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初始登记登记中评协要审核多久

中评协关于2016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结果的公告
中评协关于2016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结果的公告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 阅读次数: 1795
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申请2016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复核考生的成绩进行了复核。现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请考生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网址:),点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专栏,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特此公告。
&&&&&&&&&&&&&&&&&&&&&&&&&&&&&&&&&&&&&&&&&&&&&&&&&&& &&&&&&&&&&&&&&&&&&&&&&&&&&& &&&&&&&&&&&&&&&&&&&&&&&&&&&&&&&&&&&&&&&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2月20日当前位置:&& 正文
中评协关于公布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
阅读次数:
中评协〔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6〕499号),现将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方协会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做好考试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请各地方协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z2016{4号)有关规定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登记。
附件:2016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2017年2月20日
&&京ICP备04002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当前位置:&&& 正文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
阅读次数:
中评协〔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评协z2016{16号)(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处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应试人员,是指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考试报名、命(审)题、印(发)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考试相关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监考人员,是指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负责考试秩序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点负责人,是指考试期间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规程所称巡考人员,是指中评协及各地方协会巡视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填写《应试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有条件的应对违规物品拍照。
(三)由2名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一式2份)。
(四)将记录的内容当场告知应试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违规应试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注明。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违规应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违规情形等内容。
(五)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应试人员违规情况,将违规应试人员移交考点负责人,并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等上交考点负责人。
第六条 考点负责人接到监考人员报告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违规情况报告单》是否属实,证据保存是否完整,违规应试人员试卷是否齐全,违规应试人员是否签字确认或监考人员是否注明。
(二)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巡考人员和地方协会。
(三)告知违规应试人员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要求其签名留下联系方式,并带至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四)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签署考点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点负责人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和违规应试人员的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按照相关规定一并报送地方协会。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5日内,地方协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记录各考点负责人上报的违规应试人员材料及报告,编制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
(二)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将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应试人员的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留存地方协会。
(四)将另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上报中评协。
第九条 对违规应试人员的违规证据,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违规应试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暂扣物品应当在7日内退还;对违规应试人员购买的隐型接收、显示器材不予退还。
第十条 地方协会应当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地方协会在对应试人员作出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评协核准。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中评协收到地方协会上报的违规行为处理建议,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汇总地方协会报送的违规情况汇总表、《违规情况报告单》以及地方协会的处理建议。
(二)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规程审核地方协会提出的处理建议。
(三)经审核有异议的处理建议,与地方协会进一步确认相关证据及违规情形,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对所有处理建议报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跟踪地方协会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由收到举报的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在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行为且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试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地方协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由地方协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建议,报中评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行为的,按照考试人员工作归属关系,由中评协、地方协会或考试服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地方协会或考试服务机构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应当报中评协备案,并将违规行为处理汇总情况上报中评协。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对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处理决定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不停止执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事项。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作出记录,并由记录人、当事人一并签字确认。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材料,应当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申辩材料接收单》。
第二十二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采纳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送达《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
&&& 中评协可以委托地方协会协助送达。
第二十四条 中评协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时,应当形成违规行为调查案卷档案。案卷档案应当包括违规行为人员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的事实、处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等。
第二十六条 中评协对地方协会在违规行为处理中涉及的申辩、举报、答复、核实、来信、来访等方面工作给予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日
&&京ICP备04002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资产评估师执业注册转为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启动│登记所需资料
我的图书馆
资产评估师执业注册转为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启动│登记所需资料
文件发布关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上线的通知&&中评协〔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安排,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已开发完毕,自2016年6月20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6月20日起,所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的要求,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二、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视同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可直接注册用户并登录系统后确认信息并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三、地方协会在登记管理系统上线后应当通知本地区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及时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在本地区内做好登记管理系统上线的宣传工作。&&&&&四、为确保信息安全,地方协会需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师信息管理、权限管理、业务流程管理等,应当定时登录登记管理系统,处理业务,确保登记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五、地方协会在登记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中评协。&&&&六、登记管理系统功能简介、登录方法详见附件1,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业务流程图详见附件2,登记管理系统的使用说明书请从中评协网站下载。&&&&附件:&& &1.登记管理系统功能简介及登录方法& &&2.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业务流程图&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6年6月17日& & && & &问 & & & && & &1.登记对象都有哪些?2.登记系统什么时候启用?3.登记管理系统登录方法?&答& & & &&& &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2.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自日起启用运行。3.直接输入网址:dj.cas.org.cn 。& & && & &问 & & & && & &办理登记需要哪些资料?&答& & & &&& &1.不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登记应提交(一式两份)(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双面打印);(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登记应提交(一式两份)(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双面打印);(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双面打印);(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5)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6)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分享平台评估知识学习思想者行业默默的坚守者关于我们评估师资讯微信号: imcpvcom网址:www.imcpv.com&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资产评估师登记系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