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侓服务执业证的但以单位名誉从业10几年后不做了单位有补偿吗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填报单位:黄冈市司法局律公科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的行政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司法局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日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处罚种类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参照《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律师管理)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责任事项依据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对于公民投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职责边界市级:罚款;县级:无。承办机构黄冈市司法局律公科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电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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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处罚—对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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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填报单位:荆州市司法局职权编码600职权名称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荆州市司法局职权依据&【法律】《律师法》(日修正)&&&&&&
&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2.没收违法所得; & &3.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司规【2010】1号)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同1。 & &3.同1。 & & 4.《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8.同1。&&&&&&&&&&&&&&&&&&&&&&&&&&&&&&&&&&&&&&&&&&&&&&&&&&&&&&&&&&&&&&&&&&&&&&&&&&&&&&&&&&&&&&&&&&&&&&&&&&&&&&&&&&&&&&&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 & 1.市级:负责对辖区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对其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 2.县级:负责对辖区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对其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 &二、相关依据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承办机构荆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咨询方式、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2号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监督投诉方式、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2号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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