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产房产分割案例大全继承的分割,具体怎么分割

两人继承房屋又约定三人平分,事后反悔如何处理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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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继承房屋又约定三人平分,事后反悔如何处理
贾永强 李虓威
&&&&案情:甲、乙、丙系兄妹,2010年2月,其母亲王某去世。王某遗嘱中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甲和丙,继承份额均等。王某去世后,乙认为母亲财产分配不均,找到甲和丙,想要房子的一部分份额。甲与丙答应乙的要求,三人于日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事后,三人因琐事关系恶化,房屋未分割。乙将甲和丙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分歧意见:对甲、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丙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行为,应视为二人放弃遗嘱继承,因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所以三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分割房产。&&&&&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丙同意分给乙三分之一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由于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房产。&&&&&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和丙的行为不属于放弃继承。一是甲和丙的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实质要件。放弃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虽然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部分遗产。但通常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放弃的是继承权,即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表示不再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割,他应继承的份额作为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原则,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放弃继承不是对部分遗产的放弃。该案中,甲、丙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要放弃自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只是将部分遗产分割给并非遗嘱继承人的乙。所以,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实质要件。二是甲和丙的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该案中,甲和丙虽然与乙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但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甲和丙的行为是赠与。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均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共同共有。作为财产共有人,经合意可以依法处分相关遗产。该案中,甲和丙作为合法的遗嘱继承人,成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他们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将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份额让渡给乙,并不是三个继承人在分割遗产,而是甲、丙作为财产所有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无偿赠与乙,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属于赠与行为。&&&&&甲和丙的赠与行为可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甲、丙与乙通过遗产分割协议达成的赠与合同合法成立,但是三人并未实际分割涉案房产,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发生转移,且三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并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也未经过公证。这种情况下,甲和丙有权撤销赠与,由两人分割涉案房产。&&&&&(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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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分割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 新乡刘女士来电咨询: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2009年9月份,我母亲去世了(父亲已于2000年去世),留下一套三居室的房屋,没有立下遗嘱。母亲去世后,我的哥哥和弟弟争着要把房屋卖掉,并要分所卖房屋的房款。但是我不想在母亲刚去世就卖房。请问,他们有权利分房屋吗?如果有分房的权利,那么该房屋具体应该怎样分?我是否可以主张不卖掉房屋?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振梅解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2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就是遗产,房产是遗产中的一种。房屋遗产分割到底怎样进行?如何分割呢?   ●房屋遗产未分割擅自出售被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原告刘良系第三人刘策之子。1982年,刘策及其妻及子女刘良、刘彩霞分得唐山市某处公有住房一套。1998年1月,刘策夫妇购买了该房的所有权。同年3月,刘策之妻病故。但是,属于刘策之妻所有的房屋遗产一直未予分割。日,刘策与王大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刘策将房屋出售给王大成。同日,刘策向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书面意见一份,内容为:刘策所有住房一套,其有两个子女刘良、刘彩霞,经与...3 对于共有的不动产的处分问题,《物权法》已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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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即为个人所有财产, 如果不能协商,可以起诉离婚 你可以应诉答辩,一人扶养一个子女,可以起诉互不付扶养费 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如果要提供更详尽的法律帮助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李发亮,男,1979年9月出生,西南政法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山东省苍山县人。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实验中学做教师,后考入西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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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承人签订的分割遗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11:04&&来源: |
  引言:部分遗产继承人参与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对所有继承人是否有效?已经对遗产分割方案签字的继承人如何推翻此前的遗产分割协议内容?
  案情简介陈家一共有兄妹四人,陈大、陈二、陈三、陈小妹。2010年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老宅一套,兄妹四人均不在此居住。父母去世后不久,在陈小妹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大、陈二、陈三写了一份分家协议,内容大体为,陈二和陈三同意将父母的老宅给陈大,立此为据,全无反悔。上面有兄弟三人的签字。
  早年因家里贫困,陈大作为老大一直没有结婚,直到下面三个弟妹成家后,陈大四十多岁才成家,配偶王某还带着两个孩子,其也未与陈大有子女。
  陈家三兄弟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母所遗房产与陈小妹压根没有关系,所以,兄弟三人才私自写了分家协议。同时,陈二、陈三认为大哥很不容易,因此同意将父母的老宅给大哥。
  2011年初,老宅所在地拆迁,陈大以此分家协议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得安置房3套,补偿款30万元人民币。一切原本相安无事。但随着陈大因车祸去世,一切都改变了。
  陈二、陈三认为陈大与王某结婚,帮助其养活子女,还给王某盖了房子,大哥和兄弟二人对嫂子也不薄,特别是在大哥车祸索赔上,陈二和陈三更是多方奔走,为嫂子一家争取了更多的赔偿款。但在大哥去世后,嫂子和其子女就再也不与陈家的亲戚走动了,一切如陌生人一般,这使陈二和陈三在感情上很难接受,于是他们后悔当初把房子给了陈大,而现在大哥并未享受上拆迁的补偿,反而便宜了外姓人。
  于是,陈二、陈三找到陈小妹说明了此事。陈小妹对哥哥们背着她私自处分房产的事虽有不满,但是,为了不让财产全落入外姓人之手,陈小妹决定为了自己和哥哥们的利益起诉嫂子一家。
  2011年底,陈小妹作为原告,起诉陈二、陈三、王某、王大某、王小某,要求法院确认分家协议无效。
  陈小妹不光是为了争取自己的遗产份额,还要为陈二、陈三争取。陈家兄妹希望法院能认定分家协议无效,父母遗产重新分配。这样嫂子和其子女只能分到遗产的四分之一。
  嫂子王某却认为,这份协议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处分陈小妹的份额是不应该,但陈二、陈三的处分是有效的,因此,自己和子女应当分到遗产的四分之三。
  处理结果在庭审中,双方就分家协议效力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嫂子王某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剩余部分由陈家兄妹取得。
  点评具体到本案,因律师代理陈家兄妹一方进行诉讼,故律师对本案作出如下诉讼分析。
  首先,陈家兄弟间的分家协议名为分家协议,其实是对父母遗产的分割的一个协议。
  其次,《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陈家兄妹均为继承人,享有对涉案房屋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房屋在实际分割前,房屋尚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没有独立支配权。
  依据《继承法》第十五条关于继承解决方式的规定,即&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院提起诉讼。&故继承人虽有对遗产的分割请求权,但此遗产分割必须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做出意思表示后,方可分割,分割才有效。
  分割之前,既然不存在继承人各种份额的问题,也就更不存在继承人处分其份额的问题。分割的结果,才是共有关系的解除,各继承人方可独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额。
  所以,涉案房屋作为遗产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共同共有人未全部参与,就不存在遗产分割的事实,即使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割,该行为亦无效,应当依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全体继承人之间对遗产重新进行分割。同时,只要遗产未分割,共有关系也就未解除,陈家兄妹就不能独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
  针对嫂子王某提出的分家协议所谓对内无效还是对外无效的主张,律师认为,同为继承人,不存在对内和对外的问题。同时,涉案的分家协议不可能部分有效又部分无效。如果将协议理解成,处分陈小妹份额部分的协议无效,而陈家兄弟所立协议内容有效,这就意味着陈家继承人对涉案房产是按份共有,只有这样,陈家兄弟才可在陈小妹不参与协商分割遗产的情况下独立处分涉案房屋,而这恰恰是与规定相违背的。
  最后,依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仅仅为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管理遗产、请求分割遗产。故继承人单方行使对继承权的处分仅仅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
  依据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日[89]司公字第10号),&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对此,公证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赠与或转让公证。&
  从分家协议来看,陈二、陈三并未放弃继承权。同时,因陈小妹未参与继承分割,陈二、陈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亦未取得,故根本无法将份额赠与陈大所有,也就不存在嫂子王某在庭审中所表述的,分家协议为陈二、陈三对自己享有的对该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份额的处置。
  因此,陈二、陈三对涉案房屋的处分就是对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理应适用《》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陈大为遗产继承的当事人,并非第三人。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法定继承的角度,还是从共同共有处分的角度,亦或是无权处分无效及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该分家协议都是无效的,涉案房屋尚未分割,陈家兄妹共同共有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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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继承的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提问者:热心网友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对于遗产,继承人可以要求分割。由于你爷爷在世时即立下遗嘱,因此,可按遗嘱进行继承。二儿子有权要求对房子进行变卖,然后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由于涉及兄弟关系,建议二儿子向其他兄弟说明法律规定,争取各方理解。其实有许多变通的做法,比如兄弟间内部竞价,价高者得,也不一定对外出售;或者通过房子对外贷款,二儿子用贷款购买新房、同时偿还贷款,等等。
每个继承人都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因此,二儿子可以先与另外两个兄弟协商分割,因为有遗嘱的指定,可以按照你爷爷在世时立下遗嘱进行分割,先看其他两个兄弟要不要房子,如果他们要房子,可以按照房屋的价值给你相应的补偿,如果不要,只能将房子卖掉,再按照遗嘱指定的比例分卖房所得的价金。 如果以上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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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财产继承是按照房屋购买时的价值分割,还是按照遗产分割时的价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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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割时价值,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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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意外去世,有八十万的赔偿金,父亲的兄弟想要分割遗产拿走我奶奶的那一部分。我母亲名下的房子和名下账户里的钱需要记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么(婚后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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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赔偿金的分配不是按照遗产分配规则来的,参照遗产但要结合跟死者关系的亲密程度。您母亲名下的财产都属于付清共同财产,但账户的钱一般没人去查。欢迎来电咨询。
我和我的老婆常年吵架,最近我们终于决定离婚了,我想知道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房屋是怎么分割的?保险如何分割?银行存款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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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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