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公司中分批装运与转运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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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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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转运,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的,则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条款、市场销售或资金的条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为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凡数量较大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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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需要等因素考虑,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并在合同中订立明确。  对于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  2.订明分若干批次装运,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  3.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  微型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出信用证,其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底,分数批装运。我公司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条款,为早收汇,6月底便将合同数的一半货物一并装出,引起双方纠纷。  分析提示:合同对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都做了规定,而信用证没做规定。我公司的装运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与合同不符。  根据《UCP600》规定,对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及不同的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故本章开篇案例二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分批装运。
  二、中途转运  转船(Transhipment)是指货物装运后,在运输途中换装其它船舶运至目的港。能否允许卖方装运货物途中转船,在合同中,买卖双方也要订立明确,即“允许转船条款”。如果到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无合适的船,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允许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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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整理版P27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 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 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 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⑤凭产地 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4.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 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 易时参考。 5.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答: (1)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 “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 买卖方式。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 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 加工技术、 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 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 ②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 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 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 “对等样品”或“回样” 。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 (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 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 为便于卖方交货, 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 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 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 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合同中规定质量公差,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P33 一、思考题 2.熟悉各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以及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 答: (1)计量方法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 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 (2)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 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具体如下: ①重量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千克(kilogram,或 kg.、吨(ton,或 t) ) 、公吨(metric ton,或 m/t) 、公担(quintal,或 q.、 )1 / 31 公分(gram,或 gm.、磅(pound,或 lb.、盎司(ounce,或 oz.、长吨(long ton,或 l/t) ) ) ) 、短吨(short ton, 或 s/t) 。 ②容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或 l.、加仑(gallon,或 gal.、蒲式耳(bushel,或 bu. ) ) )等。 ③个数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只(piece,或 pc.,件(package,或 pkg.,双(pair) ) ) ,台、套、架(set) ,打(dozen,或 doz.,罗(gross,或 gr.,大罗(great gross,或 g.gr.,令(ream,或 rm.,卷(roll,或 coil) ) ) ) ) ,辆(unit) ,头 (head) ,箱(case) ,包(bale) ,桶(barrel,drum) ,袋(bag)等。 ④长度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码(yard,或 yd.、米(metre,或 m.、英尺(foot,或 ft.、厘米(centi-metre,或 cm. ) ) ) ) 等。 ⑤面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或 yd2) 、平方米(square metre,或 m2) 、平方英尺(square foot,或 ft2) 、 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 ⑥体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或 yd3) 、立方米(cubic metre,或 m3) 、立方英尺(cubic foot,或 ft3) 、 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 (3)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如表 2-1、表 2-2 和表 2-3 所示。 表 2-1 常用重量单位换算表 吨 吨 公斤 市担 市斤 英吨 美吨 磅 1 0.001 0.05 0.05 0.454 米 米 厘米 毫米 市尺 英尺 英寸 1 0.01 0.001 0.8 0.0254 公斤
0.5 .19 0.453 厘米 100 1 0.1 33.333 30.48 2.54 升(市升) 升(市升) 立方英寸 英加仑 美加仑(液量) 美加仑(干量) 1 0.0 3.8 市担 20 0.02 1 0.01 20.7 0.009072 毫米
333.33 304.8 25.4 立方英寸 61..274 231 268.803 英加仑 0.6 1 0.9 市斤
1 4.37 0.9072 市尺 3 0.03 0.003 1 0.2 英吨 0.984 0.492 1 0.446 英尺 3.81 0...08333 美吨 1.102 0.551 1..0005 磅 . 1.00 1 英寸 39.7 0.4 12 1 美加仑(干量) 0.7 1.4 1表 2-2 常用长度单位换算表表 2-3 常用容量单位换算表 美加仑(液量) 0.3 1.6365.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原因2 / 31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其原因主要有:①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 量工具的限制,许多商品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②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 (2)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①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②约量法,即在某一具体数字前加“约” 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③溢短装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 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6.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 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答: (1)两个条款的区别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 “ 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 ”因此,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条款,卖方交货数量可为 450 公吨~550 公吨。 在合同中规定“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即卖方可溢装或短装 5%,按此规定,卖方 实际交货数量在 475 公吨~525 公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另外,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予以采用,以免引 起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 (2)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可交数量的范围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在 500 公吨上下 5%幅度范围内皆可。 因此,卖方最多可交公吨数为 525 公吨:500×(1+5%)=525(公吨); 卖方最少可交公吨数为 475 公吨:500×(1-5%)=475(公吨)。 即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 525 公吨,最少 475 公吨。 (3)溢短装条款的计价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 少交少收。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 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 二、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 50 公吨货物,合同规定 A、B、C、D、E 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 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 公吨货物均为 A 规格, 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 1/5, 拒收其余的 4/5, 并要求退回 4/5 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答:法官应判决买方有权拒收 4/5 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 4/5 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 如下: 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中,合同要求卖方对于 A、B、C、D、E 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 A 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 1/5 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P42 6.什么是运输标志?它一般由哪些内容组成?试按一般要求设计一个运输标志。 答: (1)运输标志的含义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即“唛头” ,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 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等组成,通常刷印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的是为了使 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2)运输标志的内容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②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 ③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3 / 31 ④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3)设计一个运输标志 ABCD 收货人的代号 543210 参考号 SINGAPORE 目的地 No.4-360 件数代号 10.什么是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在我出口业务中,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这些做法? 答: (1)定牌的含义及适用情况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 主(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提高商品售价 和扩大销售数量的情况。 (2)无牌的含义及适用情况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加工的半制 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3)中性包装的含义及适用情况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 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 ,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 种手段。 P66 一、思考题 1.什么叫“贸易术语”?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 答: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 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原因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 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 答: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共 21 条,主要说明了 CIF 术语的性质和 特点,并具体规定了在 CIF 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最早制定于 1919 年, 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 ,后于 1941 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最新修订 的规则对 Ex、FOB、FAS、CFR、CIF、DEQ 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其中 FOB 术语又细分为 6 种,因此该惯例实际上有 11 种贸易术语。 (3)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简称《2000 年通则》 )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重要的贸 易术语做出了统一的解释。该规则最早制定于 1936 年,最终在 INCOTERMS 1990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 E 组(EXW) 组(FCA、FAS 和 FOB) 组(CFR、CIF、CPT 和 CIP) ,F ,C 和 D 组(DAF、DES、DEQ、DDU 和 DDP)四组共 13 种贸易术语,并具体规定了各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 险和责任,以及需注意的问题。 3.什么是 INCOTERMS 2000( 《2000 年通则》 )?试分别指出各组术语的共同点以及 13 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 风险点。 答: (1)INCOTERMS 2000( 《2000 年通则》 )简介4 / 31 INCOTERMS 2000( 《2000 年通则》 )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 13 种贸易术语做出解释,并按其 共同特性归纳为 E、F、C、D 四组。该规则最早制定于 1936 年,最终在 INCOTERMS 1990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2)各组术语的共同点及该组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①E 组 E 组为起运术语,只有 EXW 一种术语。按此术语,卖方在他所在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EXW 术语的交货点为 卖方处所,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 ②F 组 F 组为主运费未付术语,包括 FCA、FAS 和 FOB 三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 运人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并支付费用。其中,FCA 术语的交货点为卖方所在 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或者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FAS 术语的交货点 为装运港船边,风险点为货交船边后;FOB 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 ③C 组 C 组为主运费已付术语,包括 CFR、CIF、CPT 和 CIP 四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 并支付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 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其中,CFR 和 CIF 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CPT 和 CIP 术语 的交货点为合同规定的出口国内地/港口,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④D 组 D 组为到达术语,包括 DAF、DES、DEQ、DDU 和 DDP 五种贸易术语。按照 D 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 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按 D 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属“到货 合同” 。其中,DAF 的交货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DES 的交货点为目的港船上,风险点为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DEQ 的交货点为目的港码头,风险点为买方在目的港收货后;DDU 和 DDP 的交货点为进口国 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在指定地收货后。 4.试写出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答: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FCA、CPT 和 CIP 是六种使用较多的贸易术语。其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 写如表 4-6 所示。 表 4-6 FOB、CFR、CIF、FCA、CPT 和 CIP 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英文缩写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destination)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estination) 5.简述 FOB、CFR 和 CIF 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下表各栏中分别填入“买方”或“卖方”字样: 风险 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答: (1)FOB、CFR 和 CIF 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FOB、CFR 和 CIF 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如表 4-7 所示: 表 4-7 FOB、CFR 和 CIF 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5 / 31责任 谁办理 租船订舱 谁办理 保险费用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谁支付 保险费谁承担货装上 船后的风险 卖方 1.装货,通知对方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相同点 3.交单 1.接货买方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受单,付款4.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 FOB 不同点 CFR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风险 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谁承担货装上 船后的风险 买方 买方 买方 责任 谁办理 租船订舱 买方 卖方 卖方 谁办理 保险 买方 买方 卖方 费用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买方 卖方 卖方 谁支付 保险费 买方 买方 卖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2) “买方”或“卖方”填写如下表所示:6.如按 CIF 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 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我方要求买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 并建议买方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理由如下: CIF 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 ,而即使在卖方提交 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此,按 CIF 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没有理由提出拒付货款。 8.试简述 FOB、CFR、CIF 与 FCA、CPT、CIP 的主要区别。 答:FCA、CPT、CIP 三种术语是分别从 FOB、CFR、CIF 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 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 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 FCA、CPT、CIP 则不仅适 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 结合的多式运输,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 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 FCA、CPT、 CIP 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 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 FOB、CFR、CIF 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在使用租船运输的 FOB 合同中,应 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 CFR 和 CIF 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 FCA、CPT、CIP 术语下,如 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 术语) ,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 (FCA 术语) ,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这样,在 FCA 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 CPT、CIP 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 在 FOB、CFR、CIF 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 FCA、CPT、CIP 术语下,卖方提交的 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6 / 31 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 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二、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 CIF 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 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 月份 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 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在买 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 10 月中旬将货 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 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 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 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 订的合同,是真正的 CIF 合同吗?说明理由。 答: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 CIF 合同。理由如下: (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 ,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 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 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 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 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 ,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 12 月 2 日将货物实 际运抵英国目的港,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 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 条款规定“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因此,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 CIF 合同。 2.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 A 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 5 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 8 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 出口企业于 8 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 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 9 月 2 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 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 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个人认为印商需向我出口企业付款、收货。理由如下: 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采用 FCA 术语成交时,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 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本案中,我某出口企业将出口手表于 8 月 31 日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符合合同 8 月份交货的时间 要求,并及时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完成了 FCA 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印商无权拒绝付款、提货。 P74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 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为什么? 答: (1)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作认真考虑:①增收节支外 汇运保费;②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③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④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2)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 FCA、CPT 和 CIP 术语。理由如下: FCA、CPT 和 CIP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 FOB、CFR 和 CIF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因此,在采用 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 FCA、CPT 和 CIP 术语,以方便交易,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和损失。 二、案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 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MTD) 。货物在 京都距制造商 5 公里的集装箱堆场 (CY) 装入集装箱后, 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 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7 / 31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 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 FOB、CFR 或 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 board transport document)?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答: (1)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 FOB、CFR 或 CIF 术语报价。理由如下: FOB、CFR 或 CIF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船舷。但是,本案中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京都制造商 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 FOB、CFR 或 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理由如下: 在 FCA、CPT、CIP 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在多式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多式 运输单据。 由此可见,本案例所要求的“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 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说明京都制造商应采取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多式运输单据,而 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个人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 FCA 京都、CPT 孟买或 CIP 孟买贸易术语,其中最合适的是按 CIP 孟买贸易术语成交。理由如下: FCA、CPT 和 CIP 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 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孟买进口商的要 求。 其中,FCA、CPT 和 CIP 这三个贸易术语中 CIP 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 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孟买进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P79-80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 3.50 元 CIFC 香港; (2)每箱 500 英镑 CFR 净价英国; (3)每吨 1000 美元 FOB 伦敦; (4)每打 100 欧元 FOB 净价减 1%折扣; (5)2000 日元 CIF 上海包含佣金 2%。 答: (1)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未注明佣金的百分比,可更正为“每码 3.50 元 CIFC5%香港” 。 (2)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 CFR 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可更正 为“每箱 500 英镑 CFR 净价伦敦” 。 (3)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 FOB 术语后面应跟出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进口国的港口,可更正 为“每吨 1000 美元 FOB 上海” 。 (4)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贸易术语后缺出口国的港口,另一方面净价是不包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 价格,不应与折扣同时出现。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打 100 欧元 FOB 上海净价” 。 (5)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单价条款缺计量单位,另一方面 CIF 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 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箱 2000 日元 CIF 东京包含佣金 2%” 。 P93 2.为什么说在 FOB、CFR、CIF、FCA、CPT、CIP 合同中, “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答:在 FOB、CFR、CIF 以及 FCA、CPT、CIP 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 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装运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 “交货”和“装 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答: (1)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以下四种:①规定某月装运;②规定跨月装运;③规定在某月 月底或某日前装运;④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其中, “规定某月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使用最广。 (2)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应考虑的问题 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 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 ②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③装运时间的长短要适度;④应注意装运时间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⑤应注8 / 31 意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⑥约定装运时间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⑦约定装运时间应 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⑧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运时间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答: (1)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含义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 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 方式)的行为。 (2)允许分批装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可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 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买方来说比较被动,但买方也可根据对货物的使用或转 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 (3)允许转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转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一般地说,货物中途 转运,既延误时间和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 际惯例,应如何理解?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答: (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及理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种做法下,卖方可较为主动地 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②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下,买方可从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 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的限制较严。在出口业务中,卖方应予慎重对待此类条款,以免造成被 动。 (2)如未作规定分批装运的情形 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按外国 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有的国际规则,例如《UCP600》规定: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 款,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 。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按照《UCP600》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 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UCP600》第十九条规定: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 ”出 于转运不可避免的趋势考虑, 《UCP600》所指的“禁止转运” ,实际上仅指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货物(即散 货)运输的转运。但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出口合同中,仍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10.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其具体的内 容有哪些? 答: (1) 《UCP600》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规定的原因 《UCP600》之所以对“转运”作这样的界定和处理,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随着运输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 情况起了很大变化。在许多情况下,转运不可避免。例如,海运货物装入集装箱及/或载驳船运输,这类船舶往往 因船体巨大不能直接停靠目的港码头,需将货物卸在较小的船只再航行至目的港码头卸货;货物用汽车从一个国家 运到另一个国家,进口国往往禁止出口国的运货汽车入境,而需要从出口国的汽车上卸下再装上进口国承运人的汽 车。 (2) 《UCP600》对转运的具体规定 根据《UCP600》的解释, “转运”一词按不同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解释。其中,在海运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 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艘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船只;在航空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 用证中规定的启航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从一架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 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发运或运输地至目的地运输过程,在同一运输方式内,从一运输工具9 / 31 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P113 2.何谓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试分别简述其特点。 答: (1)班轮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具有以下 三个特点: ①“四固定” 。即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的航行时间表航行,和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计收运 费。 ②“一负责” 。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 ③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不计算装卸时间与滞期费和 速遣费。 (2)租船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区别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①按照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线,组织运输;没有相对于定期班轮运输的船期 表和航线。 ②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因此,租船运输的运价(或租金率) 相对班轮运输而言较低。 ③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另外,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 租与第三人。 ④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⑤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 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收据。 ⑥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⑦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 4.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班轮提单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 面: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3)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它是索、理赔的证明文件和向银行议付的单据。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清洁提单”与“过期提单”? 、 、 、 、 答: (1)已装船提单的含义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 单。 (2)指示提单的含义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由于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即 可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3)直达提单的含义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后,中途不再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4)转运提单的含义 转运提单是指货物装上某一海轮后,在航运的中途港要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驶往目的港卸货的情况下所签发 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5)清洁提单的含义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 不良批注的提单。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 (6)过期提单10 / 31 过期提单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 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6.为什么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 白背书”的提单? 答: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 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做成凭指示的空白 抬头、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 提单,其目的在于, “已装船提单”可以证明卖方是否按时发货,清洁提单确定是否货物有包装不良和有损坏,而 “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能在托运人背书转让前,物权仍归托运人,还能使得提单便于在市场上转让。 7. “多式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区别? 答: “多式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单据签发人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签发人是多式运输经营人,或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而海运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或船 长,或其代理人。 (2)运输方式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是在多式运输经营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单据,故单据印明“收妥(货物) ”字样;而海运提单强 调海运贸易必须船上交货,故提单应该印明“on board” ,或者加上“on board”批注。 (3)常用运输项目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经常用到六个运输项目(前段运输、收货地、装货地、卸货港、交货地、船名) ;而海运提单只 用三个运输项目(装货港、卸货港、船名) 。 10.何谓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何程租船合同要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又为何在以程租 船运输货物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也要就以上内容的条款作出规定? 答: (1)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的含义 装卸时间或称装卸期限,是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的时间。 装卸率表示装卸的速度,即平均一天装卸若干吨。 按《1993 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解释,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 间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 。 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即为速遣时间。对此,承租人有权 向船舶出租人主张速遣费。根据国际航运惯例,速遣费费率通常是滞期费费率的一半,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2)程租船合同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因 程租船合同要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有:①程租船运输情况下,装卸货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 舶的使用周期和在港费用,直接关系到船方利益;②为使程租船合同有关条款符合实际并保证兑现,必须根据货物 的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的装卸能力、港口习惯、航运市场的运费水平等因素,在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慎重确 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3)买卖合同中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因 为防止进出口合同条款与租船合同不一致而造成损失,应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作相 应规定。 15.国际航空运输的方式有哪几种?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答: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主要有: (1)班机运输 班机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这种飞机有固定始发站、到达站和途经站。 (2)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可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其中,适合于运输大宗货物的整架包机,是指航空公司按照事 先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站的运输方式;适合于运 输一吨以上不足整机货物的部分包机,是指由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 把整架飞机的舱位分租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11 / 31 (3)集中托运方式 航空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 将货物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将货物分别拨交给各收货人 的一种运输方式。这种托运方式,可争取较低的运价,在航空运输中使用较为普遍。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航空急件传送方式又称“桌到桌运输” ,适用于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货样及单证等 的传送,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运输方式。 18.出口斧头一批,共 19.6 公吨,14.892 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经查,上海至香港, 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 W/M,等级为 8 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 20.50 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 W/M,等 级为 8 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 60 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 13.00 美元。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解:因为 W=19.6&M=14.892, 所以按重量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19.6×(20.5+60+13)=1832.6(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 1832.6 美元。 P139 一、思考题 1.试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答: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 对象。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 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重要事实的申报;②保证。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赔偿义务。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 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答:按照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 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海运险中责任范围最狭小的一种。 (2)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在投保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列举的附加险?为什么? 答: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目前,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①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其险别有以下 11 种: 碰 a. 损、破碎险;b.串味险;c.淡水雨淋险;d.偷窃、提货不着险;e.短量险;f.渗漏险;g.混杂、玷污险;h.钩 损险;i.受潮受热险;j.锈损险;k.包装破裂险。12 / 31 ②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 8 种:a.战争险; b.罢工险;c.黄曲霉素险;d.交货不到险;e.舱面险;f.进口关税险;g.拒收险;h.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 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投保一切险所包括的附加险及其原因 在投保一切险时,并不包括上述所列举的所有附加险。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其原因 在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只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解释下列名词:保险利益,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T.P.N.D.,批单,代位追偿权。 答: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 对象。 (2)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 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3)委付的含义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 行为。 (4)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 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 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5)T.P.N.D.的含义 T.P.N.D.即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属于一般附加险,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 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的损失。 (6)批单的含义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 即另出一个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 (7)代位追偿权的含义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 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6.我按 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答: (1)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 。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串味险都属于 一般附加险。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投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 险的责任范围内。 (2)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 。理由是: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受潮受热险属于一般附加险。 (3)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妥当。 (4)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平安险、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 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和罢工险都属于附加险,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 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5)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水渍险、淡水雨淋险” 。理由是:航空运输一切险是航空 运输货物保险,而淡水雨淋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本题按照的 CIF 贸易术语,是海洋运输,不能用航空运13 / 31 输货物保险。同时缺少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基本险。 8.我出口 CIF 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 15000 美元,一切险保险费 率为 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 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解: (1)保险金额=CIF 价×(1+投保加成率) =15000×(1+10%) =16500(美元)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6500×(0.6%+0.03%) =103.95(美元) 即投保金额为 16500 美元,应付保险费为 103.95 美元。 9.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 2000 美元 CFR××港,现客户要求改报 CIF 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查一切险费率为 0.4%,战争险费率为 0.03%。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 CIF 报价。 解:在已知 CFR 价的情况下,CIF 价的计算公式为: CIF 价=CFR 价 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20001-[(0.4%+0.03%)×(1+10%)] =2009.5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 CIF 报价为每公吨 2009.51 美元。 10.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 1000 英镑 CIF 伦敦。按合同规定,卖方按 CIF 发票金额的 110% 投保,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受潮受热险,两者费率合计为 0.9%。现客户要求改报 CFR 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 前提下的 CFR 伦敦价。 解:在已知 CIF 价的情况下,CFR 价的计算公式为: CFR 价=CIF 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1000×[1-0.9%×(1+10%)] =990.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 CFR 伦敦价为每公吨 990.1 美元。 14.现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有哪些险别?这些险别能否单独投保? 答: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险别: (1)I.C.C(A)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协会货物(A)险条款 (2)I.C.C(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B)险条款 (3)I.C.C(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协会货物(C)险条款 (4)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6)Malicious Damage Clauses――恶意损害险条款 其中,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 、 15.I.C.C.条款中(A) (B) (C)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有何区别? 答: (1) (A)险条款 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 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 (A)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四类:①一般除外责任; 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 (2) (B)险条款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3) (C)险条款 ICC(C)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 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二、案例 1.我方以 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14 / 31 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答: (1)损失应由我方负责,理由如下: 采用 CFR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点为装运港船舷,即卖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 险,买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本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 程中,尚未越过船舷,故此时货物发生的损失应由卖方即我方负责。 (2)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需给予赔偿,理由如下: 本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卖方尚未完成交货,即此时货物所有权仍属于 卖方,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便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对 该项损失不需给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 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 10 天时 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 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 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 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 CIC( 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答: (1)各项损失的性质 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搁浅造成的损失;②A 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 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①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②A 舱被 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 的。 (2)可获保险赔偿的投保 CIC( 条款)中的险别 投保 CIC( 条款)的平安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 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 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 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 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答:保险公司不须赔偿,理由如下: 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尽管尚待灌装的散货因 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但货损发生在仓库内,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须赔偿。 对此,外贸出口企业应吸取教训,尽快将到达指定仓库后的货物灌装并及时交付不同的买主,以免遭遇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避免利益损失。 P155 2.简述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责任及其区别。 答: (1)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责任 出票人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该汇票被承兑和/或付款;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 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确保被背书人对票据的权利;承兑人是指票据为远 期票据时,应收款人或持票人要求同意到期付款的付款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到期付款。 (2)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区别 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区别在于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即当付款人承兑,或背书后,承兑人或背书 人承担保证到期的主要责任,出票人的责任成为次要责任,但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出票人。 3.何谓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试简述两者的主要区别和用途。 答: (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 的书面支付命令。 (2)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和用途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出票人不同。其中,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广泛用于国际15 / 31 贸易结算中;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如汇款等)业务中。 5.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答: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即定日付款。 (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sight) 。 (3)出票日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 (4) 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 (at?days after date of transport document) 其中, , 较多用 “提单日期后若干天” (at?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 在上述四种记载远期付款日期的方法中,第(2)种使用最多,第(4)种次之,采用第(1)与第(3)种的比 较少见。 6.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又有什么不同? 答: (1)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不同 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两者的不 同之处在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而商业汇票未必是工商企业或个人,还可以是银行。 (2)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不同 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而银行承兑汇票 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7.试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答: (1)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同点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同点在于,三者都是票据。它们都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 可以流通转让。 (2)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如表 10-3 所示。 表 10-3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当事人 证券的性质 到期日 承兑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 关系 汇票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委托他人付款 见票即付; 不同到期日付款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出票人对付款人 没有法律上的约束 本票 出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自己付款 见票即付; 不同到期日付款 无需承兑 付款人 即出票人自己 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委托他人付款 见票即付 无需承兑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 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付款人 才负有付款义务。P173-174 1.试写出 T/T、M/T、D/D、D/P、D/A、T/R、O/A 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答: 电汇 (1)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 电传、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 (SWIFT) 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 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的一种汇付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 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 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4)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 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5)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 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 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6)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 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美、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16 / 31 (7)货到付款也称“赊账交易” (Open Account transaction,简称 O/A) ,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出口人先将货物 发出,进口人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 6.何谓托收?按国际商会“522 出版物” ,它共有哪几种?其特点各如何? 答: (1)托收的含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的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 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托收的种类及其特点 按国际商会“522 出版物”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①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不 附带商业单据,适用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②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附带商业单据, 是货款结算通常使用的托收方式。 7.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跟单托收方式通常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般说来,在出口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时,为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应妥善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 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以防进口人指定的代收行不 可靠, 或往来渠道不畅, 造成托收行拒绝托收申请的被动局面, 甚至因代收行信用不佳或产生意外而遭致货款落空。 (3)使用托收方式交易时,我出口方应争取以 CIF 或 CIP 条件成交,办理保险。如对方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 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 (4)要慎重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注意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 ,在实务中容易 产生的纠纷与争议。 (5)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谨慎使用托收方式。对于进口需要领取许可证的商品,在成交时应 规定进口人将领得的许可证或已获准进口外汇的证明在发运有关商品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 (6)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指示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 (7)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8)对于资信欠佳和诚信程度无充分把握的客户,如必须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出口货款的,可要求对方预付不 低于货物往返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的定金或预付款。也可采用部分付款交单托收、部分信用证,或由进口商同 时开立银行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担保。 总之,在托收业务中,出口人的风险很大,资金负担也较重,在出口业务中必须慎重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此外, 出口企业应对托收业务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做好催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 发生的损失,保证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9.为什么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如争取不到,可用何种方法取得出 口货物的安全保障? 答: (1)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的原因 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的原因在于,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如进口方不付款赎单,则出口方风险很大、可能银货两空。 (2)如争取不到,取得出口货物安全保障可用的方法 如对方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争取不到,则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可另 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即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10.为什么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 D/P 方式成交? 答: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 D/P 方式成交的原因在于,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 则》 ,其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与争议。 具体来说,如有的国家的银行当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均在付 款人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即把远期 D/P 改作 D/A 处理。其理由是付款人一经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 续,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代收行收回经过承兑的汇票而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有失 公平,而且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当的法律原则。这种做法虽然与托收指示书的指示相悖,但按《托收统一规17 / 31 则》规定,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对托收各当事人有约束力。 为此,国际商会 URC522 第 7 条中特别指出: “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 ”其用意就是劝 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 D/P,则后果自负。 P199 一、思考题 1.何谓信用证?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答: (1)信用证的含义 《UCP600》第二条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 销的, 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一般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 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如图 12-1 所示。图 12-1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 2.试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答:信用证的内容视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和信用证当事人的意愿而定。一般地说,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本身方面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兑付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 (3)信用证的种类: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可否转让等。 (4)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的付款行、偿 付行、承兑行、指定议付行等。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汇票的信用 证无此内容。 (6)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8)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 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 CIF 或 CIP 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 (9)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包装单据,例如装箱单、重量单, 以及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10)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 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选取某条航线;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 除此以外,信用证通常还有开证行的责任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以及信用证编号、 到期地点和日期、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5.为什么说信用证方式属银行信用?其主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的原因18 / 31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即受益人按信用 证的要求提交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 (2)信用证的主要作用 总的来说,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安全保证作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可以使本来彼此不熟悉或并不很了 解的买卖双方,以及资历和声誉一般的中小企业,也能以此顺利地进行交易。 ②资金融通作用。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即 议付)向出口人融通资金,可以通过凭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向进口人进行资金融通。 7.试简述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方式的主要特点。 答: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首要 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 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 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信用 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②提交的单据符合开证申请书规定,开证申请人就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款的银行进行偿付。 ③即使货物合格,如提交的单据未能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都有权拒绝付款。 8.信用证可从哪些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试结合 UCP600 的规定分别说明其基本含义和用途。 答: (1)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其中,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 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货运单 据付款的信用证。 (2)按其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其中,保兑信 用证是指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应开证行请求,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除 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3)按兑付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其中,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随附单据,或不需要汇票仅凭单据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称无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 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 是指被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 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 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4)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其中,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 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即予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 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5)按受益人是否有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其中,可转让信 用证是指信用证特别规定是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二、案例 1.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行 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答:出口企业可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并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依据如下: 信用证下,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为由拒付,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19 / 31 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当然,出口企业在发货之前要确保能提交相符单据,因为此种情况下,开证行审单非 常苛刻。 2.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 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行交单议 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 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开证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 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我通知行在与出口 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我通知行做法合理,理由如下: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本案 中,我方信用证已“经审核无误” ,故开证行无权以任何理由“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 。至于本案中, “品质不符 合合同规定” ,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 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 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 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答:本案中,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 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更为安全。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 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 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它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 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 4.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 办理。该信用证以后 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 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开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 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 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答:分析本案可知,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1)开证行要求提供商检证书属不合理要求 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UCP600》第 7 条 b 款明确规定,开证行自其开立信用证时起,为其承付承 担不可撤销的责任。进言之,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本案中,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 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条款,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 (2)开证行以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付的做法不合理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 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就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 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 P208 2.试简述银行保证书与信用证的异同。 答: (1)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相同点 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同属银行信用。 (2)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不同点 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保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除见索即偿保证书外,银行的付款责任一般是第二性的;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 任是第一性的。 ②适用情况不同。银行保证书适用于违约情况,不是每笔交易必会发生;而信用证适用于履约情况,只要交易 正常进行,信用证下的支款就必然发生。 ③付款依据不同。银行保证书的付款,依据银行保证书本身的具体条文和开立地的法律;而信用证的付款,依20 / 31 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3.何谓备用信用证,其用途何在? 答: (1)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履约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 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受 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即可取得开证行偿付。 (2)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用途几乎与银行保证 书相同,既可应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进出口交易和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延期付款的履 约保证,又可应用于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也适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 证。 P221 1.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体工作中, 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客户信用;②经营意图;③贸易术语;④运输单 据。 (2)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最重要因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依法订立的合同能否顺利完满地得到履行,客户的信用度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要在出 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就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即 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这是选用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 (3)具体工作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 、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取长补短、趋利避害, 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2.在 L/C、D/P 和 D/A 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何种最小?如采用汇付方式, 又如何? 答: (1)在 L/C、D/P 和 D/A 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D/A 最大,其次是 D/P,风险最小的是 L/C。原 因是:L/C(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卖方收汇风险最小;D/P 即付款 交单,D/A 即承兑交单,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D/P 付款交单情况下,买方只有支付货款后代收行才交 出单据,卖方风险相对较小;而 D/A 承兑交单情况下,买方承兑后即可取得相关单据,汇票到期时再付款。如果汇 票到期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卖方就需要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所以承兑交单的风险最大。 (2)汇付有预付款和货到付款之分。就卖方而言,采用预付款于己有利;而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很大,为了 不影响资金周转和避免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一般不宜采用货到付款的做法,也只限对资信可靠地客户出口,而且交 易金额不宜太大。 1.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 CIF 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在上海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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