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有效,在违反协议之内我的世界让村民盖房子子 受害者有权制止吗 制止不停强行拆除犯法吗

丈夫出轨后写下的“忠诚协议”有效吗?(附模版)
来源:婚姻法律+、法律出版社
严格意义上讲,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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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
我是林冠军,于日,在北京某小区六楼02室,和大长腿妹纸婚内出轨。经老婆教育,我承认错误,深刻反省。
一、深刻道歉。向妻子,老丈人,丈母娘,孩子,认错悔过。
二、保证不再有婚内出轨行为。 婚内出轨行为的定义:
1、和老婆以外的妇女发生一次以上性行为,或亲密的细节动作超过三次。
2、和老婆以外的妇女在一个房间内秘密相处超过一个小时,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3、明知有色情陪侍项目的场所,去过2次以上,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
4、为老婆以外的妇女,大额支出累计超过50万,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
5、未经老婆同意,私藏前女友的物品、礼物、照片、影视资料,不能解释原因的。
6、手机和其他及时通讯工具上(包括微信,qq,陌陌等),留有与异性亲密言语或录音的。
7、故意用语言行为,挑逗妇女的,包括亮肌肉等恶劣行为。
8、一般人普遍认为的其他出轨行为。
三、我若再犯有本保证书第二条中任何一项的行为,我自愿放弃个人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全部归女方和孩子。
保证人: 签名(摁手印)
见证人一: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签名)
见证人二: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签名)
见证内容:本见证人全程亲自见证了,林冠军先生,在神志清晰和情绪正常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协议,且对协议内容,完全知晓。此兹证明。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婚姻稳定和夫妻忠诚的角度出发,出于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保障,是否应当认定“忠诚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夫妻财产协议,给予法律应有的保护也一直存有争议。法理上一直来也各有观点。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加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首先法律文本跟学说观点上的解析。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那些法律事儿
整理丨艾学灋
“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
法律上的文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王勇与赵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160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源自《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宋振州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3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源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辑总第5辑
3.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上的学说观点
总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忠诚协议”会出现得越来越多,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根据 2004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以上意见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于忠诚协议采取的是一种不予支持的态度,这与 2002 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的观点是相悖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的处理往往是不能在法律条文上找到具体处理和裁判方式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答。虽然上海市高院的解答与曾经辖区的判例处理不同,但可能考虑的角度、高度不同,对于高级别法院的指导意见,低级别法院的态度可能很难逾越。
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在产生争议后得到法院的支持仍是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当然,如你有幸在上海,的确算作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然而如若在神州大地的其他地区,则还需要收集相关判例予以甄别。
1、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源自《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
2.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是适当的。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西方国家的社会学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中国的这一发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即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而如果一项法律设定而不执行,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法律。”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版
3.认定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曾考虑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但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保留该条。
第二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三种观点,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
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吴晓芳法官个人倾向于法院不予处理。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笔者倾向于对忠诚协议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夫妻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笔者同时认为,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 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源自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期
4.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趋势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呢?
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至于是不是一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则笔者认为,目前难有定论。除了上海高级人民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笔者从手头有的大约二十余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损害赔偿金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笔者注意到近些年,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中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在笔者看来这也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现行方法。
第二,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一些较早的支持“忠诚协议”判决中,笔者看到过支持“净身出户”条款的判决。然而,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净身出户”条款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源自《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版
律师实务界的声音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都有很大争议。有的认为无效,有的认为有效。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总体上是有效的。但在个案中会因为各种原因,也会有无效的情况,比如在武力胁迫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就无效。在特定夫妻忠诚协议中会出现个别条款无效,但它不会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如丧失探视权的约定就应该认定为无效。
婚姻忠诚协议从法律性质上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婚姻忠诚协议签订之初是为了保卫婚姻,但一旦它发生法律效力也只能保卫财产。
@戴海龙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与“忠诚协议”相关的问题
能否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是否受合同法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其实,面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支持夫妻不忠赔偿款的时,也是基于“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有些一方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起诉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认出轨,法院庭审时却全盘否认。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单凭一方曾经承认或者道听途说,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起诉前,起诉方应该注意收集证据,或者让对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资料,才能让忠诚协议发挥作用。
“忠诚协议”参考模板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结为夫妻,婚后育XXX子(女),名XXX。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XXX万元。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
乙方(签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著名,广东电视台《万家灯火》《和事老》及多家报纸特邀法律专家,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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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 1995 年 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 年 5 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2000 年 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 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 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 该 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 4 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 1 间。因该 6 间 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 3 间,余下 3 间房在第一顺序继 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 代位继承权。故余下 3 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 1 间。 2000 年 11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该 6 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 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 张某和 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 5 万元,并答应 6 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5 万元的价格 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以 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 年 5 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 7 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 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 5 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 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 2001 年 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 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 6 间房虽属共有财 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 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 取得该房屋, 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 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 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 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 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5.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 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 能行使代位权。 二、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 500 台彩 电, 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 50 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 W 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 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 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 台彩电,总价款 130 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 30 万元定金;天 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 S 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 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 505 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 台彩 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 S 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 505 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 坏的 20 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 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 2 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 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 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 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 (1)天鹅公司能够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 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本案中,大兴公司、全宇公司、天 鹅公司分别为委托人、 受托人和第三人。 全宇公司不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大兴公司 造成的。 全宇公司有义务向天鹅公司披露委托人大兴公司, 天鹅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要求大兴 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签订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定金的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隔%,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 的额 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 130 万元,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 26 万,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 30 万元,已经超过最 高限额。 此外,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比例的, 并非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也不是导致定金条款全部无效,其后果只是超过的部分无效。 (3)大兴公司多收的 5 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如果天鹅公司主张返还,大兴公司应予返还。因为大兴公司系不当得利。本案中, 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数量是 500 台, 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的 委托合同也是约定的 500 台,由于天鹅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全宇公司多收了 5 台彩电,后 来全宇公司又将这 5 台彩电交给了大兴公司, 大兴公司在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根据的 情况下取得了这 5 台彩电,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天鹅公司。此外,如果天鹅公司未主张 返还,大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4)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因追尾事故受损时,尚未交付给买方全宇公司,所以该损失应由 卖方天鹅公司承担。 (5)天鹅公司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天鹅公司已经以全宇公司为 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 这就表明天鹅公司选定全宇公司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天鹅公司不得再行改变其选择转而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 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某日,李 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 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 50 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 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 50 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 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 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 被卖到 1000 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 900 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 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 50 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 董店老板, 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 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 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 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 年 3 月 12 日,向乙公司借钱 15 万元。双方谈 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 万元,借期 6 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1.5 倍,至同年 9 月 12 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 到了 9 月 12 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 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 20 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 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 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 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 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 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 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 权人的债务人时, 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 他的债权人享有 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 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 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1999 年 10 月 11 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 20 万元,约定于 2000 年 10 月 11 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 年 10 月 11 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 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 20 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 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 年 10 月 30 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 拒 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 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 129 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 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 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 2002 年 10 月 11 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 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 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 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 投资装修费 2000 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 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 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 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 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 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 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 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 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 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 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 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某商场新进一种 CD 机,价格定为 2598 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 2598 元 写为 598 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 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 1196 元购买 了两台 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 4000 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 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 4000 元或退回 CD 机,商店退还 1196 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 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 4000 元或 CD 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 58 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 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 根据本案的情况, 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 4000 元货款或返还 CD 机。 抵销的法律适用 甲商场 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 50 台,每台 2800 元,共计 14 万元。双方约 定 4 月份货到后先付 4 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 10 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 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1 年,自同年 4 月起 至次年 4 月止,月租金 2 万元,共计 24 万元。由乙冰箱厂 3 个月付 1 次,分 4 次付清。7 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 10 万元冰箱货款中的 6 万元抵销其 4 月至 7 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 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 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 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 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 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00 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 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 5 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 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 2000 立方,甲方不 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 成损失约 4 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 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评析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 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15 条。在甲方支付定金, 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 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 履行合同。 3. 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 10 万元, 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万元。 钢材厂能否实现全部诉讼请求? 钢材厂能否实现全部诉讼请求? 1999 年 11 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 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 50 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 1999 年 12 月至 2000 年 6 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 200 吨,总价款 1000 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 支付货款 500 万元,尚欠货款 500 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 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请求。 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 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 年 6 月, 钢材厂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 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评析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 从 2001 年 6 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 关规定, 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 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 2001 年 6 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 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 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 应承担这一段时间 后的违约责任。 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 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 1 月 6 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 1000 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 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 120 元,女鞋 110 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 次付清,并请对方在 1 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 1 月 8 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 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 厂推销员 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 1 月 27 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 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 120 元,而且必须购买 2000 双时,才能 以此价成交。 1 月 28 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 ” 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 120 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 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 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 某于 1 月 27 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 1 月 30 日 9 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向 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向甲鞋店 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 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 1000 双改为 2000 双,且价 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 到达时间为 1 月 30 日, 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 乙鞋厂已经于 1 月 28 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 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 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 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 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 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 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 且双方一直 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 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 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 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 受。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 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 使损失 100 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 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 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 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 则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评析: 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 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 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邀约可以撤销吗? 邀约可以撤销吗?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 2000 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 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 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 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 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 处理? 评析: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 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 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 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 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 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 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 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 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 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 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 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 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 部受伤; 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 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 5 小时使用洗 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 5 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 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 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评析: 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评析: 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 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存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 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 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合同订立 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乙某请 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 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 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 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根据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 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 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 以用来抗辩, 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 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 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 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 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 100 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 20 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 调整棉花收购价, 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 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 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 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评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 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 63 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 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 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 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 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 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 年 3 月 12 日,向乙公司借钱 15 万元。双方 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 万元,借期 6 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1.5 倍,至同年 9 月 12 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 到了 9 月 12 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 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 20 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 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 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 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 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 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 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 人的债务人时, 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 他的债权人享有依 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 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 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 73 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 500 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 200 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 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 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评析: 评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 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 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 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2.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 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 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这个合同转让有效吗? 这个合同转让有效吗? 2003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 2004 年 1 月 15 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 50 万元电脑配件,2003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 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 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 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 2004 年 1 月 15 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评析: 评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 “债权人转 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 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 79 条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服装厂有权解除这份合同吗? 服装厂有权解除这份合同吗? 2004 年 3 月 15 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 织厂于 4 月 15 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 1000 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 8 万元,并于 5 月 20 日 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4 月 15 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 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 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4 月 25 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 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 5 月 10 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5 月 20 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 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 料 1000 米,总价款 9 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 8 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 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 1 万元价款。8 月 10 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 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 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评析: 评析: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 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 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 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 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 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这个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 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 1 万 5 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 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 11 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 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 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 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 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 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 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 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 第 58 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 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 余下的价款即可。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 50 吨钢材。三个 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 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 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评析: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 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 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 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 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怎样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 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 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 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 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 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 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 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 是合同法第 14、15 条。 我国《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既 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虽然要约在法律上要发生一种事实上的效力,但仅有 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即不可能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合同法》第 15 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 不过它并非是订立合同的 一种必经程序。 它是在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时, 以订立合同为最终目的的一种事实行 为。不过从直接目的上看,作出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使对方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 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要约邀请发出以后, 要约邀请人是可以将其撤回的, 只要其要约邀请没有给善意相 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要约邀请人一般都不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 15 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 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 还是要约邀请。 应当认为,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 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 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 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 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 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5.其他因素。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 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 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 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 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 品公司接收这批货, 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 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 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 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 与甲方签订了 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 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 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 2.并说明理由。 评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2.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 ”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 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他若以乙 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其法律依据是《合同 法》第 48 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 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 的购销合同, 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 甲方的损失, 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 双方就供电方式、 质量、 时间、 用电容量、 性质、 计量方式、 电价的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 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 2004 年 5 月, 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 需要及时抢修, 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 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 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 年 9 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 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 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 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 试分析: 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 失? 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 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 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 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 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 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 江某在外地工作, 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 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 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 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 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为什么? 评析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 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 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 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 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甲市钢材公司与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 供 150 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 30 万元。合同签订后,银 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 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署保证: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 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 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材公司只返 还 100 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 50 万元及利息 30 万元于两个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 钢材公司的实际困难和与物资公司的长期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公司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 但此事并未通知物资公司。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现钢材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此时,银行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 50 万元及利息 30 万元。 试分析: 物资公司对 50 万元余额和 30 万元利息是否应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第 19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物 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 议,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 《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时就免除 ” 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 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 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30 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 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 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 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评析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 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 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 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 220 条规定,出租 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 《合同法》第 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 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 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 违反法 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 《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 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 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购买的权利。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 某年 4 月, 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 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 3 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 2 年。同年 6 月设备抵达大连 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 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 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 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 司。 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 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 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 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 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 被港口罚款 2 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 2 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评析 根据 《合同法》 245 条的规定: 第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 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 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 是甲租赁公司, 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 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 导致延期提货, 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 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 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即向乙机械厂赔偿 2 万元。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 4 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 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 500 套。每套布料 180 元,加 工费 90 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 3 次交货,4 月底交 200 套,5 月底交 200 套,6 月初交 100 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 6 天内付款。4 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 5 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 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 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 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 进行了调查取证, 发现乙方于 5 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 加工合同, 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 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 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3.此案如何处理? 评析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253 条。因为甲方与乙 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 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 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 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 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 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 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 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某年 8 月 5 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 3 人没有买 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 ”三人 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 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 1 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 5 人,于是便拒载后 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 “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 负责任的。 ”丁说: “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 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下午 3 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 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 “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 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 3 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 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评析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 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 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 1999 年 10 月 15 日签订了 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 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 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 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 年 4 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 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 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评析 1.我国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的第 339 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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