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给金融外汇管理局的外国还款资金来源怎么写证明怎么写

我们公司要办理美金账户,银行说要求在外汇管理局备案,请问流程是怎么样的,要准备些什么材料_百度知道
我们公司要办理美金账户,银行说要求在外汇管理局备案,请问流程是怎么样的,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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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立外汇账户,必须有进出口资格,也就是说必须先去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再去外汇局备案。
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外汇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要注意的是,去外汇局办理审批之前,开户单位需要先明确两件事情:第一,先确定开户银行。一般规模大的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等级比较高,在国外的账户行、代理行多,办理结算、担保等业务比较便利,结算速度也快;规模小一些的银行往往费用上比较优惠,取得融资也容易一些,所以需要开户企业须详细了解各家银行的情况,加以权衡比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第二,要明确的事情就是要搞清楚自己需要开立哪种账户。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政策,所以外汇账户要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加以区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放入结算账户,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放入资本金账户。所谓资本项目,是指投资、借款、发行股票等资本性的资金转移。与资本项目相对应的是经常项目,是指贸易、劳务、单方面转移等等。如果一个企业吸收了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借款、在境外发行股票,就需要开立资本金账户或股票专用账户;如果有出口收入、境外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费收入、接受捐赠等等,则需要开立结算账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偶尔有小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是不能开立外汇账户的,这样的收入只能结汇———卖给银行。外汇局会根据不同单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情况,给结算账户核定一个最高限额,账户内保留的外汇不能超过这个限额,超出的部分也要结汇。对资本金账户的限制是:账户累计收入不能超过外资投资总额或对外借款总额。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将公司开户资料提交到外汇管理局/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业如果已经办理完IC卡,需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联网备案,企业只需要携带法人卡、操作员卡并在外汇局填写相应的表格即可(携带公章)。
具体请咨询外汇管理处。我们说了你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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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外汇管理,现将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开户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户银行等内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筹建的批复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还应提供中外各方合资协议(或合同)。?
汽车金融公司应在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汽车金融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二、汽车金融公司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的注册资金,支出范围为银行存款、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三、已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汽车金融公司若在筹建期满后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业批复,筹建组可向外汇局申请将账户内剩余资金汇出境外并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
四、汽车金融公司如需将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开立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包括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的结汇资金用途说明);?
(二)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首次结汇时提供);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汽车金融公司每次申请结汇的等值人民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3个月内有确定用途的人民币资金总额与其现有人民币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汽车金融公司的结汇资金仅限于提供购车贷款、支付公司日常经营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用途。?
六、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将尚未结汇的外汇资本金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汽车金融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号)执行。
八、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发放人民币贷款,且在收取客户归还的贷款本息时,只能收取人民币。?
九、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吸收境内股东的外汇存款,不得举借外债,不得办理对外担保。?
十、汽车金融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凭证;?
(三)公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决议;?
(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报告;
(六)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汽车金融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外汇局备案。?
十一、汽车金融公司在发生国际收支业务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汽车金融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检查时,汽车金融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三、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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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c0中国人民银行cpdf/c02317.pdff、h外汇帐户、境内、外汇、账户c023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第416号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为了规范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和所辖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附件: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规定。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账户。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附表二):(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账户的用途,规定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账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按照《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账,同时通知外商投资?笠翟?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的原则。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账户内资金的结汇。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账户。外汇开证保证金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开立、使用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账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五)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账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账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账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第四章 外汇账户的监管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账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账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账户的证明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势笠低饣愕羌侵ぁ坊蛘摺蹲せ雇饣阏嘶П赴副怼匪徒煌饣憔郑炖砉乇照嘶中>衬诨构乇胀饣阏嘶Ш螅渫饣阏嘶в喽钍粲谕馍掏蹲收咚械幕蛘呔伎梢员A舻模梢宰苹蛘呋愠觯黄溆嗤饣阌Φ比拷峄恪Wせ构乇胀饣阏嘶Ш螅渫饣阏嘶в喽羁梢宰苹蛘呋愠觥?span class="br">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账户实行年检制度。第四十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变动情况。第四十一条凡应当撤销的外汇账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账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第四十二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账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账户。第四十三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办理账户的开立、收付及关闭手续,监督开户单位及个人对其外汇账户的使用。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账户或者超范围办理账户收付。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三)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账户;(五)违反其他有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账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账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账户。(二)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 4年4月1日发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发布的《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账户操作规程》、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表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略)附表二:《外汇账户使用证》(略)附表三:《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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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 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范围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二、报送主体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三、报送时间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四、报送渠道外汇局于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五、报送要求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发卡行应于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业务联系电话:010-技术联系电话:010-43(网络专线接入)010-(MTS接入)010-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日重庆晚报讯 你身份证丢失以后,别人拿去银行开户?现在不用担心这种风险了。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央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已下发到市内各商业银行,有几种人不能在银行开户了。
本文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责任编辑:徐萌_MN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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