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在中国银行长城跨境通卡办了一张.长城粤通信用卡,但办完才知道,不是粤通信用卡,而是粤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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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用卡: 加油满200返100
今日有优惠
部分信用卡
中国银行优惠详情与细则
限长城环球通爱驾汽车卡、中银速通卡、中银辽通卡、长城粤通信用卡、中银三秦通持卡人1、基础加油返现:
1)持卡至加油站类商户(MCC为和5172)每月累计消费满500元返20元,满1000元返50元;
2)每月最高返现50元,每月限前2.5万名;2、最惠中行日加油返现:
1)通过微信报名,报名成功后每周日至加油站类商户(MCC为和5172)刷卡单笔满200返100元刷卡金优惠;
2)限1次/月/人,每月限前2500名;
3)微信报名方式:搜索“中国银行信用卡”或“Boc-card”关注微信服务号并绑定中国银行信用卡;成功绑定后,请在微信下方菜单栏“热卡精彩”-“活动报名”中选择本次活动进行报名;
4)刷卡金将于每个活动月后的90个自然日返还,对返还金额如有异议,需在收到刷卡金的30个自然日内至店中国银行。3、超值优惠:
1)每月消费满2000元即可获赠2次免费洗车和无限次道路救援服务;
2)每月限前2.6万名;
3)免费洗车券通过“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共号-特色服务-车主频道查询;4、基础加油返现与最惠中行日加油返现可叠加,每人每月最高返150元。...
1、本活动仅限中国银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长城环球通爱驾汽车卡、中银速通卡、中银辽通卡、长城粤通信用卡和中银三秦通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参加;2、本次活动每月限2500名,在限定名额内,持卡人每月均可参加活动,同一持卡人每个活动月限获1次返现。所有满足条件的持卡人将按照刷卡时间进行排序,先到先得;3、交易仅限本活动指定信用卡在加油站类商户(MCC为和5172)的刷卡消费交易,如发生退货等交易,将不进行返现。中国银行同时保留扣回不符合条件的已返现的权利;4、持卡人将在每个活动月后的90个自然日收到当月返现。对返还金额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返现的30个自然内致电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提出,逾期将视为持卡人认可返还金额。具体返现到账日期,可能因不可预估的不可抗力因素晚于上述约定时间;5、若持卡人于活动期间发生逾期未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信用卡卡片被冻结、发生或涉嫌发生从事违法、违规、违反相关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情形,即不再享有本活动项下返现资格;6、本活动返现所得税由获赠持卡人自理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7、中国银行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根据需要取消本活动或修订活动相关条款的权利(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规则、报名名额等)。...
信用卡申请
优惠太给力,没有卡?那怎么行呢!赶快点击去申请,可快速办卡呦 &&&
Copyright & KaHui,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号-1长假的时候,有车一族看见望不到头的排队缴费车辆,都不敢贸然开车出去潇洒了。不过,如果您即日起持身份证和名下私家车行驶证到中行各大网点办理中国银行长城粤通信用卡,不仅可以直接通行“ETC专用车道”,自动扣款,秒过高速收费站,安全便捷,而且还能享受六重好礼。  一、电子标签免费送  3月31日前,成功办理并激活长城粤通信用卡的私家车主客户,可获赠电子标签一个(价值200元),名额有限,先到先得。(需关注“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在【惠活动】中报名)  二、返50元通行费  3月31日前,已获赠电子标签并安装绑定长城粤通信用卡的客户,持卡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水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1930号原告:张水灵,男,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张浩,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江红,辅助人员。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58741Q。负责人:冯伯仲,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群,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剑,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张水灵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本院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罗艳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水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浩、被告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水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名下卡号为62×××90、62×××49的信用卡在日至26日期间共计12614元的22笔交易的支付结算行为违约,原告无须承担还款义务;2.判令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对原告名下卡号为62×××49的信用卡在日期间共计1997元的3笔交易的支付结算行为违约,原告无须承担还款义务;2.判令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原告持在被告处开立的卡号为62×××49的贷记卡在银行自助设备上查询,发现该账户内信用资金于日在异地消费3笔共计1997元。原告的贷记卡从未遗失,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仅在事发前两日曾有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向原告电话调查用卡情况以及就是否提高消费额度进行过意见征询。警觉该自称银行工作人员为电话诈骗并意识到该卡可能被他人盗刷,原告于当天向被告办理紧急挂失并向东莞市公安局报警。东莞市公安局于日以被诈骗为由立案并启动侦查。鉴于该卡还款期限为每月25日,原告于日向被告电话告知了公安机关就以上消费交易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并申请在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前延期还款,但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建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对信用卡的安全性能及用卡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在原告持卡交易时应对持卡人的身份、所持信用卡的真伪及交易密码进行必要的验证,在三者条件皆备时方可进行相关交易款项的结算与支付。在涉案交易中,被告允许使用的终端无法识别信用卡真伪,在交易时又没有对使用人的身份进行验证,在该情况下完成结算,毫无安全保障可言,应对涉案交易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辩称:1.涉案信用卡系通过网上快捷支付方式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完成操作的,无需使用实体银行卡,不存在伪卡交易,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对于涉案信用卡被盗刷银行是否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原告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情况,涉案信用卡被盗刷的关键在于原告此前接到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及询问是否提高消费额度等,从而泄露了重要信息,导致信用卡被盗刷,过错在于原告,原告有妥善保管与信用卡相关的信息及密码,包括网络支付过程中验证码信息的义务,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原、被告之间不是储蓄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信用卡使用后即为借取了被告资金,应依法返还。原告信用卡因信息泄露被盗刷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应向与之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通过刑事途径向骗取其信息并进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追究。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在被告处申请开通了长城粤通IC信用卡,卡号为62×××49,双方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其中第二条“使用”第11条约定“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第13条约定“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长城粤通IC信用卡扣款协议》(原告为甲方,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公司为乙方,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为丙方)“服务”第1条约定“甲方联名卡的粤通卡密码由乙方统一设置,甲方可从用户指南中获悉。甲方收到联名卡后,应立即登录乙方服务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修改粤通卡密码,如因粤通卡密码遗失或泄露而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第2条约定“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联名卡,如遇甲方原因出现遗失、被盗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非法使用等情形,甲方应立即分别致电乙丙双方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乙丙双方均成功受理挂失,挂失方可生效,在挂失生效前,甲方愿意承担此卡产生的费用并授权丙方从甲方联名卡内扣收”。日,被告的公众信息平台向原告号码为138××××5988的手机发送信息情况如下:12时54分:[风险提示]银行不会以增额、赠送礼品或者积分等名义,主动联系您索要验证码!张水灵先生女士,您于04月25日12时51分申请设置中行信用卡电话查询密码,验证码为:468201(验证码有效期为1小时),仅用于您本次业务办理,如有疑问请致电客服中心咨询。[中国银行]12时54分:[风险提示]银行不会以增额、赠送礼品或者积分等名义,主动联系您索要验证码!张水灵先生女士,您于04月25日12时51分申请设置中行信用卡电话查询密码,验证码为:357269(验证码有效期为1小时),仅用于您本次业务办理,如有疑问请致电客服中心咨询。[中国银行]12时58分:您所持有的我行信用卡手机号码已于日成功变更为132××××0057。详询。[中国银行]原告确认其手机确实收到了上述信息,但主张公众信息平台发送上述信息时,其手机没有在身边,其也没有看信息的习惯,以为是垃圾信息,没有在意。直至日,其在超市购物使用涉案信用卡时,发现密码错误,然后打银行客服电话询问,才发现预留电话变更了,这时候翻看手机信息才看到上述信息。日,涉案信用卡分别在13:17:52、13:19:17、13:21:14,通过互联网网络无卡消费699元、699元、599元,商家均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上述交易发生同时,被告公众信息平台均发送含有验证码的信息至号码为132××××0057的手机,短信提示输入验证码后本次交易即时生效。原告于日通过电话挂失涉案信用卡,并于日向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太平派出所报警,以诈骗案立案。原告主张事发前两日接到一个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核实其卡号和姓名,还询问其妻子和母亲的姓名是不是xxx,然后询问提2000元额度够不够,要不要提升额度,原告主张其当时怀疑是诈骗电话,没有再理会。被告主张银行工作人员未打过该电话给原告,被告并提交了其客服人员电话通话录音为证,其中日12时54分的通话录音显示:一位自称张先生的人致电客服电话,称忘记了查询密码,需要重新设置,客服人员与其核实信用卡额度和身份证号码,此人所报卡额度和身份证号码与原告的相关信息相符,客服人员核实后说会发送一个验证码到其预留手机,该人员称手机正在开机有点慢,客服人员告知其收到验证码后会转到语音提示,根据语音提示可以设置。该人员称还没有收到信息,要求银行客服人员再重新发一次,客服人员又重新发了一次验证码,并告知其验证码一个小时内有效,该人员询问是否收到验证码后再打服务电话就可以,客服人员告知其收到验证码后打40066转人工服务就可以设置查询密码,此人就说收到后再致电,然后就挂断电话了;日13时03分,又有人致电客服电话,称收到了验证码,要设置查询密码,客服人员与其核实信用卡额度和身份证号码,此人所报卡额度和身份证号码与原告的相关信息相符,客服人员要求其提供验证码,其所报验证码为468201,核实通过后,客服人员帮其转接语音设置6位数的查询密码,设置成功后,此人称其之前预留的号码已不再使用,要求更换为132××××0057,客服人员随后帮其修改后,此人并查询信用卡剩余额度,客服人员告知其为2000元,然后就挂断电话;日18时55分,原告致电被告客服人员,称不记得查询密码,客服人员询问其预留手机是否可以接收信息,并询问其预留手机号码,原告回答是138××××5988,客服人员称不是这个号码,原告称确实是这个号码,客服人员进一步与原告核实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告诉原告预留的确实不是其所说的手机号码,建议其到柜台或者网银修改手机号码再来电设置,原告就称可能是别人改了他的号码,上次有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打电话给原告,并怀疑被人盗了密码改了手机号码,客服人员称因为没有查询密码,无法查询卡片详情,原告进而询问客服人员**********是否中国银行总部的号码,客服人员告知其总行是不会以该号码给其拨打电话的,不会以增额为目的索要卡号、有效期和安全认证码,原告又询问周一那天有人打电话到其手机,显示是号码,是否银行号码,客服人员告知其95566是中国银行号码,但无法确保是银行拨打的,目前有些诈骗分子会以软件虚拟号拨打电话,并询问原告是否向这个电话泄露了个人信息,原告回答说:“之前这个电话打给我,问我是不是张水灵,我说是,然后他问我是不是刚刚办了个信用卡7449的,我说是,然后他问我这个卡是不是开通了,我说开通了,额度只有2000,他也知道我的额度,问我要不要提一下额度,我说提一下”,客服人员询问:“那你是否泄露了卡片信息、有效期和安全认证码给他呢?”原告回答说:“对啊,他问我,我发了个验证码给你,你把那个验证码告诉我,我把验证码告诉他了”。后客服人员为原告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建议原告尽快报警。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长城粤通IC信用卡,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密码,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信用卡使用信息、包括网络支付过程中验证码信息的义务。信用卡信息、验证码信息、密码与信用卡的资金安全紧密相连,系信用卡网络支付的安全认证手段。同时,正确输入验证码属于持卡人确认账户信息正确及授权消费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案情,首先,从被告提交的客服电话通话录音记录显示,原告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其所持有的信用卡信息,并将验证码信息透露给案外人,没有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其次,被告已经及时通过公众信息平台发送信息给原告,且信息中已包含了清晰的风险提示“银行不会以增额、赠送礼品或者积分等名义,主动联系您索要验证码”,原告称银行发送上述信息时其手机不在身边,其没有阅读短信信息的习惯,与其在客服电话录音中所述的诈骗人员称发送了验证码到原告手机,并要求原告告知验证码的陈述明显自相矛盾。本院认为,在涉案交易发生过程中,原告轻信诈骗电话,泄露其所持有的信用卡信息和验证码信息并透露给他人是造成涉案损失的根本原因,被告已经尽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或者违约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水灵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水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建斌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信用卡专区
48小时排行深圳中国银行信用卡长城粤通卡哪里办?有办过的介绍下,今天去了龙华中行被告知无此卡种。_百度知道
深圳中国银行信用卡长城粤通卡哪里办?有办过的介绍下,今天去了龙华中行被告知无此卡种。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直接在中行信用卡网站登记这个卡种就可以了
网站上没有,我早试过,不知道别乱来
采纳率:46%
我也想知道怎么办,中行的信用卡中心说可以办,网点又说不可以办,然后粤通卡中心说可以在网站上申请,但是网站上又没有可以申请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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