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转账被骗被骗7500,对方称自己是武汉公安局的,怎么办

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鲁某某、陈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鲁某某、陈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浏览: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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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251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运凤。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龙贤富,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中宝。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桃军。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史贵凤。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鲁志姣。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鲁瑟,曾用名鲁碧。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攀,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鲁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鲁某某、陈某某,辩护人龙贤富、杨志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2月,鲁志勇、鲁进波(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史运凤、陈桃军在湖北省天门市通谋通过互联网诈骗牟利,并邀约被告人汪中宝提供技术支持。2014年3月,上述人员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鑫江花园某某室,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上门提供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活动。同月底,该团伙先后吸纳被告人史贵凤及鲁某(日出生)加入。经鲁志勇等人邀约,被告人鲁志姣、鲁瑟、魏某某及史四新、周海霞、许文兵等人(均另案处理)于同月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卫民巷某某室,以同样方式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鲁志勇对上述两个诈骗窝点的人员进行分工,由被告人汪中宝通过互联网发布提供上门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拨打电话X,由被告人史运凤、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及鲁某等人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卖淫女、会所经理,以嫖资、人身安全保证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被害人汇款后,鲁志勇、鲁进波等人冒充司机、财务经理,再以车辆安全保证金、退款补差额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汇款,诈骗得手后,由鲁进波、史四新及被告人汪中宝、魏某某负责将赃款从银行取出交由各诈骗窝点分别管理,诈骗所得赃款按照各自在诈骗窝点中所占“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在上述两个诈骗窝点均占有“股份”,被告人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在各自的诈骗窝点占有“股份”。
截至案发,鑫江花园诈骗窝点骗取被害人李某3700元、谢某某1200元、吕某17100元、董某某1200元、吴某某600元、邢某某800元、刘某某114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卫民巷诈骗窝点骗取被害人蒲某某10600元、陈某某700元、傅某某3200元、王某1700元、黄某某8000元、赵某某3000元、张某某3200元、王某某3200元,共计人民币33600元。
2014年8月,通过鲁进波介绍,被告人鲁某某、陈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广场花城某某室从事相似网络诈骗活动,由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上门提供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然后依照上述诈骗方式,由被告人鲁某某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经理,鲁某冒充卖淫女,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截至案发,被告人鲁某某、陈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10000元、赵某2100元、胡某1900元、邓某某1300元,共计人民币15300元。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均分。
为隐匿犯罪事实、方便转移赃款,被告人陈桃军、史贵凤、汪中宝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在武汉市蔡甸区各银行骗领多张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购买、持有他人银行卡6张,上述银行卡均用于诈骗活动。
综上所述,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鲁某某、陈某某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诈骗69600元;被告人陈桃军、史贵凤诈骗36000元;被告人鲁志姣、鲁瑟、魏某某诈骗33600元;被告人鲁某某、陈某某诈骗15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鑫江花园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9张、银行卡20余张、手机卡11张、电脑1台、手机13部、记载诈骗信息的记账本、诈骗台词本等物品及人民币114538元;从卫民巷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4张、银行卡30余张、手机12部、手机卡11张、笔记本电脑3台、记载诈骗信息的记事本、“拉卡拉”支付器等及人民币16459元;从广场花城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2张、银行卡10余张、电脑2台、手机9部、手机卡7张、“拉卡拉”支付器、记载诈骗信息的软面抄、硬纸板等物品及人民币1100元。
日,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司法机关在其租住处抓获被告人鲁某某。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鲁某某,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运凤辩解,自2014年8月起,其就没有参与诈骗了;其是初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史运凤冒充前台服务人员接听电话,诱骗被害人汇款,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运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中宝辩解,其没有参与通谋,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桃军辩解,其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贵凤辩解,2014年7月至8月间,其没有参与诈骗;其是初犯。
被告人鲁志姣辩解,其是初犯,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瑟辩解,其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辩解,其没有占股份,其是初犯,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某某辩解,其在诈骗过程中只接电话,其他活动未参与;其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其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意外被抓获,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全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鲁志勇、鲁进波(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史运凤、陈桃军通谋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钱财,并邀约被告人汪中宝提供互联网络技术支持。2014年3月,上述人员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鑫江花园某某室,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上门提供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活动。同月底,该团伙先后吸纳被告人史贵凤及鲁某(日出生)加入。同月,经鲁志勇等人邀约,被告人鲁志姣、鲁瑟、魏某某及史四新、周海霞、许文兵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卫民巷某某室,以同样方式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鲁志勇对上述两个诈骗窝点的人员进行分工,被告人史运凤协助鲁志勇管理上述两个诈骗窝点的人员,被告人汪中宝通过互联网发布提供上门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拨打电话,被告人史运凤、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及鲁某等人则分别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卖淫女、会所经理,以嫖资、人身安全保证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被害人汇款后,鲁志勇、鲁进波等人冒充司机、财务经理,再以车辆安全保证金、退款补差额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汇款,诈骗得手后,鲁进波、史四新及被告人汪中宝、魏某某负责将赃款从银行取出交各诈骗窝点分别管理。诈骗所得赃款按照各自在诈骗窝点中所占“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在上述两个诈骗窝点均占有“股份”,被告人陈桃军、史贵凤、鲁志姣、鲁瑟、魏某某在各自的诈骗窝点占有“股份”。
截至案发,鑫江花园诈骗窝点骗取被害人李某3700元、谢某某1200元、吕某17100元、董某某1200元、吴某某600元、邢某某800元、刘某某114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卫民巷诈骗窝点骗取被害人蒲某某10600元、陈某某700元、傅某某3200元、王某1700元、黄某某8000元、赵某某3000元、张某某3200元、王某某3200元,共计人民币33600元。
2014年8月,通过鲁进波介绍,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广场花城某某室从事相似网络诈骗活动,由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上门提供色情服务的虚假信息,由被告人鲁某某冒充会所前台服务人员、经理、卖淫女,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截至案发,被告人鲁某某、陈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10000元、赵某2100元、胡某1900元、邓某某1300元,共计人民币15300元。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均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史运凤、汪中宝诈骗他人人民币69600元;被告人陈桃军、史贵凤诈骗他人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鲁志姣、鲁瑟、魏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33600元;被告人鲁某某、陈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15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鑫江花园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9张、银行卡20余张、手机卡11张、电脑1台、手机13部、记载诈骗信息的记账本、诈骗台词本等物品及人民币114538元;从卫民巷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4张、银行卡30余张、手机12部、手机卡11张、笔记本电脑3台、记载诈骗信息的记事本、“拉卡拉”支付器等及人民币16459元;从广场花城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2张、银行卡10余张、电脑2台、手机9部、手机卡7张、“拉卡拉”支付器、记载诈骗信息的软面抄、硬纸板等物品及人民币1100元。
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司法机关在其租住处抓获被告人鲁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鲁志姣、鲁瑟的近亲属分别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714元,被告人魏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714元,被告人鲁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7100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7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㈠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⑴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在齐大寝室用平板电脑上网观看色情电影时,弹出一个宣传色情内容的网页,上面显示比较暴露的女子的照片及娱乐会所的电话号码,我比较好奇,用手机拨打了网站上显示的电话X,对方让我找个宾馆开房。我开好房间后,对方让我打200元过去。过了一会,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再打3000元,名义是人身保险,见面后会把这笔钱给我。又过了一会,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自称是司机,让我再打500元,名义是路障保险金。这三笔钱我都打过去了,司机称需要5000元的保险金,我只打了500元,这个事情就不了了之。我一共被骗了3700元。⑵被害人谢某某陈述:日左右,我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的一出租屋上网,网站突然弹出一个窗口,我将那个窗口打开,发现是一个色情网站,我在网站上浏览了一下,发现这个色情网站是发布“小姐”上门提供特殊服务的信息。10月28日,我又打开这个色情网站,选中了其中一个“小姐”,用手机打电话联系这个网站上留的电话,跟对方谈要我选中的“小姐”为我提供“特殊服务”。我们谈好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对方要我先把钱转到对方的银行账号上,对方才会提供“小姐”上门为我提供“特殊服务”。我们谈好后,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我的支付宝账号,将钱转入了对方的账号上。对方又要求我转账3000元到他们的账号上,说是安全保障费用,“小姐”上门服务后会现场将3000元人民币退回我的,我当时没有3000元,对方就让我转1000元到他们的账号上,我答应了,我通过我的工商银行账号将1000元转到对方的账号上。之后,我就发现被骗了。我一共被骗了1200元。⑶被害人吕某陈述:今年(日,我用手机登陆了一个色情网站,上面有一条信息说可以提供女性上门性服务,并且留有联系电话,我打电话过去,他们说服务费是300元,我就用我的邮政储蓄卡给他们打了300元钱过去,之后,他们说小姐过来要保证人身安全,要交3000元保险费,这个钱以后退给我,我就让朋友帮我打了3000元钱过去,之后,他们又打电话说小姐过来要车接送,要交5000元的车辆保险金,这个钱以后也退给我,我就从我的工行卡上打了5000元钱过去。之后,他们又说小姐身上有金银首饰,怕过来后不安全,要交8800元保证金,我又从工行打过去8800元钱。之后,他们又说小姐身上穿的是从国外花3万多元买来的情趣内衣,要我交1万元的保险金。这时,我说我不要这个服务了,让他们退钱给我,他们说300元服务费是不能退的,其他的可以退,但是他们退款是以支票的方式退,支票面值是定额2万元的,让我打过去3200元,凑够2万元,我又从工行卡上给他们打了3200元钱过去。钱打过去后,他们说还要交6000元,他们要做个资金流水账,证明有资金流出,我就给他们打过去了6000元。他们让我等着下周把钱打给我,我就一直等他们给我打钱,结果钱没有到,我就打电话问他们,他们说这是异地汇款,第二天才到。我第二天打电话,说钱不退给我,我就报警,他们说你报警就报吧,后来就不接电话了。⑷被害人董某某陈述:日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我在网上搜提供小姐上门服务的信息,然后在网上找到了一个手机号码,我就给对方打了个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电话,她问需要什么服务,我就问她可以上门服务吗,她说可以,并问我需要什么类型的,我说要两百块的,她就让我把地址发给她,我把地址发给她,她就让我把定金给她汇过去,并给了我一个银行账号,我就用我的支付宝给她转了200块钱,她就用另一个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安排好了,但要预先支付小姐的安全保障金3000元,等小姐到了后,她就把钱退给我,我说我只有1000元钱,她说付1000元钱的小姐安全保障金也可以,于是我就在对面的建设银行给她汇了1000元,钱汇过去后,她又说他们领导说1000元不行,还要再汇2000元,我感觉我被骗了,就打电话让她给我退款,她说是周末,要退款只能星期一退,然后她就把她“领导”的电话给了我,我打电话过去,是一个男的接的电话,我要求退款,他说要等到周一,我把2000元钱汇过去之后,他才能把钱退给我,我就跟他说他是骗子,然后就没有继续给他汇钱了。我被骗了1200元。⑸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日晚上20时许,我用电话玩地下城勇士时,页面突然弹出一个小广告框,上面的内容是小姐上门服务,并且有两个联系电话,我点击那个小广告框后,出来了一个广州皇朝娱乐会所的网站,上面有十几个女子的照片以及各种服务的价格,我游览了约半个小时后,就在办公室拨打了网站上的联系电话,一名女子问我需要什么服务,我就向对方了解有什么服务,对方介绍了各类女子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我就选中了网页上的12号“学生妹”,并谈好上门服务的价格是人民币600元,对方还让我告知上门服务的地址。日上午,我又拨打对方电话,告诉对方我要昨天选的12号,对方让我先将费用付清。下午1时许,对方将一个账号发到我的手机上,让我支付上门服务的费用。16时20多,我来到一家农业银行,通过柜员机转了600元到对方的账户上。接着,我将上门服务的地址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对方。18时许,我接到来电,对方自称是12号“学生妹”,说为了她的人身安全得到保证,在她上门服务前,需先收取人身安全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在她为我服务完后,就会将保证金以现金全额退给我,我拒绝了,对方就说如不支付人身安全保证金就不上门为我服务,并说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他们会所,于是,我又拨打了,告诉对方如果需要交人身安全保证金,我就不再要服务,并让对方将600元钱退给我,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⑹被害人邢某某陈述:日晚上11点左右,我登陆了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网站,网站上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是,我就按照这个电话号码联系对方,接电话的是个女人,她说需要支付费用,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用我的支付宝向对方的银行账号转了400元的服务费。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我又打电话问对方,对方说还需要400元的押金,我就又汇了400元钱。等了1小时左右,我又拨打对方电话,对方说还需要1100元的押金等费用,我就感觉被骗了。⑺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百度上搜黄色网站,我登上一个“”的网站,发现有一个贺州皇朝休闲会所,有很多年轻漂亮的妹子的相片和介绍,还有联系电话可以叫“小姐”上门服务,我接着上了一会网后,就到旁边的银都酒店开了个房间,然后拨打了我刚才在那个黄色网站记下的号码,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我问对方有没有“小姐”,她说有,我问了价钱之类的后就要一个包夜400元的,对方说小姐不好直接拿钱,要我把钱汇到他们的银行卡上,说收到钱后,“小姐”会在20分钟类上门服务。我挂了电话X就到附近的一家邮政银行汇了400元到那个账号上,又有一个电话打过去,对方自称是我叫的那个“小姐”,说要先交3000元人身安全保障费,我又到银行汇了3000元到那个账号上。不久,又有一个人打电话过来说是送那个“小姐”过来的司机,要我汇5000元过去作为他人身安全的押金,我当时身上只剩1500元了,就问对方能不能汇1500元,对方叫我先汇过去,我又汇了1500元过去。我等了蛮久都不见人来,就打电话过去,对方说那个司机不愿意去,我就问她怎么办,他叫我留好票据,明天下午14点到17点这个时间段可以退钱给我。第二天晚上7点多钟,她们还没有把钱退回来,我就又打电话过去,对方说那400元钱是没得退的了,不过要继续服务的话就不用交那4000元,不过要先把司机那个押金汇过去。我当时想汇了那么多钱了也不差这点,于是我又到邮政银行汇了3500元过去。不多久,那边又打电话过来说,昨天晚上那个小姐休息,要重新换个小姐,不过安全保障金要重新交,于是我又汇了3000元过去。后来,那个“小姐”打电话过来说她已经在酒店附近了,不过她身上带着很多金首饰,要我汇8000元钱做保障,我这时就意识到被骗了,就没有继续汇钱了。⑻被害人蒲某某陈述:日21时,我和朋友在柳翠路欣轩网吧上网时看到一个网址“小姐”上门服务的信息,我就通过电话与对方联系,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子,我就向她咨询了一下如何让小姐上门服务,她说要600元,并且是以网上转账的方式。随后,我就通过支付宝向对方账户转了600元。过了约1个小时,一名自称是会所经理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小姐”已经带来了,并叫我将2000元保证金打过去,才能见到“小姐”。我便又转了2000元钱过去。过了一会,那名会所经理又给我打电话,叫我转5000元的保证金。随后,我通过支付宝向对方转了5000元。过了没多久,会所经理有给我打电话要什么保证金,我当时就不愿意了,并叫对方退款,他说要第二天中午才能办理。第二天中午,会所经理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的退款支票是10000元面额的,叫我补3000元人民币才能退款,并以短信的方式给了我一个账号,我就通过支付宝向对方银行打了3000元,后来就没有消息了。⑼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日,我上网时看到了一个招嫖网站可以提供上门的特殊服务,还有联系电话,我就拿出手机记下了这个号码。11月17日晚上9点多钟,我拨打了这个号码,接听电话的是一个女的,我问是不是可以提供上门的特殊服务,她说可以,少妇200元3个小时,学生妹400元3个小时。我说我想找一个少妇,她叫我汇200元到他们的账号上,说汇款到账后就与“小姐”联系,并安排上门服务。挂断电话X,女子向我手机发了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我就通过ATM机向对方账户汇了200元。之后,我就拨通了前台电话,对方告诉我她已经安排好“小姐”了,并告诉“小姐”与我联系。过了十多分钟,一个陌生电话打过来,说是提供上门服务的“小姐”,要求我交3000元的保证金,说服务结束后退还,我说我没有这么多钱,“小姐”就叫我与前台联系,我又拨打了前台的电话,接电话的女子叫我与“小姐”商量交多少钱的保证金,我就打电话与“小姐”商量,最终说好交500元的保证金,于是,我又向工商银行账号汇款500元。过了十多分钟,一个陌生电话打到我手机上,对方是一名男子,自称是公司经理,说保证金太少了,不能签单让“小姐”出去服务,最少需要1500元的保证金,我就要求退单,对方就叫我与前台联系,我与前台联系后,前台服务女子告诉我200元服务费不能退,保证金500元可以退,但要到第二天公司统一转账的时候才能把500元转到我账户上,直到现在,对方也没有把500元汇到我的账户上。⑽被害人傅某某陈述:日晚上11时许,我用手机搜到了南宁大富豪按摩休闲会所,联系电话,我就打了这个电话,接电话的是个女的,我问有什么服务,那个女的就问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我就说按摩的,那女的就说先汇400元钱服务费到工商银行账号,我就说先汇200过去,等人来了再给200元,她说可以。然后,我就到火车站城市便捷酒店下的工商银行汇了200元过去。过了大约10分钟,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是女的,说是大富豪按摩休闲会所的技师,马上过来,还说会所规定要汇3000块的保证金才行,我说先汇1000块钱过去,她同意了。然后,我又去火车站城市便捷酒店下的工商银行汇了1000块过去。过了几分钟,又有一个电话打过来,对方是个男的,说是大富豪按摩休闲会所的经理,说最近会所管得比较严,一定要汇满3000块才行,我和他商量了一下,他就叫我再汇1000元,他帮忙跟会所说一下。然后,我又去火车站城市便捷酒店下的工商银行汇了1000块过去。过了几分钟,那个自称经理的人打电话跟我说财务很严格,不同意,要汇够3000元才可以,我就说我不要了,把2200块钱退给我,他说现住退不了,财务只有一个人上班,要退的话要等到14日10时,然后就挂了电话。到了14日上午10时,我打电话给那个自称经理的,问他钱怎么还没退还,他就说会所有规定,必须汇满3000元才能退款。然后,我又去火车站城市便捷酒店下的工商银行汇了1000块钱过去。之后,一个电话打过来,对方自称是会所财务部的,说我这笔订单已经达成了,必须要满5000块钱才能退款,还说必须要在下午14时之前汇满5000块钱,过了时间,那3200块钱的保证金和费用就没有了,这时我就意识到被骗了,就没有打钱过去。(11)被害人王某陈述:日晚上18点左右,我发现手机上有几个未接电话,于是,我回电话过去问对方干嘛,对方是一个女的,自称是苏州大富豪足浴按摩的,问我是否需要按摩,我询问价格,对方说200元3个小时。于是,我通过手机从网上银行转账200元。过了一会,对方又打电话说要保证小姐的安全,需要我再交500元的保证金,我又转了500元过去。又过了一会,又有电话打过来,对方自称是后台公关经理,说必须付满3000元才能派人过来,我说没这么多钱,取消订单算了,他说取消订单也必须交满1500元,我当时没有理他。到了11号,我拨打了公关经理的电话,他说必须再交1000元才可以保证把钱一起退给我,我又转账1000元给对方。之后,我再联系公关经理,他又说必须交满3000元,我感觉对方是个骗子,没有交钱。后来,再打电话给对方,两个号码都打不通了,钱也没有还给我。(12)被害人陈明陈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多钟,我上网时看到旁边上网的人正在看一个提供色情服务信息的网页,我就叫他把网址告诉了我,我输入网址找到了这个网页,看到网页中间置顶的位置写有“维多利亚会所”几个字,网页有介绍业务情况的说明,说明下面有两个电话号码,我拨通了尾号为3066的号码,一个女的接的电话,直接就问我需要什么类型的,我说找个漂亮的学生妹,他就说价格是600元,要我现在就把钱打到他们的账号上去,我就到建设一路工商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上,往对方指定的账号打了300元钱过去。之后,我又给对方打电话,说我身上只有300块钱的现金,让她先叫人过来,过来后我在当面给钱,她让我等一下,大概两分钟之后,另一个女的给我打来电话,问我是不是会员,我说不是,她就说不是会员要先交3000块钱的押金,还说做完事押金会退给我,我说我身上只有1500元,她就让我先打1500块钱过去,我当时没有同意,说我只能打1000块钱过去,剩下的钱等她们过来了我再当场给,她同意了。我从自动存取款机上取了1000块钱,然后往之前发给我的那个账号打了1000块钱过去。之后,尾号3066的那个号码给我回了电话,她说1000块钱不够,非得先打3000块钱过来,我就问她这样是不是骗人的,再这样的话我就报警,她一听我要报警,就把电话给了一个男的,那个男的就说他们是有后台的,我要是报警的话,看是哪个搞死哪个,我就说你等着,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接着我就报警了。(1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日晚上8时30分,我在万达广场附近闲逛时,无意中想起了手机上保存的维多利亚会所的图片,我就拨打了图片上的24小时热线电话,一个女的接听的电话,她直接问我在哪里,订好房间没有,我说没有,她就让我订好房间后将详细地址发给她。约20分钟后,对方打电话给我,让我预交200元定金,我同意了。挂了电话X,我的手机就收到了号码手机发来的短信“你好,农行:8927271,刘松,欢迎光临本会所”。随后,我就通过附近的ATM机给那个账户汇了200元,汇完钱后,我就给的手机号打电话说,我的钱已经汇过去了,赶紧安排人过来。过了约20分钟,一个自称上门小妹的女的给我打电话,说她身上有首饰等贵重物品,为了防止物品被盗以及她的人身安全,需要我先打1500的保证金。然后,我又到之前的农行网点,通过ATM机给户名为刘松、卡号为8927271的银行账号汇了1500元钱,然后给的手机号打电话,催她安排小妹过来。过了一会,手机号为的前台打电话过来,说我打来的1500元不够,要打3000元作为保证金,不然他们是不会安排小姐过来的,我又到那个农行网点给刘松的银行卡汇了1500元钱。大约10分钟后,我接到自称是司机的男子的电话,他说他们已经到附近了,为了车辆安全,需要我打3000元保证金过去,并说这个钱小妹会退给我,我再次到那个农行网点通过ATM机给刘松的银行卡汇了3000元钱。汇完后,我就给那个司机打电话叫他核实。过了约10分钟,那个自称司机的男子又给我打来电话,说3000块钱保证金不够,我还需要再打2000块钱过去。我再次通过之前汇款的银行网点,给刘松的银行卡汇了2000元钱,并再次打电话叫那个司机赶紧核实。过了大概10分钟,那个自称司机的男子再次打来电话,说他现在带了3个小妹过来,3个人身上都有贵重物品,要我补交另两个小妹的保证金,总共6000块钱。我说我不要服务了,把我之前打过去的钱都退给我。那个司机让我跟他们公司去说,我就给的号码打了过去,我说我不要特殊服务了,把我的钱退回来,她说让我发个银行账号过去,下周一跟我联系。挂了电话X,我就把我的银行账号发给了那个的号码。日上午11时,一个自称维多利亚休闲会所财务的男子跟我打电话,说公司汇票最低10000元才能汇,我需要再打1800块钱过去凑够10000元的整数,他们才能把钱汇给我,我就说你开玩笑吧,我从来没听说过这种事情,那个自称财务的男子让我自己考虑一下,然后就挂了电话。(1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9月份,我在网址为的网站上看到“小姐”上门服务的广告,网页下面有联系电话,我拨打了那个电话,对方要我转300元钱给他们,我转完300元钱后,对方又要我给他们转3000元的保证金,说“小姐”来了后会当面退给我,我说我是学生,没那么多钱,对方听说我是学生,说可以打五折,我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1500元钱转给了他们,对方要我把学籍号给他们才给我派“小姐”过来,我说我没有毕业,没有学籍号,我告诉对方“小姐”我不要了,对方要我存3000元钱才可以退款,我相信了,又给对方打了1500元钱,我等了很长时间,对方也没有给我退款,我打电话问,对方说没有3000元的支票了,只有5000元的支票,叫我给他们再存2000元,才给我退款,我就知道被骗了。(1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日凌晨1时许,我登陆的网站,网页上都是色情图片,我看到网页上有预约“小姐”上门特殊服务的信息,我就用手机拨打对方的电话,接线的是一个女的,她问我需要什么样的“小姐”,“小姐”上门特殊服务的费用为400元,要求我把自己的地址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她,并向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汇200元作为预约金,我立即将自己的地址用短信发送给了对方,并在农业银行ATM机上以无卡转账的方式把钱汇入了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的账户。我刚汇完钱,对方打电话过来,又要我支付定金500元,我再次汇款至对方的账户,对方又先后索要“小姐”的人身安全保证金和财产安全保证金,我在银行ATM机上通过卡对卡转账的方式,先后将人民币1000元、15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对方又说要司机送“小姐”上门的车辆保证金,我就发觉被骗,没再转账。我损失共计3200元。(1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日,我在网吧上网的时候,电脑弹出一个网页,网页上有一个电话号码,说可以提供上门的性服务,我就拨打了网页上的电话,一名女子问我需不需要上门服务,我说要,该女子就说需要交200元的定金,我听了后就挂断了。10月1日晚上,我再次拨打了网页上的电话,对方还是说需要交200元的定金才能提供性服务,于是我就转了200元到对方的农业银行的账户。之后,我就打电话告诉对方我已经将200元转给她了,对方说她们的“小姐”都是兼职的,为了保证她们的安全,需要我再交3000元的人身安全保证金,她们提供完服务之后,该3000元会退回给我,于是我就去银行转了3000元给对方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完账后,我就打电话给对方,对方又说她们是开车上门服务的,为了保障车子的安全,需要我再交5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我已经没有钱给对方了,就挂了电话,没有再理会这件事了。我一共被骗了3200元。(17)被害人卢某某陈述:今年(2014年)7月下旬,我在我的手机微信上发现1条信息,内容是“有小姐上门提供特殊服务”,我当时也没当一回事。8月8日晚,我又看到这条信息,就拨打了对方的联系电话,对方让我先缴纳300元的定金,于是我就汇了300元给对方。随后,对方又提出“小姐”上门要收取人身、财产保证金,司机送“小姐”上门要收取人身、车辆保证金,我就按对方的要求汇了7500元。汇款后,我就后悔了,要求对方将款退还给我,但对方提出要我与他们的“领导”联系,我当时听后很生气,就将电话挂掉了。8月18日,我再次拨打对方的电话,要求对方退款,但对方提出他们现在支出支票的数额最低是10000元的,我要退款就要将钱凑到10000元,他们才能将钱退还给我,我就按对方的要求又向对方汇款2500元。汇完款后,对方又说他们的数额最低10000元的支出支票已经用完了,现在手上支出支票数额最低是13000元,所以当天我又向他们汇了3000元,汇完后对方就让我等。随后,我多次催对方将款退给我,但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9月16日,对方说现在他们手上支出支票数额最低是20000元,我要退款的话,就要凑足20000元,他们才能将钱退还给我,于是我又给对方汇了7000元。汇完这7000元后,对方就又以各种借口要我等。10月8日,我再次与对方联系,对方要求我再汇款18000元,才能将我的钱退还给我。于是,我又向对方汇了18000元。汇完款后,对方又要我等,我多次打对方的电话,要求退钱,但对方说我已经是他们的贵宾会员了,他们已经为我制作了会员卡,让我继续汇款30000元,凑到68000元的时候,他们就会将会员卡寄给我,我就可以用会员卡到前台去提现,我没同意,到现在对方仍然没有将钱退还给我。(18)被害人邓林建陈述:日,我在微信上用“摇一摇”搜索女子,搜到一个招嫖人员的微信和手机号码,然后我就加了微信并拨通电话,询问对方有没有小姐,对方说有,但要先交300元作定金,才把小姐带到指定地点,然后我把我的地址告诉对方,对方把工商银行账号发信息给我,我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到对方账户,过了约30分钟,我见小姐没有来我所在的旅馆,我又打电话给对方,对方说要先交3000元作为小姐的人身安全保证金,在小姐上门与我交易成功后,小姐会退还给我,然后,我跟对方说我没有那么多钱,我可以交1000元的保证金,挂了电话X,我把1000元在支付宝上转账到对方银行账户上,过了18分钟,我见还没有小姐上门,我再次打电话给对方,对方说至少要2500元保证金,这时候我发现被诈骗了,我跟对方说要退款,对方说可以,但后来没有回复,就这样我被诈骗了1300元。
2、物证:查获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电子银行口令卡、电脑、“拉卡拉”支付器、记账本、诈骗台词本及赃款的照片。
3、书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账单、客户凭条、银行支付凭证、客户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明细清单、客户通知书、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卡号为5257924的账户于日转账至****9的账户人民币1000元;日卡号为8059468账户ATM转账5000元、同日ATM转账8800元;卡号为8****9账户于日入账1000元;号码为*****7699的账户于日向汪中宝转账200元;卡号为91****3的账户于日向卡号为5999977转账600元;日,被害人邢某某向户名为高松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9********0259账户转账400元;日,被害人邢某某向户名为高松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9********0259账户转账400元;日,被害人邢某某向卡号为0828120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蒲某某向户名为孟增光的账户汇款8600元;日,被害人陈某某向卡号为73****2的账户分别转账200元、500元;卡号为4594372的账户、户名傅某某于日ATM转账200元、同日,卡号为0075747的账户ATM转账3笔共计1000元;日、11月11日,王某账号为6701777账户分别转支200元、500元、1000元;被害人黄某某通过ATM机给户名为刘松、卡号为8927271的银行账号汇款共计8000元;日,账号为1335的账户向账号为082384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00元、1500元、1500元、4500元;8月18日转账2500元;同日转账3000元;9月16日转账7000元;10月8日,被害人卢某某账户向卡号为7739277账户转账18000元;被害人邓某某于日向户名为徐驰的账号分别转账300元、1000元。
4、网站图片、手机微信图片的照片。
5、证人鲁某的证言:今年(2014年)1月份,我大姨陈桃军提出要我装作前台服务人员接电话,为找小姐嫖娼的顾客提供电话咨询、介绍服务,当时大姨承诺每个月给我开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日,我和姨父鲁进波、大姨陈桃军一起来到蔡甸区蔡甸街现在的租住地,当天晚上,大姨就给了我一个笔记本,叫我按照笔记本上的内容接找小姐顾客的电话,我就接听了上十个这类的电话,我大姨接听了几十个这类电话。在我来后的两天左右,史运凤来了,她也来帮忙接一下前台电话。又过了两三天,史贵凤也是来和我做这一样的事。以后平均每天,我们就接了几十个这类的电话。每个月10多号,我大姨都会给我3000元的工资。大姨、史贵凤的工资不固定,根据诈骗所得来分红。我们每天平均接80个左右的招嫖电话,有时一天有一两个人受骗,有时一天有五六个人受骗,有时一天可以骗几百元,有时一天可以骗几千元。骗取的钱都汇在我们提供的银行账号上,那些银行卡由大姨保管。当每张银行卡上的钱达到两三千元时,就由我姨父鲁进波或者汪中宝到银行取款。当收到汇款短信后,我们都可以往账本上记,取款后由史贵凤记账。我们这个团伙有三个窝点,一个在鑫江花园小区,一个在卫民巷,还有一个在广场花城小区。鲁进波是我们租住地的负责人,他负责管理账目并负责取款,陈桃军负责管理账目和钱,史运凤、史贵凤负责扮演前台、小妹、经理,汪中宝负责搞网络招聘信息的发布、维护。鲁志勇是这个团伙的负责人,扮演司机、经理。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中宝身上搜出身份证2张、银行卡3张、手表1块、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1张等物,并予以扣押;日,公安机关从鑫江花园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9张、银行卡20余张、手机卡11张、电脑1台、手机13部、记载诈骗信息的记账本、诈骗台词本等物品及人民币114538元;日,公安机关从卫民巷诈骗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4张、银行卡30余张、手机12部、手机卡11张、笔记本电脑3台、记载诈骗信息的记事本、“拉卡拉”支付器等及人民币16459元;日,公安机关从广场花城窝点查获用于诈骗的居民身份证2张、银行卡10余张、电脑2台、手机9部、手机卡7张、“拉卡拉”支付器、记载诈骗信息的软面抄、硬纸板等物品及人民币1100元。
7、被告人供述。⑴被告人史运凤供述:2014年正月过完年后的一天,鲁进波跟我和鲁志勇说,他想做利用网上提供色情服务来骗钱的事情。过完年后的一天,我们每家出了2万块钱当做费用,从天门市开车到了武汉市蔡甸区,租了鑫江花园某某室。房子租好后,鲁进波说他的亲戚汪中宝懂电脑,可以请他来,不用他出钱,他只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我们请来汪中宝后,他就开始为我们在网上做网站,并在外面买了两个手机号回来,给我们当做工作号使用。我们第一个网站的名字叫大富豪休闲会所,这个网站表面上为人提供色情服务,网站留有汪中宝购买的两个手机号码,我冒充前台工作人员和“小姐”接电话,鲁志勇冒充司机和经理,鲁进波负责取钱,陈桃军负责做家务,管理我们的生活,我们做了将近一个月,每个人赚了2000块至3000块钱。后来,我们看到这个钱好赚,我们人手又不够,鲁进波就叫来了他的侄姑娘鲁某,我叫来了史贵凤,她们两个人主要负责接电话。3月份左右,鲁志勇叫了来我弟弟史四新、史四新的老婆周海霞、他的堂妹鲁志姣、鲁志姣的老公许文兵,鲁进波叫来了他侄姑娘碧碧、碧碧的老公魏某某。他们过来后,鲁志勇就给他们在卫民巷43号租了一间房子,让他们在那里工作。我们这群人就分为两个点进行工作,我老公对这两个点的人员进行管理,我协助他进行管理。鑫江花园的点由鲁进波、陈桃军夫妻负责,鲁某、史贵凤负责接电话,鲁进波负责取钱,陈桃军继续负责管理日常生活。卫民巷这个点由史四新、周海霞夫妻负责,史四新主要负责取钱,周海霞负责管理日常生活,碧碧、鲁志姣负责接电话,许文兵负责冒充司机打电话,魏某某帮忙取钱和做饭。平常有人打电话过来的话,我们都会要接电话的人进行登记,通过手机发给鲁志勇。我们一般都是在网上称提供小姐上门服务,我们不提供卖淫,我们这样做完全就是为了骗钱。我们从今年3月初开始做这事情,大概平均下来每天都可以骗三个人左右,有时候2、3天才能骗到一个人。日,一个叫董某某的男人通过1363860xxxx的号码打电话给我们挂在色情网站上的号码,他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我们提供的银行卡卡号汇款1000元,对方留下的送小姐地址是新新人家太子湖畔6号星苑。日,一个叫吕某的男人通过1534601xxxx的号码打电话给我们挂在色情网站上的号码,他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我们提供的银行卡汇款,共计汇款三次,第一次汇款300元,第二次汇款3000元,第三次汇款5000元。我们分钱没固定的日子,有时候一个月分一次钱,有时候两个月分一次钱,平时钱都由鲁进波夫妻管着,赚取多少钱都会有记账,然后就会按照各自所占的股份来分钱。我老公鲁志勇和我在鑫江花园和卫民巷各占有一股,一共是两股,鲁进波和他老婆陈桃军在鑫江花园占一股,史四新和他老婆周海霞在卫民巷占一股,许文兵和他老婆鲁志娇在卫民巷占一股,汪中宝在卫民巷占半股,在鑫将花园占一股,“碧碧”和他老公魏某某在卫民巷占一股。史贵凤和鲁某分钱的时候不占股,每个月就是给两千或者三千块钱作为酬劳,相当于发工资。⑵被告人汪中宝供述:今年(2014年)过年期间,我老婆的表哥鲁进波问我会不会在网上放广告消息,我说会,我问他是什么样的广告,他说他们一起的人打算冒充“小姐”接电话骗别人的钱。2月16日或17日,我就和鲁志勇、鲁进波、鲁进波的妻子“桃哥”、桂红姐、鲁姣姣、鲁碧碧、周海霞一起到蔡甸来了。我在互联网上一共制作了两个网页,一个网页的网址是(大富豪休闲会所),另一个网页的网址是(皇朝娱乐休闲会所),发布提供“小姐”上门卖淫的广告,在这个广告上面会留有前台的电话号码,受骗的人看到广告信息后,打前台的电话,冒充前台的人就会让受骗人交纳50%的嫖资(200元至300元),受骗的人交纳嫖资后,冒充“小姐”的人会给受骗人打电话要求受骗人先交纳人身安全、财物安全保证金(1000元至2000元),受骗人交纳后,会有人冒充经理给受骗人打电话,称第一次交纳的保证金不够,需要再补交人身保证金(1000元至2000元),受骗人交纳后,会有人冒充出车司机给受骗人打电话,要求受骗人交纳车辆保证金(大约3000元),受骗人交纳后,我们又会想其他的方法去骗他的钱,一直骗到受骗人不再汇款为止。我们团伙所使用的银行卡大部分是由鲁志勇在我们天门市干驿镇购买的。我也办了5张银行卡,都是用高松的身份证办的。我们这个团伙的老大是鲁志勇,他安排我们其他人具体做事情。我们分为鑫江花园和卫民巷两个点,鑫江花园这个点是由鲁志勇和史运凤夫妻负责,骗来的钱由鲁进波去取,然后交给鲁志勇和史运凤管理,史贵凤、陈桃军、鲁某冒充前台、“小姐”接电话,鲁志勇冒充司机、经理接电话诈骗。卫民巷这个点由史四新、周海霞负责安排工作和生活,骗来的钱由史四新和魏某某负责去取,然后由史四新保管,鲁志姣、鲁瑟、周海霞负责冒充前台、小姐、经理接电话行骗,许文兵冒充司机接电话行骗。陈某某和鲁某某在广场花园通过微信发布招“小姐”信息行骗。我们这个团队开始诈骗的时候,鲁志勇、鲁进波和他妻子桃哥、桂红姐、鲁姣姣、鲁碧碧和老公魏某某、周海霞都出了等额的钱(大约是1万元到2万元),作为这个诈骗活动的启动资金。到了5、6月份,我又分别给两个组各交了20000元入伙。鲁某因为没有交钱入伙,他每个月只拿基本工资,其他人的分钱方式是两个组分开发钱,鑫江花园这一组有我、鲁志勇、鲁进波和他妻子桃军、桂红姐分钱。这一组骗的的钱每隔30天至40天就发给我们,按照所得赃款除去鲁某的基本工资后我得1/4,鲁志勇得1/4,鲁进波和他妻子桃军得1/4,桂红姐得1/4的方式分钱。卫民巷一组按照我得1/8,鲁志勇得1/4,鲁姣姣得1/4、鲁碧碧和他老公魏某某得1/8、周海霞得1/4的方式分钱。我们每个组大约都使用4、5部手机,其中2部是前台用,1部是“小姐”用,1部是“经理”用,1部是出车司机用。手机都是鲁志勇买的,手机卡我和鲁志勇都买过,我是于9月份和10月份在淘宝上分别买了3张和10张手机卡。受骗人大部分是通过银行现金转账或者银行卡转账给我们银行卡,还有部分是通过网银或者支付宝转钱给我们银行卡。我除了给鑫江花园和卫民巷的两组外,还给某某、陈某某做过诈骗宣传。我给他们做的也是网页,网址是,上面留的号码是某某他们的前台电话。⑶被告人陈桃军供述:今年(2014年)过年的时候,我和老公鲁进波、我老公的堂弟鲁志勇、鲁志勇的老婆史运凤商量利用网络找小姐卖淫来诈骗,我们一家投资了四万块钱,各占一股,后来,我老公找到汪中宝商量让他技术入股,占一股。当时,我们缺少一个当“小姐”接电话的女的,我去找的鲁某,房子是我老公和鲁志勇租的,今年3月份来的时候,史运凤还把她的姐姐史贵凤带了过来,专门负责接电话。我们都住在蔡甸区鑫江花园小区某某室。汪中宝先在网上建立了一个找“小姐”的网站,叫皇朝时代会所,上面有两个电话号码,有人打电话来了,一般都是史贵凤接电话,她休息的时候我偶尔也接一下电话,冒充前台,接电话就问对方是要“快餐”还是“包夜”,对方选择之后就让对方付定金,定金一般是200块钱,我们通过手机短信把我们的银行账号发给打电话的人,我们的银行卡专门有短信提醒,有钱到了会有短信提醒,钱收到之后谁接电话就回电话过去,说钱已经收到,“小姐”马上来。大概过两三分钟,鲁某就冒充“小姐”给对方打电话,叫对方交人身保护费,一般开口就是3000块钱,对方可以讨价还价,对方汇钱之后还有短信提醒,然后前台打电话,说钱收到了,但是经理不同意“小姐”出来,必须把钱补齐之后才能出来,如果对方把钱补齐了,鲁志勇就冒充司机给对方打电话,说马上把“小姐”送过来,要对方保证车辆和司机的人身安全,让对方再交3000块钱的保证金,对方如果交了,很多人就感觉上当了要求退款,然后鲁志勇说退款是用支票退的,我的支票只能开某个数字的钱,一般都是10000元,让对方补足差额才能退款,对方如果把钱补齐,还是鲁志勇说现在没有1万块钱的支票了,就只剩15000元的支票了,让对方再补,如果对方不补了,双方就不理了,钱也骗到手了。我们这个组织由鲁志勇总负责,他的老婆史运凤协助鲁志勇管理钱,她经常充当前台接线员,我的老公鲁进波主要负责管账,取钱,我主要负责买菜做饭,我老公不在的时候我就负责管账,还负责去取钱,汪中宝主要负责搞技术,建网站,史贵凤就是专门前台接线员,鲁某专门充当“小姐”。我们用于接电话的2部黑色直板手机,我们用的手机号码是鲁志勇办理的。我们向被诈骗人提供的账户就是银行卡号,是汪中宝办理的。我们根本就不派“小姐”,只诈骗钱,谈到的“快餐”和“包夜”都是骗人的。我和老公鲁进波出了40000元,鲁志勇和史运凤出了40000元,史贵凤出了20000元,用于建网站的投资,我和鲁进波占一股,鲁志勇和史运凤占一股,汪中宝用他的技术占一股,汪中宝不出钱,史贵凤占半股,我们按照占股比例分诈骗来的钱。我们分钱时以现金方式来分。周海霞夫妻占一股,鲁瑟夫妻占半股,鲁志娇夫妻占一股,汪中宝占半股,鲁志勇占一股,他们是以四股分钱。⑷被告人史贵凤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给我妹妹史运凤打电话说想找个工作,我妹妹就和我说在网上开了一个网站,让我装成“小姐”服务,骗别人的钱。过了几天,我就来到武汉市蔡甸区鑫江花园某某室我妹妹史运凤租住的房子,我妹妹就和我谈工资,具体是每个月6000元,让我跟着其他接线员学接电话,向顾客打电话介绍“小姐”,收取保证金,具体是少妇200元,学生300元,白领400元,模特600元。我们收到这些钱后,以“小姐”的身份要求顾客支付1500元到3000元的“小姐”出台保证金,然后由鲁志勇扮成司机向顾客打电话要求收取司机和小姐出来的车辆和人身安全保证金3000元到5000元保证金。如果顾客发现被骗要求退钱,我们就要求顾客支付10000元才能开取支票退钱。我们租住的房间里还有我妹妹史运凤、鲁进波、陈桃军、鲁某一共5个人,我们一般从早上8、9点钟到晚上凌晨1、2点钟接听电话,从今年3月份至今一直都是按照上面我说的模式操作。鲁进波负责取钱,鲁志勇负责装扮成司机。我们诈骗得到的钱是鲁进波负责管理。我们公司没有“小姐”,是专门冒充“小姐”骗人的。2014年7月,我向史运凤表示自己想入股,史运凤答应让我入股,但要求我交20000元钱作为投资。我入股以后,生意不是太好,一直到现在也只分过2次钱。我们这个(诈骗)点按照入股比例分我们骗得的钱,我们共分成七股,我占一股,陈桃军和他老公鲁进波占两股,鲁某不占有股份,只是发工资,鲁志勇和史运凤夫妻占两股,汪中宝占两股。⑸被告人鲁志姣供述:2014年2月份,我在亲戚家里听一些亲朋好友讲有的人假扮“小姐”提供上门色情服务为由向打电话给我们要色情服务的男人骗钱的事情,我和周海霞、鲁瑟都觉得这个事情容易赚钱,但是我们不知道具体怎么弄,我的堂哥鲁志勇就说他认识一个朋友(汪中宝)会弄电脑方面的技术,我和周海霞、鲁瑟都同意和鲁志勇一起找汪中宝搞这个骗钱的事情,我老公许文兵也同意了这件事情。2014年3月份,许文兵和史四新(周海霞的老公)一起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卫民巷43号6楼租了房子。我们几个人商量骗到的钱分4份,我和许文兵分1份,周海霞和史四新分1份,鲁志勇分1份,鲁瑟和汪中宝分1份。然后,我和周海霞、鲁瑟就在卫民巷43号6楼租的房子里面使用2部黑色“金立”牌手机开始假扮“小姐”找打电话给我们要色情服务的男人骗钱,汪中宝是我们的网络技术人员,许文兵有时候扮演司机,周海霞和我一起接电话,扮“小姐”骗钱,史四新有时候扮演司机、经理,并到银行去取钱,鲁瑟和我一起接电话,扮“小姐”骗钱,魏某某、史四新不在的时候,她替我们到银行去取钱。最多的一天上当受骗的有八九个人,平均每天上当受骗的人有三到四人。账目都是我和周海霞、鲁瑟一起记载的。2014年3月份一直持续到现在,我们获利大约在130万元,我和许文兵获得了25万元。⑹被告人鲁瑟供述:汪中宝找人在(黄色网站)上做广告,打上“小姐服务区”的广告链接,客户点击进去就是一个会所网站,里面有些黄色图片,文字资料写的是可以电话叫“小姐”上门服务,客户如果想找“小姐”上门服务,就会打我们留在网站上面的2个业务手机号码联系我们,我们3个前台第一次接电话就会跟他介绍几种服务:有少妇、学生、白领、模特,对方会问价格,我们就会告诉他有几种价格:少妇快餐200元,包夜400元;学生快餐300元,包夜600元;白领快餐400元,包夜800元;模特快餐600元,包夜1200元。如果需要服务就问对方是不是会员,我们会说接受过我们服务的才是会员,我们没有实际提供性交易服务,对方不可能是会员,对方说不是会员后,我们就叫对方交定金,定金是人民币200元,我们将我们的银行卡号用业务手机编辑短信发给对方,对方付了定金之后一般会立刻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就叫他开好房后将地址发过来,并承诺20分钟之后可以到,过了3、5分钟的样子,换一个前台接线员,使用与刚才不一样的另一部电话打给对方,称已经安排好了,准备过去,但是因为是第一次做生意人身安全问题需要保障,要对方交保证金3000元,承诺见面之后将钱还给他,这个保证金的金额是可以讲价的,对方如果说少一点是可以的,但是最低500元,对方交了钱之后,史某(周海霞老公)自称是公关部经理,使用第三部电话给对方打过去说保证金最低是3000元,不能少,如果对方缴纳保证金,大概15分钟左右,许某(鲁志姣的老公)自称是司机,使用第四部电话给对方打过去称人已经送到了,但是要缴纳车辆保证金5000元,这时对方一般就会打给前台接线员要求退款,前台接线员就会叫他与财务部经理鲁志勇联系,鲁志勇会电话告诉对方说我们是使用支票退款,会所没有3000元的支票,只有5000元的或者10000元的支票,他会要求对方将钱补至5000元或者10000元之后才能退款,这时就很少有人会补这个钱了,之后就会打电话来骂一下或是威胁一下。以前是周海霞老公去取钱,3月份我老公魏某某来了后就是魏某某去取,然后把这些钱给周海霞管理,有时直接用“拉卡拉”快捷支付硬件连接手机直接转账。我们每次诈骗之后都会有记录,记录下业务手机编号、客户电话、我们收钱用的银行卡、日期、客户被骗了多少钱、对方的地址。我们骗来的钱共分四大股,鲁志勇占一大股,汪中宝占半股,我和魏某某占半股,周海霞和他老公占一大股,鲁志姣和她老公占一大股。我利用网上招嫖诈骗一共分了十七、八万元左右,我用诈骗的钱买了1辆现代白色轿车,车牌号为鄂A865T1,花了17万元。⑺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12年2月份,鲁瑟交了钱入了股,3月份我也跟着我妻子过来进了这个诈骗组织。我知道共有3个诈骗窝点,蔡甸街鑫江花园一个点,蔡甸街广场花城一个点,我所在的蔡甸街卫民巷一个点。我们这个点进行诈骗的分别是我和我妻子鲁瑟,还有“娇娇”及“娇娇”的老公许文兵、“霞霞”及霞霞的老公史四新。另外还有一个叫汪中宝的男子主要负责在网上发布提供“小姐”上门服务的招嫖信息。受害人向我们的账户汇了款之后,我们住处会有一个手机收到短信,如果账户上的钱达到一定数额,史四新就会去把钱取出,他有时忙的时候也会让我去取。我们的老板鲁志勇总体负责安排,我们这个点的三个女的(我妻子鲁瑟、“娇娇”、“霞霞”)主要负责假装前台业务员和“小姐”,接电话要受害人向账号打定金,然换个人假装“小姐”要求对方汇人身保证金,许文兵负责假装司机要求受害人汇车辆保证金,史四新管理财务以及出去拿银行卡取钱,另外,他有时还会假装成经理和受害人打电话联系,骗受害人汇钱。我平时帮他们做饭,有时也帮忙拿银行卡出去取钱。诈骗来的钱由史四新来管理,累积到一定数字的时候就按照股份来分骗来的钱,平均每个月会分一次钱。⑻被告人鲁某某供述:2014年9月份,鲁进波跟我讲他有一个侄儿子“瑶瑶”(陈某某)想做“招聘”生意,但是没有人帮他接电话,要我和“瑶瑶”一起搭班子做“招聘”生意。由于我们人手不够,鲁进波就要我们先不做网站,先做“挂号招聘”的生意,他还跟我们两人说由我来接电话,“瑶瑶”操作电脑。之后,由我提供1部手机,“瑶瑶”提供1部手机,“瑶瑶”在网上买了两个广州的手机号交给我使用,我将我之前办理的6张银行卡给了“瑶瑶”,“瑶瑶”在网上买了个软件后,将我们准备的手机号挂上去后发布招嫖信息,嫖客打电话过来后,我就假装是会所的前台,并告诉对方我们这里有“小姐”可以上门提供色情服务,但是需要对方打定金过来,对方将钱打过来后,我就通知“瑶瑶”查收卡上有没有钱,如果银行卡上有钱到账了,我就又通知“芊芊”(鲁某)装“小姐”跟对方联系,骗取对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一般在500元到1000元左右。我们一共骗取了4万多元钱。我们一共分了两次钱,第一次是日,我和“瑶瑶”一人分了1万零几百元钱。第二次是日,我们一人分了6000元钱。剩下的钱都是平时过生活还有之前的先期投资用了。⑼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我听见汪中宝对鲁进波、陈桃军、鲁某等人说,可以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发布招嫖信息骗钱,我觉得很感兴趣,也想赚点钱,我先在“挑卡”网上购买了两个广州的手机号,然后在网上收集几张招嫖的图片编辑后,附上我们的两个手机号,再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些微信号输入软件,将信息通过微信“摇一摇”的功能发送出去,有微信用户接受到我们发送的招嫖图片信息之后,想找“小姐”的嫖客,就通过我们附在图片上的手机号联系我们,“某某”专门负责接听嫖客的电话,冒充是我们会所的前台服务人员,骗嫖客说如果想找“小姐”上门服务,必须先将嫖资打在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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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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