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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最强申请攻略(什么人可以申请+去哪儿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流程)
【导语】:北京公租房最强申请攻略(什么人可以申请+去哪儿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流程)  关于北京,您想知道的都在这了!  申请公租房有哪些好处?  1、北京集体租公租房可落户  本市户籍的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2、租金稳定  大部分公租房项目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更符合承租家庭的负担能力。  3、租期稳定  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申请人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  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在哪里申请公租房?  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公租房办理地址、电话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新北京人”)和无房职工家庭  可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或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发布的项目公告,按要求进行申请登记。(关注北京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公租房”获取公租房申请入口。)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关注北京本地宝(ID:bdbbeijing),窗口回复“公租房”,即可获取最新公租房项目申请时间入口及相关的公租房申请指南。【请您不断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信息提醒】  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证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出具书面承诺书;  6、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无工作无收入家庭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8、申请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工作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书。  9、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10、低保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提供《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低收入家庭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申请流程复杂吗?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特别提醒: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买卖。  二是入住公租房后不可以转租、转借,否则房屋将被收。  三是申请公租房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也不会委托任何单位代办公租房申请和租赁业务,凡是打着代办公租房手续,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均不可信。  如何获得租房补贴?  公租房租金补贴的补贴标准  1、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  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2、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  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3、分档补贴比例:  公租房租金补贴的补贴升档  补贴力度和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补贴机制:  1、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补贴比例低于95%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租金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租金补贴。  2、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机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后仍无力支付公租房租金的特殊困难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酌情提高补贴,所需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  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发放流程  1、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携带材料: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等资料。  2、街道办事处核对资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照系统生成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留存银行卡复印件。再打印《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申请人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提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予以复核。  复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送达给申请人。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月。  4、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发放给租金补贴家庭。  租金补贴家庭未交纳租金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有关公租房的申请问题  1、公租房房源信息在哪查看?  可以登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或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查看。  2、去哪查询公租房项目办理入住进度?  可咨询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咨询电话(由于拨打人数过多,如遇占线,请稍后再次拨打)。
  3、已经申请到公租房并入住,如果过几年工资涨了,是不是就没有租公租房的资格了?  承租家庭只要不获得其他住房可以继续承租,只是租金要调整为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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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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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办〔〕13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区公租房的指导、监督、审批和备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第二章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第五条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六条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第七条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2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2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第八条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区连续稳定工作达两年的,且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可以联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的可申请公租房。第十条申请租赁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领取申请区公租房分配相关表格,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及时提交资料;在我区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申请及提交相关资料。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二)社区(居委会、村)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应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收入、住房情况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进行审核并在社区(居委会、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民生办)、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共同调查核实、会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领导组进行审批。(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申请人为我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并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六)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签确定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抽取承租的公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低层房屋。(七)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本次配租作废,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八)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在三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十二条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委托公租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已配租公租房的物业服务、租金收取、房屋腾退等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房租按下列方式管理:(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即按市、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专用票据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领取,公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住保办申请领取专用票据,负责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时缴入专用账户。区住房保障领导组根据区政府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拨乡镇街,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公租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申请人应据实申报合理选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租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十五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第十六条《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长期限为5年。第十七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性质,只能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退回公租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并恢复原样。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九条公租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择优录用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全区统一选聘物业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租房承租户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第二十条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公租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不属于独立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承租人应服从物业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所在乡镇街应做好监督与协调工作。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制度,日常维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大型维修和专项维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预算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公租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公租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他问题。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租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公租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2.转租、出借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当退出公租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出售管理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满足政策允许的租赁时间,且符合购买条件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第二十九条公租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第三十一条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第三十二条购买的公租房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第三十三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租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三十五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应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外,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为公租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公租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公租房管理工作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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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业院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需准备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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