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参与什么是定向增发股票的股票收益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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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限售股的定义,个人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的限售股份不在应纳税限售股范围之内。查看: 7333|回复: 5
转让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增发股票要征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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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11]89号规定,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请问:1、转让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增发股票适用这份文件,要征个税吗?
& && && && & 2、 国税函[2011]89号文执行时间 是发文之日--日起执行吗,还是具体追溯性?
文中是指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在参与增发时缴纳个税,现金认购不可能涉及个税,因现金不会有增值的问题
如果是以每股2.4元认购的,以每股7元转让,那么每股就增值4.6元了,转让时要交吗?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所便函[2010]5号
从《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规定,将来视实际情况而定。
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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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要交20%的税吗
定向增发的也算限售股吧,但不同于大小非,请问是不是也和大小非一样要交20%的税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需要交20%的税。  二、炒股的费用:  1、印花税0.1% (卖出收取),这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哪里都一样。  2、佣金0.05%-0.35%,根据证券公司决定,只要不高于0.35%都符合国家规定,最低没有规定。但要注意,佣金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  3、佣金差别是比较大的,不同公司不一样,同一公司不同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不一样,不同资金(大户和散户)也可以不一样。一般来说,佣金总体水平差不多,最近各公司都在降低佣金,吸引客户。现在一般佣金水平是网上交易在0.1%左右,而现场交易或电话委托在0.2%左右。  4、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深圳交易所的股票,不收过户费。
不是!我最近参与600033增发,没有20%的所得税。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通知已经说明定向增发的股票出售后是要交20%的所得税的。只有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的股票卖出后才不用交所得税。
应该算的,只要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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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星宇股份(601799) 自然人大股东赠与股票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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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99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公告编号:临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02月13日 二、 议案审议情况(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1、 议案名称:《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51,566,927 99.63 145,723 0.28 46,300 0.09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 &二〇一五年一月
2.&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员工。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 &3.&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分三期实施,即2015年至2017年每一年度实施一期,各期持股计划相互独立,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包括:& && &&&(1) 二级市场购买;& && &&&(2) 股东自愿赠与(该部分股票以下简称“赠与股票”);& && &&&(3) 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参与认购公司配股,或参与认购公& && && && &&&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4)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 &&&(5)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不超过3,038.3555万份,每份份额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38.3555万元,由赠与股票和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1)赠与股票为公司股东周晓萍女士自愿赠与的不超过92.85万股公司股票,约占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总金额的61.82%2,该部分赠与股票由不超过1,057名参与对象获赠;2)现金部分不超过人民币1,160万元,由前述参与对象中的不超过360名参与对象以现金方式支付,约占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总金额的38.18%。参与对象最终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及份额以其实际出资为准。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公司股东周晓萍女士自愿分三期向员工持股计划赠与不超过 360 万股公司 股票,赠与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负责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资金账          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          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
   (二)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            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size=10.5000pt](七)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size=10.5000pt]第十一条 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size=10.5000pt]第十二条 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周晓萍女士自愿赠与的不超过 360 万股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我认为这种无偿让渡股份是有合理性的,因为是让渡给员工的,对公司及大股东将来是有好处的。当让员工持股计划再转让时应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周晓萍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是否正确,请大家发表高见。
税务局可能会完全不认同,股权转让与赠予是两回事,即使是低价转让也是转让不是赠予。
关键要看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的合理性
本帖最后由 michael0621 于
10:17 编辑
周晓萍女士的股份是什么性质,如是新股限售股,则不应按照67号公告执行。即便是参照67号文件执行,您所说的正当理由,只是股权转让收入偏低有正当理由,当时不增加股权收入而已,不能增加计税基础。如果认为其赠与没有合理理由而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则计税基础才可以增加。个人认为您这个说法太牵强了。
税务局可能会完全不认同,股权转让与赠予是两回事,即使是低价转让也是转让不是赠予。
个人认为不是赠与与低价转让的问题,蔡老师的意思是员工接受股份赠与的计税基础要按照周女士原股权价值计算,其理由是该赠与具有合理理由,个人不太赞同这个说法。
赠与与转让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税务局可能会完全不认同,股权转让与赠予是两回事,即使是低价转让也是转让不是赠予。
我的意思是,即便是对赠与与转让税务处理差异的因素不予考虑,即便是参照低价转让的规定确认该赠与具有合理性,也不能增加其计税基础。
我理解蔡老师的思路是:赠与可参照低价转让——赠与的收入具有合理性——增加计税基础
第二步推导至最终结果就不具有合理性,不需考虑之前是否正确。
我理解在周赠与时不交税,但接受捐赠的人下次转让时要按照周取得股权时的计税基础
在中国税制下,受赠人应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情况不同,受让人按转让价确认股权计税基础。&
其实,可以这么理解这个问题。对于大股东而言,由于属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而言,其作为受让方由于没有确定哪个所得项目的征收依据,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要被公告的形式误导,潜意识中默认为星宇股份向员工赠送股份。其实,这只是大股东与员工之间的一次转让交易,星宇股份,只是按照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不属于股权转让的参与方。
常州地税税政二处处长黄才锁:经请示,赠与方缴个人所得税,受赠方不缴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 &&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的公告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 && && && &证券代码:601799& && && && && & 编号:临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和《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等议案。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控股
股东周晓萍女士自愿向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赠与不超过92.85万股本
公司股票。
& && &日,周晓萍女士赠与的86.65万股本公司股票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划转给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赠与
股票锁定期为24个月,自公司股票登记至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
& && &截至本公告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二级市场购买和大股
东赠与股票过户。
& && &特此公告。
& && && && && && && && && && && &&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常州地税税政二处处长黄才锁:经请示,赠与方缴个人所得税,受赠方不缴
无偿赠与倒底应该赠与方交个税还是受赠方交个税是个问题,从赠与本身来说,当然是受赠方取得了所得,应该受赠方交个税,但从税务一般不认可无偿赠与来说,应该是赠与方按公允价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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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以股权出资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个人所得税探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证监会令第30号)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自然人股东张先生以持有B公司的股权参与A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张先生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A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11元/股,决定发行价为10/股,张先生换取A上市公司股票500万股,换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为15元/股。虽然当天市值7500万,但张先生个人所得税仍应以公允价值5000万为基准计算。如果换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为8元/股,虽然当天市值只有4000万,但张先生个人所得税仍应以公允价值5000万为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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