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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房山供热工程输热主干线项目保温材料及安装1标段框架协议供应商招标中标人公示-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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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房山供热工程输热主干线项目保温材料及安装1标段框架协议供应商招标中标人公示
(www.) 第【8935226】号 发布时间: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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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中标企业如何办理施工手续
09-09-19 &匿名提问
上海有形建筑市场,从初创阶段发展到目前的涵盖所有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民航、港口等,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对规范建筑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建设部纪检组监察局、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上海建设交通纪工委共同对上海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上海有形建筑市场十年来的发展情况   (一)有形建筑市场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载体   1、上海有形建筑市场初建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上海市的基础建设和市政建设进入高潮,成为东南亚最大的区域性建筑市场。由于施工力量快速聚积大于施工任务,投资渠道多元化,出现了部分市场主体行为随意,建筑领域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阻碍了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发展。上海市建委因势利导,构建了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规范建筑市场。   2、初建时期的机制建设   1996年,上海市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为工程项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组织招投标活动,从体制上解决工程承发包中的问题。为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上海市建委、市监察委、市检察院三家联手,连续三年,每年召开建筑领域反腐倡廉大会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推出一系列制度措施,集中打击地下炒卖工程建设信息、施工单位行贿业主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问题。通过教育和制度双管齐下,把建设工程纳入场内进行交易,使建筑市场从无形走向有形,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走向有序。1998年起,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管理为基础,打破市、区两级分割围墙,实行建设工程IC卡闭合管理,用“机”管人,并通过不同方式,将公路、市政、民航等一些专业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形成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格局和体系。   3、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后对比   2003年,我们对上海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后,建筑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对比。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前,一是没有工程交易的公开场所,缺少公平竞争机制,使得招投标活动难以公开、公正地进行,政府监督也难以实施。二是缺乏公平竞争机制。尽管于1984年前后制定了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特别是1992年建设部又颁布了《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但由于缺乏使这些规定得以贯彻实施的有效运行机制,上海招投标率很低,到1996年的十余年间,工程招标覆盖面始终在40%左右。三是工程质量没有保证,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和行业形象。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后,为公开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场所,促进了招投标制度的实行,直接效果:第一,促进了建设工程交易的公开化、程序化,保护了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促进了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进场集中办公,也改变了以往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弊端。第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上海相继开放了建筑市场,外省市企业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就可以参加本市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第三,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是工程招投标率明显上升。1996年前,工程项目招标率在40%波动。目前,依法应招标和应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均达90%以上。二是违法违纪案件下降。三是工程质量明显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有效载体。   (二)有形建筑市场在贯彻招投标制度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有形建筑市场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为规范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经验。   1、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形成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近年来,上海建筑生产力发展迅速,建造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大跨径桥梁设计施工技术,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等专项技术,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些大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迈向新台阶。   为适应这一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把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作为重要工作,充分利用有形建筑市场这一平台,结合《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本市域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纳入了有形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监管。监管领域涵盖了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电力、电信乃至部队的房屋建设项目,并与政府采购办就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达成一致意见。监督管理的服务范围涵盖了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乃至建设全过程。上海市招投标办与19个区县招标办以及7个委托管理单位全部联网,形成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强化监管手段。至此,对建筑市场实行了“监管领域全方位、服务全过程、监管全覆盖”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了统一开放的大市场。   具体做法,一是把工程建设全过程纳入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提供“一门式”服务,集中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包括项目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筑节能,合同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二是把专业领域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市场竞争体系。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民航、港口等,近年来,还把招投标制度延伸到社会招商等工程项目中。三是把上海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功能,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将区县管理部门信息汇集到全市工地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中存储了项目建设参与方信息以及现场情况,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建筑业监管情况,实现了对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统一管理。从而避免了政府监管方式和规则因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地域出现较大差异。   2、以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   有形建筑市场围绕推行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以创新的精神,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招投标方式,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上海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围绕评标办法的科学合理性,不断改进评标办法,经历了3个阶段。1988年至1996年,评标办法主要以标底为基准,由此,标底成为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产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影响了部分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性。1996年至2003年,上海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该办法对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又因过于强调社会的平均消耗量,使内定中标人、串标现象有所蔓延。2000年起,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基本采用此办法。同时,有关部门编写了《上海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务》,开发了工程量清单招标软件,规范了工作程序。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编写电子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对商务标进行电子评标。目前,已在3201个招标项目(标段)实行了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践证明,工程量清单招标增加了招标投标的透明度,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奠定了基础。   第二,针对评标关键环节,加强工程评标专家管理   随着招投标活动的不断深入和招标范围的不断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在技术标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往往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因此,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对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评标专家缺乏管理,资深专家评小标、普通专家评大标、区县自建专家库等现象,2003年后上海市相继改进了对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一是实行政府指导和专家自律相结合的专家管理模式,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评标专家进行指导性和自律性管理,弥补了以往对评标专家只重使用、缺乏管理的漏洞。二是建立了“分类分级分片”评标专家库,将区县片评标专家纳入全市统一的评标委员会,统一管理,形成了全市20大类60分项的专家专业分类。还通过电脑测试和评委面试程序,公开选拔了两批共3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保证了评标专家选取工作的公开、公正。三是试行标后评估。即评标结束后,专家管理委员会对随机抽取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估,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是否科学、公正,评标专家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评估。上述措施在形成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同时,也调动了评标专家的积极性,提高了评标专家的自律和责任意识。   第三,实施公正度评价制度   针对虚假招标问题,2003年起,经上海市监察委、市建设交通纪工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取消了招标人推荐投标人的老办法,实施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即向被抽查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发放公正度评价表,监察部门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形成了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从2005年11月起,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都推行公正度评价。迄今,全市进行公正度评价项目总体满意度为80%以上。公正度评价的推行制止了招标人蓄意压价、虚假招标等现象的蔓延,规范了招标投标各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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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带上你公司的电子口岸卡的操作员卡,去外管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上面要盖上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征上的号码,没有去刻章),同时要登记备岸(就是出口到那个口岸),下来带着公司与对方的购销合同要盖双方的公章,装箱单,复印件也可以。还有报关委托书(公章加法人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没有去海关购买。带上这些资料你们主管海关去报关就可以了!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 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进项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退税率税额(1+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31号 发布时间:   浏览  9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进项税额=—————————————————×退税率             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 出口货物的工厂      =         ×税率(单位税额)  税 税 款 销售额(出口数量)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三)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四)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五)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 销售进口    海关已对进口料件        =    ×税率-  的应缴税额  料件金额    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格式见附件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税务机关负责。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补缴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附件一(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2):  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经济性质   主管单位  经营出口货物范围   经  营方  式  资  金 固定   职工人数   流动  
工  商登  记证  照 名称   企业法人负责人 姓  名 职务 号码  
    发照日期  
   批 准 开业 的 有关 部 门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和 账 号   办税 人员
   海关编制企业代码  
   附送件  附件一(3):  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负 责 人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税务登记证 号  码   受理退税税务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经办人   企业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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