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如何办理上交过后盖了当地税局的章是不是就是缴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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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已一年了,在国税开取外经证的一年内,给我的感觉是程序和要求比地税严格许多,现将外经证办理与缴销程序及注意事项和大家分享一下:
  国税办理外经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合同复印件、统一核算证明、情况说明、如果工期已过期限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合同补充说明。
国税办理外经证对时间上的要求很严格:在开取外经证的30天内如果没去营经地的国税局预缴税款,就必须在施工地的国税局先报验登记,报验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如果没有报验登记,那么这份外经证就作废没用。所以如果工程项目没有工程款要结算的,尽量不要开外经证。
外经证有效期限为180天左右,在这期间里可以凭盖有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外经证、预缴表、统一核算证明重复去施工地国税预缴税款,在外经证期限快到的时候,应先到施工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去做缴销申报,缴销申报时需要的资料是盖有公司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方可申报。
国税局对要缴销的外经证的要求:外经证已办理过预缴税款的,外经证上面的应税劳务表格处应填写工程名称,营业额,税款等填写完整,加盖国税业务章和经办人签字。
外经证的到期缴销是整个外经证操作流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外经证到期未缴销,国税就要对企业进行文书通报、行政处罚。对企业的信用等级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外经证没有到期不再使用、或快到期的外经证,都应及时寄回公司缴销,不得产生到期未缴销的外经证。为避免外经证的到期未及时缴销情况发生,这儿我希望各事业部能自已建立一个外经证清单台账,能够及时了解外经证开取的份数、已缴销的外经证份数、快到期的外经证、或已经不预缴的外经证等相关情况,能够及时催告施工地的客户寄回外经证。也可以和我查对外经证的台账,相互检查和以防发生未登,漏登的现象。
  以上是我办理外经证的程序和缴销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在这儿和大家分享,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对大家熟悉外经证的操作流程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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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再推便民措施 《外经证》可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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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最近,天河区某建筑公司的王经理要到梅州搞工程。过去,每次外出经营他都要到天河区地税局开具纸质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总要花上半天时间。这次当他打电话前来咨询的时候,却得到这样一个好消息:他不用到地税局办理手续了,只需登录地税网站,开一张电子版的《外经证》就可以了。
  据介绍,过去,纳税人到外地开展外出经营活动,必须先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纸质的《外经证》才能外出经营。现在,纳税人在省内(除深圳市外,下同)外地开展外出经营活动,只需网上申请电子版《外经证》就可以了。电子版外经证实现了纳税人“四个免除”:免门前办理、免纸质传递、免门前报验、免门前缴销。大大方便纳税人。
  小贴士:
  纳税人外出经营如何申请办理电子版《外经证》?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开具《外经证》,对于省内外出经营户,只核发电子版《外经证》,不需上门办理或取证;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申报纳税。
  省内外出经营的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只要纳税人提交资料无误,即可办理完毕。
  省内外出经营《外经证》有效期限不再受限于180天,而是参照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期限,免于纳税人重复申请办理。
  《外经证》和外出经营项目到期,纳税人可以选择向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期。
  省内外出经营在经营地办理项目结束后,相关信息将实时传递回机构地,无需纳税人返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
编辑:蔡晓丹 作者:记者 蒋大志 通讯员 赵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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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广东地税信息化办税全国首创 省内外出经营可网上办证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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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创新
  最近,天河区某建筑公司的王经理要到梅州搞工程。过去,每次外出经营他都要到天河区地税局开具纸质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路上塞车、排队办理总要花上半天时间,很是麻烦。但这次,他打电话给天河地税的税管员小李时,却得到这样一个好消息———现在,纳税人只需登录地税网站,开一张电子版的《外经证》就可以。王经理非常高兴,连叹方便。
  近日,广东地税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率先在全国实现省内外出经营网上办证,开启信息化办税先河。
  据省地税局人士介绍,过去,纳税人到外地开展外出经营活动,必须先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纸质的《外经证》才能外出经营。而实现省内外出经营实现网上办证后,纳税人在省内(除深圳市外,下同)外地开展外出经营活动,只需在网上申请,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电子版《外经证》即可。通过互联网,两地税务机关可实现信息共享、实时控管。
  至此,网上办理开启后,省内外出经营的审批流程得到进一步简化,《外经证》有效期限也不再受限于180天,而是参照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期限,免于纳税人重复申请办理。
  此外,省内外出经营在经营地办理项目结束后,相关信息将实时传递回机构地,无需纳税人返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
  省地税局人士表示,电子版外经证实现了纳税人“四个免除”:免门前办理、免纸质传递、免门前报验、免门前缴销,大大方便了纳税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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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号
现将《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现行税收,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确保地税收入足额入库,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特制定《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外出经营的凭证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经证》的使用范围、式样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承建工程应统一使用《外经证》。《外经证》由省地税局指定专门印刷厂印制,并采用防伪油墨印制。《外经证》字轨分地区编制,例如嘉兴市及所属市、县《外经证》字轨应为“浙地税嘉证字”。《外经证》规格为32K横式,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证明联,报经营地税务机关,票头正中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印色为棕色;第三联回执联返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色为蓝色;第四联,纳税人留存备查,印色为绿色。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  《外经证》由税务机关填开,不直接发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需跨县(市)从事外出经营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申请填开,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部门审批。凡在本省境内外出经营的,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核发;出省经营的,应由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发。  赴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外经证》的核发,一律向省政府驻沪建筑办事处税务组申请核发,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赴沪建筑安装企业的《外经证》。  (三)《外经证》的有效期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外经证》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四)《外经证》的管理  《外经证》应按地税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加以管理。对填发的《外经证》要限期收回,以维护其有效性和严肃性。市、地、县税务机关应建立填发登记、运销后退回核销和保管制度,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主管税务分局(所)每月应对填发《外经证》检查核对一次,每季度清理汇总一次,并及时销号。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外经证》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经证》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经证》。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发《外经证》时,可按填开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相当于应交税款数额)收取纳税保证金。
  二、外出经营的纳税规定  (一)纳税人持《外经证》跨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回纳税人所在地向主管地税分局(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其他地方税。  (二)纳税人持《外经证》跨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则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接受分包、转包的工程除外,下同);企业所得税回纳税人所在地向主管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经证》,同时将携  带货物和经营项目的合同资料如实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申请购领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表》,并缴销有关证件及购领的发票、结清税款。分期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的,应在经营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或《外经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申报缴税期以孰短为先)回机构所在地,将经营地地税机关核查盖章后的《外经证》第三联交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清所有应缴而未缴的地方税款。超过有效期限未缴销的,一般不得继续填发《外经证》(特殊情况,应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方可办理),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敦促纳税人限期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外经证》,凭完税证和有关资料纳税,同时通知稽查部门进行检查,追缴未缴的税款。
  三、外出经营的监督、检查  各市、地、县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持《外经证》报验的,应核对应税货物名称、数量、有效期限,填发税务机关公章及防伪标志等。对持证申请购领或填开发票的,应按规定允许领购或填开相应发票。  (二)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应持而未持有《外经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销售未税货物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规定程序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在税收保全措施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按规定追补相关地方税款,其中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全省统一预征率为1一3%。对按汇算清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在经营地预缴的所得税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已预缴税款扣除。对上述在经营地已纳税收入,凭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缴税凭证,在机构所在地不再缴纳地方税收;对在经营地未缴纳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补缴。  (三)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外经证》时,应收缴纳税人持有的外经证,待纳税人经营行为结束或外出经营有效期限到期且结清税款及缴销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填写其相关栏目并加盖查验章,将《外经证》回执联、备查联及有关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经营地税务机关和其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持有的《外经证》系伪造或利用《外经证》弄虚作假等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以偷税论处。  (五)对纳税人丢失《外经证》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可按上述第(二)款应持而未持有《外经证》行为予以处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赴沪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  对我省赴沪建筑企业有关税收征管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原省税务局(87)税稽23号《关于我省建筑企业赴施工税收管理的通知》、(1989)浙税稽008号《关于赴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定率预征所得税的通知》以及浙税稽(1991)2号《关于赴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定率预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各地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与之相违背的征管措施。
  五、各市、地、县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外出经营税收征管具体实施意见,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外经证》的使用过渡到日为止,日开始一律启用新版《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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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外来)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 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指本地注册企业外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本地注册企业是指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的所在地和该企业地方税务(除临时税务登记和外出经营登记外)注册登记地同属一个县(市、区)的企业。
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指非本地注册企业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简称《外经证》。 《外经证》的有效期限: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一项一地一证”的要求开具《外经证》。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经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经证》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三)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经证》
(四)纳税人缴销《外经证》
(一)申请 申请开具办理方式:门前申请和网上申请。 1、门前申请:
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2、网上申请:
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申请,但应提交上述证件和资料的电子件。
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办理方式即可;办理完毕,再到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 (二)审核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后,转县局审批;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要求补正。 (三)发证
1、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后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
2、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后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地税部门的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外经证》。
(四)缴销(2种情况)
1、《外经证》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 (1)省内外出经营的,应于《外经证》到期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续期。
(2)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应于《外经证》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后申请重新开具。
2、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缴销《外经证》的
(1)省内外出经营缴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经营项目结束。纳税人不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缴销《外经证》。
(2)省外或深圳市的外出经营缴销:外出经营项目在省外经营结束,需回到机构地缴销外经证。 外来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管理
外来经营活动登记:按“大集中”系统划分为 一、省内外来登记 二、外省来粤登记 一、省内外来登记
(一)报验登记
纳税人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指派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二)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来)经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外经证》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续期。
4、经营项目结束,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外经证》。
二、外省来粤登记工作流程
(一)报验登记
纳税人首次来省内外出经营,需填写《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和《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由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唯一的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将使用此编码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若纳税人再次来省内外出经营,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首次报验登记时被赋予的纳税人编码,并填写《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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