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配中药处方的调配程序为过程中,药师具有哪些权利

为了您的用药安全 请尊重药师的处方审核权
作者:刘宪军
医院掠影过年期间,最为热闹的当属医院,突击开药的,因持续雾霾来看呼吸系统疾病的,一进医院门诊大厅,人头攒动,熙熙攘攘。一字长蛇阵的队伍中不断听到「借光,借光,让一下」的请求声和因等待时间较长发出的埋怨声,与广播里传出的叫号声交织在一起,好不热闹。药房前面排着几条长长的但并不很整齐的队伍。焦急的人们不时向里面张望着,货架上摆满了琳琅满目的药品,后面还有几台紧张工作的全自动摆药机,手里拿满药品的药师在那并不宽敞的空间里快速穿梭着。这时,从队伍前面传来逐渐激烈的争吵声。一位留着长发的青年男子不耐烦地朝着窗口大声吼道:「还磨蹭什么呢?赶快把药递给我」,旁边一位中年女士补充道:「好像是个新手吧。」里面带着近视眼镜的小伙子耐心解释道:「先生,您处方上的辛伐他汀片和克拉霉素分散片联用会引起肌病风险的增加,出于用药安全考虑,建议找医生修改一下处方,谢谢您的配合。」那男子更加生气地嚷道:「你不就是一个拿药的吗,医生给我开什么,你就给我照方抓药,你哪儿来那么多事……」 审核处方是法律赋予药师的权利和职责相信这样的场景,可能每天在全国不同医院上演着。但你是否想过,审核处方是法律赋予药师的一项神圣权利和职责呢?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可见,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处方管理办法》赋予了药师处方审核权,并且对审核处方人员的职称还有明确要求: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只要认识字,就能照方抓药?看来,调配、审核处方绝对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只要认识字,就能照方抓药」那么简单。虽然现在大多医院都实行电子处方,以前要是很快读懂医生一张手写处方,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这种错误观念不但在某些患者的意识中存在,甚至有些医院的管理者把药师和挂号收费人员等同看待,显然这些领导并没有把呵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师看作专业技术人员。造成医院药师这种尴尬处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在中国 「重医轻药」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可否认,医师永远是医院的主导者,他们在诊断治疗患者疾病时,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往往都是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权威,在药物的使用方面拥有不容置疑的特权。而医院的护师虽然没有如医师那样在学术上高不可攀,但她们在工作中为患者喂药、打针、输液,和患者接触较为密切,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使她们更了解哪些药物一起用会变色,哪种药物患者更容易出现不良反应。而我们以前的药师大多学历偏低,不注重学习,隔着一个小窗口简单地把药发给患者,不发错药则大功告成安然回家了,至于患者是否正确服药,服药后效果如何,是否发生不良反应,则一概不知。以至于药师或自己的家属用药,还要向医师请教哪个药物治疗效果好,也难怪患者说我们「你不就是一个照方抓药的吗」。这不得不说是药师这个职业的悲哀。药师开始拓展新的药学服务究其根本,造成医院药师这个职业悲惨结局的原因就是药师脱离了患者。好在我们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识到了这点。医院药师队伍的学历和以前比大大提高了,大医院的药师都有了博士,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有了硕士毕业的药师,并且一些医院还配备了临床药师,他们不但要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而且还都要经过规范化培训。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指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目前,在一些二、三级医院的病房,都能看到临床药师的身影,他们和医师、护师一起参加交班查房,进行医嘱审核,参与用药方案的制定,监测药物不良反应,还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其安全用药。一些医院也陆续开设了用药咨询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服务。比如慢性病咨询、抗凝药物咨询等。药师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全面的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依托「精准药学」的开展,再给出详细的、个性化的指导方案。倡导用药安全,从尊重药师做起和临床药师、咨询药师相比,调剂药师的工作是忙碌的。在医院最忙的时候,一个窗口每天要调剂 1000 多张处方,药师工作 6 小时要走 15000 多步。身体累倒没什么,最让药师担心的是患者的用药安全问题,有时回到家还在想某一种药品是否发错了,心里忐忑不安。其实,药师也挺理解患者的,他们早上 7 点就来排队挂号,然后候诊排队、缴费排队、取药排队……排到我们这个窗口时,已经筋疲力尽。在这最后一个环节,药师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爆这个定时炸弹。其实药师也想减少患者排队时间,但调剂处方,核发药品是要遵守「四查十对」的,药师完成处方审核需要时间。在安全与快速之间,药师一定会选择安全。因此,提醒到医院取药的患者:为了用药安全,请给予药师多些理解,多些耐心,让他们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处方审核权,为患者的健康筑起一道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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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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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监管现状,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食药监局与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联合签发,于2014年1月15日印发,于2014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2013年1月22日,卫生部公布了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版《规范》全面提高了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资质的整体要求。按照新版《规范》要求,市食药监局于2013年5月29日印发了《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此文件已于2013年5月15日经市食药监局第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市法制办备案。 此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食药监局于2008年即共同印发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文件也已在市法制办备案。 上述《规范》、《办法》和《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中均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资质有明确要求。但市食药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药店仍未严格按规定配备从业人员,同时发现个别区(市)县监管力度不够。为了强化监管,规范零售药店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是食药监局与市人社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对药店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监管要求进行重申。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和定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的 规 定 , 零 售 药店 应 配 备 执 业 药 师 , 负 责 处 方 审 核 , 指 导 合 理 用 药 以及市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二是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驻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要求;三是加强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食药监、人社和医保部门建立监督管理联系机制,相互及时通报信息,从而达到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三、《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一百七十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二)《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第六项“监督管理”中第4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达不到开办时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可通报社保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其社保刷卡定点资格”。第5条“对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药品零售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证或撤销其GSP证书。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核减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 (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药监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四)《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3号)第五条第六款“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药师(或药士)在岗。营业人员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解答人:熊亚兰 电话: &&[广告]在培训果报培训班的考生赠送培训果vip服务(班主任老师全程指导、量身制定学习计划、学习跟踪、学习督导、专家在线答疑等);赠送培训果VIP题库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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