书》:“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一旦到位,本企业同意按照企业实际产能享受奖励资金,多余部分全部上交县财政等主管部门,并由县财政等部门统筹调配给未获得国家奖励资金的有关企业和相关建设项目,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但因条件不符合,谭明企业的申报资料并没有被通过。   但此时,一条“好消息”传来了,祁阳县有关部门给谭明汇来了20多万元的“奖补资金”。正是这笔“奖补资金”给谭明带来了牢狱之灾。   办案人员向谭明的家人提出,要想将谭明取保候审,必须先将20多万元的“奖补资金”退还给县政府。政府用这种方式来追缴“奖补资金”,谭康无法理解。   采访中,还有一名造纸厂家属向记者透露,当时她家只给县经信委提供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但后来有人告诉她,她家的造纸厂也出现在“奖励资金”名单中。不久,县财政局汇来了5万元的“奖补资金”。   “去年我们已经退了1万元,但没想到今年县里在没有通知退款的情况下,直接把我丈夫抓起来了。”这名家属透露,在退还了余下的4万元和缴纳5000元取保候审金后,公安局答应将她丈夫取保候审。   挪用补贴资金维稳   企业的虚报资料是如何通过祁阳县和永州市相关部门层层审核把关的?如果申报资料根本没通过,政府为何又会拨给企业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奖补资金”?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一些知情人士和当地相关部门。   4月8日,记者来到祁阳县经信委,副主任魏翠云介绍,县经信委对这类申报“奖励补贴”资金政策,只负责向企业“上传下达”文件精神。对于记者提出“奖励资金”的具体审核程序以及存在何种漏洞等问题,魏翠云不愿回答。   那么,作为负责发放“奖励补贴”资金的祁阳县财政局,又是如何看待这起案件呢?据副局长伍进军介绍,当时县财政局接到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的文件后,将文件转给了县经信委,请经信委按照条件组织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之后,县财政局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进行了申报。   2010年,祁阳县淘汰落后产能的第一笔6805万元“奖励资金”文件下发到县财政局。   “说实话,当时看到文件,我们傻眼了,没想到上面拨了这么多钱。”伍进军说。   县财政局马上将到款情况向县领导汇报。县领导交代,对申报了“奖补资金”企业的产能进行核实后再发放。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向企业发放“奖补资金”过程中,因为总感觉县财政局截留了部分钱款,一些企业开始到湖南省财政厅等部门上访。   “为了平息事端,一些企业主上访一次,县里面就给他们加一点‘奖补资金’。”这名知情人士说,政府之所以会给一些申报资料没通过的企业下发几万元到数十万元的“奖补资金”,主要是防止他们上访。“虚报的产能与实际产能相差太大,空闲出大笔资金,县里想用这笔钱来换稳定。”   企业主的频繁上访,加上祁阳县财政局还有上千万元的“奖补资金”一直没发放,引起了湖南省财政厅的警觉。财政厅初查了情况后,扣回了1645万元“奖补资金”。   同时,内部人士的举报也引起了审计部门的注意。2012年年底,审计署派人对这项资金申请进行了近一年的审计,此案才得以暴露。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除了20多名企业主被刑拘外,祁阳县经信委和一些乡(镇)政府数名工作人员已被调查或被刑拘。此前,祁阳县财政局经办“奖补资金”的经建股股长郑某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刑。对于这起特大虚报“奖补资金”案件,当地有关官员也进行了反思。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调查中。到底谁是虚报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真正“主谋”,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在其中又充当了何种“角色”,相关领导对此案该负怎样的责任,都有待进一步调查。   编后:   这起案件虽然已揭开了盖子,但仍给我们留下诸多疑问。数十家涉事企业已外逃,当地究竟有多少企业申报了这笔“奖补资金”、申报的总金额是多少仍是个谜。若是企业上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上级审核部门又是如何操作让其轻易过关?再者,在发放“奖补资金”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是否真截留了资金,又截留了多少?这些谜团,都将在案件的持续调查过程中被一一揭晓。
范文二:一家名叫海南万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市政公司)的企业,因在万宁供水国债项目建设中骗套巨额国家建设资金,其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涛(万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被逮捕。   陈涛的锒铛入狱,缘自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办2003年6月对万宁供水国债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人员经过70多天的调查取证,揭开了隐藏在万宁供水项目背后的黑幕。据查证,万州市政公司在万宁供水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虚报决算,疯狂骗套巨额国债建设资金。截至2003年6月底,万州市政公司仅在工程造价和材料采购上,骗套国债建设资金就达3084万元。   今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移送海南省政府。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省、市两级纪检、公安、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2月,根据审计结论,专案组对陈涛实施了“双规”,现陈涛已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同时逮捕的还有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柏林、出纳卓廷芳。另有两名重要的涉案人员冯某、刘某畏罪潜逃,公安部门正在追捕之中。      一个以小搏大的“民企神话”      海南万宁供水工程,是国债资金扶持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是解决当地老百姓用水难的民心工程。1996年立项,1998年开工,2001年竣工投产。建设规模为10万吨/日,概算投资1.54亿元,财政批复决算1.33亿元,由海南万州市政公司承建。有关资料显示,该单位是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88万元。   一个县级市的民营企业,仅以188万元资本金(其中50万元是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就控制了1.54亿元百倍于身价的国债建设项目,这听起来实在像个神话。   根据现行国债及国家投资建设管理模式,承建国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通常为全民国企单位,而且,国家规定项目法人投入的资本金不得少于总投资的20%。   2003年6月,深圳特派办出于对这个“神话”的怀疑,在对海南省34个国债项目进行审计调查后,决定对民营企业万州市政公司承建的万宁市供水国债建设项目(一期)进行全面审计,借此对目前改革关注的社会资本进入国家投资领域的方向,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本来,这个项目已经风平浪静地过去了。当地百姓喝上了干净水,自然高兴;地方政府有政绩,脸上有光;陈涛也松了口气,因为在深圳特派办到来前不久,他刚拿到省财政厅于日下达的决算批复,决算金额1.33亿元,有了这纸重要批文,万宁供水项目就算“盖棺定论”,所有的“获利”终可兑现“落袋为安”了。陈涛已紧锣密鼓地张罗起万宁供水续建工程和陈氏家族8000万元规模的四星级恒涛花园酒店了。   但深圳特派办的审计打破了这表面的平静。      国债项目终成陈氏“夫妻店”      为了解开一个民企何以能仅凭100多万元的资本金,就掌控国家1.54亿元建设资金之谜,审计人员决定先从摸清公司性质和背景入手。   从工商局调阅该公司所有的登记变更资料发现,万州市政公司从1996年2月到1999年8月,进行了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变化,几经重组,几易身份,但有一根主线十分清晰。万州市政公司在申请承建万宁供水工程前,一直是全民所有制性质。陈涛正是以万宁县(后改市)政府组建的万州市政公司全民所有制身份,申请承建万宁供水项目的。立项完成前,他拖着未到工商局办理更名登记手续。待立项完成、工程到手,陈涛便不顾万宁县政府关于将该公司定性为集体所有制的批复,偷梁换柱,到工商局办理更名登记手续,资本金由陈涛等个人认缴,使公司成为纯民营性质。1999年8月,陈涛又将公司改组为有限公司。3个股东分别是自己(出资98万元);恒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妻子李××);妹夫刘××(出资40万元)。陈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至此,万州市政公司经过三年的嬗变,从全民到民营,最终成为陈涛家族的“夫妻店”,1.54亿元国债项目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也随之落入陈氏“夫妻店”。   而在此期间,万州市政公司从全民国企到民企再到家族企业如此重大的改组嬗变竟无人过问和追究。地方政府有关审批管理部门,在万州市政公司资本金未达到国家规定比例20%(计3081万元)的情况下,便批准认定万州市政公司兴建万宁供水项目。项目运作过程中,未派专人参与管理,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这样无异于引狼入室,致使国家建设资金管理严重失控,国有资产处于无人保护、任人宰割的境地。      狂套国债建设资金三千余万      摸清了陈涛家族公司的背景和性质,审计人员顿感情况严峻。凭职业判断,国债资金置于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中,想不出事很难。   “万州市政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假,账假,工程资料假,假得离谱。大量的虚假资料让我们花费了许多时间精力。”时任审计现场负责人的陈处长告诉记者。   审计发现,该公司管理十分混乱,主要工程和材料采购,都不经过招标或招标流于形式,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工程分配给陈涛控制的施工单位和其妹夫刘××组建的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设计、监理以及所有甲方供料均未进行招标,尤其是工程材料均在陈涛的控制下采购。公司财务管理更乱,审计人员在一次盘点中发现,该公司编制的假账竟达6套之多,白条入账、重复记账、大笔现金支出等问题非常普遍,如在材料采购中,以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为依据,甚至白条入账,虚列成本1230.8万元等。该公司还以虚假的会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   为了达到套钱的目的,陈涛及手下不择手段,什么假都敢造,而且无所顾忌,不计后果。除了利用假账本、假签名、假报表、假凭证、假付款等造假手段外,甚至采取私刻公章,私开他人银行账户,虚构采购、虚构贷款事项等极端恶劣的手段,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陈涛等人伪造采购合同,虚构万州市政公司购买澄迈某建材商冯某“皇冠牌UPVC”管材421万元的采购事项,骗取国家建设资金421万元。陈涛甚至敢在向以严格著称的外国政府贷款上搞名堂,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设备中外汇结余64.6万美元,伪造万州市政公司向挪威设备供应商SAAS公司借64.6万美元(折人民币533.7万元)的借款合同,虚构借款事项。这样他随时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以还款名义,使其成为囊中之物。审计人员从陈涛伪造的那份英文合同上,发现SAAS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与原外贷合同中的笔迹不同,由此戳穿了陈涛的骗局。   经审计查实,截至2003年6月底,陈涛等人通过虚增内容、伪造结算资料、多计造价等手段,虚报决算,套取建设资金2463万元。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合同,虚构材料采购事项,骗取、转移国家建设资金621万元。      挪用国债资金填窟窿      为了查清被陈涛家族企业骗套资金的去处,审计人员乘胜追击,扩大审计范围,把陈涛家族所有企业都挖出来查个遍。结果发现陈涛从1999年到2002年底,一口气成立了4个“恒”字打头的家族企业:恒涛实业、恒涛装潢、恒运旅业、恒动环保,并已获建规模8000万元的兴隆恒涛花园酒店(由恒动环保公司运作),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由陈涛及妻子李××担任,股东由陈涛姐姐陈××、妹妹陈××、妹夫刘××组成。   这些公司大多是中心公司套钱洗钱的工具。经查,这几个公司除恒动环保在运作恒涛酒店外,其他3个公司均无经营,但资金往来却很热闹,审计人员顺藤摸瓜,一个个账户地延伸,一笔笔资金地追溯,一个资金网络图绘制出来,所有资金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结果显示,被万州市政公司骗套的3084万元建设资金中,有2000多万元被绕着圈子转至这4个公司。其中,用作恒涛实业投入万州市政公司资本金50万元(公司实际资本金原来才138万元);用于陈涛的恒涛花园酒店购买土地、设计费等640万元;开具现金和转账支票给陈涛59万元、用于购住房35.32万元,以恒涛实业、恒运旅业、“万宁二建”、刘××的名义借款给万州市政公司分别为1171.68万元、60万元、188.5万元、116万元。   审计人员发现,陈涛家族规模8000万元四星级花园酒店,刚上马兴建,还有巨大的缺口急等着陈涛筹措更多的资金去填补。事实上,被陈涛企业骗套的3084万元国家建设资金中,已有640万元流入恒涛花园酒店的前期建设。   陈涛一直都很镇定,他有3年公安系统工作经历,是当地的名流,除了万州市政公司总经理、万宁人大常委会委员外,在审计进点时给审计人员的名片上,还可看到更多的头衔:万宁市商会会长、政协常委、书画协会会长,公司醒目的位置,还悬挂着万州市政公司2002年7月荣获海南省八部门联合评选颁发的“文明诚信企业”奖牌(在后来的审计中,审计人员看到陈涛公司所付出的赞助、礼品、接待等费用达174万元之多)。   面对审计人员的一次次问询,他可以面不改色心不跳地一次次解释――推翻――再解释――再推翻,循环往复,害得审计人员一次次地修改底稿。记者看到他在其中一份“有关私刻中外某公司公章”审计证据下签的意见:“情况属实。但姚某刻章盖章是为了配合工程竣工资料及决算而为”,如此振振有辞,理直气壮,没有过人的胆识,是做不到的。   但当审计组将“虚假交易转移资金”方面的审计证据给陈涛签意见时,他终于慌了,坐不住了。8月初,他急忙拿来一沓资料,向审计组提供了4个家族公司及关系密切的公司于7月28日归还“国债资金”的收据本。但审计人员发现收据是依次跳号填写的,再查资金来源发现,所谓“归还国债”,实际是陈涛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万宁二建”银行账户,挪用国债建设资金1028.68万元还上的。   陈涛又一次认认真真地跟审计人员撒了谎。后来,他再也没有机会跟审计人员撒谎了。   从陈涛公司的立项、嬗变到运作,我们看到了一道道失守的大门,正是这些失守的大门,让陈涛们有了长驱直入的胆量和可能。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管理,不仅要设一道道大门,更要让守门人真正负起责任,这才是最要紧的。
范文三:垫江县澄溪镇,坐落于重庆市东北部,凭借良好的区位优势,享有垫江“南大门”的美称。近年来,澄溪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投入城镇建设,城镇档次不断提升。城镇面貌焕然一新。接连获得全国重点镇、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重庆市重点“中心镇”“十大创新型小城镇”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镇”等一系列荣誉。  “如果没有国家专项资金补贴,单靠镇政府财政,澄溪的城镇是建不起来的。”按照澄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鞠彬的说法,澄溪镇逐步实现小城市化的资金主要依靠国家专项资金。  国家专项资金从何而来呢?记者调查发现,2012年8月,澄溪镇政府将2011年通过合法招投标、现已完工的两个污水管网工程更名。与即将进行的污水管网工程一并打包,重新公开招投标,以此申报国家专项资金,用于补贴镇政府财政。这一做法,不仅浪费政府的人力、物力,造成国家资金流失,更易在基层形成欺上瞒下的不正之风,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中标后工程量缩水百分之六十三  多年来,澄溪镇坚持“高起点规划、大手笔建设、快速度集聚”的发展战略,已经逐步构建起“五纵五横”的城镇道路骨架、全县乡镇第一条商业步行街和一系列独具风格的城镇小区。而污水管网修建项目,作为城镇综合整治项目之一,也被提上澄溪镇的重要议程。  日。一则关于  “垫江县澄溪镇镇区污水截流干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公告登载于重庆市招标网上,新敷设全长8611.6米污水管道、总投资约700万元的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公示注明招标人为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资金。  7月,经过公开竞标,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以元的标价,成为项目中标人。  “有6800多米的污水管道。我们之前已经建好了。”8月初。澄溪镇市政建设办公室陈主任通知龙建公司商谈施工合同事宜,却告知其中标时说好655万余元的工程,实际工程包干价才245万,工程量缩水了近63%。  根据《垫江县澄溪镇镇区污水截流干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澄溪镇政府与龙建公司约定的工程规模为DN600污水管道长度为6890.85米、DN800污水管道长度为1720.75米,各类污水检查井共计309座,污水跌水井两座。签约合同价共计元。  经过一轮招投标,400多万的工程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施工合同背后的秘密协议  “施工合同背后还有一份秘密协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澄溪镇政府有意夸大工程量,并与龙建公司签订表面的《施工合同》,都是为骗取国家的专项资金作准备。8月初,为平息龙建公司的不满,澄溪镇政府还与其私底下签订了一份“秘密协议”。  记者在该人士提供的《协议》上看到,根据澄溪镇污水管网项目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龙建公司施工地段仅为澄溪镇滨河路跳登桥沿河道至土桥,安装DN800HDPE(双壁波纹管)管道,施工长度为1732米内,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包干价款为245万元。  然而,《协议》要求,龙建公司仍按元的中标价完善相关施工和检测等资料及项目审计、决算需要的其他资料。相应的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工程保险费、质监费等,根据双方各占比例分摊。施工工程量范围外部分资金的税金由澄溪镇政府按7.048%缴纳给税务部门。  同时,澄溪镇政府需按施工工程量以外金额的3%,作为管理费。交付龙建公司。  “污水管网项目是经过镇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但协议签订都是委托分管领导负责。”对于这一“秘密协议”,鞠彬表示不太清楚,因为此前的《施工合同》等都是由分管市政建设的干部签订,正巧该干部已外出,而专门协调该项目的市政建设办公室陈主任到外地学习,近半个月不在政府办公。  已完工项目再招标为哪般  “都是污水管网建设,只是一部分先建而已。”鞠彬称,在澄溪镇此前的城镇建设中,污水管网就已经修建了一部分,但没有申请国家资金补贴,工程款由镇财政垫付。现在又需要建设污水管网,就干脆把此前的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一并纳入,以“澄溪镇镇区污水截流干管建设工程项目”名义公开招投标,从而申请国家专项资金。  “单靠镇财政资金,哪来那么多钱?”对于已完工项目重复招投标,鞠彬不以为然,认为都是污水管网工程,一起招投标很正常。并称:“镇上的‘白改黑’工程也是这样,先建了,政府垫付,之后还不是要申报国家资金。”  此前完成的污水管网工程量多大?耗费资金有多少?鞠彬并没有给出确切答复,只向记者提供了其中一份《施工合同》。  该《施工合同》显示,日,澄溪镇政府将“澄溪镇正大街、澄溪大道污水管网工程”发包,工程采用600MM钢筋混凝土管,建设污水管道全长3014米,合同价为818579元。  根据此前澄溪镇政府与龙建公司签订的《协议》,整个澄溪镇镇区污水截流干管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价为元,而龙建公司实际施工工程的包干价款为245万元,剩余资金2410余万。即使除去日签订的工程量和工程价,仍有3876.85米的污水管道工程量和328.6万余元的工程款模糊不明。对此,鞠彬以分管干部不在、无法提供其他合同为由,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为民而写的一本好经,让歪嘴和尚给念歪了。”在澄溪镇,当地多位村民如此形容镇政府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一事。  堵住专项资金管理漏洞  国家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支持地方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国家拉动内需使财政资金合理配置,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显著特点是专款专用。但在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部分单位和部门却采取不同方式和手段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任意改变用途,使其不能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些问题,一方面成了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和土壤;另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造成资金流失。影响经济的发展。  根据调查显示。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采取各种方法非法套取国家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挪用或挤占,这类问题占专项资金违纪的80%以上。成为资金流失的主要“漏洞”。  如何遏制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不正之风?有专家指出,这需要建立阳光透明的资金运行方式,堵住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漏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有效地遏制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违纪行为。其中有两点最重要。一是建立阳光透明的资金运行方式。国家专项资金要真正发挥作用,就应该主动地接受社会的监督,应通过阳光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监督。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的真实性,让资金在舆论监督中迈向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纪检、检察、劳动部门等相关单位应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要通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督查组,开展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阳光发放进行严厉的程序把关,对资金的使用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真正的从源头上杜绝不法行为,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把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生产、建设项目中去,切实发挥专款专用的效能,有力地保障国家专项资金安全、廉洁、高效运行。  责任编辑:张骅
范文四:人民检察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少量资金入股获取暴利是否构成受贿罪
具体分红由熊某酌情处理。至2007年2月短短一红利”年时间里,李某先后三次分给张某“4万元。
2005年10月,李某经某县安监局批准成立
“煤炭监测监控技术服务站”并在工商局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服务站没有行政职权,安监局将县境内的瓦斯监控、监测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交给服务站经营)。因该服务站系唯一经县安监局同意成立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的企业,各煤矿的监测监控技术设备的调校、检验必须由李某经营的服务站进行并粘贴监测合格的封条,否则就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不能开工。为了尽快打开经营局面,尽可能多地承揽瓦斯探头监测的业务,李某于2006年1月,邀请县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的副局长张某“入股”其企业,约定张某出资5000元,
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张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的企业经营的以权业务属于张某的职权范围内,存在权钱交易、谋私的可能。李某的企业经营良好,且利润可观,按照经营的一般规律,除非想要扩大规模或者开发新的市场,否则没有必要引入新的投资,且李某在接受张某的资金后并没有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做任何改变。即便要改变,张某所注入的5000元资金也是远远不够的,李某完全可以找更合适的投
钱款,“此款非彼款”,钱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难以认定是退还受贿款行为。
该案中乙给张某的钱款能否从张某所得的贿赂款中扣除,可以从上述的两个关键点来把握:一方面,乙给张某2000元、1000元的目的是贺其乔迁之喜和关心其生病,而根据案情分析,当时张某确实有搬家、生病的情况。2000元的乔迁礼金和
看似简单的“减与不减”,实质上则在于两罪在犯罪客体上的本质区别。贪污罪、受贿罪二者侵犯客体不同,前者在具有职务犯罪性质的同时,还具有侵财类犯罪的性质;后者则主要具有职务犯罪的性质。因此对于贪污罪犯罪数额的理解,在财物具有“公共性”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从侵财类犯罪认被害单位所受损失”或者“扣定的角度出发,结合“
除被告人应得款物”来认定;而对于受贿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则不能从被害人最终所失,或犯罪人所权钱交易”这一本得中进行考量,应当紧紧把握“
质特征,看被收买的权力所指向的财物的数额,从而强调受贿行为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
1000元礼金探望病人在钱款数额上具有一定的合
理性。乙主观上并非出于返还赃款的故意;另一方面,乙给张某钱款与其收受张某的贿赂款时间间隔较长,不具有关联性、及时性。综合案情分析,乙为张某谋利,被收买的权力所指向的钱款就是1.7万元。因此,不应将3000元从中扣除。乙给付张某的3000元钱也不是一种退赃的表现。
对案例一与案例二中犯罪数额的不同认定,
0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孙永生]
2008?第7期
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让和自己素不相识的张某入股,显然看重的是张某手中的权力而并非其资金。张某入股后所分得的红利远远超过了其投资,回报率明显超出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如此高的收益不可能是张某投入的5000元股金发挥的作用,而是其手中的权力,是权钱交易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张某向李某的企业注入资金5000元且履行了相关手续,应认定为正当的投资行为。“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10种以受贿论处的行为,就入股而言都是指收受干股的情况,即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而本案中张某有实际出资。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定受贿的关键是看其行为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张某的身份。如果张某不是安检部门的领导,李某还会让其入股吗?显然不会。首先,李某并不缺乏资金,否则的话不会只让张某入股
5000元。其次,即便需要资金注入,面对如此暴利
又无任何风险的企业,李某不从自己的亲戚、朋友处引入资金,而是让和自己无任何关系的张某入股不符合常理。显然,李某看重的正是张某的特殊身份。二是投资回报。张某以5000元的投资一年就能收回近10倍的回报,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本质上与“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在公司挂职领取工资”、“收受干股”等情形是一致的,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认定一个行为是否犯罪行为应依据法律所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看法律是否具体规定犯罪的表现形式。刑法就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受贿的表现形式,个案犯罪手段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只是把需要进行规定且能够进行规定的表现形式加以认定。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
PEOPLE'S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前提下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所以,不能简单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出具体的表现形式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而应该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张某的行为不是正当投资行为,而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名副其实的受贿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类似案件是否可以一概作受贿罪处理,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这类案件定性的关键在于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资行为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而现实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两高”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之所以规定了收受干股的情形而没有对有实际出资行为的情形加以规定,原因就在于此。
笔者认为,认定这类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作为出资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是否存在为受资人牟利的可能,这是前提。如果食品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投资房地产企业,即使房地产行业的回报率较高,也不应认定为受贿。因为其职权根本不能为受资人带来利益,没有交易的必要性。
二是投资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规律,或者说投资所得的高回报是否限于特殊身份的投资者。凡是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一般说风险越大,可能取得的收益就越大。如果投资行为没有任何风险,可以说这种行为本质上不是投资行为。一次投资在短期内可以带来10倍甚至更高的回报,这不是一般投资所能得到的。
总之,对于以入股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一方面应当认真研究个案,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资行为和投资领域,真正从源头上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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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7期
范文五:从卖专利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正道难走催生灰色利益链条
在汉6所高校,一年的发明专利授权量总和为何不如一个浙江大学多?楚天金报记者暗访后发现,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审批难,转让正道难走通,导致私下交易成风。
据一位科技界人士向楚天金报记者透露,发明成果经私下交易后,大量流失到外省,预计流出量占总量的三成左右。“高校发明成果,被一些教授进行了私下交易。”调查中,记者屡屡听到这一说法,但当请其讲几个案例时,对方则称“这事太隐蔽,不好说”。
几经周折,楚天金报记者通过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结识”了在汉某高校教授、博导李传利(化名)。李教授开出100万元的专利合作金额后,还为记者所要创办的“公司”频频出主意,一条专利流失灰色产业链逐渐浮出水面。
接触中介:
专利转让人“浮出水面”
是哪些人在私下转让科技成果?由于正常途径很难找到采访案例,记者只得隐瞒身份,试图通过专利代理中介机构寻找相关线索。
在网上一搜索,记者找到了设在武汉的近20家知识产权事务所或专利代理事务所。这些专利代理机构的办公地址,主要设在武汉几所知名高校附近的写字楼里。
记者假装自己是一名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急于寻找市场前景良好的发明专利,然后给这些专利代理机构一一打电话。其中7家在电话中称只代理申报专利,不开展专利转让业务;有4家机构的工作人员称,想购买专利的话,需要找事务所老板直接谈,“这种资源都在老板手里”。
北京设在武汉的一家知识产权事务所分支机构负责人称,向他们咨询购买专利的人,“你不是第一个,电话很多”。但当记者请他介绍一位高校教授及其发明专利时,他则称“需要当面谈才好,电话里没法说”。
记者继续向武汉一家专利代理事务所“求助”专利时,该所工作人员刘芳(化名)听了记者欲创业的“实际情况”后,先问准备投资多少开公司。当记者说首期投资1000万元时,刘芳呵呵一笑,“那可以。如果投资少了,很多教授都懒得跟你见面”。随后,刘芳主动介绍了一个项目,并提供了发明人——某高校教授、博导李传利的电话,“你
们先联系一下,如果谈不拢,我再帮你找其他教授”。
记者假装跟刘芳开玩笑说,如果自己与李教授合作成功,李教授定会重赏她。刘芳笑着说,“哪里哪里,私下里帮帮忙而已”。
随后,记者从某高校官方网站上查询到了李教授的基本信息,跟刘芳所介绍的一致,手机号也一模一样。
初见教授:
免费兼职博士成了合作附加筹码
在电话中与李传利教授约好后,2月20日下午,楚天金报记者与他如约见面。在其所属高校的宾馆门前碰头后,李教授径直将记者引到学校一处僻静招待所休息厅。
寒暄过后,记者提出想了解李教授持哪些专利。不料,李教授反请记者先介绍一下个人情况。看得出来,李教授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样的接触。记者谎称自己大学毕业后打了两年工,现在想自己开公司。今年春节回家时,正好听说一亲戚在广东做电子产品生意,亲戚欲拿出1000万元投资新项目,为转型做准备。“其实,我负责开公司找好项目,亲戚负责幕后投资。”听记者这样介绍,李教授信以为真,笑了
笑,“若真投资好项目,1000万元恐怕还不够”。
接下来,李教授话匣子一下打开了。听说记者想购买一项市场前景好的朝阳行业发明专利,他提到自己多项发明专利,并重点推荐了一个新项目。
记者提出,听说从学校里买专利,程序很复杂,“我们就是想尽快掌握技术,把公司早日开起来”。这时,李教授突然凑近记者,低声说,“那我们还可以私下合作”。李教授介绍,双方可以绕开学校,签一个100万元的合作协议,自己将一个科研成果转让给记者所开的“公司”,由公司去申报发明专利,甚至发明人都可以写记者和老板的名字,而不提李传利。
“我有几项专利了,已经不在乎名了。”李教授说。记者不禁问:“这笔科研成果的研究经费谁来承担?”李教授呵呵一笑:“这你就不用管了,学校里有现成的实验室和科研条件,不用你们再投钱。”
为帮助记者早日将“公司”开起来,李教授还承诺,一旦合作,可以带记者去参观同行企业的生产线,了解具体如何运作。同时,他还承诺:“可以派几个我带的博士生到你公司里帮忙做技术开发,工资不用你们开,社保也不用办,多省钱!当然,公司每月若给他们几百元的奖金,他们会干得更起劲。这批博士毕业了,我又招了下一批,你
们接着用嘛。”
此外,李教授还提出,等公司今后招聘了技术人员,自己可以随时带着技术人员到竞争对手企业中“参观学习”。为证明这种合作模式的可行性,李教授又专门讲了他在外省的几个类似合作项目。
话越说越多,李教授不经意间还透露出,去年,他以个人名义投资100万元,作为大股东在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并由弟弟负责打理,今年产品就可以上市销售。
再次接洽:
参观上市公司道明公私合作好处
为充分挖掘出李教授干私活背后,所蕴藏的一条专利流失产业链,2月23日,记者致电李教授,希望能早日去相关企业“参观学习”。李教授爽快答应,并在当日就敲定,于2月26日下午去光谷一家知名企业。
2月26日,记者与一名假扮成“出资人”的同事,与李教授在高校会合,一同前往光谷一家知名企业参观。一路上,李教授兴致勃勃地向“出资人”讲述着具体的合作模式。与第一次见面相比,李教授对
记者更加信任,说话也没有了顾忌,讲得更加具体。
李教授表示,记者所要创办的公司,如果想早日开起来,就离不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这一资质。“专利是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他建议,记者先以公对公的形式,从学校购买一项他的专利,“学校开价五六十万元的专利,我可以帮助内部活动一下,把价格压到30万元”。
当记者对此表示出质疑时,李教授又进一步解释,“价格压低一半没问题,你要相信,在学校里,一个教授还是有些能量的”。李教授强调,如果一开始就私下合作开发,等企业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至少需要两三年,那时再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间耽误不起。而现在,可以先拿个学校专利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这30万元到账后,其中10万元可能会划到学校的公共账户上,20万元会划到科研专管经费账户上。这20万元,只有我有权利来花,但又不能取出现金,只能再用作科研资金。那时,我们再继续私下里合作,用这笔钱去为你们搞科研,你们再给我们些费用,不就变现了吗?!你们公司也可以节省一些研发费用。对吧?”李教授一口气道出了公、私双重合作的“好处”。
言谈间,一行人来到光谷这家企业,想不到,居然是一家上市公司。见到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李教授谎称记者是其学生,来学习一下,对
方也没多问,换上鞋套,就径直进入封闭的生产车间。生产线上,数百万元的进口设备在运行着。
参观间隙,当记者小声问李教授是如何与该公司进行合作时,他稍微笑了下,“等以后我们成功合作,你就明白了”。
离开这家公司后,李教授又主动提出,可以带记者去看看他们学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进实验室的门,几名工作人员主动跟李教授打着招呼,“我带的几个博士生,都在这里搞科研。这里的科研设备,我们随时可以用”。
末了,记者提出去李教授的办公室看看时,他又将记者带到首次见面的僻静招待所,“今后成功合作了,会有机会给你们看”。
记者:如果绕开学校,公司具体该怎样跟你合作?
李传利:咱们私下里签一个协议就行啦,跟学校没关系。比如,你们公司给我出一个技术课题,我在学校带着团队去研究,成果出来后,给你们去申请专利就行了嘛。
记者:咱们这是第一次,需要签多大的单子?
李传利:可以先尝试一下,就百八十万吧,这是个打包价,不算多。因为除了这项发明成果可以转让给你们,我还可以为你们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我做技术顾问、派我的学生去你们那儿做先期的技术开发。你们不用开工资,又不用缴社保,多划算。如果你们需要高工,我还可以帮你们去“挖人”。
记者:我们这种私下合作,万一被学校知道了,它会不会告我们?
李传利:这个不用担心,学校怎么会发现呢?即使知道了,有我呢,在学校里,我还是有些能量的。所以说,建议你们再通过学校买我一个现成的专利,二三十万的事。接下来,我们私下里就可以更大胆地深度合作了。
记者:你们利用学校的科研资源干私活,学校就发现不了?
李传利:学校哪有精力管这,只要学校布置的任务,我们如期完成,其他的,我们在搞什么科研,学校都不管。基本上,是我们自己说了算。
专利私下交易因利益驱使
为什么专利私下交易会如此受高校教授们欢迎?一位专家道破天机。他说,这种专利私下交易,主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直接转让现有专利,虽然专利所有权在学校,但由于学校疏于管理,也很难追究到底,“这种情况毕竟有风险,所以近年来很少有教授再这样操作,即使有,也是一些转让金额很小的专利”。
第二种情况,就是一些大学的资深教授,自己的一些职务发明成果不在学校申请专利,而是直接转让给外地企业,让企业去申请专利,“你想啊,资深教授本身已经有多项专利在身,已经不在乎什么名了,职称评定也用不着专利了,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了”。记者在刘芳那里也听到了类似的说法,“以合作开发的形式,教授带学生在学校实验室里做项目,做好了再给其他企业去申请专利。不声不响,学校根本不知道。这当中,尤其是几十万元的小项目,又不用开发票,采用这种模式的很多,,,,”
第三种情况,就是不在学校申请专利,企业也不需要申请专利,而是直接转让技术,这样就更无懈可击。该专家表示,后两种情况存在的可能会比较多。
学校管不住教授的脑瓜子
对于高校教授私下交易发明专利的说法,某高校一位处长直摇头,“不可能,教授在职发明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是在学校里,私下交易是犯罪,哪个教授敢踩这条红线?”该处长称,即使这些发明专利被教授私下交易了,但所有权还在学校,就是有企业私下买了这种专利,也随时面临着被学校起诉侵权的风险。
接下来,该处长又说:“当然,不排除某些教授为了规避专利私下交易的风险,会将原来的专利稍稍改动一下,变成新的发明成果后私自卖给外地企业,由企业去重新申请专利。”该处长指着自己的头说,“专利都在教授们这里!你说,学校能管住他的脑瓜子吗?学校没精力管,也管不住,关键是很难取证。”
不愿看着自己的“孩子”没了
“教授干私活,不算什么稀罕事,这在业内很常见。”面对记者的采访,不到40岁就已是某部属高校副教授的刘阳(化名)这样说。
刘教授说:“教授之所以干私活,还是因为有市场。”他表示,国内一些中小企业受实力所限,不可能常年养着一批科研人员。他们通常会将技术外包给高校的一些教授私下里去搞开发,按项目算,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元的单子都有。
提到科技成果私下交易,刘教授说:“其实,大家也很无奈,因为公开交易手续复杂,时间长。等审批完了,说不准专利已经失去竞争力,谈好的合作都废掉了。专利成果,就像教授的孩子,谁愿意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没了呢?!所以私下寻找出路很正常。”
专利私下交易路径图
专利代理机构暗中搭桥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武汉市的近20家知识产权事务所或专利代理事务所,都有代办申报专利的业务。如此一来,这样的机构会掌握大量高校教授们获得国家授权专利的基本情况。记者在刘芳所在的专利
代理事务所看到,该所专利库里的数据密密麻麻,专利所有人、发明人的具体项目和联系方式等,一目了然。
据刘芳介绍,每当有高校教授通过事务所代办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后,他们都会顺便问一句:是否需要代办转让?如果对方需要,他们就会做个记号。之后,当有人上门来购买这些专利时,一座暗中专利交易之“桥”就初见雏形了。
中介机构寻找诚意买方
作为专利发明人的高校教授,一旦从专利代理机构得知有人要购买自己专利的信息后,就会先约对方私下里见面谈。当然,专利发明人对买方的要求也不低,刘芳对记者说,教授们平时都太忙了,所以也不是谁都可以去跟他们见面的。他们需要投资金额大、有一定诚意、合作可能性较大的对象,这就离不开中介去“把关”筛选,并随时电话征求教授的意见。
多次面谈敲定私下交易
一旦选择好合作对象,双方就会就合作方式展开接触。在首次接触时,教授主要是揣摩买方的心理,从而判断出对方到底是想通过“公对公”与学校合作,还是可以私下合作。一般情况下,教授会在不断深入的谈话中,引导买方进行私下合作,因为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
经过初次面谈,教授基本上可以判断买方是否有合作意向。对于意向明显的,教授就会进行第二次见面,并带对方到自己的“关系户”企业里参观。如此既可以提高教授的身价,给合作方留下良好印象,又可以为接下来的谈判增加筹码。
用高校资源为企业研发
教授与企业合作开发专利的关系一旦确定,教授就会为企业提供一系
列“售后”服务,主要是技术和人才支持。而这种“售后”服务,一般是双方在合作前,卖方所许下的承诺。
如李传利教授,在与一些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后,他会带着企业的技术人员去同行企业的生产线“参观”,快速了解生产流程;他还会派自己带的博士去对口企业,帮助对方搞科研。如果企业今后有什么科研难题,他还可以利用高校实验室搞研发。
联手“套”取专项资金
就像李传利所言,随着一些教授和企业合作越来越深入,双方下一步还可以合作搞科研项目,“套”取国家专项资金。2011年,李传利曾联合武汉、杭州等地企业,申报一个国家项目,共争取到1000余万元的国家专项资金,仅杭州那家民营企业就获得上百万元的资金。
李传利透露,企业跟教授合作,在争取专项资金上会有优势。他举例说,在竞争省内一项科技专项资金时,深圳一家公司驻汉分支机构与武汉一家公司“争”得非常激烈,而关键点就在于专家评分。李传利
有些“自豪”地告诉记者,他自己当时就是评审专家之一,“我还没打分,武汉这家公司的短信就来了。你想啊,我肯定给它打高分;深圳那家公司自然分不会太高”。
从初期专利合作,到之后联合对科技专项资金的“巧取豪夺”,一个灰色利益共同体就这样形成了。
范文六:作者:赵小曼中国审计 2016年07期  以会议费或管理费等费用支出的名义套取资金。如某单位列支会议费80万元,经审计核实发现,该笔费用凭证后所附的会议通知、与酒店签订的合同等资料皆为虚假,抽查的有关人员并未参加会议,套取的资金实际用于购买购物卡发放给单位职工。  以虚假发票或合同等资料套取专项科研经费。如某研究所研究员除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套取资金124万元,还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这些资金皆被其个人占有。该种套取方式还常见于套取信贷资金,多为借款企业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其关联企业后将资金套取出来。  以重复申报工程或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资金。如某电力局在电网改造工程中,建设单位在高压线路改造过程中采取虚报工程量的办法,将低压线路改造虚报为高压线路改造,欺上瞒下,套取国家网改资金,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  以虚挂中介机构、虚假申请批退或伪造保险赔偿案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如保险公司将其直接业务虚假记为中介机构业务,将部分手续费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然后再从中介机构中将资金领出来进行日常支配。
范文七:第三节
××市绕城高速公路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作假套取公路建设资金案
一、审计项目背景
“十五”期间,为加快推进城市圈建设,××省交通厅制订了××市城市圈交通网络规划,重点启动了包括××市绕城高速公路在内的8条高速公路。这些高速公路不仅是该省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属于我国“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重要路段,全长93.1公里,概算投资38.1亿元。2000年8月,市政府成立了“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绕城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2001年l0月项日正式动工,2004年年底竣工通车,较预定工期提前近一年。2005年4月,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
近几年,高速公路建设行业违法违规问题屡屡曝光,交通部门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易发区。据统计,问题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占35%,工程分包环节的占23%.材料采购环节的占15%,设计变更环节的占10%。因此,审计组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把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转分包、材料采购以及设计变更等情况作为此次审计的重点,尤其关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投标人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行贿以至低价中标,工程转分包过程中是否存在承包方向发包方行贿并层层转包,材料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收受回扣和变相挪用、侵占建设资金,设汁变更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变更套取建设资金等问题。经初步审计后,几个不正常的现
象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
一是施工单位以大量白条入账。由于建设工程巾发生临时支付人工费和使用一一次性耗材的环节较多,以自制的结算单、入库单甚至手写的领款条等单据入账的现象在施工单位非常普遍。这些凭据真假难辨,常称之为白条,每张金额不大,调查起来费时费事,但累计起来数量可观,往往掩盖了某些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建设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抽查××铁路工程总公司等儿家施工单位的账簿凭证,发现以白条进行成本核算的金额高达6亿多元,这其中很可能存在以虚构的事项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
二是部分标段的工程设计变更数量多,金额大。工程设计变更本是工程中极为正常的环节,但是如果制约和监督不力,建设及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很有可能放松核实和审批,使施工单位利用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骗取工程建设资金。尤其是那些为了承揽工程而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为了弥补低价中标的损失和增加工程利润,往往在设计变更上大做文章。初步统计发现,承揽路基工程××标段的××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发生设计变更31项,增加投资880余万元;承揽路基工程××标段的××省××建设总公司以5700万元中标,通过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高达1100余万元。这其中是否存在利用虚假设计变更骗取公路建设资金的问题值得追查。
三是部分施工单位财务核算混乱,银行日记账与对账单支出不符。一般来说银行日记账与对账单支出和余额应该一致,有时
存在未达事项造成月底余额不符,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经抽查部分施工单位的账簿资料发现,××工程局第工程处的银行日记账不仅每月的余额均与对账单不符,而且银行对账单上存在多笔未入账的收支,银行开记账上却记录了多笔银行账户上并未发生的收支,十分可疑。
四是部分施工单位存在咨询费等名义的不明支出。为投标工程并达到中标目的,施工单位常会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去“走关系”,支付其一定的费用,美其名日“咨询费”。××冶金建设公司等5家施工单位以这种方式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近300万元,多为现金支出,未见任何咨询报告和成果,资金去向不明。
二、审计步骤与方法
带着疑问,审计人员围绕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展开了审计。
(一)工程管理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通过对比分析查找证据审计组根据审计人员的专长分成了财务审计小组和工程审计小组,将两个小组的审计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查找违法违规行为的蛛丝马迹。一方面通过审查施工单位财务账核实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看施工单位除荻取合法利润外,建设资金是否用在工程的建设上;另一方面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数据复核和现场勘查,并抽取部分金额较大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看其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利于节约投资和保证质量;同时将工程管理审计获得的工料机数据与施工单位
财务收支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将施工单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价款结算与施工图设计和财务支出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施工单位有无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的问题,有无虚构财务支出或虚假分包、转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
通过对比分析,审计人员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存在财务采购量远大于工程用量的问题;有的施工单位将一项工程同时分包给几家个体经营者施工,并大量采用现金方式与其结算;有的设计变更方案明显不合理,变更后造价提高,质量却并未得到改进;有的施工单位违背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偿,居然顺利得到支付.其中必有猫腻。
(二)顺着资金链内查外调,摸清违法资金的真实去向
任何经济犯罪行为都必须通过贷金转移来实现。因此,只要紧紧跟踪资金流向,必能发现不法分子侵吞国家公路建设资金的痕迹。审计人员一方面请施工单位提供分包方的详细资料,暗地走访分包单位,调查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虚实;另一方面到施工单位的开户银行,对施工单位的资金去向进行查询。
一番内查外调,一帮蛀虫露出了马脚。审计人员找到从××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分包工程的××农场副队长李××,询问其分包工程的情况。事实令审计人员大吃一惊,李××称其仅仅是在征地拆迁时与××工程局第二工程处打过交道,并未从该处承接过任何工程,何况其只是一介农夫,没有资质也没有技术和能力承接公路工程。看到审计人员出示的签有其名字的分包合同和领
款条,李××称自己从未见过这些凭据,也从未拿过工程款,是其他人伪造其签名。审计人员又刭从××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分包工程的刘××所在村进行调查,该村的村干部和村民表示,该村没有刘××这个人,分包工程是假的!审计人员心里有了数。为了查清这些分包工程款的去向,审计人员马不停蹄地赶到上述施工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工程局第一工程处财会人员利用6张已作废转账支票存根,编造支付分包工程款、归还借款、缴纳税金等资金用途,以日常财务支出列账,掩盖大额提取现金转移资金300余万元的事实。审计人员深挖细掘,又陆续揭开了××冶金建设公司等施工单位利用虚假采购、虚假分包等虚构的支出套取公路建设资金的真面目。
但是被套取的资金去了哪里,是被私分还是用在某些不能公开的用途?联系到审计中发现的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如建设单位违反合同和常规支付给某些施上单位设计变更款和补偿款,审计人员有了大胆的推测。
(三)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联合办案真相大白
审计人员虽然在财经审计业务上具有自身的专长,但缺乏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的强制手段,犯罪分子是不会主动向审计人员交代自己的罪行的。通过积极协调,审计组及时将发现的一系列案件线索移交当地检察机关,并为其案件侦查提供财务、审计上的技术支持,展开了联合办案。检察机关控制了上述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经审讯,他们承认了套取资金的事实,
并交代了资金的去向。套取的资金上要用于行贿建设和监理单位工
作人员,以求得他们在核定工程量和审核设计变更时能“高抬贵手”,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如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罗××在多次受贿尝到甜头后变本加厉,经常主动索贿,连正常的审批都必须先送钱后签字,否则就拖延审批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资料。审计人员在罗××主管的项日部账簿资料中发现,罗××的妻子,没有任何资质,也没有施工队伍,居然从该项目部分包工程获利40余万元,这些领款凭据有力地佐证了施工单位行贿人员交代的罗××索贿的贪婪行径。
至此,××市绕城高速公路建设、监理、施工三方个别人员联合作假套取公路建设资金系列案已基本浮出水面。
三、查出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
经审计查实,在××市绕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和监理单位一些工程技术人员向××冶金建设公司、××路桥集团第五工程公司等7家施工单位索贿、受贿和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300余万元,并与其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致使2400余万元国家建设资金流失。个别人员甚至暗中帮助施工单位侵占建设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其犯罪手段为:
一是放松审核设计变更,纵容施工单位重复申报或虚报工程数量和费用多获取工程款。如××冶金建设公司熊××等人,在向建设单位负责现场审核设计变更的罗××行贿,顺利实现变更
方案后,又对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冯××、吴×X以及高级驻地监理徐××等人行贿,而后将已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的土石方开挖利用量再次申报,重复计取上石方工程量8万多方,多获取工程款200余万元;××路桥集团第五工程公司冯××等人,买通负责审批和核定工程量的建设及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后,通过多报挖除淤泥的面积、宽度和厚度,多报清淤数量,多计工程款290余万元,通过虚增抗洪防汛、加固维修人堤费用骗取建设单位补偿资金50余万元。
二是放任施工单位提高项目单价虚增工程款。如××路桥集团第五工程公司冯××等人,在路基单价变更过程中,在建设及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默许下,将清淤同填土单价从每立方米23.04元提高到37.87元,单价虚增64%,仅此一项就虚增工程款180余万元;辽宁省××建设总公司张××等人,在×x工程监理总公司驻地监理陈××的“提议”下,将取土场的实际运距2公里变更成9.7公里,间接提高取土单价,虚增工程款30余万元;××冶金建设公司熊××等人在路基填筑工程项目中,为J了高工程造价,将上石比例由8:2改成了7:3,增加了单价高的石方所占比重,由此虚增工程款50余万元。
三是违反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如××铁路工程总公司和××路桥集团第五工程公司无视合同中“借土填方运距在主线范围以外的由承包人自己确定,并含入填方报价之中,不另行计量”的规定,以“招标文件参考资料提供的用土场质量不合格,改变
了取土场位置,造成取土场距离增大”为由,先后向建设单位索要超运距补偿费用近700万元,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居然同意支付。
四是听任施工单位立采用廉价施工技术多获利润。如××省X×建设总公司张××等人,以咨询费的方式支付个体户王××20余万元用于疏通关系,成功地从建设单位获得批准,将软基施上由原设计采用的清淤换填技术变更为成本较低的粉喷桩技术施工,由此多获利润40余万元。建设单位担仟现场管理工程师的罗××以在审批中提供了帮助为由,向施工单位索要8万元。
施工单位为了将资金套出用于行贿或私分,通常采用虚报、虚列、虚构的方式。审计查实××工程局、××冶金建设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少数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分包事项、虚列工程支出、虚构材料采购业务等手段,伪造、编造相关资料做假账,套取侵占国家资金1300余万元。如××工程局第二工程处赵××等人,通过虚构××市国营农场李××等19项分包工程款,编制虚假结算资料,伪造当事人签名,套取现金600余万元;××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林××等人,虚构××市后山村村民刘××、防护八队、防护九队等分包单位或个人,以白条领款、现金支付的方式套取现金200余万元。
四、案件查办情况
查明建设、监理、施工三方个别人员联合作假套取公路建设
资金事实真相后,审计人员-方面以《重要审计情况》上报审计署,另一方面及时和检察机关展开联合办案,移送了5起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迅速采取行动,顺藤摸瓜,将涉嫌权钱交易的18名犯罪嫌疑人一一逮捕,立案侦查,并收缴赃款和追回违法所得2500余万元。最终,有11人被判刑,其中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罗××因存在索贿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冯××、铁道部××勘察设计院监理咨询公司高级工程师吴××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另有3名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2名驻地监理因受贿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4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因职务侵占等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建设单位还有近10入主动退出收受的贿赂款,受到党内处分。
案件披露后,交通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采纳了审计所提出的加强和健全工程监理约束机制等建议,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加强公路建设监理人员的聘用和业务开展的制约及监督。建设单位也正式下文,成立了工程变更审查组,以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监督,避免再次出现个别工程技术人员利用设计变更漏洞侵占建设资金的问题
五、案例思考
以往提到交通工程腐败案,人们往往想到的是交通厅(局)长那样的“大人物”,从1997年的曾锦成、2000年的刘中山、
2004年的卢万里、王必尧,到2005年的毕玉玺、2007年的胡星,全国已有十多名省市厅(局)长“前腐后继”。在人们的印象中,交通部门的领导是犯罪高发群体。可是令审计人员叹惋的是,此次审计查出的套取公路建设资金系列案的涉案人员都是建设工程的基层技术人员,年龄多为30出头,具有良好的学历背景,有的甚至是技术骨干和专家。
究其原因,一是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及造价控制的关键部门权力过大,监督失控,尤其是个别人员经不超诱惑,与施工单位内外勾结,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二是工程监理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监理人员为蝇头小利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如果再没有科学的制约机制和制度,任这种“领域化”、年轻化、涉及多人的职务犯罪行为蔓延下去,不仅会断送一批经不起诱惑的年轻基层技术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会对整个公路工程建设构成“杀伤性”危险,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公路建设项月的廉政长效机制,消除可能诱发腐败的体制和机制性困素,以刚性规则遏制公路建设权力寻租,如降低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权、推行独立监理、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参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促其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
范文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是一种造福广大农民朋友的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国家用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救命钱”。 而这农民的“救命钱”,却成了不少人眼中的一块唐僧肉。   近年来,频繁出现多起新农合职务犯罪的重大案件。   在某国家级贫困县里,从县卫生局副局长到办公室主任,到审核科长,再到县里大部分医院、乡镇卫生院,一条疯狂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黑色链条,上下延伸。在这些人眼里,新农合医疗资金仿佛不是用来给农民看病的,而是用来中饱私囊、随意挥霍的。数年时间里,此县被套取的新农合医疗资金近500万元。   其实早在2005年,县卫生局副局长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主任陆某甲就已经开始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并且亲自实施,而不像后来只负责“出点子”。当时他打电话给A镇卫生院院长马某某和B镇卫生院院长李某某,说:“明年新农合报销变成电脑操作了,你们可以虚造票据套取一些新农合资金,冲抵群众欠费,也解决一下‘新合办’的办公经费。”   两家卫生院清楚,陆某甲所说的“办公经费”,其实就是陆某甲自己想搞一点钱。于是,在得到指使以后,两位院长分头做起假账来,其中A镇卫生院套取15万元,给了陆某甲2万元;B院卫生院套取14万元,给了陆某甲5000元。   调查结果显示,陆某甲越来越贪婪,为了敛财,他不择手段,到了后期,购买办公设备、耗材,甚至是新农合医疗本、广告印刷,他都要求客户采取虚增合同标的方式,侵吞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犹如雁过拔毛,大小都不放过。有一次,陆某甲安排购买4万本医疗证,为了吃到每本2毛钱的回扣,他把每本8毛钱的价格提到1元钱,最终他拿到8000元回扣……   检察机关认定,陆某甲骗取、侵吞国家新农合医疗补偿金以及单位公用经费92万多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的贿赂47万多元,除分给他人的外,他本人分得67万元。   陆某甲在套取新农合医疗资金的系列案件中,还涉及到县妇幼保健院巨额套保案。妇幼保健院院长陆某乙采取每个月从套取的医疗资金中拿出元给陆某甲。陆某甲对县妇幼保健院的放任,直接导致妇幼保健院套取了267多万元新农合医疗资金,用于购买该院土地和医疗、办公设备。   同时,办案人员还查实了县妇幼保健院院长陆某乙贪污数10万元的事实。   在这场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窝案中,共有9人涉案,被套取的新农合医疗资金近500万,其中追回400万。陆某甲被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陆某乙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考虑到其身体因素,允许监外执行;仁爱医院的经理郑某某被以行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多家涉案医院受到处罚,其中民营医院均被取消了新农合医保定点机构的资格。   另一个南方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新农合尤为当地农民倚重。然而,却有人将“黑手”伸向了农民的“救命钱”,疯狂侵吞新农合资金。经过县纪委“拉网式”检查,一举清查出违规套取、贪污新农合资金共计240余万元。   该县审计局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县一些社保所的资金管理疑点重重,甚至存在个别社保所干部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   随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分析,办案人员首先从镇上社保所原所长邓某某处撬开口子,挖出一只只“硕鼠”。   邓某某告诉办案人员,每年的新农合资金中,每个参保人员除了自己缴纳20%的资金外,由财政投入80%。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几年也不会动用新农合资金看病,而这恰好给了“有心人”套取资金的机会。   2010年12月,邓某某和该所职工肖某某等4人串通镇社区卫生院院长程某某、会计黎某某,共同出资42万元,再由镇社保所出资3.8万元,来垫付该镇2011年新农合门诊费,采取伪造《新农合门诊费补偿登记表》、《新农合村卫生室补偿费用结算审批单》等方式,非法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88万余元。除去本金45.8万元,邓某某等7人共同私分了30万元,余下的资金作为镇社保所工作经费。   在邓某某等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后,县纪委决定展开一次全县范围的新农合资金专项检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办案人员发现,邻近有一个镇至少有上千名村民“被生病”。也就是说,有人冒充当事人身份生病住院,然后套取补偿费。而这一切,当事人完全不知情。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办案人员找镇中心卫生院会计吴某某对账。自知瞒不过去的吴某某承认是自己通过做假账凭空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助款42.54万元。   然而,一个镇卫生院的会计怎么会有这么大能耐侵吞这么多新农合资金?如此明显的漏洞,医保监管部门为何没有发现?这背后很有可能有“猫腻”!县纪委决定继续深挖案情。   终于,吴某某告诉办案人员,与其联手作案的还有县医保中心监督科科长文某某,二人是同学关系,文某某作为县医保中心监督科负责人,对全县的“新农合”参保动态十分清楚。当文某某找到吴某某提出联手空套资金时,吴某某虽然犹豫过,但想到文某某大权在握,应该不会出问题,便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   原来,最大的“内鬼”在此,办案人员迅速找到文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文某某交代,2011年上半年,他与吴某某商量如何骗取“新农合”资金,把国家的钱变成自己的钱。文某某掌握着监管全县新农合报账系统的权力,因此二人从新农合报账系统中找出未报账的参保人员共9500人,然后由吴某某到镇中心卫生院做假账,骗取了42.54万元。之后,吴某某分4次转账给文某某共计20万元,其余的22.54万元被吴某某占为己有。   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医保中心监督科科长文某某等人侵吞新农合资金系列案件。最终,文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警示:套取新农合资金最终损害的是广大农民的权益,防范新农合资金被套取关键在于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加强风险防范教育,通过案例宣传、入户走访等途径,使参合群众形成不出借农保卡、定期查看新农合报销信息、检举冒名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风险意识。另外,强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完善监察监管制度,管好广大农民的“救命钱”。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把钱用在对的地方。
范文九:作者:任晓艳中国审计 2013年06期  政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种。政府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近年来,一些企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套取政府补助资金。  (一)伪造建设手续包装“已完工项目”,骗取政府投资补助  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政府投资补助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书,并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附属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发现,一些企业利用自身经营的产业符合政府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按相关项目投资政策文件的要求伪造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书等项目建设手续,将已经完工多年的产业项目重新包装成新开工项目,从而达到骗取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目的。  (二)伪造贷款合同等资料,虚报冒领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等,同时规定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审计发现,一些符合贴息政策的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往往采取虚构采购合同,虚报生产规模,伪造或涂改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清单、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虚报冒领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三)虚假增资、虚列支出,获取并转移政府补助资金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资金。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审计发现,一些高技术企业为了达到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获取高科技产业补助资金,往往通过虚增注册资本金、虚构项目建设合同、虚列各种项目支出等方式,制造出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的假象,获取并转移政府投资补助资金。  (四)包装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政府补助资金  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不应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审计发现,一些企业利用各项目主管部门沟通渠道存在缺陷,将同一个项目进行分拆、包装,冠以不同的项目名称,在不同年度分别向不同主管部门或者同一主管部门的不同处室进行申报,从而达到多头、重复获取政府补助资金的目的。作者介绍:任晓艳,重庆市审计局
范文十:特派办查处某县套取挪用国债资金专案纪实
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过后, 沿岸百姓渴盼安居乐业, 国家为此拨付巨额国债资金帮助灾 民重建家园。但当地政府时任主要领导竟授意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签假合同、开假发票等 手段, 凭空炮制出一个 “莫须有” 的假工程, 将用于堤围整固的 500 万元国债资金套现挪用。 这不是小说中的情节, 而是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去年审计查处的一起弄虚作假挪用国债资金 的真实案件。 2006 年春节刚过,一封举报信呈上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特派员黄道国的案头。举报信 反映:1998 年 8 月,在广东省 D 县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沿岸百姓遭受了重大经济 损失。国家于 1999 年先后拨付国债资金 800 万元,重点用于 D 县重灾区 W 镇 X、Y 堤围的整 固。然而,时任该县的主要领导却置当地百姓生命财产于不顾,把国家拨付的国债资金当成 “唐僧肉”,蓄意造假,从中套取挪用国债资金 500 万元。看完举报信,黄道国敏锐地意识 到,信中反映的事件事关经济发展与群众利益,且性质十分恶劣,立即指示该办财政审计一 处对此事进行专项审计核查。 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中了解到, 举报人 7 年来多次反映上述问 题,中央和地方先后有五个职能部门就此问题展开过调查,均未发现任何问题,核查的难度 可想而知,但他们还是勇敢地迎接挑战。 初到现场遇障碍,为尽快取得突破,审计人员认真研究案情,集思广益,很快确定了审 计该案的总体思路:牢牢抓住资金链,同时把握住涉及该案的主要人员、关联单位和重点环 节,把最基层的收款、用款单位 W 镇政府作为切入点和突破点。 2006 年 3 月,该办按照事前确定的总体审计思路,派出一个三人审计小组迅速进驻 D 县 W 镇政府进行现场审计。 从 W 镇政府水利委员会提供的账表凭证和银行对账单来看: 账表 勾稽关系正确,资金划拨手续齐备、资金用途“正当”,一切似乎都显得天衣无缝。唯独让 审计人员生疑的就是用于堤防整固的 500 万元工程款, 竟然是直接支付到林某等 3 个 “包工 头”的个人储蓄账户上。当审计组提出要找此 3 人了解情况时,镇政府相关人员告知,这 3 人属于个体“包工头”,不知去向,无法联络。审计刚刚开始,审计人员就遇到这样一个巨 大的障碍。 百密一疏“露马脚”,当晚回到驻地,审计小组认真商议对策,最后决定兵分两路,一 路到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县政府档案资料中寻找线索;一路到国债资金的拨付单位寻找破绽, 以尽快找到突破口确认该举报的真实性。 在县政府档案馆, 审计人员很快找到了相关会议记 录,发现其
中记载了当时会议主持人即时任县长的这样一段话:“其中 800 万元拨款(注: 整固 W 镇 X、 Y 堤围的国债资金)要尽快拿回, 个人意见是取出 200 万元放在财政专户以作跑 资金的费用,今后凡攻资金的可在此开支,以利今后再战”,语意中明显透露出某种企图。 与此同时,从另外一路的审计现场也传来佳音——为获取并使用该项国债资金,W 镇政 府共上报了三份请示报告,上面的时间分别显示为 1999 年 4 月 13 日、4 月 16 日、5 月 25
日,但时任县长的签署意见的日期竟然同为“1999 年 4 月 15 日”,其中两份意见签批时间 竟然比起草时间还要早! 这个明显的破绽让审计人员十分惊喜, 基本判断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接着,审计人员在 D 县财政局的基建股账上,细心地发现了 3 张不正常的电汇、信汇凭 证,上面的“汇款人”名字恰巧就是先前收到 W 镇政府支付工程款的 3 个 “包工头” 的名字, 资金总额也恰好是 500 万元,收款单位竟然是县政府办公室。为何在财政局会有 3 个“包工 头” 汇款的原始凭单呢?为何 3 个包工头要将 500 万元汇到县政府办公室呢?会不会 3 个 “包 工头”为虚设,财政局才是“幕后”账户户主呢?审计人员心中不免生出疑问。 山重水复疑无路,为防止打草惊蛇,审计组以回驻地为由突然进驻了县政府办公室。在 县政府办公室的财务资料中, 审计人员果然发现了上述 3 张汇款凭证的第二联即收款人记账 联。但出人意料的是,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上述 500 万元资金后又将其分成 200 万元和 300 万元分别付到县财政局的基建股和征收分局。 于是, 审计人员对县财政局的基建股和征收分 局再次进行了延伸审计,发现两部门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又付回给县政府办公室的另一账 户,而这 500 万元在该账户未停留几日就又重新划回到 W 镇政府的另一账户。这 500 万元被 划来划去,他们到底想干什么呢?审计人员又一次陷入了沉思。 柳暗花明现原形, 经认真思考和连夜开会讨论后, 审计小组决定立即对 W 镇政府杀个回 马枪,提出调阅县政府办公室付款过来的账户资料,但竟被告知该账户资料早已丢失,无法 提供。审计人员急中生智,要求查看其财务资料档案室,几经周折终于找出了该账户的一摞 支票存根, 里面有 3 张支票存根显示 500 万资金又分别划到了前述 3 包工头的原储蓄存折上。 经过多天奋战,终点又回到了起点。但经过上述一系列查证,审计人员坚信,该笔资金这样 翻来覆去,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审计人员决定到 3 个“包工头”账户开户行--农行 W 镇营业所看个究竟。结果发现, 该营业所早
已被撤消,审计组立刻又赶到原农行 W 镇营业所主管单位农行 D 县支行。又被 告知,该支行计算机系统几年来经过多次更新换代,老系统已弃之不用,新系统还未全部到 位,原 W 镇营业所撤销后的电子资料无法恢复,不能直接查询。这时,审计人员只好对该行 的每日流水账和相应的原始凭证进行拉网式的审计。 从堆积如山的资料中, 审计人员艰苦搜 索,终于找到了 3 个“包工头”的储蓄存折资料,并惊喜地发现:3 个人的账户在 2000 年 2 月 4 日同一天全部提现并注销, 500 万元现金被全部存入一个名为 “陈伙金” 的个人存折上。 审计人员根据银行开户留下的身份证号码到 D 县公安局查询 “陈伙金”的有关资料,查询 结果令审计人员大吃一惊:其身份证为假证,“陈伙金”根本就不存在! 原来所谓“陈伙 金”,只不过是公款私存的一个“替身”。 水落石出终“破案”,经找银行经办人员查询和进一步查阅有关账目,迷雾很快拨开: “陈伙金” 户头上的 500 万元被以现金的方式, 分 25 笔陆续取出后, 存入 D 县政府办的 “小 金库”,供有关人员发放奖金、购买礼品等各种开支。 这个蓄意造假套取国债资金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所谓工程和 3 个“包工头”是 D 县政 府时任主要领导为骗取国债资金而设的“幌子”,500 万元国债资金转来转去,最终被套现
挪用。 作案手段非常狡猾, 性质十分恶劣。 审计人员迅速就此问题起草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报送给广东省委、省政府。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和广东省长黄华华十分重 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责成相关部门对问题尽快进行处理。目前,广东省纪委已对涉案的 主要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相关处理正在进行中。 从开始的困难重重, 到最终的柳暗花明, 审计人员付出了巨大努力。 500 万元国债资金, 因为有了审计人员的火眼金睛,得以拨开身上笼罩的重重迷雾。正是凭着“不轻言放弃”的 韧劲和“立审报国 执审为民”的强烈责任心,审计人让这个历经五个部门调查未果、隐藏 了 7 年之久的蓄意挪用国债案件,最终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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