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合同争议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首先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合同计划制度,即各个承办机构根据公司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安排对本年度所拟签的设备、材料等买卖合同、施工基建合同编制年度计划,并将计划报送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备案。计划外的合同,必须向公司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准备签订合同的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率、资金证书、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具有履约信用:近三年信用良好,无严重违约情况。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就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并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确需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为其担保形式的,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对担保人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由提供者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及其他重大合同的招投标、谈判工作须有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合同会签机构参加。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拟签订的合同应送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查。对于标的额较高的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承办机构应该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法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与承办机构进行签约前必要的调查了解。第二十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本、传真、图表、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代替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有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合同标的;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5、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7、争议解决方式;8、违约责任;9、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10、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1、签约各方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第二十三条&&签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不得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对此,授权委托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接受委托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签订合同法人资格证”。第二十四条&&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发投资、基建工程发承包、设备与材料买卖、担保等合同,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承办机构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承办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资料。第二十六条&&承办机构及财务机构、审计机构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法律机构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所有审查意见必须经有关审查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签章。对于不具备各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绝签署。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第二十七条&&承办机构对本机构经办的合同负责以下内容:1、合同的经济性:(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2、合同的技术性:(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3)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3、合同的可行性:(1)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4)具有可操作性。4、合同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2)无损公司商誉、商业机密及其他利益。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审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包括: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合法性:(1)价款、酬金的确立正确、合理、合法;(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3、审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法律机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包括:1、合法性:(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3)形式合法;(4)签约程序合法。2、严密性:(1)条款齐备、完整;(2)文字清楚、正确;(3)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切、公平;(4)相应手续完备;(5)相关附件完备;(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3、合同承办形式:(1)承办人无误;(2)符合规定程序;(3)各审查机构审查意见齐备;(4)合同文字表述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三十条&&未经法律机构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机构不得支付合同款项。第三十一条&&&各审查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查。第三十二条&&各审查机构应自收到送审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2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完成合同的审查后,应将法律意见、其他会签审查意见连同合同草案退还给合同承办人,由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查签署。第三十四条&&对于承办、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已审查通过的合同,经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律机构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第三十五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保管、使用,具体事项由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合同专用章台帐。第三十六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加盖职能机构、部门印章。第三十七条&&所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公司送审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对口的业务机构报送,并责成一承办人报送材料,除合同草案外,还应有本单位具体的送审意见,再由该业务机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送审。审查完毕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承办单位退还送审单位,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三十九条&&在电网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破坏的情形下,因紧急抢修,合同承办机构无法按本办法履行正常合同审查手续的,应在抢修完成后,及时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报合同审查机构备案。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四十条&&合同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事宜。&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合同承办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按季度将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及财务、审计机构报告。合同承办机构对生效履行的合同留存正本,并向财务、审计、法律机构提交合同副本。第四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第四十二条&&承办机构在发现或得知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的通知或文件时,承办机构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及给对方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核。第四十三条&&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检查意见,承办机构应按意见正确履约。第四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后,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处理,并应在有效期限内正式书面答复对方。由于超过有效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承办机构在得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电话及口头通知等信息后,应当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正式通知。涉及或可能涉及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发出。第四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与订立合同的审查会签程序相同。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的责任机构为合同承办机构。&第四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报告有关机构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同时应迅速收集整理下列有关证据:&&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单证等;2、有关的数据、票证;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4、证人证言;5、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应协助合同承办机构确定仲裁或诉讼方案及代理人,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第五十条&&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法律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件可交承办机构、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第五十一条&&法律机构和各承办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合同档案内容包括: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方文本存置记录;2、承办人登记;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4、合同履行情况记载;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第五十二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承办机构应将诉讼和执行结果报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备案。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三条&&审计、监察机构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第五十四条&&法律机构作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实行法定代表人(含授权法人代表、负责人)责任考核制。公司对所属单位合同管理的考核评价是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体考评内容的组成部分。第五十六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或送审合同的;2、未按规定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3、签订的合同条款有重大缺陷或无效的;4、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5、超越授权、滥用授权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资料的;6、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查或因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7、未按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手续的;8、应当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9、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公司(单位)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10、未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的;11、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合同文本或丢失签订、履行合同有关证据的;12、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未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3、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14、擅自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15、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分解为数个合同签订的;16、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归档的;17、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18、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19、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20、其他失职行为。有上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者及直接分管领导以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合同管理有关人员的奖惩,由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决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第六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法律机构备案。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机构负责解释。合同审查意见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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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4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热门城市:&& && && && && && && && && 合同管理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在政府部门中也广泛应用,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签署相关合同,也需要有对应的合同管理办法。下面律师365小编给出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让我们做个简单了解。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四)城市公用事业的。(五)行政征收、征用、。(六)资助、补贴等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九)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第五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六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八条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该部门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作为承办部门。第九条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四)合同的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属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政府合同的,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属市政府重大政府合同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五)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第十条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第十一条采用统一执行的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无需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承办部门。第十四条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二)承办部门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提交法律顾问、专家的论证意见书。(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审。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第十七条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再次审查。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审查意见。(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办公室归档。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市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部门应当每年将政府合同的档案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部门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第二十二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解决。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第二十六条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三)无正当事由未采纳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六)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市委各部门、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市人民团体、市事业单位订立类似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综上所述,《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五大章内容,分别是总则、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这五大章内容总结了政府合同管理的流程,环节,非常全面且细致。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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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即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租房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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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市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一)国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二)对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门法律审查的。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第二十一条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主体是否适格;(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二条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第二十三条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第二十四条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门。第二十八条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五)证据材料及清单;(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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