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监狱怎么建立发货时间窗都要提供哪些证件

监狱买200台电脑组织犯人打游戏挣装备
  《新闻1+1》日完成台本——监狱管理,不能仅仅一事一议!
  (节目导视)
  解说:
  讷河监狱囚犯手机从何而来?
  调查组组长 伊建民:
  由我们的一名监狱民警李海军,将这个塑料袋取出送入监内。
  解说:
  讷河监狱重要环节到底有没有视频监控?
  组织宣传科科长梁启文:
  现在监控视频硬盘已经被调查组带走。
  解说:
  喝酒、赌博、打游戏创收、囚犯自杀,这个监狱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生态?
  伊建民:
  讷河监狱在以前曾经有过干警违纪和狱内案件发生的情况。
  解说:
  今天,黑龙江讷河监服刑人员涉嫌诈骗案调查结果出炉。
  《新闻1+1》今日关注:监狱管理,不能仅仅一事一议!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从上周开始,黑龙江的讷河监狱应该说就一直身处在舆论的漩涡之中,那么先是曝出在这里面服型的囚犯有手机,而且利用手机进行诈骗,还与多名女姓在监狱里面进行约见,甚至有报道说还与她们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在此事已经被曝出一周之后,当地的联合调查组今天也给出了一份调查结果,那么这个调查结果对于各方所质疑的种种的问题也有了回应,那么今天我们也会邀请相关的专家一一进行解析,首先我们还是回顾一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解说:
  黑龙江在押犯用微信诈骗多名女性,胁迫警察妻子入狱发生关系,网聊发展情人,民警帮助编短信发给受害人。在过去的这一个星期,黑龙江讷河监狱服型人员王东使用手机涉嫌诈骗的新闻,被媒体转换成一个个吸引眼球的标题。
  而在越来越多的关注下,由黑龙江省多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也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黑龙江省司法厅纪委副书记联合调查组组长 伊建民:
  专案组成立应该是在媒体报道之初,应该说我们得到这个消息之后,就迅速成了专案组进入讷河监狱,进行办案取证。而且我们把我们调查的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中,同时我们也向其他司法部门进行查证,让他们也来对我们监督。
  解说:
  事实上,王东事件早在去年11月就已经有了一个调查结果,根据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纠正、监管违法检查建议书中披露的信息,王东案已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讷河监狱也对相关民警和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但是这样的处理却并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囚犯为什么会有手机?监狱里信号为什么没有屏蔽?还有王东到底有没有和受害人在监狱里发生性关系?一系列的问号从事件开始就一直萦绕但始终没有得到解答,今天,根据最新的调查,黑龙江省讷河监狱的监狱长、政委等14人都相继受到处罚,而调查组组长也就公众关心的疑问进行了一一解答。
  主持人:
  人们从事发之后的媒体报道中知道这个王东这个囚犯是在一次会见中,从他的这个来看他的手里面,把手机拿到了监狱里面去。那么人们就想知道,在正常的情况下,一次会见应该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我们先来看一段视频。
  讷河监狱看守大队副大队长王玉波:
  正常犯人家属来会见,从这个门进来之后,到我们这个窗口,这个窗口办理一个会见手续,我们的工作人员对他的前来会见带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审核,合格后通知罪犯所在的分监区,分监区派民警带来到咱们这个窗口所示的位置进行一对一的监听。监听完之后会见结束,把监听的记录签好,按照共餐的管理规定逐层进行审批,进行审批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完了犯人家属拿着这个共餐通知单到这,后来由我们的工作人员。
  犯人家属进来了吗,进来由我们工作人员跟他宣读共餐的章程,同时把相关的物品收上来,包括手机、现金等危险品收上来,统一锁在这柜里。罪犯家属从这个门进来,然后犯人合餐在外面,也是由干警带进来。在吃饭的时候我们民警也是监听的,在现场进行监听、监视。
  记者:
  这个过程中,能监视他给不给这个犯人提供什么东西?什么物品什么的?
  王玉波:
  这个不可能,不能。
  记者:
  再有就是在那个监控什么的,都是实时的吗?
  王玉波:
  这个监控设施都是正常运转的。
  主持人:
  既然规定的程序是如此的严格,那为什么囚犯王东能够在那天接受到从外面带进来的手机呢?我们继续往下看。
  伊建民:
  这三部手机都是由网上所传的化名为李某的这名女性给带入的,这名女性到讷河监狱与王东进行会见共餐的时候,趁民警不备从桌子底下将一部手机递给了王东。
  另外两部手机是这名女性,用塑料袋封好放到了监狱门前不远处的一个叫孔德林(音)开的菜店里,在这个蔬菜店,孔德林将这个塑料袋收下,之后由我们的一名监狱民警李海军将这个塑料袋取出,送入监内。当时给了五监区的服刑人员叫张其(音),由张其将这部手机给了王东。
  王东这名罪犯在这个洗衣车间负责缠线圈这么一个劳动,缠线圈是一个板面,板面上有线圈桌,而且应该有线圈的线,在缠线圈的过程当中,这个案板地下就有这个电源线的插头。他就利用这个电源线的插头,躲在了案板底下,为手机充电。
  主持人:
  好,调查组的组长给我们解释了,这个后来这个女性是怎么把三部手机从外面带到监狱里面去给的王东。但是人们更关心的是,在此之前王东在监狱里面,就已经拥有了两部手机。我们可以看一下,媒体的报道我们知道在2013年1月和2014年4月的时候,王东就从已经出监的犯人张某和孟某手中得到了两部手机,而恰恰是利用了2014年4月他得到的这部手机才跟这些女性建立了这种联系,后来才有了让她们给他带去手机这一系列的事情。
  好了,为什么会在监管严格的监狱里面,本应该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手机的使用这样的事情?为什么会出现?接下去我们连线一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程雷副教授,程教授您看,我们刚才看的是这个在2013年、2014年,前面的犯人他出去了,然后把手机留下来了。换句话说,就是在2013年1月他能得到,也就是说在2012年这犯人就在使用手机了,那为什么在一个监狱里面,会如此长时间的有犯人在使用手机,而监管方却没有发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
  我想这个手机的问题就像您所谈的一样,我们现在看到这个事件里面手机是长期不被监管的情况下在使用,这个严重违反了我们的监狱管理的规定。因为按照监狱的管理规定来讲的话,他有通信权,但是他不能持有手机,手机是一个违禁的物品,是不能够在监狱里边使用的。
  主持人:
  好,那么接下去我们继续关注一下这个信号的问题,因为这个调查组的报告里面也回应了外界关于这个,到底屏蔽这个问题是怎么处理的?我们继续往下听。
  伊建民:
  我们的的确确应该有手机屏蔽器,而且讷河监狱也于2006年安装了手机屏蔽器,但是这个手机屏蔽器,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信号不如原来信号强了,而且存在一些死角、死面。恰逢讷河监狱准备要搬迁,这样一来,在这个手机屏蔽器的维护上和升级上存在了一些问题。
  主持人:
  好,我们再来看这个调查组组长的解释,关于屏蔽器,有屏蔽器2006年就安了,但是由于年久失修,可能有些信号已经弱下了,因此有一些死角,另外恐怕还有一些搬家的问题,也会出现管理上的一些问题。那么就这些解释,我不知道程教授您怎么看?
  程雷:
  我觉得这个手机屏蔽器的问题,不是我们要探讨问题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我前面谈到了,手机是本身就不能够进监区的,其实我走过很多管理比较规范的监狱。包括监狱民警自己的手机在入监区之前,都是要存放在监区外面的,我们这些研究人员进入之前也要存放在监区方面,所以事实上讲有没有信号屏蔽器其实不是问题的根本,里面原本就不应该有手机存在。
  主持人:
  您的意思就是说,有没有屏蔽器其实根本就不是个问题,因为你没有手机,有这个信号和没信号是一样的。
  程雷:
  主持人:
  那我们再继续关注,就是关于这个到底有没有这个王东和外界的这些女性,第一他是怎么多次见面?另外一个有没有发生性关系。我们先来看到底怎么实现多次会面。我们可以通过统计可以看到,在短短的你看啊,2014年6月到8月,就这几个月的时间内,她们,一个人他见了三个人多少次,6月、7月、8月、9月、10 月,你看如果你仔细看的话,在8月这一个月,这个王东有多忙,你看8月8日、8月28日、8月30日、9月2日,你看30日到2日应该说中间就隔了两天,那么28日和30日中间只隔了一天,这个8月、9月这两个月的时间,你看这个王东有多忙,那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所以我先想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就是在正常管理的情况下,一个罪犯、一个囚犯,到底他在多长时间内能和外界的人进行接触?可不可以这样的频繁?
  程雷:
  我们有一些内部的管理规范在监狱里面,原则是每个月不能超过两次会见亲属。当然这里面要取决于这个罪犯他的表现的情况是不是符合,严格遵守了监规等等,如果有违规行为的话,这两次可能还要进行减少。
  主持人:
  但是您怎么看刚才我们做出来的这个,这样的一个分析,相隔一天、相隔两天的时间,而且不在星期六、不在星期日,就在正常的工作日就能和外面进来的人进行会面,您怎么看待这种形成?
  程雷:
  这个在安排会见的方面,显然也是违规的,特别是有一个月份超过了我们内部规定的这种次数,而且他的会见的时间也没有一个规律性,因为我们安排会见通常来讲在很多监狱里面都是固定时间的,所以他这个是没有什么规律性,我这里边可能安排会见的民警是不是有违规行为?
  主持人:
  这是多次跟外面来的人进行会面,接下去人们还有一个委员核心的疑问,就是有媒体报道说,王东和其中的一名女性在会见的过程中发生了这个身体的接触,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我们看,各方它的说法是不一样的,那么现在说有性关系这件事情,只是受害的这个女性何某,那么其他的涉事方,你比如说王东,还有当时在场的这个民警,还有这个原来看守所的大队长,都说没有发现他们发生性关系,而且负责监控的民警也说没有发生性关系,那么这是双方的一些说法,但是具体有没有,还是应该有证据的,那么证据就是应该现场的一些监控的录像。
  但是我们在今天调查组的报告里面看到,说调查组为了取证将共餐室的监控设备封存并派专人专车押送到权威鉴定中心,并委托进行恢复影像资料,在通过数据复制及数据扫描等技术手段获得信息后,目前暂未发现在2014年6月期间的视频监控录像这样的一个数据。
  就是我想请教您一下怎么理解这个暂未发现,那么这个暂未发现意味着什么?就是是不是在我们的一些监狱里面,有监控所监控不到的地方,或者说数据一旦是被销毁了,就不大可能再恢复,您怎么分析这种情况?
  程雷:
  在监区里面的话,按照我们现代化、规范化监狱的这种技术设施建设的要求,是不应该有死角的,所以说特别是那个会见室,因为它风险程度比较高,必须是无死角的监控,这是第一。第二,现在受害人她举报的时间是6月份,所以确实是时间是比较久远了,因为我们这种监控它的能够保存的时间的长短是取决于我们的数据库的容量,通常情况下我们是要求这种数据库能够保存一到两个月,那现在是6月份的事情,能不能恢复我们只能期待着技术专家能不能给我们带来新的希望,但是现在来讲,调查组给我们的结论是现在还没有办法恢复,他当然也没有讲是不能恢复,所以我们觉得这个可能还是要依赖于像刚才我们近期的,看看这个技术上面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
  主持人:
  嗯,程教授就在我们今天开始我们今天的这个直播节目以前,我们刚刚得到了一个新闻的最新报道,就是说有媒体它说已经掌握到了这个当事的双方,也就是王东和那个受害女性之间这个一些信息,能够证明他们两个之间的确发生了性的这种接触,那么您怎么看待这种最新出现的一些信息?
  程雷:
  这个事情应该这样看,就是说现在调查组他进行的是一个行政纪律方面的一个调查,它其实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一个司法程序。受害人她的举报实际上类似于,因为她举报的初衷是觉得被胁迫发生了性关系,所以民众也比较关心这个事件,如果是胁迫发生性关系的话,就涉嫌强奸、犯罪。当然现在我们看对王东的刑事责任追究只涉及到了诈骗罪,我倒觉得他将来以后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比如说侦查机关应当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是控告进行立案,那么将来以后其他的证据,如果都能够掌握的话,我们按照司法程序,更为严格、慎重的那种证据的审查程序,我想可能还会进一步的这种进展。
  主持人:
  好,谢谢程教授。那么刚才呢,我们对于讷河监狱王某一个人的调查就分析了这么多。那么这几天随着媒体的深入调查,这个监狱的更多的问题随之也就被暴露出来,继续关注。
  解说:
  犯人喝酒、赌博、自杀,还要打游戏创收,曾经发生在讷河监狱的一件件丑闻,也随着王东案件的曝光被媒体曝出,而这些讷河监狱的旧账,今天也得到了调查组的确认。有记者调查发现,一瓶20元的酒,狱警在监狱里卖到了100元,喝酒、买菜、做饭、打电话,这些本该在监狱内禁止的行为,都出现在了讷河监狱。
  伊建民:
  我们感觉讷河监狱在以前曾经有过干警违纪和狱内案件发生情况,但是我们本着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的原则,对发生的案件都已经做了相关处理,而且这种处理我们在监狱、纪检部门都进行了留存。
  解说:
  而为了创收,有媒体曝出,2006年讷河监狱进购200多台电脑,组织服刑人员打魔兽世界和完美等游戏,他们每天打出多少游戏币是有要求的,服刑人员需要升级挣装备卖钱,这是监狱的创收方式。混乱的管理下讷河监狱也是状况频发,有媒体报道,从2008年到2014年6点时间里,讷河监狱至少有6人自杀身亡,另有3名犯人自杀未遂,而面对近20年来不断发生的恶性事件,作为监管方的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又作何评价呢?
  伊建民:
  随着干警教育管理的放松,随着监狱发展和当前押犯结构的变化,监狱的服刑人员和干警之间的矛盾在加剧,监狱的压力也很大,干警的素质也亟待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干警丧失了底线,出现了问题。那么作为监狱管理的部门,省监狱管理局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我们想以这件事情为教训,坚决做好监狱的安全稳定工作。
  主持人:
  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调查组组长也使用了这样的词,他说这是“个别的干警失去了底线”,那人们自然要问,在讷河监狱出现的这一系列的事情,究竟是它这个监狱出现的一些属于个案,还是说它具有出现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些普遍性,我们继续连线程教授,您怎么看这个?
  程雷:
  现在看来这个讷河监狱自己本身的问题,它反映的事,或者说媒体监督曝光的事比较集中和突出,至于全国监狱的情况,我倒觉得现在还没有充分的数据或者证据来表明,它具有普遍性。当然我们也能够陆陆续续地看到,媒体在近期内也不断地报道我们监狱管理上的一些漏洞、一些安全、一些风险上的一些问题,我觉得这个都应该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主持人:
  程教授,今天我们在看到调查组给出的这个调查报告的时候,看到给这个监狱里面的一系列的人,大概有十四个,给了他们处理。其中打头的就是给予讷河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老来(音)农场董事长高庆祥(音)同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撤销老来农场董事长的职务。你仔细一看这句话你就会觉得比较诧异,一方面高庆祥他是这个监狱的监狱长,同时他也是党委书记,但与此同时他还进行着生产经营的活动,他还是一个农场的董事长。您怎么看待就是目前存在的这样的一个身份的一种叠加?
  程雷:
  这里面说明我们的监企分开这项推行了很多年的改革举措,可能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彻底推到位,因为这个问题它涉及到监狱的经费保障体制,而经费保障体制又是一个监狱能不能够严格公正执法的最根本的一个决定要素,所以我们很多年来一直都是在推这项改革,很多监狱都成功地完成了这个转型,但是当然也有不少监狱,包括我们现在曝光的这个监狱,还是存在着进一步努力的空间。
  主持人:
  那您能不能告诉我们,就这样的一个身份的累加,对于今天在这样的一个监狱出现了这么一系列的问题,有没有直接的关系?
  程雷:
  这个当然有直接关系,因为监狱的经费保障体制没有理顺的话,监狱就要创收,监狱就要进行利益的输送,或者是它有利益驱动,那么很多违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益驱动所造成的。
  主持人:
  好,当我们回顾以往发生的,比如说有一些在以往发生过其他的一些地方,监狱出现的问题,比如说有犯人逃跑的事件,那么我们看到往往都是哪出现问题,然后就针对哪些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比如说犯人逃走了,那么就把这个监狱的围墙把它磊高,那么就像比如说这一次出现的讷河监狱发生的一系列的问题,有没有可能成为一个机会,因为它发生的这个一系列的问题,它是方方面面,并不是只是一个点,您觉得有没有可能成为一个改革的机会?
  程雷:
  我觉得它应该成为一个改革的机会,因为它暴露的问题实在是太全面了。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变坏事为好事,因为问题既然出现了,我们还是应当思考怎么从制度上来进一步地预防这些新的问题的出现。
  主持人:
  好,非常感谢程教授。那么我们今天在,我们在过去一周内不断看到,本应当屏蔽的这个监狱内和监狱外的这个信号没有被屏蔽,其实还有一个屏蔽,就是监狱的警察和犯人之间的这种关系,也应该被屏蔽的。但是我们在讷河监狱中看到了警察和犯人之间,还有利益输送,这一系列的问题暴露出来,的确是引人深思。
责任编辑:NN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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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列出的80个证件(包括不是每个人都要办的证件)
日14:54  
  制图: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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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婚姻类
  1、准生证
  2、初婚初育证
  3、婚检证
  4、妊娠诊断证
  5、出生证
  6、计划生育证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9、预防接种证
  10、健康证
  11、结婚证
  12、涉外婚姻证明
  13、新婚培训证
  14、婚育培训合格证
  15、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16、节育证,又称上环证
  17、离婚证
  18、单身证明
  19、领养证
  20、未婚证
  21、生存证明
  22、火化证和安葬证
  23、死亡证
  24、养老保险证
  身份类
  25、户口簿
  26、身份证
  27、三侨生证明
  28、军人证
  29、团员证
  30、党员证
  31、公务员证
  3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3、老人证
  34、残疾证
  35、无犯罪证明
  36、离休证和退休证工作学习类
  37、学生证
  38、毕业证
  39、学位证
  40、报到证
  41、在读证明
  42、贷款证明
  43、借书证
  44、英语四六级证
  45、上岗证
  46、职业资格证
  47、工作证
  48、从业资格证
  49、执业资格证
  50、教师资格证
  51、社保证
  52、下岗证
  53、失业证
  54、离职证明
  55、驾驶证
  迁徙旅行类
  56、护照
  57、边境证
  58、港澳通行证
  59、出境证件
  60、居住证和暂住证
  61、特区边防证
  62、外出务工证
  财产相关类
  63、房产证和土地证
  64、房屋他项权证
  65、国有土地使用证
  66、土地使用证和契税证
  67、行驶证
  68、养路费证
  69、营运证
  70、营业执照
  71、经营许可证
  72、税务登记证
  73、卫生许可证
  74、消防许可证
  75、收入证明
  76、贫困证明
  其他类
  77、献血证
  78、游泳证
  79、气象证明
  80、宠物证
  (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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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手座(11.23-12.21)
摩羯座(12.22-01.19)
水瓶座(01.20-02.18)
双鱼座(02.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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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云南省第一监狱位于云南昆明金沙小区北800米。监狱内各分监区要为每名罪犯建立接见登记卡,对新入监的罪犯,各分监区应在三天内为其建立接见登记卡,送交十二分监区,狱内调动罪犯时,接见卡要随副档及时转递,并通知十二分监区。
云南省第一监狱探监制度
各分监区要为每名罪犯建立接见登记卡,对新入监的罪犯,各分监区应在三天内为其建立接见登记卡,送交十二分监区,狱内调动罪犯时,接见卡要随副档及时转递,并通知十二分监区
接见时间:各分监区罪犯的接见时间统一由狱政科负责安排,罪犯接见每月一次,每次30分钟。接见登记时间为:上午8:00至10:30,下午13:30至16:00接见亲属范围:罪犯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监护人。每次接见不准超过三人(包括小孩)。
接见准带物品:文化、技术、政治、法律书籍;由监狱医院大夫开具处方并经院长批准的原包装药品,所带药品须以监狱医院院长当日检查鉴定;为罪犯存零花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各分监区应将罪犯接见信在接见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监区。接见信必须字迹清楚,写明收发地址、邮编,罪犯本人姓名及与收信人的关系,接见卡编号,贴足邮资,否则不予寄发。分监区对各分监区交来的接见信应认真检查、登记,填装接见通知单,并在接见通知单骑缝处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后于接见日前7天发出。亲属来监接见必须持有效接见通知单和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凭户口本到监狱候见室登记处进行登记。分监区干警负责在候见室处进行登记,登记前应查验接见通知单,身份证件,与登记卡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在接见单下方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干警对接见亲属所带物品应进行检查,按规定准带物品,应装入袋中,标明所属人姓名,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对不准带入的物品(除贵重物品外)交干警统一保存,由干警发给亲属领取物品凭证牌,待接见完毕后领取带走。
探监包括6种:(1).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友(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亲友(3).到劳教所中探望被劳动教养的亲友(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亲友(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6).到强制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的亲友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朋友。
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你的朋友说没有登记你的名字,不希望你去探监。他所说的登记名字,是没有这一回事的,因为探监并不需要服刑人员进行事前登记。但是,如果你去探监的时候,他不想见你,这是完全可以的,因为教员也不能强求他接受你的探监的。他不想你去探监,但你也有办法可以达到你的探监目的的,方法如下:1.和他的家属一起去探监2.和别的朋友一起去,但是以别的朋友的名义探监3.你自己去,以别的朋友的名义探视他。但是这要取得狱警的同意,事先进行协商。
云南省第一监狱地理位置
云南省第一监狱[1]
位于云南昆明金沙小区北800米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云南[引用日期]《刑法修正案(九)》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的新问题
  摘要:对监狱而言,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死刑情节变更与限制减刑假释条款,增设了贪污罪的终身监禁与诸多财产刑判项;这将导致监狱罪犯分类结构更趋多元、部分罪犯服刑年限更趋延长、特定罪犯减刑假释更趋严格、罪犯财产刑执行程序更趋复杂、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更趋困难等多重压力。为有效应对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变更,监狱应理性调整罪犯分类关押与分类改造模式,适当扩大普通罪犯减刑、假释的覆盖面,注重理顺罪犯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机制,积极推动监狱非监禁刑矫正实践,大力加强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监狱,刑罚执行,影响,对策
  一、《刑九》与监狱有关的主要内容
  2015年的《刑九》共调整了52条,其中增设财产性判项(罚金与没收财产)的至少有47处,占本次修正条文总数的90%;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3]一是创新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二是超强整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三是周全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四是细密惩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五是严苛惩治腐败犯罪。这里仅归纳和简析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较为密切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死缓刑的情节变更与减刑限制
  (二)关于增设贪污犯罪的终身监禁
  (三)关于增设财产刑的附加判项
  二、《刑九》带给监狱刑罚执行的新问题
  继2011年5月我国《刑八》实施以来,监狱面临着因“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而导致部分罪犯老年化的趋势明显;因“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八类’罪犯”,人民法院将“限制其减刑”与“不得假释”、因“数罪并罚可对罪犯有期徒刑的最高法定刑提升到25年”等刑期变更而导致罪犯的监禁刑时间延长;因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再犯“都以累犯论处”的法条修改,而导致监狱安全控防的压力增加。仅时隔4年,监狱又迎来了国家刑法的第九次修正,这两次重大修正,无疑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了诸多法律冲突与安全风险。
  (一)监狱罪犯的分类构成更趋多元
  从1997年我国刑法到2011年《刑八》的修改,刑法罪名从原来的412个增加为450个,而2015年的《刑九》又新增了21个罪名,并废除了2个罪名,变更了11个罪名;[8]这些新增罪名多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网络信息等犯罪领域。对监狱而言,这意味着除收押一些传统犯罪的人外,今后还将持续收押以下新型犯罪的人群:如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犯罪的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与提供试题、代替考试犯罪的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人;虚假诉讼犯罪的人;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案件信息犯罪的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犯罪的人等。除了上述新增犯罪而入狱的人增加外,随着国家惩治贪腐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力度的加大,“三类罪犯”、特别累犯(即《刑九》第66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犯罪,刑满释放后再犯其中任一类罪的人)也将不断增多。由此,监狱的短刑犯、长刑犯、死缓犯、老残病犯等共同构成了罪犯收押结构的多元化。
  (二)部分罪犯的服刑年限更趋延长
  影响当前部分罪犯监禁时间延长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刑八》对几类特定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如刑法第78条,对被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的时间从1997年规定的至少10年提升到现在的至少13年;如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与1997年该条相比提高了15年;二是《刑九》以来对相关罪名法定刑的加重与22个死刑罪名的废止。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罪可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决定罪犯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假释,如对22个罪名削减死刑,则意味着原先可以执行死刑的罪犯将以死缓、无期徒刑的方式被送入监狱;三是2014年中央政法委第5号文件的规定。如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从严把控,对“三类”罪犯减刑幅度的压缩与间隔时间的拉长等;四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3号文的司法解释。如该解释对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条件的分类标准更细更严,尤其是对特别累犯、“三类”罪犯、“八类”罪犯减刑幅度与间隔时间的从严条款等。有学者曾针对《刑八》给监狱罪犯“服刑时间”带来的变化作过预测,2011年以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最低须执行27年,假如实际执行刑期也按现行死缓犯平均执行刑期比例提升的话,其实际监禁时间平均在35年以上;监狱关押的无期徒刑罪犯13年后将到达顶峰,高出现关押无期罪犯的30%[9]若对一个年仅25岁入狱的罪犯而言,这意味着他将在监狱里度过人生的第70个春秋;如果他是一个被终身监禁的贪污犯,则意味着他将在监狱里终结生命。这是一个很残酷的刑罚现实。
  (三)特定罪犯的减刑假释更趋严格
  本文所称“特定罪犯”,是从我国刑罚层面的《刑九》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央文件的角度来界定的;对监狱而言,主要包括死缓犯、无期徒刑犯、“三类”罪犯、“八类”罪犯、特别累犯、毒品再犯等特定类型的罪犯。他们与其他刑事罪犯的减刑条件、减刑标准不一样,主要表现在减刑条件从严、减刑幅度从严、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严、审批程序从严等。国家刑罚政策与刑事立法之所以如此“从严”,是为了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通过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如中央政法委强调,从2014年1月开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各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3号文规定,对累犯以及“八类”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对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这些条款对监狱刑罚执行的要求将更精准、更严格。
  (四)罪犯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更趋复杂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2015年《刑九》第53条也规定了罚金的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延期缴纳、减免缴纳的法定情形。虽然财产刑的执行主体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但针对罪犯罚金刑的执行,监狱也绝非处于“与己无关”的隔离带。因为罪犯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与他们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利益有关,与监狱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与维护安全稳定等问题密切相关。
  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13号文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3号文颁布以前,罪犯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较为混乱:如一些地方法院对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未随案移送给监狱,也没有在判决书中详加说明;且罪犯或其亲属向监狱报告财产刑履行情况的程序也极不规范,它似乎给公众提供了一种错误信号----监狱罪犯是用钱来买刑期,如果罪犯不想或不能减刑,那么法院的罚金刑判决就是一纸空文;本该由法院之间相互核实罪犯履行财产刑的法定职能,随意转让给了监狱;而且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原一审法院到底是对办案法院负责还是对呈报减刑材料的监狱出具相关证明?虽然上述2014(法释)13号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但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何依不同情形来执行财产性判项,目前尚缺乏清晰具体的操作程序,而且随《刑九》的实施,今后这个问题将更趋复杂。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2012年我国修正的监狱法对罪犯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有立法空白。如该法第16条规定,监狱应凭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对罪犯予以收押。这似乎告诉人们,罪犯财产刑的执行与监狱无关,那是地方法院的事。同样是附加刑,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判项监狱民警大都能理解,但对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就存在一种认识误区。由于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监狱法之间有立法冲突,因此,各地监狱在执行罪犯财产刑的程序上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二是有关罪犯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还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一些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不能仅停留在法院一家单方解释的基础上,而是应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的联合确认,注重在操作程序上有效衔接,这样才能明确监狱对委托执行财产刑的具体法定义务或相关责任。
  (五)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更趋困难
  2012年我国刑诉法第254条~第258条分别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决定或批准机关、报批与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收监情形、执行方式;国家刑事诉讼制度设置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体现我国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使罪犯的心理得到真正矫正,减少其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更好地实现刑罚教育功能,[10]但是,随着我国刑法“削减死刑、加重生刑”制度的持续变更,以及“终身监禁刑”的制度引入,尤其是近年来对监狱“三类”罪犯、“八类”犯罪、特别累犯等群体限制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等政策的实施,今后罪犯因年龄老化、身体心理疾病、监狱医疗技术等因素引发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将逐年增加。面临这一趋势,司法部近几年联合其他院、部、委先后出台了201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有了这两个规定,是否意味着监狱办理这类案件的具体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监狱刑罚执行的现状表明,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有效率是很低的。许多监狱一直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与“政策控制保外就医”的两难境地中无奈徘徊。究其原因,不仅源自被保外就医罪犯的刑罚条件与病情条件不能同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或刑事政策的规定,而且还因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社区矫正部门、驻监检察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地方法院对罪犯保外就医案件的审查评估意见不一致等因素造成。其最终结果,是监狱刑罚执行的人道性要让位于它的“法定性”,从而使这类罪犯的监管风险、医疗风险的危险系数不断增加。
  一是从立法弊端看,在《刑九》包括《刑八》第四章“刑罚的具体适用”中,并没有对“暂予监外执行”做出任何规定,仅有 2012年我国刑诉法与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刑诉法第254条第二款规定,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若符合三类情形的可以保外就医,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另增加了一条,即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孕妇与哺乳期)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而监狱法第三节“监外执行”的4个条款,又几乎是刑诉法条文的复制品,对具体指导监狱办理案件的操作性不强;那么,从刑事立法上看,监狱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是否可以保外就医呢?尽管监狱法套用了一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具体怎么执行却没有明确的立法标准,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罚制度立法上的一个缺憾。
  二是从部颁文件看,2014年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明确要求,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201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上述罪名)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上述罪名)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该条款在语言设计上易让人产生误解----将逻辑上的“属种关系”理解为“并列关系”,故笔者增加了(上述罪名)四个字;有了这个限制性条款,那么因其它罪名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或无期、或因上述罪名被判处十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如因病需办理保外就医的,就不应受上述第七条的限制。但事实上,有的监狱在操作中更多选择了保守的做法,将所有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罪犯,在办理常规保外时,也按“实际执行1/3刑期”的条件方可启动保外程序。依笔者之见,文件条款不严谨容易给监狱刑罚实务带来“误判”;政策虽可引导法律,但不能替代法律,当立法存在空白时,政策更应谨慎。为顺应法治文明之势,上述这些政策规定,应上升到立法层面来规范监狱的刑罚执行行为。
  三是从办案症结看,当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难的影响因素,一是来自罪犯本人及其亲属的缘故,如病危罪犯需要办理紧急保外就医但其家属无人担保接受,那么地方政府与司法部门应依照2016年《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为该类罪犯指定担保人,而不是原条款中的“可推荐”,“可推荐”的言外之意也包括可不推荐,其法律后果是罪犯监外执行的权益被一些部门推委给擅自剥夺;二是地方社矫部门或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需办理保外就医的罪犯,对其“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意见,双方各持己见且主观随意性较大,深层次的原因乃监狱与地方均有各自维稳利益的考虑,且对其“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尚缺乏统一法定的操作标准;三是因罪犯家庭经济困难、社会医疗保险机制不完善而导致罪犯难以保外就医;四是监狱内部办理该类案件的病情鉴定、审批程序的复杂性与延时性等问题,延缓了办案进程等。
  《刑九》除带给监狱刑罚执行上述五个方面的重大影响外,还因废除有关死刑罪名与加重生刑、限制特定罪犯减刑与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的变更,另带给监狱以下诸多新的问题:如监狱老、病、残罪犯的医疗问题更趋突出,这对新时期如何改善监管医疗工作、提高罪犯医疗服务质量提出了新的考验;如对终生监禁刑罪犯在监狱的改造问题,如何帮助其树立生活勇气、建立新型的教育考核机制提出了新的难题;如重刑犯、贪污犯、危安犯、恐怖犯、极端犯、毒品犯、智能犯等多元体的混合膨胀,将导致部分监狱关押能力削弱、不安全因素增多,在监管决策上,不仅分类监禁、分级处遇、跨省调犯等模式将面临重大选择,而且传统狱侦工作模式也将面临严峻考验;再如部分罪犯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的定型化对传统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理论界与实务界近几年研究并推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将切入新的难点等。上述这些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三、解决刑罚执行新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调整罪犯分类关押与分类改造模式
  (二)扩大普通罪犯减刑、假释的覆盖面
  (三)理顺罪犯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机制
  (四)积极推动监狱非监禁刑矫正实践
  为推进监狱非监禁刑的改革走向,还在于建议我国刑法引入“易科罚金刑”制度,以局部取代或减少自由刑的监禁负效应。所谓“易科罚金刑”,是用缴纳罚金的方式代替原判短期自由刑的制度,是把自由刑转换为财产刑的方式。针对《刑九》增加的诸多违法问题犯罪化的罪名,针对那些将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罪犯,为避免造成其人格上的监狱伤害,立法机关与司法部门可依托刑事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途径来完善刑罚结构的调整。20世纪以来,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特别是1950年第一次国际法与刑务会议和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防止犯罪与罪犯待遇会议后,多适用罚金刑,少用徒刑,并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以此减轻财政负担与刑罚成本,这种做法已被各国立法机关所共识。[16]但是该刑罚制度也有一些缺陷,如对营利性犯罪人没有威慑力量,从而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同时罚金还面临难以执行等问题。所以,易科罚金刑主要解决那些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不十分严重、再犯危险性不大、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些轻刑犯罪人,这种方式可以经原一审法院直接裁决,而不需要将3年以下的部分短刑犯投入监狱服刑。
要积极应对《刑九》给监狱工作带来的诸多新问题,监狱应正视刑罚执行队伍建设发展迟滞的格局,并当首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为突破口。目前监狱的主要矛盾是,国家刑法制度和中央政策对监狱刑罚执行的专业化要求与基层民警岗位设置综合化、看守化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它必然导致监狱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难以提高;如果没有一支政治素养合格、法律知识齐备、专业技能精进、执法作风优良的专业队伍,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就难以承担起党和国家赋予的执法重托。为此,监狱尤其是监区应着手建立独立的刑罚执行岗位与队伍建制,尤其是在执法程序、岗位培训与机制建设等方面,要稳步推进基层分类设岗、专业建警的警务管理模式,以此适应国家刑罚制度日益昌明的发展趋势。
  注释:该文对原文作了大幅度删减,本课题系2017年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刑罚执行专业委员会对各省监狱系统布置的年度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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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百度百科.易科罚金[EB/OL].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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