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惠享分期骗了办了手机分期,他们就给了我几百块钱,手机也没看到,现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刘梦、于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811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梦,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于洋,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赵进,男,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工贸职业学院大一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鄂荣军,男,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业务员,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师云凯,男,律师。被告人庞江维,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鄂荣军、庞江维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王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鄂荣军、庞江维及鄂荣军辩护人师云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预谋后,虚构分期购买手机的事实,让被害人田某等人到“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向与上述二手机店有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服务公司申请消费贷款,以被害人无需支付首付款及后续分期还款并能给其付一定的好处费为诱,骗取被害人田某等五被害人信任。被害人申请贷款成功后,金融服务公司将贷款转给手机店,刘梦、于洋、赵进并不实际购买手机,而是从手机店经营人喻其跃、黄耀鹏(另案处理)处将手机分期贷款套现后私分。被告人鄂荣军系业务员,明知刘梦、于洋等人是通过消费贷款套现谋利,为能够从于洋处分得好处及得到捷信公司的提成款,在田某等人申请消费贷款过程中,明知其非真实购机、不符合贷款条件,积极帮助其通过捷信公司的贷款审核程序,使刘梦等人骗取捷信公司消费贷款的行为能够顺利实施。具体犯罪实施分述如下:(1)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田某名义在“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申请分期购买华为P9Plus手机、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OPPOR9sPlus手机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3000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5400元、深圳市惠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3199元。(2)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辛某名义在“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申请分期购买iphone7手机、iphone7Plus手机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4000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4999元。(3)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吕某名义在“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申请分期购买OPPOR9SPlus手机、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各一部,骗取贷款3190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4488元。(4)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刘某名义在“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申请分期购买iphone7手机、iphone6SPlus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4000元、贷款3830元。(5)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贾某名义在“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申请分期购买OPPOR9SPlus手机、VIVOXPLAY6手机、OPPOR9SPlus手机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2999元、贷款3296元、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公司贷款2500元。2、日,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庞江维、鄂荣军等人预谋后,以庞江维购买手机为名,在“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申请分期购买OPPOR9SPlus手机、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VIVOXPLAY6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2999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4488元、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公司贷款3500元、有用分期公司贷款3098元。以上被告人刘梦、于洋作案六次,诈骗金额58986元;被告人赵进作案五次,诈骗金额44901元;被告人鄂荣军作案五次,诈骗金额16998元;被告人庞江维作案一次,诈骗金额14085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梦、于洋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鄂荣军于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庞江维、赵进分别于日、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鄂荣军、庞江维供述、被害人田某、贾某等陈述、证人喻某证言、贷款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鄂荣军、庞江维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鄂荣军、庞江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预谋后,虚构分期购买手机的事实,让被害人田某等人到“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向与上述二手机店有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服务公司申请消费贷款,以被害人无需支付首付款及后续分期还款并能给其一定的好处费为诱,骗取被害人田某等五被害人信任。被害人申请贷款成功后,金融服务公司将贷款转给手机店,刘梦、于洋、赵进并不实际购买手机,而是从手机店经营人喻其跃、黄耀鹏(另案处理)处将手机分期贷款套现后私分。被告人鄂荣军系业务员,明知刘梦、于洋等人是通过消费贷款套现谋利,为能够从于洋处分得好处及得到捷信公司的提成款,在田某等人申请消费贷款过程中,明知其非真实购机、不符合贷款条件,积极帮助其通过捷信公司的贷款审核程序,使刘梦等人骗取捷信公司消费贷款的行为能够顺利实施。具体犯罪实施分述如下:1、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田某名义在“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申请分期购买价值3900元的华为P9Plus手机、价值7688元的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价值3499元的OPPOR9sPlus手机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3000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5400元、深圳市惠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3199元,支付首付款3488元、分期款3613.32元,诈骗7985.68元。2、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辛某名义在“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申请分期购买价值5600元的iphone7手机、价值6999元的iphone7Plus手机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4000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4999元;支付首付款3600元、分期款2626.64元,诈骗6372.36元。3、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吕某名义在“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申请分期购买价值3498元的OPPOR9SPlus手机、价值5788元的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各一部,骗取贷款3190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4488元;支付首付款1608元、分期款2453.6元,诈骗5124.4元。4、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刘某名义在“内乡县时尚手机商行”申请分期购买价值5600元的iphone7手机、价值5600元的iphone6SPlus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4000元、贷款3830元;支付首付款3370元、分期款2244.44元,诈骗5585.56元。5、日,刘梦、于洋、赵进等人以贾某名义在“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申请分期购买价值3499元的OPPOR9SPlus手机、价值4498元的VIVOXPLAY6手机、价值3498元的OPPOR9SPlus手机各一部,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2999元、贷款3296元、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公司贷款2500元;支付首付款2700元、分期款2501.4元,诈骗6593.6元。二、日,被告人刘梦、于洋、庞江维、鄂荣军等人预谋后,以庞江维购买手机为名,在“内乡县城关镇天地通讯店”申请分期购买OPPOR9SPlus手机、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VIVOXPLAY6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3499元、既有分期公司贷款5588元、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公司贷款4498元、有用分期公司贷款3498元;支付首付款3298元、分期款4951.88元,诈骗9133.12元。以上被告人刘梦、于洋作案六次,诈骗金额40794.72元;被告人赵进作案五次,诈骗金额31661.6元;被告人鄂荣军作案五次,诈骗金额35670.32元;被告人庞江维作案一次,诈骗金额9133.12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梦、于洋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鄂荣军于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庞江维、赵进分别于日、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梦供述:2016年年底,我认识了赵进,通过他帮忙给我介绍朋友,通过于洋办有几笔手机分期套现业务,放贷公司将钱放出来后,我们把钱私分了,我分有约一万元现金。我们联系来办理分期手机业务的人,没有履行分期购机合同,让当事人拿走手机,只是以他们的名义与贷款公司签订分期购机贷款合同,然后套现,就没有见到手机,他们也就是签个字,也没有给他们手机等产品。购买的手机应该是手机店处理,卖给其他人,都是于洋操作的。2、被告人于洋供述:我一共通过刘梦办理有6个人的手机分期业务。刘梦之前跟我说想套钱用,刘梦介绍满18周岁的人给我,我通过认识的金融公司的业务员给刘梦介绍来的人办理手机分期变现,办业务时,业务员会给他说要还款。但是我和刘梦会给他们说不用还,不用他们管。因为金融公司有规定,每个业务员办理的手机分期业务必须保证前四期的正常还款,如果前四期不还的话,办理手机分期业务的业务员就要亲自去催要还款,前四期正常还款后,公司有专门的催款部门催要还款,业务员就不用负主要责任了。这样我就能和业务员搞好关系,以后再介绍业务方便。因为找的办分期的人,都是刚满18岁,没有工作收入,业务员一般不给办。我和他们搞好关系,他们才能给我办成,我才能从中使钱,业务员也能够从中提成。我知道业务员们只要求还四期,剩下的不还就有分期公司自己去要。我还四期后,剩下的就不管了,还不还也无所谓了,找不到我就行了。找的不同公司业务员可以办的手机多,套出来的钱多,业务员得的好处也多,我也得的多。3、被告人鄂荣军供述:有客户来通过我进行分期购买手机,客户给我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的信息后,然后我会给他们一张申请表,他们把申请表上的信息填写完成后,要对客户在手机店内进行现场拍照,这些手续都准备好了以后,我会将这些材料通过电脑上传到我们公司的一个平台上,在上边对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我会在手机店内拍一张客户拿着手机和我的合照,这样一个分期购买手机的流程就完了,客户可以选择零首付,直接拿着手机就可以走了。我们进行套现的时候,前边的流程办理完后,客户会把手机出售给手机店,手机店的老板会按照手机的市场价减去首付款后的价钱回收手机。通过这种套现的方式,我一共办理了四单,这四单都是于洋介绍的。4、被告人赵进供述:2016年10月份的时候,我认识了刘梦,他跟我说让我介绍几个满十八岁的人到他那里办理业务,成功之后他给我好处费,不成功就算了,我听说有好处费就同意了。于是2017年2月至4月期间,我先后给刘梦介绍了吕本、辛某某、贾某、刘某、田某等5个人,在北关高杆灯附近的全网通手机和一个OPPO手机店内办理手机分期套现。5、被告人庞江维供述:2016年农历腊月,因为过年没钱花,我问张某借钱,张某就给我说分期手机能套钱,我就伙同张某在内乡县四小旁边的全网通手机店内办理了四部手机分期套现。事后张某一共给了我5400元钱。6、被害人贾某陈述:2017年1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天下午,赵进找到我,让我用我的身份信息给他朋友办个手机分期,不用我去还钱。我同意了,就和他们一块去办理了两笔手机分期。7、被害人辛某陈述:号那天,吕某给我说有家手机店,用我们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帮他们办个分期手机,不用我们还钱,办完以后还能分100至200元的好处费,我同意了。吕某就电话联系了刘梦,办理了两笔手机分期。8、被害人吕某陈述:2017年1月,赵进让我帮忙,我就答应了。办理了一部手机和一个苹果平板电脑分期。9、被害人田某陈述:去年10月份,赵进给我联系说有个好事,只要动动手签个字就能挣一千块钱,我同意了。12月,我和刘梦一起到四小旁边一个天翼手机店,办理了三笔手机分期。给了我1000块钱。10、被害人刘某陈述:日上午,赵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忙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办个分期手机。后办理了两笔手机分期。11、证人王某证言:客户在手机店购买手机,需要办理分期业务时,手机店给我联系。于洋在2016年11月、12月的时候,通过我办理有手机分期。12、证人张某证言:庞江维通过我介绍,找到刘梦办理了手机分期。13、马上金融贷款公司业务订单、即有分期公司商品分期确认书、佰仟金融分期购服务申请表、借款服务合同、捷信公司个人贷款申请表、惠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等:证明田某等六人消费贷款的时间、贷款数额、贷款业务员等有关情况。14、赵进、于洋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于洋、刘梦、赵进三人之间对诈骗款的转款情况。15、贾某、刘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贾某案发当日开设账户及前期贷款公司扣款情况。16、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梦、于洋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鄂荣军于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庞江维、赵进分别于日、日到公安机关投案。18、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五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梦、于洋、赵进、鄂荣军、庞江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进、庞江维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于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赵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人鄂荣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五、被告人庞江维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志平审判员  王胜崇审判员  闫珊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春丽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手机分期,你懂吗,惠享金融服务公司招聘】 - 周口赶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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