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社会保险补缴申请报告手续与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申请报告费,在政策规定和具体经办中存在哪些区别

我的位置: >
法院关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理依据
时间:&&|&&作者:高志博&&|&&浏览:27498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复。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一、问题由来在王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手续。月间,某公司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书,并派遣到某公司工作。曰,王某辞职,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于当月向兰州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仲裁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就、医疗补助金等请求,王某不服而起诉。兰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对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分歧,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二、主要争议问题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2)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力;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依据,而不应是排斥个人肘有关社会保险费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成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济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管辖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保险费案件中,会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裁判确认。三、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认为《请示》所涉及案件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2、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复杂。为调整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也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已经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适当的。而且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决处理结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5、考虑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许多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随着找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对司法建议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和《请示》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的综合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精神,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交通事故 离婚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189692积分 | 帮助120217人 | 4482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8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2016年无锡社保补缴流程,无锡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2016年无锡社保补缴流程,无锡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
发表时间: 22:55:46 文章来源: www.9d4d.com
《 2016年无锡社保补缴流程,无锡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是有独特网(www.9d4d.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感谢访问《&2016年无锡社保补缴流程,无锡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凡是符合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都可以补缴。那么,公司补缴社保需要什么手续?独特资讯网小编与你一起来看。  单位社保补缴流程:  1、申报。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9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3、带上公章,前往当地社保局,填写相应表格。  个人补缴流程:  社保补缴所需材料: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  补缴流程:  1、到当地的社会管理中心进行补交申请  2、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交的,所谓的补交,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另外如果是补交,滞纳金是一定会有的,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3、对于个人,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和医&保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  4、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提出申请即可。  5、个人补缴社保应缴纳金额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04-27] [04-27] [04-27] [04-25] [04-25] [04-25] [04-25]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您当前的位置:&&&&&&正文
烟台出台新政:多种情况下企业职工可补缴保险费
17:05:42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记者15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企业因各种原因没有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者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没有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按照规定补缴社保费。政策有效期到号。
  此外,补缴纳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继续在烟台市范围内参保缴费的还可以通过访问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及社保卡信息等,还可以关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通过手机查询个人的社保情况。
  附:详细说明
  烟台市按省文件精神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关于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
  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具有烟台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个体工商户补缴
  具有烟台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上述人员中,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截止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关于补缴险种、基数和缴费比例,文件均作出明确规定
  补缴险种。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各个险种起始缴费时间予以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除对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补发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外,补缴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补缴基数
  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日前按规定加收利息,日以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均以补缴时烟台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关于补缴申请办理及审核程序办理地及经办职责划定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向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以个人身份补缴(含个体工商户)的,已参保缴费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向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审批及经办程序
  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汇总报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审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补缴申报汇总审核表》,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和个人实施补缴。
  办理补缴所需提供资料,重点强调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劳动监察行政责令整改书和社保稽核意见书。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文件还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补缴。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中断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自后往前&的原则,补缴2011年7月以后中断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医疗保险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8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我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进行全员补缴。
  (四)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从未正规就业、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条件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其军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曾经被判刑人员,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补缴时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均做特殊标识、单独管理。除正规就业调动转移外,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后,均在首次补缴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执行,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若年满55周岁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后到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满十年以上,也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退休。
  (七)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出生时间的认定,统一按照本人申请补缴时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八)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保险费的,其待遇领取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时间为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
  (九)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十)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从未缴纳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人员建立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提供的&工作经历&材料及补缴社会保险的审批材料。
责任编辑:宋君
网民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您的昵称: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胶东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热线电话:
责任编辑:宋君 刘梦雨
& &| &&&&| &&&&| &&&&| &&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您现在的位置:
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办理手续指南
  养老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办理手续指南
  养老补缴新政策目前已经全面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哈密地区各类符合条件的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只要您准备齐全材料,就可以去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了。特别提醒未参保人员也能补缴;可先去社区填写《申请审批表》。
  谁能够享受补缴政策?
  有三类群体的诉求呼声愈来愈高:
  ★ 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 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此次三类五种不同情形的人员可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特别提醒:参保补费人员在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交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
  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日起补缴;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1995年至1998年期间费用的,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费,即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政策补费;日之后,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补费。
  补费基数: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即为日。
  特别说明:对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4断缴、中断缴费的已参保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此类人员均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特别提醒: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中间间断的,二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日)。
  5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 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想要补缴养老保险的居民。这里可以参考!
  ★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其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人社部门审核。
  ★ 县、市人社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地区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加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及时批复,县、市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地、县、街道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街道(社区)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对超龄人员纳入统筹情况还要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符合85号文件规定要求参保补费人员,可以参保。参保后,原参加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衔接工作;上述人员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文件通知参保补费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退还本人。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南方财富网声明: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8小时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会保险补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