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地税注销还要交残保金清税时残保金是其中一项吗?谢谢

公司只注销税务不注销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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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交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因为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税款清算管理程序和清算管理要求,清算人员对清算理解也不统一,有时只能从账面上核查注销企业有无欠缴税款和清缴发票,导致注销企业税款清算简单化,造成税款一定程度的流失,并逐渐形成征管薄弱环节,难以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现结合实际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综合制约乏力。在征管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目前综合治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逐步确立,青岛保税区内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户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偷逃税款以有机可乘。二是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资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注销环节宣传,使企业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转作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自行“消逝”,对税收征管质效造成一定影响。 (二)管理上缺乏规范,监督考核不够有力。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报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如《纳税清算表》的内容填写,在纳税清算期间,审核日期、税款执行情况,稽核人员审核情况等项目各区县局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注销工作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工作时限、检查税款入库等都没有相应考核办法,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在发票查验、核查清算环节中,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注销企业提供的账簿、凭证及发票结存情况,进行结税结票或核查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现象,缺乏对日常征管环节各种税务系统中企业的基础数据、申报交款及其它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不能将各种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企业帐簿、凭证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缺少一个对注销企业纳税数据进行事前评估的环节,致使出现了对企业虚假帐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 (三)部分被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违规行事。一是企业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后,才能予以注销。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为满足经营需要,一般都会主动申请办理税务开业登记,同时,由于征管质量指标考核中有登记率的考核,税收管理员通过户籍管理加大办理税务登记的力度。但是当一些纳税人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时,为了逃避清算,却不再办理注销登记而一走了之,尤其以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较多。税务机关往往在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时才发现企业早已人去楼空且已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即便有可执行的财产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收优先权,但实际上,能够按照税收优先原则执行的不多,对那些不辞而别的纳税人,由于缺乏有效的追究手段,即便发现有问题,追究也异常困难。此外,更有一些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在进行零申报,税收管理员对此难以及时掌握;工商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注销也没有严格要求其提供税务注销资料,或者对其未参加年检则直接吊销营业执照,一些纳税人就故意以不办理工商年检的方式使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一走了之,逃避税收清算。结果,税务机关因无法及时跟踪管理只能将这些失踪的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这就给一些有问题的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只要变换个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该纳税人经过改头换面后,又可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为新办企业,尽管电脑上明明存储着原纳税人情况,但原纳税人已名存实亡,对其欠税只能划入陈欠或呆帐,而该纳税人却不断凭借新的税务登记故伎重演,一再得逞。由于现行政策对办理注销登记后的纳税人重新办证情况缺乏统一规定,而客观上一些纳税人不依法主动办理注销的情况依然存在,给一些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人逃避税收清算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注销企业的存货存在偷税漏洞。实际工作中,不少注销的纳税人往往先以存货抵债,抵应付工资等有关费用,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视作销售,更不主动申报纳税,给注销税收清算带来困难。而税务机关对于各类企业存货的盘点手段、方式也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难度较大。有的纳税人账面存货价值很大,商品(产品)、原材料的数量、品种、型号非常之多,仅凭一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盘点清楚。有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货物,检查人员根本不清楚其市场价值,往往根据纳税人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仅仅依靠盘点数量意义不大。三是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时限不明确。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应该由纳税人依法主动申请办理,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篇二: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 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 公司歇业不注销有什么法律后果?公司歇业即停业,是指公司因某种原因关闭。歇业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二是该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期。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一是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是有可能遭受罚款,税务列入监控黑名单。公司歇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这是我们找到的有关“歇业”概念的仅有一条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可认定为歇业的情形 (1)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措施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掌握企业法人的歇业时间 (1)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 (2)明确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必要性。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 (3)歇业时间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公司歇业不注销的法律后果 1、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2、有可能遭受罚款,税务列入监控黑名单。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销,也不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从法理角度来说,公司的注销是有很多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般来说,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应该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篇三:公司注销各部门流程和税务问题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四)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 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税务登记注销办理指南 地税 办理地点: 一站式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二楼) 申请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篇四: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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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一、纳税清算查帐 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检查。准备注销的企业与税收专管员联系确定税务检查日期,企业携带财务账本等纳税资料来税务所,专管员对企业近三年的帐目进行纳税清算检查,结税结票。经检查有问题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的,应走“评估检查”程序,补缴应纳税费及滞纳金。税务人员还要对单位“残保金”的交纳情况进行检查。 原则上税收专管员不下户对注销企业进行纳税清算检查。 注意: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需做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请认真阅读网上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文件。
二、注销企业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 2、关于注销企业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盖公章)或上级公司决定(须有上级单位或总公司盖章)。 3、《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二份(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局申报的)。 4、《缴销(销毁)发票申请表》二份,缴销未使用发票,收回购发票“绿联”。 5、《税控装置注销表》四份,收回发票IC卡、密码器。 6、纳税清算检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先办理国税注销的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注明“原件由国税收缴” )。 8、分支机构税款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证明(总公司出具)。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特别说明 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企业近三年内(含本年度),任一年度在地税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纳税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折算为年纳税总额)的纳税人; &2& 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 &3& 房地产开发企业; &4& 税务所经评估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纳税人(附评估报告)。 以上四类企业申请注销时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合法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2、审计后,企业填报 《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审批单》(一式两份),税务所受理人员在《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审批单》中“申请类别”前标注并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汇总表,税务人员签署意见后随审计报告一并报主管所长签字。 3、税务主管所长审核同意后,将企业报送的《审批单》和审计报告原件,并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报局征管科复审。 4、税务所主管所长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是未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经上报征管科后交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5、征管科根据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稽查、评估部门结论进行评审,最终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6、《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审批单》在局里审核批准后,返回税务所。专管员通知企业,按第二项内容准备好注销资料,并携带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或税务稽查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以及相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送到第一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四、注意事项 1、 所有报送的复印件一律用A4纸,盖公章并写“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企业经办人员签名并写日期,资料两页以上(含两页)要盖骑缝章。可在网上下载相关表格。 2、 企业注销前,要将单位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办理完过户手续;债权债务要结清;所有在海淀地税清河所办理的涉税事项(如外出经营证明核销)都要清理完毕。 3、 企业未用的发票先要在机器里做“作废”处理,随《缴销(销毁)发票申请表》把发票交给专管员进行销毁,最后企业将已缴销的废发票带回保存。 4、 问明企业是否有未退税款或未退的个税手续费,要待所应退的税、费到帐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做此事)。如不退手续费须在《纳税清算申报表》“附送资料”栏中写明“不退个税手续费”,签字并盖公章。 5、 专管员在内网里核对企业的纳税情况,《纳税清算申报表》中“年度应纳和已纳”栏内税款数额要一致。 6、 企业在没有拿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注销或转户的正式批件之前,必须每月继续做纳税综合申报和个税明细申报!
五、注销批件 由税务所负责将企业的注销资料送到海淀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办理撤户手续,完成后退回企业一份《纳税清算申报表》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撤户完毕。 请企业过一个星期后来税务所窗口领批件,或联系专管员,问询是否有了撤户批件,如有批件来所里领取,在《企业注销台帐》上登记领取人姓名及日期。篇五:“三证合一”后,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有点区别! 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程做了简化。无独有偶,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批复同意浙江省等多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两项改革涉及的注销登记事项调整在制度上解决了广大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找到了结合点。那么两项改革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证合一”的证。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
其次,工商简易注销(以浙江省为例)的简易主要体现在免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取消了原清算组备案手续中的登记材料,减少了清算报告和股东的确认清算报告文件,同时由工商部门代企业履行公告义务,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45天的公告时间缩短为10天,由此,注销手续最快可在10天内办结。税务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最后,工商简易注销和“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都只适用于各自的特定企业。 工商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新设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及另外8种情况;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对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大白菜提醒:关键看最后一段!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明确“三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共享22项企业登记数据,同时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
政策原文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 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今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强化落实,通力协作,形成了改革合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各地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业务调整、系统对接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共享顺畅 (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数据项的对应关系。按工商企注字〔号文件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项见附表)及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按要求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企业分别加注标识。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仅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不含财务负责人等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数据项)。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二)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应确保共享的登记、变更信息完整、准确,税务机关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税务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对企业登记部门无法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办理涉税事务时采集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对涉及各类主体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变化章程备案的,当事人要一并填写《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对各类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同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应用衔接到位 (四)完善信息传输应用、对账核实机制。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各部门要将数据共享记录日志(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及时反馈给对方,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 (五)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工作(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对于已登记企业因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过期等原因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八)做好档案查询和管理工作。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查询、调取企业登记档案工作,税务机关应查询工作的规范和档案安全。 (九)加强检查督促。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并就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围绕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在采集、共享、接收过程中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执行文件要求。 附件:1.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项 2.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技术调整(略)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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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阅读残保金属于职工薪酬吗 2014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费用中员工社保计入哪一项?工会经费? 残保金是计入税金吗?话题0:2014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费用中员工社保计入哪一项?工会经费? 残保金是计入税金吗?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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