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工资和银行存款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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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手 看离婚后夫妻钱财怎么分
编辑:白杨
多案例入手 看看离婚后夫妻钱财怎么分
父母买房 夫妻还贷
离婚返回女方还贷钱
本报讯 (记者孙海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婚前买房、共同出资买房,婚后还贷、婚前存款等涉及具体婚姻财产问题,该如何界定?从法院、律师、公证部门多角度案例入手,看看夫妻间财产分割时的注意事项。
婚前存款 婚后8年即是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处:此法条已废除
2012年,哈市刘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前王女士有80万存款,王女士到哈尔滨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听说该存款在结婚满八年后即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这样吗?
公证人员表示,除非两人约定上述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是1993年版本的,新婚姻法修订后已废除该条规定。但鉴于存款容易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发生混同,当事人可以就该银行存款账号名下的存款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明确其归属,以预防纠纷。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举证共同还款额后予以返还
2016年11月,哈市的小沈和小王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的核心纠纷是房产如何分割。该房产是丈夫小沈婚前由父母出资贷款购买,登记在小沈名下,小沈还有一辆婚前贷款买的车。婚后,小沈和小王共同还贷。离婚时,丈夫称房产、车子都是婚前购买的,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家中仅有12万元存款,夫妻平分。对此,小王到法院起了诉。
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出示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证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38万余元偿还房贷、车贷,此款应予以平分。故法院判决该争议房产、车子归小沈所有,小沈需补偿小王19万余元。
婚后丈夫偷买房 离婚时房子与妻子无关?
公证处:视购房款来源而定房屋归属
2017年2月,哈市的赵梅女士离婚时,发现丈夫另有一套50平方米的商服。丈夫称商服是婚后变卖自己的婚前住房购买的,属私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对此,赵梅来到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
公证员表示,如果赵梅的丈夫所言属实,那该套房产确实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但需证明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无法举证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套商服是贷款买的,那一般情况下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想要保障自己支付首付款的权益,可办理公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妻子继承房产 离婚时丈夫可分割?
律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分割
哈市的周超到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咨询:婚后,妻子小美继承了其父名下的一套房产,现在,周超与小美准备离婚,这套房产能否按予以分割?
赵丽敏律师予以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非小美的父亲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由小美一人继承,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分割。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生产、经营收益,工资奖金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受伤所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为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存款10多万(在男方名下),另有一些手饰,结婚不满一年,现女方要求离婚,请问该怎么分配?
PS:女方长期无工作
按照法律,无论夫妻任何一方有无收入,家庭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解除婚姻关系时平均分配,双方离婚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
就是说你们要是自己商量好了所有财产的分割,就按照你们的协议分割,它是合法的;要是没有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会按照法律进行财产分割,理论上是平分,但还要依据双方的收入、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来划分,比如:你结婚后一方没有收入,那么婚后你的所有收入都是双方的收入,婚前的存款和固定资产则依然属于你的个人收入,但需要提供属于个人财产的有力证据法院才能采纳。再比如:你婚后月薪一万(证据是工资清单),一年12万,年终奖金2万,那么你年收入14万,除过税收,净收入11.7万(假设),除过合理的家庭开支,应有余额6万(假设),你的存款实际有20万,那么其他14万就是你的婚前财产。当然还有银行转存的存款回执更加说明了问题。至于法院判决,会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偏重,但不会把你个人财产全部进行平分的。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不是女方的财产还要考虑如何分配?是否一开始就有打算呢????值得警惕啊!!!!
既然女方并不清楚男方到底有多少财产,因此就无法主张自己应分得财产的多少,财产分割是否合理也就无从谈起了。
因此,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提起诉讼...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
比较简单,按揭的房子中按揭首付以及婚前还款属于对方个人的财产,婚后你为装修的花费和还款花钱,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如果夫妻没有在婚前约定自己的钱是自己的话...
协议离婚,若离婚协议上并未注明财产的分配事项,则在领取离婚证时起,离婚协议生效,没注明的财产视为你放弃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会割,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假如你有证据证...
因为他们玩末路狂飙来着,那个分和挑战得的分加起来。
宝妈们会介意老公和前女友聊天吗?
你这个问题问得好啊!因为,这是禁区呀!就是有也不会说的呀!这里我可以告诉你.凡是成婚了的女性,多多少少都是有过这种感情上的困惑与烦恼的哟!但是一般都是能够...
答: 2010年国人幸福指数表明:家庭是第一位,所以我觉得婚姻家庭咨询师比心理咨询师更具有针对性,再说了现在离婚率这么高,婚姻家庭问题占有较高的比率,还是婚姻家庭咨询...
答: 人活着真累,想想自己的生活那么不如意,还要顾着自己的脸面凑合着过,真是委屈了!
我觉得看什么情况,如果自己每天都过得愁眉不展,两个人在一起对你就是一种折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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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呢
17:03&&来源: |
夫妻离婚时不仅要考虑房产、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老人赡养问题,如果夫妻有共同股权的,还要对股权进行合理划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公司财产怎么分割: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精伦电子日发出公告称,由于第五大股东刘起滔与妻子习梅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刘起滔将其持有的精伦电子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无偿转让给习梅。经过这样的分割之后,刘起滔与习梅并列精伦电子第五大股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像中复电讯的创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芦女士离婚之后对中复电讯的处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 40万,如果甲男愿意购买,则甲男给乙女40万补偿。如果甲男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乙女40万。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
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
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看来,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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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银行存款怎么分割?
作者:孙思琦  时间:   来源:网络  浏览量:0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律师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关于,银行存款,你还需要了解以下问题!
  哪些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如何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官在诉讼中进行分割。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离婚时,怎么收集银行存款怎么证据呢?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银行存款,怎么破解?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银行存款的隐匿、转移情况:
  (1)隐匿银行账户
  夫妻间由于相互信任的原因,平时并不会注意对方开立多少银行账户、具体有多少钱。并且即便注意配偶持有多少银行的银行卡,但仍有可能只有存折而无银行卡的现象发生,比如定期存款是没有银行卡的。对于隐匿账户的行为,可从以下五种方法来找寻:
  A、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B、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C、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E、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虽说平常是不会注意这些情况,但是遇到离婚的情况,也可以再家里搜集一遍,看看对方遗存的凭条或是银行卡、存折。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兄弟姐妹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也不少,当然,亦有以朋友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这些情形,夫妻间可能知道,但是大多数也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不承认此事,给权益维护带着诸多障碍。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A、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B、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C、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D、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了解到对方知道或担心对方知道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后,私自将存款取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共用的银行账户的钱,即便是存于对方名下,在离婚前找借口或私下拿到对方的身份证明、银行存款凭证到银行将款取出后隐匿。然后声称该笔款已用于日常消耗或生意亏损,以达到为自己所用的目的。为此,可有四项策略应对转移银行存款:
  A、核查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B、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C、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D、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
&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夫妻离婚了,工资和银行存款应该怎么分割?
  一、夫妻双方的收入
  1.如何调查配偶一方的收入状况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面临离婚,一般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聘请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较为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入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实践中,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在实行调查令的地区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2.是否所有的工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可见,工资、薪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3.买断工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分割
  (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七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即对以往工作的酬劳,对离开用人单位损失的补偿,对今后工作与生活的救济。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关系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产生的。它是基
  于单位对其之前工作以及今后生活来支付的。因此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
  该款的性质,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有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
  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实际上,&买断工龄&已经是一个历史概念。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割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可见,在某种程度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一段工作时间内的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吗?
  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年来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额外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为确保其能在相当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特别经济扶助。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生存面临危机,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无疑对缓解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生存风险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补偿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资金所得,它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而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不具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认定经济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一、夫妻双方的存款
  1.哪些存款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处理夫妻离婚存款的分割,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查询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而且从存取款明细中确实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
  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或者男方认定的正常支出,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2.银行存款怎么查询
  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存人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除了以上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
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根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查询,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
  在婚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能够进行相应的调查。因此,当事人需要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到银行调查。作为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查清配偶存款所属的银行,并在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时候,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于人民法院展开调查。
  从实践操作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查明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还应当调查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款项的走向,以防止配偶在出现婚姻危机之时转移财产。
  3.常见银行存款转移和隐匿的手段及应对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比如,一方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此种情况下,通过帐户查询能够确定存款的流向,进而主张权利。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①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②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
  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③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人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
  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推测的结论,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
&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3)将夫妻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有些情况下,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离婚案件中,若委托人主张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那么实践中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我们以下用案例说明。
  以他人名义存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叶某(女)与魏某(男)于1997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5月4日生育一子0
7月30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宏盛丝印厂&。生活富裕了,但是二人婚姻却陷入危机,魏某常与自己的女秘书鬼混,还将共同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妻子叶某忍无可忍,终于将魏某诉上法庭,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且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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